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的案例分析

外贸的案例分析
外贸的案例分析

外贸的案例分析

【篇一:外贸的案例分析】

一个外贸经典案例分析个外贸经典案例分析出口实例流程解析案例

基本资料外贸公司(简称思科):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nanjing sico textile garment co., ltd.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 210005,chinate 0086-25-35784312fax:

0086-25-35784513 国外客户(简称ff):fashion force

ltdp.o.box8935 new terminal, alta, vista ottawa, canadatel: 001-61 3-4563508 fax: 001-613-4562421 交易商品:cotton blazer 全

棉运动上衣成交方式:cif 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l/c sight)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出口口岸:上海服装加工厂:无锡季节制衣有

限公司面、辅料工厂:无锡百合纺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公司:上海

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运船公司: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

公司备注说明:本案例涉及思科公司的部门有三个:业务部、单证

储运部、财务部。其中,业务部负责接洽业务,单证储运部负责出

运安排、制单、核销,财务部门负责应收、应付帐款。

这是一笔南京思科纺织服装公司和加拿大客户就女式全棉上衣交易

的贸易实务案例。

出口到加拿大的纺织品有配额限制,在准备单证时需注意及时申请“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另需注意缮制“加拿大海关发票”等

单证,及时寄出给客户用于进口清关。

本案例涉及贸易公司业务部、单证储运部、财务部三个部门,以及

工厂、货运代理公司等。

在实际业务中,租船订舱、报验、申领核销单、申请配额等工作往

往是贸易公司的各个部门在同时进行的,次序不分先后。

从本案例中,学生可以了解到贸易公司各部门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等

工作过程。对学生今后在贸易公司相关部门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的工

作有实务性的认识。

一、交易磋商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nanjing sico textile garment co.,ltd,以下简称思科公司)成立于1992 年,是经国家外

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从事纺织服装等产品

进出口业务。公司拥有多家下属工厂,产品主要销往欧洲、美加地

区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加拿大客户fashion force co., ltd(以下简称f.f.公司)与思科公司是

合作多年的业务伙伴。2000 年12 日,f.f.公司传真一份制作女式全

棉上衣的指示书,并邮寄面料、色样及一件成衣样品给思科公司,

要求思科公司2001 月25日前交货,并回寄面料、色样及两件不同

型号的成衣样品确认。

2000 年12 日上午,思科公司收到该样件后,立即联络无锡百合纺

织有限公司(面、辅料工厂,以下简称百合纺织),根据f.f.公司提供

的样件打品质样和色卡,然后用dhl 邮寄给f.f.公司确认。

2001 年12 月12 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样件,回复确认

合格,要求思科公司再寄两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供其确认。接此

通知,思科公司立即联络无锡季节制衣有限公司 (服装加工厂,以下

简称季节制衣)赶制成衣样品。12 月17 日下午,服装加工厂将两件

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送到思科公司。当天,思科公司又将该成衣样

品用dhl 邮寄给f.f.公司确 12月22 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成衣样品,确认合格,要求思科公司报价。当天,思科公司根据指

示书要求,以面辅料工厂和服装厂的报价、公司利润等为基础向f.f.

公司报经过多次磋商,12月26 日,双方最终确定以每件usd12.80 的报价成交。f.f.公司要求思科公司根据该份报价单制作合同传真其

会签,同时传真形式发票供其开具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成衣细节进行修改和最终确认。

指示书报价单外销合同形式发票二、落实信用证 2001 月31日,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通知思科公司收到f.f.公司通过bnp paribas(c anada) montreal 银行开来的编号为63211020049 的信用证电开本。其中与缮制单据有关的条款如下: 1.开证行:bnp paribas (canada) montreal2.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3.不可撤销信用证号:63211020049,开证日期:2001 月29日4.信用证有效期及地点:2001 月10日,中国5.申请人:fashion force co., ltdp.o.box 8935 new termina alta,vista ottawa, canada6.受益人:nanjing sico textile garment co., ltd.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210005, china7.信用证金额:usd32640.008.商品描述:sales conditions: cif montreal/canadasal es contract f01lcb05127ladiescotton blazer (100% cotton, 40sx20/

