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办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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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准备的资料。包括你要给法官提供的案例、相关的文章、法条以及你准备的发言提纲、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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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开庭记得携带原件

?当事人、证人带身份证

?案情陈述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由释义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

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

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

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

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

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

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

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二,生

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肯定

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

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

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

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最

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

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法律法规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

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

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

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

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

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

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

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

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

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

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

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

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

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

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

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

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

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

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

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

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

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员

伤亡。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附答案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附答案)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 第三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 班别: 姓名: 学号: 一、单项选择题 .无业人员张某到一居民家行窃时,被户主抓获。为教训小偷,户主和邻居将张某捆绑并殴打。户主和邻居的行为。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应付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违法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D.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值得提倡 2.唐某家阳台的花盆被风刮倒掉下楼,正好把路过的邻居张某砸伤,唐某当时不在家。对此,唐某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A.不负,因为他当时不在家 B.要负,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不负,因为这并非他故意所为 D.要负,因为这危害了公共安全 3.以下关于人格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人格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B.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 .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D.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4.有些工矿企业实行所谓“严格管理”,工人下班出门时要被搜查身体,这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隐私权 D.名誉权 .小王因自己的手表丢失,怀疑是同桌的小曾所为,便要搜查小曾的衣服口袋,

小王的这一行为被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小王的行为。 A.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曾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B.是合法的,因为这是维护自己财产权的行为 .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曾名誉权的行为 D.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小王找回手表的有效方式 6.以下行为属于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是。 ①积极锻炼身体 ②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④主动学习自救自护的基本常识 ⑤在患病时及时医治 A①③⑤ B.①②③④ .①③④⑤ D.①②④ 7.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 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和健康权两种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

法律规定了什么患者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什么患者的权利 患者权利,即医疗活动的消费权利,,是指医疗过程中患 者应当享有的权力和权益,一般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道德上 的权利。下面是本人带来的关于法律规定患者权利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 1、涉及患者权利和义务的法津法规有哪些? 涉及患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大类: 一、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法规 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三、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如《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 患者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以其性命维护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目前,关于公民有无权利决定自己生命权的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法学、医学界讨论的焦点。这在临床医学中,涉及到如何看待尊严死的问题。 尊严死是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下,自我做出终结医

疗、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同时,希望医务人员及亲属尊重他所做出的选择。 “尊严死”这一概念的出现为现代法学制定“生命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尊严就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自杀,是临终者意志与行为的体现。而传统医学、社会意识和一般法学观点认为,自然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却受到历史赞颂。如屈原之死、狼牙山五壮士的壮烈牺牲行为等。因此,面对医学战胜死亡的脆弱性,尊严死是在新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人类重新认识生与死的体现。 尊严死的出现又涉及到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unasia,本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 死亡。现代医学理解为,对于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或失去自主意识、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其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轻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由医生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使其安乐地死亡的行为。 安乐死被引入临床经过了一番周折。1976年9月30日,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安乐死法令——《自然死亡法》(NaturatDeathAct)。该法令明文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医生证明病人已处于不可逆转的临终状态时,根据病人的愿望而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合法的。以后,荷兰、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的现行法律中也先后肯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我国内地安乐死的合法性还没有得到肯定,但在理论界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患者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生命健康权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和地位: (1)含义: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2)地位: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③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2、如何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特殊护: (1)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3、公民应如何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1)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2)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3)要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轻生或处死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4、青少年如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重在预防、远离危险、避免受到伤害。 (2)要学会一些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面对不法侵害要勇敢更要机智,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向家长、老师、邻居求救等。 (3)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要采用合法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不能以牙还牙、以恶报恶。 (4)一旦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5、为什么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2)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要依法受到相应制裁。 (3)我们要关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6、青少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 (2)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7、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它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编辑推荐:所有权知识点汇总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完整版本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

