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七)《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八)《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九)《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②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

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④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⑥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⑧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

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⑨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

②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③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④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

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主管机关签证栏”里签注审批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定期申报的,应注明批准的期限。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已签注意见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进行登记。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已签注意见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申请材料、《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时,应概括审核货物适运、船舶适装和码头适靠三个方面:

1、货物适运审查要点: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放射性物质 (二)感染性物质 (三)新的有机过氧化物 (四)《国际危规》中"末另列明"的物品 (五)散装液体化学品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第七条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报告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等,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八条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3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下述要求提交相应单证,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装船手续: (一)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四)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五)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六)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七)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末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八)港务监督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第九条船舶装载进口适用第三条定义性质的有害废弃物应提交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上述材料,提供装载废弃物船舶的船名、呼号、国籍及航行计划等情况。 出口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申 请 船舶 人 员
申请



受理

退还材料




船人

舶员



关部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省局 管
人 员
合 格
初审
合 格
复审
合 格
审批
合 格
确认
补充材料
退还材料 不 合 格
校核
不 合 格
制证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合格

证书签收





受 理 人 员 发证






存档



盖章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管 人 员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识别号和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 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籍船 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 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 抻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侧 1 张、 烟囱 1 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743-72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

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航行中应封舱,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六)《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七)《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八)《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受理机构与岗位 海事处受理人员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请的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通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海船舶[2005]234号2005年6月22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保障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行为,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工作坚持长效管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信誉管理与便民相结合。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开箱检查以打击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和对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质量实施监督为目的。 三、开箱检查不应造成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的不当延误。 四、对发现或存在以下情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 (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 (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四)拼装的或中转的; (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 五、海事执法人员应通过检查单证(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六、开箱检查前,海事部门应签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单位,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七、开箱检查时,被通知人和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 八、实施开箱检查须有2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 九、开箱前应记录危险货物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十、开箱前应对以下危险货物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 (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 (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 (三)集装箱箱体状况; (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十一、开箱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实际装箱内容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二)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际危规》/《国内危规》的要求并与申报的包装形式相符; (三)包装是否按规定显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记; (四)危险货物包件堆码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No:1870/CLR_10.131文件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船舶出口的一般流程

船舶出口流程(自己做的,还请内行指点指点啊) 船造好后,宁波公司和船东签定交接协议(交接协议中包括交船时间以及地点等信息)。协议签定后船东会指定一个中国的船务代理公司(安排外国船员和中国船员的交接事宜,如安排外国船员上船交接,外国船员的接待等),船东并且告之中国的船务代理公司交接时间和交接地点,同时船东会派遣自己的船员到中国。(其船东认为必要的话会通知船员在交接前到船厂熟悉船的操作)。 宁波公司知道了交船时间后,宁波公司就可以制作单证(如报关单、外销发票、装箱单、核销单)准备在交船时间前进行报关。其报关程 序如下: 宁波公司通过宁波海关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报关单信息 |机审通过 宁波公司持打印的报关单以及买卖合同、外销发票、装箱单、核销单[①]、出境 货物通关单[②] |到出口地海关 报关 |通过 海关查验 |通过

海关放行 | 结关 | 退回报关单等资料 结关后船就可以由中国船员开到交接协议中规定的交接地点和船东派遣来的船员进行交接。交接后,船旗换上船东国家的船旗,中国的船员就下船,船由外国船员开走。 |同时报关完成后,可以开始核销 宁波公司持核销单及报关单、外销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 宁波公司通过网上将退回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收汇后 宁波公司取得银行的收汇水单(即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经银行盖有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

宁波公司持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报关单、外销发票、自制的核销单送审登记表(外汇局留存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得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核销完成后,可以开始退税 宁波公司持增值税发票报国税局进行发票认证 |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宁波公司准备退税单证 (单证: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外销发票、出口专用缴款书、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清单,并在退税申报软件中逐条录入进货明细及申报退税明细,打印并生成申报退税明细及软盘,连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送交外经委稽核处加盖稽核章) |完成后 宁波公司把上述资料送交国税局稽核部门待批 |通过 宁波公司取得退税额 [①]领取核销单后,在报关前,宁波公司要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己备案成功的核销单,不得再变更备案。已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可上网 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②]出境货物通关单:宁波公司需委托有报检业务的货代获得。宁波公司需提供给货代公

船舶识别码办理

进口平台换旗流程 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 ?完成买卖合同签订 ?出具平台交接证明 ?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 ?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 第二部分换旗流程 一、船舶船名核定 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 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 1.申请地点 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 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身份证明文件;

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 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 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 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 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 印盖章) 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 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 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 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 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 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 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 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