140x60)style qty/pcsusd/pc46-301a 10337 2550 12.809.分批装运

及转船运输: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从中国运至加拿大蒙特

利尔港口。

10.最后装船期:2001 11.议付单据要求:(1)商业发票六份,受益人

代表签名。

(2)加拿大海关发票四份。

(3)3/3 全套正本已装船的清洁海运提单,抬头人为“to

bnpparibas(ca nada)”,显示运费预付,通知人为开证人的名称和

地址。

(4)明细装箱单三份。

(5)普惠制产地证一份副本(form (6)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份

副本。(7)受益人证明:证明装运后5 天内,将普惠制产地证正本、

输加拿大纺织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副本、明细装箱单副本、

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已经由快递方式直接寄送给开证人,并附快件回执。

(8)提供开证人的传真确认函,确认货物在装运前生产的样品由开证

人认可。

(9)印有承运人抬头的证明,显示承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海运提单号、集装箱号,以及本次承运人的集装箱内不含有任何原生木料制

成的支撑物或托盘,以及其它任何原生木制包装材料。

(10)客检证正本一份:要求出运前15 天用dhl 寄四件不同型号的成

衣样品,经检验合格后由f.f.公司出具客检证。

(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2.附加条款: (1)如果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每个不符点55 美金。

(2)一切结算费用由受益人支付。

(3)本信用证的数量和金额有3%的溢短。

(4)所有的单据、证明、申明必须签字及标明日期。

(5)如下内容仅作参考:请注意,从1999 日开始,所有从中国运往

加拿大的货物,如果包装物中含有木制成分,将被加拿大海关禁止。因为,原生木质中含有一种亚州长角甲虫(longhorned)。

(6)加拿大zf 现在坚持所有进行加拿大的货物必须提供上述所有文件。

(7)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必须证明如下内容:集装箱内不含有任何原

生木料制成的支撑物或托盘,以及其它任何原生木制包装材料。(8)受益人的银行帐号为0777103281054。

注意事项:议付单据中有关客检证条款项,对我方公司极为不利。

如果客户信誉良好,多会在样品检验合格后及时签发客检证明。但

有些客户会故意拖延签发客检证的时间,导致我方不能及时交单议

付。因此,遇到有此项条款的信用证,我方公司需特别注意及时寄

样和催客户及时签发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三、出口备货收到信用证后,2001 日,思科公司立即与早已联络好的服装加工厂签订订购合同,指定服装厂使用百合纺织的面辅料。2 日,服装厂正式投产。根

据信用证规定,3 日,f.f.公司收到后,经检验合格,签发客检证正

本一份并用dhl寄回给思科公司。

注意事项:关于品质检验和客检证的签发,视客户检验的具体状况

而定。一般不外乎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客户派员亲自来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当场签发客检证,或该员将检验结果向客户汇报后,由

客户将客检证寄给我方。在此种方式下,客户一般是在出运前4-5

天来厂检验,此时工厂的加工、包装已基本结束。验货通过后即可

安排出运。

其二,将样品寄给客户检验,检验合格后,客户签发客检证并寄给

我方。在此种方式下,一般客户会要求我方在出货前10-15 天寄样

品供其检验。

服装订购合同四、租船订舱本批出口商品系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

故在落实信用证及备货时,思科公司即向上海各家货运代理公司询价,最终确定委托上海凯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通)代为订舱,以便及时履行合同及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交单的义务。2001 日,服装全部生产、包装完毕,工厂制作装箱单传真给思科公司。思科公司根据工厂报来的装箱单,结合合同及信用证货物明细

