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_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新星_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新星_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的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5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其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运作情况。

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在年报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在年报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修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华帝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华帝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目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2 二、附件: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3-9 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机密*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审国际鉴字(2011)01020093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股份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的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华帝股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俊杰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志

中国北京2011 年 3 月 2 日 附件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中国证监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辖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2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并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2010年度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内部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现作出如下自评: 一、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在管理控制方面,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本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经核查,公司已形成了包含法人治理、企业组织、财务会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薪酬考核、市场营销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研发管理、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我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姓名:吴志芳班级:09财务管理3班学号:00911163 时间:2011年10月16号

目录 引言 (2) 1 独立董事制度 (2) 1.1 独立董事的含义 (2) 1.2 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2) 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2)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3) 2独立董事的起源与发展介绍 (3) 2.1 独立董事的起源及“水门事件” (3) 2.2 独立董事的发展和相关介绍 (3) 3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4) 3.1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4) 3.2 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分析 (4) 4 中国独立董事的缺陷 (5) 4.1独立董事缺乏相关法律作支撑 (5) 4.2独立董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5) 4.3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融 (5) 4.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5) 4.5独立董事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6) 4.6独立董事的行为缺乏制约性 (6) 5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6) 5.1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6) 5.2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6) 5.3采取有效措施,引进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 (6) 6 浅谈其他公司治理及相关介绍 (7) 6.1公司治理的定义 (7) 6.2公司治理结构图 (7) 6.3浅谈德国公司监控机制 (8)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后,逐渐成为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热点。虽然在理论与实践上一句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案 1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按来源分类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按功能分类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属于外部,非执行董事。 1.1独立董事的含义 中国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具备独立性要求的董事。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独立于公司利益相关者。 1.2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独立董事具有不同于一般董事的法律特征。 1.2.1独立性 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经济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没有重要经济联系或业务往来,自身与公司不会发生利益冲突。 (2)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不是由股东大会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 (3)意见表示的独立。基于其经济、法律地位的独立,使其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主,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1.2.2专业性 独立董事通常拥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工程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士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1.2.3客观公正性 独立董事因独立性和专家性而衍生的客观公正性使其意见颇具价值。独立董事凭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在对董事会决议发表意见和建议时能抱着比较客观的态度。并能排除公司其他人员的权益干扰,公正地履行董事职责。 1.2.4公益性 独立董事具有某种社会公益目的的董事。其职责主要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解决管理层控制问题而设计的。指在公司董事会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方式、报酬、职权、权利、义务与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1.4.1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外部的、客观的观点引入董事会,挑战公司内部的一致性思维。(2)驾驭公司渡过困难或敏感的时期。(3)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控制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的不当行为。(4)为公司建立更广泛的外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 分析 1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中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失灵、董事会失灵和机构投资者 的势力日益强大等方面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兴起的原因;并从信息、时间、独立性、预算等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效率约束分析;从声誉、报酬、法律、控制权方面研究了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 中国的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事例屡屡发生,而国有股减持由于多种因素,一直未能顺利推行,因此,想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的”源头”问题,当前还缺乏政策支持,这 就是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背景。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已有规定,”公司根据需要,能够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㈠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㈡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的雇员);㈢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该条特别注明”此条为选择条款”,也就是说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2

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意见>第六项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11月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提出,将来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这个指引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交易所可能会在两三年后对独立董事制有强制性要求。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 1月中旬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把”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逐步加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今后一二年内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强制性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 1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 3