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目标 (一)情感、态度、价值观:认识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落实行动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二)能力:联系实际感受、体验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三)知识: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了解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 教学内容分析 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生命权是公民第一位的重要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就是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要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同成年公民一样,其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又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对于这些特殊保护,应当让学生有所了解。鉴于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当教育学生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本领。因此课标明确提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要求。对于初中学生来说,重在预防、免受伤害,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等),以讨还公道。因此,“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尤其是青少年要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是本项目题的重点。 教学准备 学生准备:搜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例;查找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哪些险情,应如何应对。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的案例、图片、资料,制作课件;了解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表现。 教学活动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交通活动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市民的交通行为素质。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学生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意识,配合“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交通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为此,我们向全校同学倡议:交通文明礼让,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争做文明小市民。 一、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在上学路上或放学路上,要自觉靠右沿人行道行走,不追逐打闹。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 二、在乘车时,要自觉排队。在车上不争抢座位,主动为老人、孕妇、残疾人、病人和比自己年龄小的等乘车有困难的人让座。下车时,按顺序依次下车,不争、不抢,并帮助有困难的人下车。 三、在行走的路上,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还要以雷锋叔叔为榜样,主动帮助行走有困难的老人、病残人和幼儿等,做到助人为乐。 四、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驾骑电动自行车。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校园内不骑车、不滑车。 同时,我们要“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一起走”,与我们的家长、亲友、熟人共同摒弃不文明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让,做文明使者,共同建设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北京。 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我们共同营造。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北京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个 我与交通安全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在这经济繁荣的社会中,街上的车辆逐渐增多,在你面前疾驰而过,也许就在这时,因为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会让你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作为父母,总会在孩子外出时,说一句:“注意安全。”在过马路时,会说:“看好红绿灯。”也就在红与绿一会儿的转变中,车祸便悄悄降临了。 这天,我和妈妈在逛街,猛得听见身后一片惊叫。我急忙向后看去,一辆卡车已经停在一个摔倒在地的小女孩面前。同时,一群人向那边涌去。 我和妈妈也挤了过去。那女孩脸色惨白,胸脯急促地起伏着,过了好一会儿,才“哇”地一声

生命健康权教学设计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和健康。 2.能力:联系实际感受,体验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3.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 反思:教学目标符合课标要求,体现了三维特点。在处理目标时让学生默念一遍的效果不理想,有的学生应付。可以让学生出声阅读,以集中学生的注意力。 二、教学重点: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三、教学准备: 1.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布置学生根据插图自编自演小品,查阅有关生命健康权方面的图书资料。 2. 学生预习教材,编排小品。 反思:课前感觉准备的比较充分,但在授课过程中还是出现了点小问题,课堂中有学生提出伤害别人生命健康权的罪行时,我了解不多,只得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解释,课后查询。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师:我们一起欣赏了汪峰的歌曲《怒放的生命》,请说说你的感受? 学生回答:觉得生命应当活得精彩。 师:生命活得精彩的前提是要拥有健康的生命。 师:我们从母亲怀胎十月到呱呱坠地的婴儿,从哑哑学语的幼儿成长为今天有知识懂礼貌的八年级学生,你是否感受到生命珍贵的?请同学们一起阅读诗歌并回答问题。学生回答。 师:这节课我们就来看看怎样保护我们的生命,在第七课的学习中我们知道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我们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要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权,这是我们的基本权 利。 师引出话题: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课题) 反思:结合师生互动和真实案例引入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热情,组织的效果很好,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师生互动合作探究 活动一:自主探究 多媒体展示一组图片,议一议:以上组图中公民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学生回答:生命健康权。 师:分析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复习旧知识,学习新知识,明确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权,首要的人格权是:生命健康权. 阅读课本97页回答:什么是生命健康权?阅读相关链接回答。 为什么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 明确: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 的人身权。 我来判断: 1 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 2 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未成年人。 3 刑期未满不享有生命健康权。 活动二:观察图片,得出结论。 在七年级时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在这里我们来复习一下。 你知道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哪些表现吗?多媒体展示。 法制在线:查一查我国有哪些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多媒体展示。 生活剧场: 欣赏小品《一人被打后》展开讨论:学生四人一组讨论。 得出结论:要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走进生活: 观察漫画《刘大妈被狗咬伤后》回答问题。 (1)案例中刘大妈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生命健康权

6.1 《维护生命健康》教学设计 一、教学分析 【目标要求】 1.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提高学生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人身权利的含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引导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公民有哪些生命健康权利;生命健康是最高的人身权益;感受生命和健康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意义,体会人身权利在社会交往中的重要作用。 【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隐患也经常存在,而作为未成年人,很多学生缺乏安全、健康意识,加上法制观念不强,对生命健康权也了解得不全面,以致自己的生命健康经常受到侵犯或伤害。学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道德和法律素质。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法律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2.教学难点: 公民会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 三、教学过程 (一)、视频《昆明3.01事件》,导入新课 师问:视频里暴徒的行为是违法的吗?如果是的话,请说明原因。 导入新课《维护生命健康》

(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内容。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2)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由已去世的著名歌星邓丽君为例,分析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总结:生命像单位数字“1”,而金钱、地位、荣耀等都是“1”后面的“0”,“1”不存在了,其他的也就没有意义了。) 2.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1)生命的存在和生命的享有,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2)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是我们保持劳动能力、行为能力和快乐生活的条件。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 判断:珍视自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及不珍视的后果。 提问:生活中,还存在哪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教师总结分类 (三)、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伤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四)、自觉维护生命健康权利 1.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2.当公民受到伤害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讨还公道或获得赔偿。 (五)、重回昆明3.01,思考被击毙暴徒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为遇难者写微博。

