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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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起重设备故障或操作者违章发生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员工的健康,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集团公司内已安装使用的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地面操纵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等,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检查要求

第三条管理内容:

1、凡有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好相应的使用、保养、维修、检察和检验记录。

2、起重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应按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齐全,确保安全可靠。

3、各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参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各类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制定本单位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同时必须熟悉以下知识:1)所操作的起重设备各机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设备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有关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电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维修知识。

5、起重机应有明显的起重限量标志牌,设备铭牌、安全监督合格证、设备编号等标识应齐全。

6、操作人员在启动起重机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出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使用要求,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但设备出现结构、性能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凡有起重设备的单位,应执行对设备经常性检查制度,要求:

1、使用单位的维修人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一道对起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若一时无法处理的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3、经常性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他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制动器、缓冲器的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8)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第五条起重设备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要求:

1、设备、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在使用单位维修人员、运行人员的配合下,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由使用单位进行处理解决,若一时无法处理的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3、定期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联接情况;

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4)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第三章维护保养及事故处理

第六条对于桥式起重机:新安装和改造后,正常工作每两年后,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试验,并经国家质检部门监督检

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继续)使用。此外,大修后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在重新使用前以及经过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钢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损害的起重机,均要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进行维修时,应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如因条件限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维修时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修时,所有的材料、焊条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第八条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第九条凡起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通知安全、设备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并编写事故报告,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案,经技术处理、维修人员修复后,由设备、安全部门协同检查认可后,方能重新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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