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效力辨析

刑事诉讼中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效力辨析
刑事诉讼中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效力辨析

论文内容提要:

一、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二、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据属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

三、非法证据的效力取舍。

四、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

刑事诉讼中取证地点不合法

的证人证言效力辩析

最近我院审理了被告人翟兴文受贿一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翟兴文索贿35500元,认定这起事实的关键证据之一,是翟华林的证人证言。但翟华林的证言收集的地点是在看守所。侦查机关是作出拘留翟华林的方法在看守所收集的。侦查机关采取这种拘留是刑事拘留,表明被拘留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既然认定被告人翟兴文是索贿犯罪,作为被索要者有何罪?显然,被索要者翟华林是无罪的。为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中的侦查人员对翟华林的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取证地点不合法。并且,拘留翟华林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其手段是非法的。对证人

采取拘留的方法在看守所询问,不能排除证人提供证言时基于恐惧心理,为了迎合办案人员指证犯罪的需要说了假话。意即这些证人证言都不足采信,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然而,公诉机关仍然作为主要证据提起公诉。同样是在中国,同样是适用相同的法律,在一些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任意随心所以,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要么将证人传到招待所,一连几天不让回家。要么就象本案把证人关起来进行询问。这样做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侵犯了证人的人权。作为审判机关对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和取证地点不合

法的证人证言,应剥夺其证据资格,否定其证据效力,彻底予以排除其适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法[2004]196号)文件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

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进一步郑重地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

的要求,但对瑕疵证据如何处理未作规定。那么,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是属于非法证据,还是属于瑕疵证据呢?在刑事诉讼中该不该彻底予以排除?这些问题带给

我们极大的困惑,笔者试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非法”一词即为“不合法”,据此非法证据就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中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有关专家和学者认为非法证据应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之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广义之非法证据则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从广义的非法证据的内涵来分析,其表现形式应有如下四种: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什么人可以收集或提供证据,什么人不能收集或提供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了明确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法律规定不能作证人的人员所提供的证据,是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是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相的查明毫无意义而成为非法证据。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

此以外的形式,就是合法的表现形式,如梦幻中看到的东西、占卦算出来的东西,都是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不合法的证据,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那么什么是瑕疵证据呢?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何为“瑕疵证据”,“瑕疵”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微小的缺点”。有人认为瑕疵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非正常情形所收集、提供的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瑕疵证据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这样界定瑕疵证据的内涵,似乎与狭义的非法证据并无多大差别,难怪有人将非法证据也称之为瑕疵证据。笔者认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这两者等同起来,很容易造成混淆,不利于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笔者认为,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有相同点即都具有违法特征,但瑕疵证据主要是指有轻微违法性质的带有残缺因素的证据材料,如两人一起去调查取证结果笔录上只有一人签名,另一人未签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两人都应当签名,不签名或者漏签名都是不合法的,轻微的违法使证据有了缺点,这就是瑕疵证据。实践中要严格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限是比较困难的,笔者认为,只能从违法的程度来区分,原则性违法有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

性的是非法证据,轻微的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影响不大的是瑕疵证据。如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肯定是非法证据。由于取证疏忽,缺少某种具体手续(如签字、盖章)等,或因特殊情况下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所形成的证据,可看作是瑕疵证据。

二、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据属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

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以外的地点取得的证人证言。

无论是从狭义还是从广义的非法证据的内涵来分析,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都可以划入非法证据的范畴。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询问证人

的地点、场所只能是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侦查(检察)机关。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更进一步强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属于在程序上有原则性违法的证据材料,询问证人地点法定化,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在宾馆、招待所等非

法定化地点询问证人所形成的证人证言,是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三、非法证据的效力取舍

对非法证据的效力取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其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作为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德国有证据使用禁止制度。美国的判例和德国的法律都否认非法取得证据的效力,排除适用非法证据。但两国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又有很多方面的不同,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威慑和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德国证据使用禁止的主要目的则是着重于保护人权和执法需要的平衡,如果侵犯公民权利或者采取违法手段收集证据,原则上应禁止使用该证据,但基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并不一定完全排除非法证据。美国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于除了规则例外的其他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一律排除,无论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必须排除其证据效力。德国证据使用禁止对于非法取得言词证据,在法律上明确要求禁止使用;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由法官来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该证据。

在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也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观点有三:一是全盘否定说,认为诉讼应当坚持正当程序,程序公正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全盘否定非法证据,可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保障人权,也可以防止公民、律师在取证时侵犯隐私权。二是折衷说,认为对非法取证的言词证据应当确定无效,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物证所具有的内在的客观性不会因为取证程序、方法的不当而改变。三是线索转化说,认为可以把非法证据作为发现合法证据的线索,如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来源使用,即其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此为线索重新进行调查,或者询问对方当事人对此视听资料的意见,让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在排除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后,以重新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三种观点对于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都是持否定态度。

