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产假规定2017文件

四川产假规定2017文件

1月22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根据最新修订条例,四川删除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记者从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作为人口大省,四川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多年低于全国同期水平,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欧力生介绍,专家根据调查结果测算,实施全面两孩后,四川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约880万人,但其中40到49岁高年龄组人群比例高达60%,20到29岁生育旺盛年龄组人群比例约占18%。

综合分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四川总计补偿生育数约为168万人,出生人口将呈现先升后降态势,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生育堆积。

预计全省户籍总人口将在2020年达到峰值,约9600万人左右,2023年户籍总人口进入下降通道,2030年降至9400万人左右。

2017年四川省产假规定

四川拟取消20天晚婚假,女方生育小孩生育假或延长60天。

日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四川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对四川的再生育政策、生育假奖励、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4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删除了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

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性意见,具体规定了照顾生育的两类情形为病残和伤残。

《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

计征标准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元旦后出生独生子女

父母不再享独生子女奖励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

国家卫计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面,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款规定: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17产假和结扎休假规定

2017产假和结扎休假规定 生育是个体家庭延续、民族发展、国家繁荣的必要条件,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产假和结扎休假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2017产假和结扎休假规定 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婚假3天。 2、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3、取节育环:休息1天 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产假: 2016年取消了晚育假期、独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虽然各省份的标准都不同,但大多数省份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还明确规定配偶的陪产假。 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自2016年9月29日公布起开始施行。 在此之前,广东省女性职工的产假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也就是说如今奖励假已延长至80天之后,产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

情况则在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论基础产假,数广东的208天为最长。此次修改中,陪产假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 另外,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即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2017产假国家规定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

2017产假规定-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 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以下是学优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

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

四川产假规定2017文件

四川产假规定2017文件 1月22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根据最新修订条例,四川删除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记者从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作为人口大省,四川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多年低于全国同期水平,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欧力生介绍,专家根据调查结果测算,实施全面两孩后,四川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约880万人,但其中40到49岁高年龄组人群比例高达60%,20到29岁生育旺盛年龄组人群比例约占18%。 综合分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四川总计补偿生育数约为168万人,出生人口将呈现先升后降态势,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生育堆积。 预计全省户籍总人口将在2020年达到峰值,约9600万人左右,2023年户籍总人口进入下降通道,2030年降至9400万人左右。 2017年四川省产假规定 四川拟取消20天晚婚假,女方生育小孩生育假或延长60天。 日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四川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对四川的再生育政策、生育假奖励、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4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删除了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

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成都市产假、哺乳假规定

成都市产假、哺乳假规定 产假规定: 90天基本产假+母乳喂养假30天=120天(顺产标准天数) 1、规定产假为90天,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性24岁算晚育) 4、母乳喂养假30天 5、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哺乳假的规定: 1、婴儿一周岁内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喂养(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2、延长满一周岁体弱婴儿喂养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其它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

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期间福利待遇: 一、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二、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017年产假工资新规定

2017年产假工资新规定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2017产假相关问题 晚婚晚育还奖励吗?取消晚婚假延长生育假记者:新法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晚婚晚育假取消了?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相关阅读:取消晚婚假延长晚育假,婚假产假怎么休“全面二孩”即将落地之时,记者就公众关切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了梳理和探究。1、婚假:是否只剩3天?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款。由于这条规定涉及面广,引发公众议论。据记者了解,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人口计生法修订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26岁以上,针对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说,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及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那时候才会涉及具体的婚假、生育假问题,这需要一个过程。2、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为何还要收?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3、产假:延长生育假是否会让女性就业更被歧视?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

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得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其他组织得女职工,按规定生育得,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得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得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得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得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得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得,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浙江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得奖励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得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得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得,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得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得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川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山东 符合法律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除国家规定得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福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得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山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得,女方在享受国家合本省规定产假得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合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得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广西

2017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2017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2017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的内容,具体内容: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下面是我整理的产假最新国家规定介绍,一起来看看吧。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下面是我整理的产假最新国家规定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法定产假有多少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

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

最新产假规定是不是产假158天剖腹产加15天

最新产假规定是不是产假158天,剖腹产加15天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最少98天的产假,而具体的产假天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同时,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情形,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女职工除外。国家规定98天产假怎么休:1、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可以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广东2017年产假17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安徽2017年产假15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日的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山西2017年产假15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江西2017年产假15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宁夏2017年产假15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

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二十五日的陪产假。广西2017年产假14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五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二十五日的陪产假。天津2017产假12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七日的陪产假。浙江2017年产假12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湖北2017年产假12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辽宁2017年产假15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北京2017年产假128天到7个月。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经有关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1--3个月的假期。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上海2017年产假12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日的陪产假。四川2017年产假158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二十日的陪产假。 福建2017年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

产假规定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产假规定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对于在职怀孕期间的女性朋友们,最关心的就是产假的休息问题,那产假是怎么规定的?休假时间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产假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女职工产假是自然日的,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1]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15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胎产假是有多少天 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二胎的规定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

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陪产假是有多少天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广东:陪产假15天 根据2017《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川:护理假20天 根据2017《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护理假15天 根据2017《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护理假15天 根据2017《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 工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2017年关于国家产假的最新规定