中 国葛 洲坝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 201 20111年度述职报告 2011年,作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认真审慎行使《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严格审核公司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我们在2011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1年,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其中6次现场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2次。我们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建议,对相关议题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作用。2011 年,我们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符合要求。 2011 年,我们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0 年度股东大会及2011 年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5名,比例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各位独立董事分别为建筑、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公司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确保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沟通渠道畅通,明确独立董事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设立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均由5名董事组成,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3个专门委员会均有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人数超过半数,专门委员会主任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的独立董事为资深的财务专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有利于充分发挥了专业人员的优势,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本年度,我们依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履行了职责。 三、2011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2010】37号公告、【201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在公司2011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职责,对公司有关业务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听取了公司总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年报审计时间安排及总体方案、年报初步审计意见及最终审计报告进行了三次见面沟通,确保了公司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及出具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1年度,我们遵循审慎和独立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公司继续利用2009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换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发表了专业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O一九年七月修订 (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5年12月5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07年11月26日 第一次修订;2019年2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7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4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之内报告公司。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制衡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制衡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许多学者研究发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增加公司价值,降低资金成本,避免发生财务危机。Beasley(1996研究了外部董事在检视财务报告质量方面的价值,发现外部董事的人数与财务报表舞弊的可能性呈反向关系,即外部董事比例越高,财务报告质量越好。 公司不易出现错误、不法行为及其他不可信任的财务报告等,审计委员会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减少会计及财务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并可发出愿意接受外界监督的信号。和认为,公司其他大股东(以第二大股东为代表)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是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的_种重要机制。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其他大股东作为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的内部人,同样具有与其持股比例和控制权相应的信息优势,这有助于制衡第1大股东粉饰、虚构财务报表的行为,减少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出现的问题。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其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应少于1/3。2002年1月7曰,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些措施使得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有了_定的改善。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设立以及大股东制衡究竟能

否有效地在上市公司年度报表披露过程中发挥作用,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披露的及时性两个方面入手,研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否在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中发挥应有的效用。此外,其他大股东制衡能力对会计报表披露的影响也是本文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的后续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相关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为主要研究假说,第四部分为研究模型、模型变量界定以及样本来源与研究变量统计特征,第五部分为实证研究结果,第六部分为结论。 二、文献回顾 Fama和Jensen(1983)认为,董事会是监督管理阶层的最高内部控制机制,而外部董事能够履行监督的职责,不会与管理层一起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能较好地解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对于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在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中的作用,相关研究普遍给出了肯定的结论。Beasley(1996研究发现,未发生财务报表舞弊的公司,其独立董事比例显著高于发生财务报表舞弊的公司,这意味着董事会组织结构与发生财务报表舞弊之间存在相关性,外部董事持股比例越高、任期越长,财务报表舞弊发生的可能性就越低。Sharma(2004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重的增加或机构投资人持股的增加,都会使企业发生舞弊的可能性降低。

华帝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1-03-03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目录页码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2 二、附件: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3-9 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机密*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审国际鉴字(2011)01020093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股份公司)2010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的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华帝股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俊杰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志 中国北京2011年3月2日

附件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中国证监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辖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2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并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2010年度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内部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现作出如下自评: 一、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在管理控制方面,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本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经核查,公司已形成了包含法人治理、企业组织、财务会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薪酬考核、市场营销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研发管理、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计算机终端管理制度》、《发票结算管理制度》、《供应商业绩考核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审批管理规定》、《业务审批流程》、《审计督察管理办法》、《内部举报管理规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控股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休假管理制度》、《存库检视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经销商月度授信管理制度》等等,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覆盖了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在生产运营及技术研发控制方面,公司依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生产情况,制定了《生产、试验、检验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三十九条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罗党论 一、引言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换句话说,在中国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将涌现出一个由2200多名独立董事构成的庞大群体。而到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至少拥有1/3的独立董事。如此阵营不能不令人瞩目。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郑百文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这对独立董事的风险意识是一个极大的触动。我们看到当前的大量文章都是在论述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或者独立性等,可对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却缺乏研究。我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选择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时候也必须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的收益通常用报酬来衡量,这是可以确定的,而风险却往往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只有让独立董事对他们的风险及其防范有相应的了解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让他们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独立董事的风险 我认为独立董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风险、声誉上的风险以及市场上的风险等方面。 1.法律上的风险 在国外,法律一般都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赔偿责任。如英国规定,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只要参与甚至知道引致渎职、疏忽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免责也要承担责任。日本对董事会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1)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2)违法规定分配盈余或公司资产时,应付有偿还有偿还责任;(3)贷款给其他董事时,应对未偿还金额负有偿还责任;(4)即使是得到董事会许可的私人交易,只要给公司带来损失也要偿还。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原则规定。除规定董事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疏忽或进行关联交易而形成的损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指引均未予明确规定董事的赔偿责任。[1] 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负有确保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义务,决定了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承担违反此项义务所形成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此外,独立董事享有和内部董事平等的在董事会会议上决策的权利,