关于开展首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附件3 两员从业资格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从事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人员考核内容及要求见下表: 从事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人员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一部分公共基础 1.危险货物相关规定 1.1了解水运危险货物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及其对船载危险货物和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相关要求 1.1.1 了解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及管理状况 1.1.2 了解相关国际公约及规则要求:《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化学 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SOLAS74公约》《MARPOL73/78公约》《CLC92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MDG规则》《IMSBC 规则》《IBC/BCH规则》《IGC/GC规则》《INF规则》 1.1.3 了解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 掌握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1.3 掌握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申报要求和途径 2.熟悉危险货物定义、特性和分类 2.1 掌握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对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定义 2.2 了解危险货物的特性 2.2.1 危险货物的化学反应特性 2.2.2 危险货物的燃烧、爆炸特性 2.2.3 危险货物的毒害、放射和腐蚀特性 2.2.4 危险货物的污染特性 2.3 掌握各种水路运输形式下的危险货物分类 2.3.1 危险货物的运输形式及对应的公约或规范 2.3.2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 2.3.3 固体散装货物分类 2.3.4 散装油类货物分类 2.3.5 散装液体化学品分类 2.3.6 散装液化气分类 第二部分包装危险货物 1.包装危险货物的分类 1.1 掌握分类原则 1.2 掌握危险性类别、分类和标志;掌握包装类;掌握类别和分类划分方法;掌握包装类划分方法

河北省内河船长5米登记办法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 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通航水域内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船长小于五米船舶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但是,船长接近五米的机动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登记工作。县(市、区)未设置海事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登记工作。 第四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第五条船长小于五米船舶名称采取序列编号形式。船名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分配。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事先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名称。 船舶所有人应当将船舶名称牢固地标示在船舶的明显易见处,拍摄船舶照片。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 船舶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 船舶建造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名称、地址; (六) 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 (3)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3)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15)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24)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27)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业务流程 (30)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业务流程 (37)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平台许可业务流程 (41)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业务流程 (46) 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业务流程 (50) 海事签证业务流程 (62)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71) 第二部分船舶管理类 (75)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75)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79)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 (83) 船舶短期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88) 船舶年度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93)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96)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03)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08)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15) 船舶文书核发业务流程........................................ 《连续概要记录》核发业务流程................................ 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 (119) 光船租赁登记业务流程 (123) 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 (128)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业务流程 (133) 废钢船登记业务流程 (136) 船舶变更登记业务流程 (141)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145) 《货物系固手册》审批业务流程................................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152)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名称申请核准业务流程 (158)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1、注销登记的书面报告; 2、办理注销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C卡原件、 连续概要记录原件; 5、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船舶买卖合同原件; 7、船舶交接文件原件; 8、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的船舶注销后应把DOC副本原件、DOC 年度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向宁波海事局体系办提交船舶退出公司体系的报告。 2、安检簿、签证簿、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保安计划的原件也应带回公司。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的应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的应用 一、应急措施简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ergency Procedure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指的是船舶在发生危险、危害或有害物质或物品事故时应采取的处理办法。又因为应急措施是组合形式的,所以简称为分组应急措施表(Group Emergency Schedules:EmS)。 EmS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1981年以单行本形式出版。1990年被收编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补充本中。 二、应急措施的适用范围 EmS适用于海上事故应急存在问题(如船上的设备、器材有限,在海上得不到其他方面的援助,船上缺乏专业人员等)的情况下,旨在为船员在应急时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从而给船员以最大程度的安全和保障。 三、应急措施的内容 EmS以组合应急表的形式列明的,分成5个部分: 1.具有应急表序号(EmS No.)的分组应急表标题; 2.需配备的专用应急器材; 3.应急措施; 4.应急行动(取决于舱内还是舱面,是气体、液体还是固体); 5.医疗急救; 另外,有的应急表还有特别的注释。 四、应急措施的使用 EmS所建议的应急措施和应急行动适用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列的物质和物品,因此应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所提供的资料一起使用。 在使用EmS时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15栏列明应急措施表号;其次,在索引中列出应急措施表号;最后,在应急表序号中找出和物质类别、副危险性、物质形态等对应的标题。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月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船舶呼号编号 船籍港原船籍港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送材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委过经营地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地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合资公司出资额地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未进行登记抵押地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地文书及复印件□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寸船舶照片张(正横张、侧艏张、正艉张、烟囱张)□ (十八)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地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地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地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地证明文书等)□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船舶注销变更登记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船舶注销变更登记业务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 2.本流程包括所有权注销、(临时)国籍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 (二)初审人(业务主管人员) 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 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 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三)复审人(部门负责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单位领导/分管领导) 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 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证书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 1. 受理人收到船舶注销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可通过基础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 操作提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和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 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散装液体)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Hazard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物质) ( 船 名: 国 籍: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 Nationality: Berthing 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所有人: 航 次: 出港 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Owner: V oyage No. Departure Berth: Time of Loading: 本轮液舱中存有下述压载水/污水: This ship plans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operation(s) in port and application will be submitt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1.清洗液货舱作业(水洗) □是 / □否 2.使用清洁剂/添加剂洗舱 □是 / □否 tank washing (water wash) Yes No tank washing by detergent / additives Yes No 3.原油洗舱 □是 / □否 4.驱气作业 □是 / □否 crude oil washing Yes No gas freeing Yes No 5.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含油/有害物质的洗舱水/混合物、预计 吨(M 3) disposal of tank washing water/ water containing harmful substances/mixtures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3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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