2017年关于国家产假的最新规定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那么关于国家产假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关于国家产假的最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产假的最新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产假可不可以和年假一起休 一般来说,产假可以跟其他假一起休。不过最好向人力资源部了解清楚当地的产假政策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还包括你能够申请的与产假一起休的本年度其他假期(如探亲假、年假等),以确定你生产后可

2017产假新规定

2017产假新规定 2017年,中国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产假的新规定,以进一步保 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新规定主要包括延长产假期限、增加产假津贴、鼓励父亲休陪产假等方面。 首先,新规定延长了女性职工的产假期限。之前的规定是,初次产假为98天,多胞胎增加15天;再次产假为89天,多胞 胎增加15天。而新的规定将初次产假延长至128天,再次产 假延长至98天,多胞胎则再次增加15天。这样的延长产假期限有助于女性在生产后更好地进行身体恢复和母婴护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其次,新规定增加了产假津贴。按照之前的规定,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只有基本工资,没有其他津贴。而新的规定将给予女性职工产假津贴,以减轻她们在产假期间的经济负担。产假津贴的具体数额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水平确定,但至少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这样的产假津贴制度对 于减少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新规定鼓励父亲休陪产假。根据新规定,父亲有权利享受陪产假,也就是可以在妻子生产期间请假照顾妻子和新生儿。陪产假的具体期限由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同,但最长不得超过 15天。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营造家庭 和谐的氛围。同时,父亲的陪产假还可以减轻女性在产后的压力,减少她们在家庭事务上的负担。

然而,新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虽然延长产假期限和增加产假津贴是保护女性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此外,一些人还担心,实施这些新规定后,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招用男性,以避免为女性职工支付更长的产假津贴。 总之,2017年产假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促进 家庭和谐。通过延长产假期限、增加产假津贴和鼓励父亲休陪产假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女性在产后的身体恢复和母婴护理。然而,对于企业和社会来说,也需要更全面地考虑这些新规定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2017劳动法关于产假的新规定

2017劳动法关于产假的新规定 2017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1: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7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2: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四川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四川省对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做出了以下规定,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福利。 一、产假的时长 女职工的产假时长为98天,其中包括预产期前15天的产前假和预产期后83天的产后假。如果生育多胞胎或者经过医院鉴定特殊情况下,产假可以延长30天。 二、工资待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待遇不变,即按照其正常工资的100%支付工资给予女职工。同时,社会保险费也会继续由单位代缴。 三、产前假 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可以享受产前假,用于保护孕妇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在产前假期间,女职工可以停止工作,保持充足的休息。 四、产后假 产后假为预产期后的83天,女职工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停止工作,进行恢复和照顾新生儿。一般情况下,女职工须在出院后的15天内重新报到单位,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生育证明。

五、延长产假 当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或产后需要医院证明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产假30天。上述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后,提交给单位,单位将根据证明文件予以批准。 六、配偶陪产假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可以享受陪产假。陪产假的时长为15天,可以在产前或产后相应时间内与女职工一同照顾新生儿。 七、哺乳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的一年内,每天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的哺乳假,并且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起来,四川省对女职工的产假规定相对较为完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福利,让女职工能够充分休息,恢复身体,并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同时,这些规定也对女职工的配偶提供了陪产假的权益,使得夫妻双方都能在新生儿的成长过程中尽到责任。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促进家庭、工作和生育之间的平衡,为女性职工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和个人生活的空间。同时,这些规定也能够拉动生育率的提高,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川女职工产假规定

四川女职工产假规定 四川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地区,四川省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十分重视,其中包括对于产假的规定。下面我们将介绍四川女职工产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期间享有产假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前休假: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产前休假,产前休假期为每次怀孕20周。女职工在这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医生的建议进行合理安排休息和工作。在产前休假期间,女职工享有全额工资待遇。 二、产假: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产假。发生第一胎的,产假期为98天;第二胎及其以后的,产假期为128天。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三、护理假:女职工生育后享有护理假。发生第一胎的,护理假期为1个月;第二胎及其以后的,护理假期为1.5个月。护理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四、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享有哺乳假。哺乳假期为每次1.5小时,哺乳假调整为工作时间或者连续休息时间。在哺乳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五、计划内生育奖励: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内生育的情况下,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奖励。具体的生育奖励金额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六、补助金:女职工怀孕期间和生育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医学治疗,可以申请领取劳动保护补助金。具体的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按照当地的相关政策进行核定。 七、就业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期满后返岗的权利,并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待遇。 八、其他权益保障:女职工怀孕期间和生育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适的劳动环境、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等。 总的来说,四川省对于女职工的产假保护十分完善,从产前休假到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计划内生育奖励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政策,确保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这对于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产假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 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今天我们就一 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 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区域 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 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 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 由本级人民***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 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 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产假天数是由哪部法律规定

产假天数是由哪部法律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单位申请产假,那产假的天数是怎么规定?我国都有哪部法律是有规定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产假天数的法律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天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江西、山西、宁夏、四川等地的产假延长天数高达60天,广西的产假延长天数也达到了50天。 总之,要想具体了解当地的产假规定,还需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产假的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领导: 我于___年___月___日生下宝宝,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顺产产假90天,晚婚晚育多30天,寒暑假顺延),特申请休假128天,从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劳动者。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各级妇联、工会和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工人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录用女性和提高录用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歧视。 第八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 (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 (三)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作业; (四)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等具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5kg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6kg的作业; (六)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 (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六)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七)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 (八)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第十三条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五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第十六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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