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基坑及边坡监测、沉降观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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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工程名称:福建省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

设项目(一期工程)边坡挡墙及水池泵房

基坑支护检测、综合实验楼沉降观测项目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宁德市蕉城区漳湾工业区疏港路北侧衢宁铁路东侧

工程名称:福建省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边坡挡墙及水池泵房基坑支护检测、综合实验楼沉降观测

工作量:参照招标预算书执行。

第二条执行技术标准

根据设计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工程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监测方案之日起 5个工作日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

3.应当负责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协调各方的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于

日内完成监测方案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监测方案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 3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

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按合同工期确保监测项目完成。

4.乙方应具备承揽本工程所需的资质及能力,并对检测结果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监测及观测项目完成工期

监测工作自按招标人要求开始监测至完成所有监测点的监测工作结束。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监测周期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监测成果报告,交付前 5 日通知甲方。

第八条对乙方监测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乙方监测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

第九条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盖章、签字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40 %,计人民币¥ 元整(¥:元),作为项目工程预付款。

2.观测至项目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交监测阶段性报告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30 %,计人民币¥ 元整(¥:元)。

3.自乙方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成果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余款,计人民币¥ 元整(¥:元)。

第十条提交成果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费,如因特殊情况付款延误在30日内的,双方应互相谅解。30日以上的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监测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工程已付款。

2.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日期提交监测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1%计算。

3.乙方提供的监测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监测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

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免收造成损失部分的监测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监测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因实际情况造成的工程量增减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税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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