描述,开列出仓通知单,单证储运部门根据出仓通知单、工厂制的

装箱单、信用证统一缮制全套的出运单据。出运单据包括出口货物

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

单证储运部门先将出口货物明细单传真上海凯通配船订舱,确认配

船和费用后,准备全套报关单据(出口货物明细单、报关委托书、

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输加拿大

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联))寄到上海凯通用于报关、出运。同时,

准备普惠制产地证用于出运后寄客户作进口清关。

上海凯通在确认配船和费用后,传真送货通知给思科公司,要求思

科公司3 月16 日中午前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

注意事项:在fob 条件下,运输公司大多由客户指定。

五、出口报验由于思科公司出口的全棉女式上衣属于法定检验的商

品范围(属于《种类表》商品范畴),在商品报关时,报关单上必

须有商检机构的检验放行章方可报关。因此,2001 申请出口商品检

验时,工厂必须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并随附报检委托书、外

销合同、信用证复印件、商业发票、装箱单、纸箱证等单据。

月13日,此批货物经检验合格,无锡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给工厂。

当天,工厂将换证凭单寄给思科公司指定的上海凯通国际货运公司

用于报关。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报检委托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

换证凭单六、申领核销单由于思科公司有计划内的核销单,2001 日,单证员凭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本公司申领核销单。

注意事项:如果核销单已用完,需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具体操作如下:1.在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前,先上网向外汇局申请

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思科公司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思科公司核销员所持

本人操作员ic 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3.外汇局根据思科公

司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

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思科公司发放核销单。

出口货物明细单核销单七、申请配额 2001 日,思科公司向外经贸

委申领纺织品配额。3月13 日,拿到已签发的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

许可证。

注意事项:对没有配额的公司而言,必须要申领到配额后方能出口。申领纺织品配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外经贸部、地方的外经贸

厅每年下发给外贸公司的配额。

2.外贸公司加入纺织品商会,通过商会每年举办的配额招标投标获取

配额。

3.找有配额的公司调济:一种是纺织商会组织的公开的调济,一种是

私下的不规范的转卖。

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八、出口报关单证部门拿到核销单和输

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后,2001 月13日,将上海凯通报关所需

的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

箱单、外销合同、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用快件寄出。

月14日,上海凯通收到思科公司寄来的上述单据。

月15日上午,上海凯通收到工厂寄来的商检换证凭单,当天下午即

凭此单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月16日上午,思科公司根据上海凯通的送货通知按时将货物送到上

海凯通指定的仓库。

根据新的海关报关规定要求:货物的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进入港口

仓库或集装箱整箱进入堆场后才能进行。由于17、18 号是周六、

周日,故3 月16 日下午,上海凯通即向上海海关报关,以免耽误3 月20 日的船期。

上海凯通在报关前,先上网向上海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并

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等,以后外汇局即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报关时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报关联和

黄色的出口退税联),并随附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

收汇核销单、出境货物通关单、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等单证

向海关报关,海关依此份报关单验货,并退回已盖章的核销单和两

份报关单。报关通过后,上海凯通安排集装箱拖货至船公司指定的

码头。

回复

【篇二:外贸的案例分析】

供的装船通知和提单表明,货物是在7月24日和7月31日装的船,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提单是倒签的。

货物到港后,被申请人多次提出要求申请人根据7月12日协议承担

因倒签提单、迟延交货而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回复传

真明确承认其迟延交货的事实,并请被申请人在扣除赔偿金额后,

将余款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合同项下的货物于1993年8月25日运抵大连。此前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询问船到大连港的日期,申请人从承运人的代理人

处得知因途中遇风浪延误,预计1993年8月21日到大连港。8月

25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来传真,称根据其调查,提单是倒签的,

要求赔偿损失。对被申请人关于上述索赔,申请人及时向供货商了解,马来西亚供货商确认装船日期为7月31日,有装船提单为证。

zz号船长提供的装船日期和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装船提单是互相

矛盾的,被申请人说申请人的供货商延迟交货、倒签提单没有充分

证据。而且,即使申请人的供货商确实逾期装船,也是因为被申请

人逾期支付货物的全部货款,按合同一般条款第3条的规定:在买

方违反付款条件时,卖方有权推迟装运货物;按7月12日协议书,

申请人应在收到1,446,500美元的汇款后安排装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违反了付款条件之后,无权要