推进独立董事制度

推进独立董事制度 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1-06-11 09:32:30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而言,研究和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乃至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市场运行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制约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1990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上市公司队伍的壮大和发展,主要得益于优于其他企业的融资条件及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来看,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甚至比融资条件的意义更为深远。公司上市后,必须面对来自广大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无疑是一种制约,明显优越于其他非上市企业缺少外部监督的现实状况。然而,就上市公司的制约机制而言,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正是上市公司需要抓紧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讲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物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地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高,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对公司制约得不到具体体现,而且大股东侵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较差,以及二级市场存在的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等问题,与公司制约监督机制方面的欠缺有很大关系。 以上问题的存在,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讲,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是不少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缺乏制约机制往往使中小股东实际丧失了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二是公司董事会内部缺乏制约机制,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左右公司决策。因此,解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制约机制。我认为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等有效方式,分散上市公司股权,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二是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相比之下,解决“一股独大”问题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需要运作的时间较长,我建议可以考虑先从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做起,逐步强化董事会的内部制约机制,进而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是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从国外的情况看,公司董事会的演变大体有三种形态:一是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形态;二是以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并存并以非执行董事为主的形态;三是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形态。目前,独立董事越来越成为董事会中的主要力量。

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把这一制度作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一种制度保障。独立董事是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者等内部人不存在重要的业务关联,并且没有在公司内部任其它职位,可以独立客观地判断公司具体事务的董事。不同于公司其他董事,其独立定特点要求其在选聘程序、人格、经济利益、权利行使等方面不受公司内部人限制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中小股东等弱势力量的权益受到侵害。然而,在很多投资者眼里,独立董事这一角色不过是供人们欣赏的摆设,并不可靠。 就我国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中小股东力量较分散,独立董事较多地受大股东控制,“内部人”现象频发,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没有对各方利益相关者起到力量制衡作用,没有发挥出独立董事应有的决策、监督职能。持不同意见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能使公司决策效率有实质性的提高。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不合理,获取决策信息不够及时和充分,有些兼任独立董事专业技能和时间精力缺乏,不能保证职能履行。有的独立董事自身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可能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甚至无法独立行使相关议案表决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土壤并不成熟,选聘机制、追责机制及薪酬发放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仍需不断发展完善。 二、制约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因素 1.选聘机制方面; 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其应有的独立性这一争议,和选聘来源有着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提名、聘任不合理,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何提名非常关键。从我国实际状况来看,在合法的程序下,小股东的力量分散,达不到应有的民主。大多数独立董事候选人是由管理层或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推荐自己熟悉的人可以方便沟通,这种关联关系不利于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不免令中小股东对其独立性存在疑问。 如果“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表面上看符合程序的董事会决议就可能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基本情况是“人情董事”,这种由关系人推荐的独立董事,或处于人情原因,或处于客观状况,在实际中履行监督职能是相对困难的。这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首要因素。 2.追责机制方面; 主要表现在权责定位不明确、不协调,责任与保障不对称。 一方面,我国独立董事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建议的性质,提出的建议董事会很大程度上并不会采纳;再加上独立董事虽然表面看也是董事之一,但身份上是是受聘来的外来人员,这就使其一定程度上受到排斥;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往往会受到阻挠,权利过虚,长此以往,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同时法律上也没有对独立董事行使权利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独立董事态度消极,仅仅只是“跟风”,没有合理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笔者认为应该有专门的协会制定一个详尽的手册,规定一个独立董事应有的评判标准和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欠缺独立董事的具体责任追究规定。关于独立董事没有尽职的追责规定不够严格,惩罚力度不够。如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侵害,甚至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现在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董失职问责的缺陷,极易导致独董不独立。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问责评价机制,从而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促使其工作更加勤勉。 3.薪酬来源方面; 主要表现在薪酬来源不独立。目前,我国挂牌的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薪酬都是从上市公司中直接获得的,并且薪酬津贴的多少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薪酬的多少标准上具有有较大的随意性,薪酬不一,标准不一,并且多数独立董事薪酬是固定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从经济来源上切断。在这种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则可能在履职过程中由于“内部人”的关系,顾虑重重,手脚受到束缚。独立董事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会提出与大股东相背离的决策建议。多数独立董事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能为大股东代言,出发点更多地是人情关系和其自身利益,实质上没有实现独立。 三、独立董事内部运行机制上的改进思路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独立董事运行机制上,首先从选聘机制这个源头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之后的行权、追责机制的设计才能更好地进行。可以借鉴一些西方的做法,强制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专

