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月日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3)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 职责与权限 (3)

4 基本规定 (4)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

5.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流程 (5)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

6.1 外部法律法规 (11)

6.2 内部规章制度 (12)

7 附录 (12)

8 记录 (12)

记录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13)

记录2.《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13)

记录3.《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待补) (13)

记录4.《贷款审批通知单》(待补) (13)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产品操作,满足内控合规要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

(1)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根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

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职责与权限

4基本规定

(1)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

质押贷款的权利凭证。

(2)单位定期存单只能出于质押贷款目的而开出和使用。

(3)下列单位定期存单不得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品:

a)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单位定期存单;

b)已用于担保的单位定期存单;

c)已向金融机构挂失的单位定期存单;

d)被依法止付、冻结的单位定期存单;

e)其他不得作为质押品的单位定期存单。

(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a)贷款金额;

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90%,并确保存

单金额覆盖贷款本息。涉及外币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如遇汇率波动使

得存单质押率高于90%,贷款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追加本行认可的担保。

b)贷款期限;

未办理预约转存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如多张存单作

质押品的,根据存单的期限分别确定还款时间或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还款期限。如使用预

约转存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则可根据贷款实际还款来源确定贷款期限。

c)贷款利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5)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除须提交我行信贷管理办法所规定必须提拱

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a)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b)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c)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密码;

d)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

其开户证实书的《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6)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可按本行相关贷款规定办理展期。未办理预约转存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贷款展期期限不能超过质押存单到期日。

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流程

本流程包括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执行和贷后管理等四个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6.1外部法律法规

(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9 号)

(2)《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十届全国人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九届全国人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6.2内部规章制度

(1)《XX市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商银发〔2006〕257号)

7附录

本文件无附录。

8记录

记录1.《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记录2.《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记录3. 《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

记录4. 《贷款审批通知单》

记录1.《贷款质押担保承诺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记录2.《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记录3.《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

记录4.《贷款审批通知单》

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实例(实际利率法)

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实例(实际利率法) 【例3-3】2008年3月31日,工商银行洪山支行收到中信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00 000元,要求转存两年期的定期存款,当时银行挂牌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4.68%。中信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支取本息。工商银行洪山支行于每季季末计提利息。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 吸收存款初始确认金额=100 000(元) 设吸收存款的实际利率为IRR ,根据公式 ∑=+=++++++=n t t t IRR CF IRR CF IRR CF IRR CF V 1n n 2211)1()(1)1()1( ,得:% 1247.1)1(%) 68.421(0001000001008 =+?+?= IRR IRR 由计算结果可知,吸收存款实际季利率IRR=1.1247%,与名义季利率(4.68%÷4=1.17)不相等。银行办理吸收存款业务时,虽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和溢折价,但由于实际付息周期(到期一次单利付息)与计息周期(按季)不相同,因此,其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不相等。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和吸收存款摊余成本的数据见表3-5所示:

表3-5 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和吸收存款摊余成本表

根据上表数据,工商银行洪山支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3月31日,办理中信公司定期存款存入业务时: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中信公司户 100 000 贷: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本金) 100 000 (2)2008年6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25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45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3)2008年9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38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32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4)200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50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20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5)2009年3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1 163 吸收存款——定期存款——中信公司户(利息调整) 7 贷: 应付利息——中信公司户 1 170

最新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书范本

最新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书范本 合同号: _____________ O 出质人(甲方):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银行基本存款账 户: _____________ O 账号: _____________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O 传真: 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 二2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 邮政编 码: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 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 天签约地 点: _____________ 为保证编号为__________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的权利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有担保债权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I.有担保债权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__________________ (短期/中期/长期),本金为(货币)_______________ (大写)二2 二.贷款合同上述条件如有变更,以贷款证明为准。

第二条承诺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的权利依法归甲方所有或有权依法处分; 2.本存单无瑕疵.争议.质量转让.挂失申请.启动公示程序或涉及诉讼?但种植等。; 3.本存单设定的质押权利不超过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相关的审批程序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所有与质押相关的文件.材料.真.准确.合法.有效。 2. CD 1.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证类型________ ,数字 ,数量 ___________ (附上资产清单和原始存款证)o 2.存款证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o 3.CD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 o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 (小 写)__________ o 存单的现值应由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 __________ ,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低于 有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 复