四、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证人作证地点应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不应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三个法定地点,否则不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比

如侦查人员经过千辛万苦才找到的证人,若是因取证地点不合法不能及时取证,事后恐怕会难再觅其踪,会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又如对于病危的证人,若是因取证地点不符不能及时取证,事后再取恐怕会因证人有不测而永远失去取证机会。有人还认为,证人应该有选择作证地点的权利,不同地位和身份的人对作证地点会有不同的心态。党政干部可能认为在单位或住处作证比较合适,工人、农民等普通老百姓则可能基于不保密或者担心害怕别人报复等心

态而不愿在单位或住处作证。硬性规定只能在三个地点作证既剥夺了证人作证地点的选择权,也限制了侦查人员的自由权,这样的规定不够科学。因此,这些人主张对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不能彻底排除。

笔者认为,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首先,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凡证据必有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所谓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紧密相连。两者的关系体现为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

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证据力和证明力,才能被采纳为定案根据。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即缺乏证据力,连进入诉讼的资格和条件都不具备,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依法应予以排除。其次,证人证言从其性质来讲属于言词证据,其特点是具体多变性和不稳定性。如果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难以质证其证言,法官更难以评断其真伪。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其真实性程度值得怀疑。国外还有传闻证据(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以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依法应予以排除。再次、如果允许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成为定案的根据,无疑会助长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难免会出现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这是极为有害的,会极大地阻碍法治的进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刑事诉讼中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适用。但是从中国国情来考虑,彻底排除取证地点不合法的证人证言的适用,全盘否定其效力,也确有不尽合理之处。弥补这一缺憾的办法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以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2004]196号)《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证人证言怎么写[精选.]

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完整word版)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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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08级高升本法学专业江满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 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3) (一)立法因素 (3) (二)司法原因 (5) (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5)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 (6) (一)立法上的完善 (6) (二)司法上的完善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9)

摘要: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人证言的采集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决定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证明力。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原因对策 正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与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在各种证据中证人证言无疑具有特殊价值。一般而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需要证人的参与,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才能消除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并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则很少按法律规则运行,许多知道案件情况能成为证人的人不肯出庭作证,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在我国广大地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都存在证人不肯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据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在2008年,大理州两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剑州、洱源两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9年1月—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证人不肯出庭,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一,证人不肯出庭致使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无法使用,公开质证、公开举证、公开认证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审判活动是一项紧密衔接的活动,前一审判的操作严重影响着后一操作的质量。单纯证人证言在法庭中出示、宣读,法官无法就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判断。多个证人证言前后出现矛盾时法官无法辨认真伪,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 第二,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法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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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证人证言审查与判断作证能力 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法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类的人完全不能作为证人。就历史上关于证人适格性的限制而言,绝大多数都是关于证人身份和能力方面的限制。这些被排除作为证人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关的人,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的配偶。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这些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言。一类是在品质能力上有所缺陷,从而具有不可信之风险的人,如儿童、精神不健全者、无神论者。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因这些人在能力、道德或其他

起诉状格式范文

起诉状格式范文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1】 (本文档含《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说明、范文和例文) 《民事诉讼法》(20xx年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怎样写好民事起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按原告、被告分别列出,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在原告之后说明或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

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关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要求内容真实详尽,理由充分,切不可不着边际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若系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备人民法院查对证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证。 证据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地点、时间和途径。 当事人提供证据比较多时,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举证和便于法官了解,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比如依据证明的对象不同而分类、编号,这样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张。 起诉状除应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写明收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并由起诉人签名和盖章。 按法律规定应的事项起诉状记载如有欠缺,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证据法学》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证据法学》作业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 下列关于收集证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 B. 收集证据活动只存在于侦查阶段 C. 收集证据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D. 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收集证据具有强制性 正确答案: 2. 以下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B. 勘验、检查笔录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 C.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物证的一种固定方式 D.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文字记录 正确答案: 3. 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 A.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作自由心证 B. 清楚、明确、令人信服 C. 排除合理怀疑 D. 优势证明标准 正确答案: 4. 传来证据又称为()。 A. 传闻证据 B. 间接证据 C. 派生证据 D. 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 5. 下列表述中能够正确反映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之间关系的是()。 A. 证据力是证据能力的简称,两者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B. 证据能力与证据力并不完全一致,证据力的内涵包括但又超出证据能力的内涵 C. 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对诉讼证据的要求,前者决定证据资料可否作为定案依据,后者则决定证据资料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D. 证据能力与证据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心证的根据,而后者则是指证据资料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强弱 正确答案: 6. 证明责任的倒置()。