生命健康权教案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 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正确分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了解,珍惜和关注生命健康;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格权,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人格权的涵义及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教学流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人们常说生命是宝贵的,有了生命才能去追求一切,也有人将健康比作“1”,而名誉、金钱、地位、爱情等都是“1”后面的“0”,有了“1”,这个数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是没有了“1”,也就是失去了健康,后面再多的金钱、地位、名誉也都只是“0”。这宝贵的生命与健康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节课我们就来看看: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板书) (二)自主学习发现问题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板书) 不过在我们学习之前,得先了解几个概念,(板书显示人权关系图) 政治权生命健康权(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经济权人身自由权(基本保障) 人权文化权人格权姓名权 肖像权 人身权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 活动一:学生阅读教材24-25页,分析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内容、重要性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将人权关系图补充完整。 教师总结: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2)人身自由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活动二:学生讨论并思考回答。 材料一:2010年3月6日晚9点左右,在香港中路家乐福内,张先生被4名声称是超市保安的男子围住勒令掏包,保安怀疑他偷拿了超市物品。气愤的张先生不服,又被带到保安工作室呆了近半个小时,最后在强行搜身没有找到相关物品后才放行。目前,张先生正打算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材料二:一个小偷在工地上偷了工友30元钱,被逮住后,工地上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把他毒打了一顿,让他一个星期都下不了床。 市民A说:“他被打是活该!谁叫他偷东西,这样的人就应该让他吃点苦头!”也有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你赞同谁的观点?为什么? 小结: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经常出现,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质疑探究感悟升华 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 活动三:展示材料:至少有1000名孩子被骗至山西黑窑厂做苦工,最小只有8岁,最大13岁。他们每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还不让吃饱饭,有时因劳累过度,稍有怠工就会被监工随手拿起的砖头砸得头破血流,然后随便拿起一块破布一裹了之,继续干活,至于拳打脚踢,棍棒伺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有的孩子被打成重伤也不给医治. 学生思考回答: (1)这些孩子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2)我国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3)你知道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吗? (4)“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具体可以向那些部门请求帮助呢? 教师小结: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仅用法律与国家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有时候这些保护不及时,所以我们还要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远离不法侵害。课堂总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大家有什么收获和体会? 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如果收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1、什么是人格权?(25页)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25页) 人格权包括:(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2)精神性人格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25页第2段)在公民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24、25页) 答: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页)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性: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6、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何特殊保护?(26页第2段) 答: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8、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28页)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不得轻生或自残等。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一)维护的基本内容不同 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 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受侵犯产生的后果不同 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 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 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 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 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

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相关阅读: 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公法义务 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举实值赞成。 在行政上,涉及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安全。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私法义务 特殊行业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积极救助生命的义务,医师不能因为患者未交医疗费等理由而见死不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负有保护相对人生命权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生命权受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道德义务

八年级政治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

八年级政治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行 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八年级:科目:政治主备教师:潘雪彩授课时间: 学习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人格权的内涵和特性;引导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学习重点: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学习难点:人格权的涵义及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学习方法:本课的教学拟采用活动式教学、可运用:情景创设、案例分析、主题探究等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 一、自主学习:根据《自主学习手册》找出相应的知识点及教材上的材料和所提的问题加以思考,探究。 二、互动提高 生命健康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是我们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你们知道什么是人格权吗?人格权中的“人格”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某人“人 格高尚”,“某人有伟大的人格”中的“人格”含义一样吗? 教师讲述: 我们平时所说的“人格”是指人的“精神品格”,而人格权中的“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所以,人格权也就是做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标题) 1、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想一想:(见教材P24页材料) 以上行为,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人格权或生命健康权) 什么是人格权呢? (1)人格权及享有人格权的重要性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隐私等,是作为一个“人”所不可缺少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利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人格权。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 (2)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患者权益