存单抵押贷款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331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存单抵押贷款合同标准 版本

存单抵押贷款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致________分行: 根据你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以定期存单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现我公司提供以我公司存放于你行的定期存款作为上述贷款抵押品,该定期存款帐号为________,货币及金额________,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为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在此,我公司授权你行:在我公司违反上述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论什么原因未能按时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时,你行有权按贷款合同规定,从我公司上述定期存款中全额扣收我公司应还你行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我公司声明: (1)本抵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抵押书将继续保持有效。 (2)你行对本抵押书项下的权益不会因为对上述贷款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3)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若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抵押的定期存单。未经你行同意,我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此已作抵押的定期存款。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630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 本(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 贷款人:商业银行 借款人:身份证号: 现住址:联系电话: 出质人:12 身份证号:12 现住址:12 联系电话:12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元。 质押率:。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月利率:%,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户名账号凭证编号金额利率开户日到期日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定期存单质押合同(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定期存单质押合同(二)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定期存单质押合同(二)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致: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分行 根据你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以定期存单作质押,你行同意同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现我公司提供以我公司存款你行的定期存款作为上述贷款质押物,该定期存款帐号为__________,货币及金额 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特设定本质押书,本质押书为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此,我公司授权你行:在我公司违反上述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论什么原因未能按时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时,你行有权按贷款合同规定,从我公司上述定期存款中金额扣收我公司应还你行本金、利息及费用。 我公司申明: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定期存单质押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定期存单质押合同

编号:FS-DY-88853 定期存单质押合同 经贷款人____与借款人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由借款人以定期存单作质押,货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贷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借款人提供以借款人存放于贷款人的定期存单作为上述贷款质押物,该定期存单账号为____货币及金额____,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特签订本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为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贷款人在借款人违反上述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论什么原因未能按时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按货款合同规定,从借款人上述定期存单中全额扣收借款人应还货款人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本质押合同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

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单质押合同将继续保持有效。 贷款人对本质押合同项下的权益不会因为对上述贷款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若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此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质押人(借款人)(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 质权人(贷款人)(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

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模板

编号: DB-2021885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模板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hree counterparts, all of which are considered as originals and of the same effect.

[标签: titlecontent]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

存单质押合同

存单质押合同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 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定期存单(以下称“存单”),存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存单清单”为准。 1.2质权的效力及于存单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如质物是约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质权效力及于该定期存单项下自动转存后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 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存单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存单的移交和保管 3.1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经存款行确认的存单移交质权人。 3.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存单。存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存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 质权人对存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 出质人依法 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存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存单代表的存款关系合法、真实、有效,存单已经存款行确认。出质人对存单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存单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 存单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挂失或依法冻结止付,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的权益等情况。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 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二、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按照是否已在我行开户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客户已在我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账户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第二种情形:客户未在我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账户的应提交开立结算账户所需全部开户资料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 三、预留银行签章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对单位预留签章必须及时建库,及时入册保管。 四、银行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五、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六、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七、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八、单位定期存款办理部分提前支取的,须在次月进行一次银企

对账。 九、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十、单位定期账户需要更换印鉴的,除按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印鉴变更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需同时出示证实书。 十一、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银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银行换发新证实书。 十二、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十三、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十四、对于多个定期账户共用一套预留印鉴的情况,如该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共用的所有账户均需在验印系统中办理变更印鉴手续。 十五、单位定期存款开销户资料入账户资料袋保管,已在我行开户的客户提交的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申请报告入原账户资料袋保管。 十六、分、支行办理同业存放定期存款,必须与同业机构签订资金存放协议。 十七、同业存放定期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一年。 十八、同业存放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分、支行与同业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十九、复核柜员在进行单位定期存款、同业存放定期存款付款授权时,须认真履行复核义务,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依据是否合规,综合业务系统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是否一致,客户预留印鉴验印结

最高额质押合同(示范文本)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为了确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内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包括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确定的需要并入本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下列第种(可多选)清单所列之财产或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A、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B、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C、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质押担保,并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三、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五、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六、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三条最高限额及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一、最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

个人商业银行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商业银行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 业银行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质押率:___________ 。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 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 _______ 利率: ________ %按日计息,按月 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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