2019年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19年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3) 第三章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4) 第四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5) 第五章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6) 第六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举措,遏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内部人控制和监督机制缺乏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毕竟是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从独立董事制度引进我国到现在,其“本土化”进程仍然受到普遍质疑,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性的研究十分必要。根据理论和实证的分析结果,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和改善,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公司治理机制,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讨论,采用比较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以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在阐述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别运用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式与列举式三种方法辨析独立董事的概念。并对独立董事的一般权力和责任以及我国独立董事的具体权责进行探讨。论文重点对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文献进行了全面的综述,主要在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独立董事身份、独立董事与管理者关系、独立董事薪酬水平与结构、独立董事与公司股权结构、独立董事与公司接管和独立董事最佳任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总结,了解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理论界的关注角度,为后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打下坚实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更有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要求,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现了独立董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激励约束理论是更有效的促进独立董事制度效能发挥的源泉。并从三个方面讨论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机制,一是选任机制,分别从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选拔程序、比例设定和任期设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二是激励约束机制,分别从激励约束方式和激励约束组合方面进行讨论;三是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明确了各类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独立董事引入我国上市公司有一个过程,从第一家企业设立独立董事到法规规范其地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经过了一个初步发展过程,本文分别从独立董事比例、薪酬、身份和专业委员会设立等方面介绍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并从中尝试发掘了一些有待改进问题。进一步,选取2005年至2008年间的沪深上市所有公司作为样本,选用面板模型进行检验,从实证角度检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验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最新范文.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独立董事对国外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引入过程中,效果却并不十分明显。本文尝试对此进行思考,并提出部分改进建议。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在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众所周知,独立董事原则上是公平、公正、严格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董事会有事中制衡和事后监督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各种原因都让独立董事们举步维艰。独立董事的现实处境是:”作用有限,风险无限;权利不大,责任重大;信息不全,任务齐全。”因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迫在眉睫。 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范围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调查,在2000年度前(含2000年度)就已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56家上市公司中,14家公司在近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违规面大于25%;在2001年的业绩分析中,只有25家业绩较2000年有所提高,31家出现下滑,其中4家公司持续亏损,总的看来,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在2001年业绩改善不明显(扣除其它因素);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56家上市公司也没有表现出任何特别之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建立,独立董事大多身兼数职,正处于摸索

执业、积累经验的过程,加之证券市场诚信缺乏,信息失真,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懂事”值得思考。第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弱势群体,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大部分独立董事身兼数职,不能亲自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和风险;第三,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能依靠内部人提供信息或者依靠中介机构的意见判断信息,在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作出准确判断的难度较大。 因此,现阶段独立董事的作用应该是在董事会中,确保董事会的决定是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侧重于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抵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相应地,独立董事的职责应界定为: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有损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其中包括一票否决权;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和运作是否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正常,并符合程序;监督经理层的经营行为,特别是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是否有损中小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完整、真实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如果不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出现了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发表了独立意见但没有被采纳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应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 完善独立董事有效的运作机制 有效的运行机制可以保证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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