A. 一般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 B. 是由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决定的 C. 实质是免除法院的查证 D. 是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决定的 正确答案: 7. 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是()。 A. 审判人员 B. 当事人 C. 律师 D. 鉴定人 正确答案: 8. 下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备选项中,错误的是()。 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B.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 在刑事诉讼中,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 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者或者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9. 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A. 间接证据 B. 物证 C. 反证 D. 书证 正确答案: 10.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相同之处在于()。 A. 都是主要证据 B. 都是直接证据 C. 都是原始证据 D. 都是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 11.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 证据法的一般规律 B. 证据法材料 C. 证据法现象 D. 证据法现象和一般规律 正确答案: 12. 新刑诉关于证明标准的表述为()。 A. 排除合理合理怀疑 B. 内心确信 C. 排他唯一性 D.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状格式

民事诉讼状格式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 ⑴.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 ⑵.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 ⑴.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 ⑵.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证人证言 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 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 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 \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 \xa0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 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 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4年1.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证据学试题(开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 )。 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D.本证和反证 2.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被称为( b )。 A.证据力 B.证明力 C.证明责任. D.证明标准 3.甲、乙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在审理的过程中,甲在供述了盗窃罪行后,又揭发了乙还 曾独自实施过强奸犯罪。甲对乙强奸犯罪的揭发属于( d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C.当事人陈述 D.证人证言 4.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 A )。 A.证据材料. B.证据 C.证据方法 D.证据原因 5.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D )。 A.现场发现的王某的指B.在王某家里发现的被盗的赃物 C.在王某身上搜查到的用来撬锁的工具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6.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直接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被称之为( D )。 A.法律上的推定 B.事实上的推定 C.当事人的承认 D.司法认知 7.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称为( C )。 A.技术鉴定 B.侦查实验 C.对质 D.辨认 8.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是相同的,都使用( D )。 A.排除合理怀疑 B.内心确信 C.高度的盖然性 D.盖然性的优势 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 )。 A.神示证明制度 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 C.法定证明制度 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 10.下列关于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B.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庭 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D.在民事诉讼中,单位没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有(ABC )。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C.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D.外国的法律 12.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 12. BC )。 A.内心确信 B.高度的盖然性 C.盖然性的优势 D.排除合理怀疑 13.下列关于书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3. ABD )。 A.书证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布帛等 B.书证记载的方式可以是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 C.书证可被划分为处分性书证和原本 D.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14.关于言词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14. ABC )。 A.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 B.与实物证据相对应 C.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D.是指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 15.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直接言词原则应当具有如下内容(15. ABC )。 A.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 B.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C.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 D.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 16.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D.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 17.下列关于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正确的是(17. CD )。 A.证据规则本质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B.证据规则是一系列原则和原理的总和,不是具体的操作规程 C.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D.证据规则具有强制的效力 18.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18. ACD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 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1 / 15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这一部分是为诉讼请求服务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边际地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错误。

证据法学2005十月试题(含参考答案)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证据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承认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的承认分为() A.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B.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C.全部承认与部分承认 D.诉讼上的承认与诉讼外的承认 2.我国民诉法第68条中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属于() A.意见证据规则B.最佳证据规则 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各自不同的证明标准 B.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相同 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D.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法4.以笔录的制作主体为标准,可以将笔录分为() 1 / 11

A.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和行政程序中的听证笔录B.公安机关的笔录、检察机关的笔录、审判机关的笔录和行政机关的笔录C.庭上笔录和庭外笔录 D.证据笔录与非证据笔录 5.以发现物证的感官为标准,可以将物证分为() A.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B.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C.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无体物证 D.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6.司法认知的目的是() A.提高诉讼效率B.证明案件事实 C.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D.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7.证据法上的狭义的当事人承认是指() A.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 B.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C.当事人的默认 D.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8.下列条件中,属于证人与鉴定人必须具备的共同点的是()A.具有正常思维的自然人B.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C.具有一定的专业职称D.具有正义感 9.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2 / 11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9c13891805.html,)/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

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 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

证人证言格式范文

证人证言格式范文 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一种,而且证据贯穿整个司法活动,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证人证言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推荐一篇证人证言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

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 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3)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均为自然人提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员不但要求有完全行为能力,还要求有专业资质。据此可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也可能作为鉴定人,例如,某鉴定人是哑人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做出鉴定意见。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等没有必要出庭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无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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