国际相应约定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病人的权利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有关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应如同个人隐私,须保守秘密。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别人的病情和治疗,否则就是侵害公民名誉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2.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病人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当人们的生命受到疾病的折磨时,他们就有解除痛苦、得到医疗照顾的权利,有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病人的求医要求。人们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享受的医疗权利也是平等的。医护人员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病人,自觉维护一切病人的权利。 4.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病人有权接受治疗前,如手术、重大的医疗风险、医疗处置有重大改变等情形时,得到正确的信息,只有当病人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方法并同意后,治疗计划才能执行。 病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医务人员要向病人说明拒绝治疗对生命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 如果医院计划实施与病人治疗相关的研究时,病人有权被告知详情并有权拒绝参加研究计划。 5.病人有权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完整的医疗医院对病人的合理的服务需求要有回应。医院应依病情的紧急程度,对病人提供评价、医疗服务及转院。只要医疗上允许,病人在被转到另一家医疗机构前,必须先交代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可能的其他选择的完整资料与说明。病人将转去的医疗机构必须已先同意接受此位病人的转院。 6.病人有服务的选择权、监督权病人有比较和选择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治疗方案,帮助病人了解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病人同时还有权利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管理、后勤、管理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因为病人从到医疗机构就医开始。即已行使监督权。 7.病人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按照病人的病情,可以暂时或长期免除服兵役、献血等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病人的身体情况、社会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8.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当,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病人有通过正当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 9.请求回避权

新人教版八年级下册 道德与法治: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教案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2、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热爱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关注自己的健康。 教学重点:怎样用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什么是人格权?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但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随意践踏他人生命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 活动一:投影事例一:两兄弟遇害 因为过古尔邦节,2005年1月26日上午,住在乌鲁木齐市卡子湾的小杰一家到住在乌市克拉玛依东路的表哥家走亲戚,当日,两个七、八岁小兄弟一块出去玩耍后失踪。36天后,两兄弟被找到,但两个原本欢蹦乱跳的小生命却成了两具冰冷的尸体。家人发现小杰和表哥的面部有被击打后的痕迹,青一块紫一块,还有血迹,胳膊上有七八个烟头烫过的痕迹。据警方估计,两兄弟是被罪犯诱骗、绑架,后又虐待致死的。两兄弟的家人伤心欲绝,要求警方尽快缉拿凶手,将其绳之以法。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依据犯罪事实,他们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请同学思考:三位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依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他们侵害了两位小兄弟的生命) 从法律上讲,两位小兄弟拥有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生命健康权指什么?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什么意义?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第三课的内容。 讲授新课: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在这些权利中,哪项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呢?阅读教材第24-25页内容及相关链接。 活动二:投影事例二:投票选“小偷” 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一合计,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 思考:⑴你如何看待该校的这种做法?(侮辱人格,伤自尊) ⑵被评为“小偷”的同学可能会怎么想,会怎么做?为什么? (会觉得委屈,觉得有失颜面,痛恨学校校长、老师。可能会出现辍学、报复、自杀等过激行为。之所以会这么做,是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⑶在上述两则案例中,你认为被损害的行为有哪些不同点?有哪些相同点? (两兄弟是身体受损害,被评为“小偷”的同学是精神受损害。相同点是都是人身受到侵害。)

第三课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教案

八年级第四单元第八课第一框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内容标准】 二 .3.3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增强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法律意识。 2、能力:初步学会运用公民人身权方面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社会生活中的有关现象和问题,增强识别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能力。 3、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教学内容分析】 第八课属于第四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的教学内容,第八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内容。第一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主要帮助学生了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教学重点】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合作探究、启发法、情景剧表演等【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受侵犯的行为屡有发生,但学生对生命健康权了解不足,不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不强,掌握运用法律武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8.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坚持锻炼身体”“不吸烟不喝酒”“防溺水不玩火”等行为规范被列入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强调这些规范的目的在于() A.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 B.限制学生的生活自由 C.规范学生的在校活动 D.杜绝学生的不良行为 2.我国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 A.财产所有权 B.生命健康权 C.文化教育权 D.政治权利和自由 3.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①要正确呼救、求助他人或依法进行正当防卫 ②记住犯罪分子的特征,保全证据,及时报警 ③不畏强暴,要主动反击,奋起与歹徒作斗争 ④面对生命和财产的两难选择时首先保护生命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4.西方有一句宣传有关法理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启示我们()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B.公民的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C.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D.任何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非选择题 5.2018年4月27日,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持匕首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门外巷道对放学途中的学生突然袭击,导致9人死亡12人受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7日上午,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在陕西省米脂县被执行死刑。 (1)赵泽伟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他侵犯了放学途中学生的什么权利? (2)看到这则新闻,中学生小明认为:我们青少年要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尽量不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请运用所学知识对小明的这一观点进行评析。

8.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课堂练习答案 1---4 A B C D 5.(1)犯罪行为;生命健康权。 (2)①小明的观点片面。 ②我们青少年要重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生命健康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③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因为:参与公共生活有利于我们拓宽视野,增长知识,发展能力;参与公共生活是我们健康、快乐生活的必要条件;参与公共生活,可以使我们学会与人相处,促进人际关系的协调。 ④总结。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 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 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 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处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人身自由权 概念: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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