求申请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

2.关于货物的质量问题被申请人称,货到后,被申请人即申请商

检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证明,申请人所交货物是不符合合同所规

定的要求的。申请人还违反了国际行业惯例,将bb级和cc级货物

混装在一起。同时,货物因包装不善也出现了破损情况。被申请人

其后发传真给申请人,通知其货物不符合同要求和货物破损情况,

并将商检证书传给申请人,向其提出索赔。

申请人承认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规定,并明确表示,接受被申

请人提供的商检报告的鉴定结论,愿意按照商业习惯以两个级差的

差价来给予赔偿,即按每级5美元计算,赔偿10美元/cbm,共计9,240美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要求其赔偿有质量问题货物的全部

货款是没有根据的。

3.关于价差损失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迟延交货并且交付不合格货

物造成被申请人的国内客户cc公司和tt公司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合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价差损失总计为人民币5,621, 324.80元。

申请人指出,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cc公司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拒收货物的通知,日期为1993年9

月23日,该信中写到“然而事至今日(即1993年9月 23日)虽经我方多次催讨,贵司一直未履行交

货义

【篇三:外贸的案例分析】

最新经典外贸案例分析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案情]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

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

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

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 [案情]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

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

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

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

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 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

被动。

[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

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

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

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

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

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

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

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

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3 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 [案情] 我国某公司

a 向孟加拉国某公司

b 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 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

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 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 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 公司按合同和l/c 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

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

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

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 公司只好告诉b 公司上述问题。b 公

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

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 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

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

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分析] 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

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

外带到中国交给a 公司订做,s 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

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

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4 彩卡(销售包装)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 [案情] 国内公司a

与国外客户b 在2000 年12 月份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

为828-12)的订单。客户在e-mail 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 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而公司a 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

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

产下来都有“828”字样。客户在收到公司a 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

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

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

工将造成5 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最后客户答应愿

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oo 的费用,我

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a 公司可以吸取的教训: 1.在客户下订单时,

对于一些合同的细节问题要询问清楚,尤其对于客户特殊要求要特

别重视; 2.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对于产品的细节要求不

可写于以前订单一样(草草了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注明清楚。3.生产前将生产样品给客户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例5 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 [案情] 国内a 公司与国

外客户b 公司在2001 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 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 种不同

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 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 100 箱,共计400 唛头如下:唛头: stl-

953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 934g.w.: kgs(毛重) c/no.1-??

n.w.: kgs (净重) made chinameas.: cm 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

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

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

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

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 公司相

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分析] 1.a 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

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

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

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

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 公司具体要求

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

(1,2,3??);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 个工厂。第一个工厂为:10 箱,那么箱号就是

c/no.1-(1,2,3,????10), 第二个工厂为: 20 箱,那么箱号就是

c/no.11-(12,13????30) 第三个工厂为: 35 箱,那么箱号就是

c/no.31-(32,33????75) 4.a 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

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 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案情] 国外客户c 在2001 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 的订单中,由

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 个月后还不能得

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

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

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

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 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

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

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a 公司只得要

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

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至于留下

的存货a 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分析] 此事给a 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

箱尺寸有误,a 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

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为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

了以后,务必在1 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

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

案例2 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 [案情] 国内a 公司从香港b 公司进口a 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 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7 月25 日开出信用证,10 月18 日香港b 公司发来装船通知, 11 月上旬b 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 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 50天内。

12 月上旬,a 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

b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 公司,b 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 月下旬,a 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 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 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 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 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 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 多天,待a 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 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 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 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 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国际商报》2001 年10 案例3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以下简称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装运有效期内将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信用证对分批数量及期限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往往为许多出口商所忽视,没有被充分利用来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下面笔者举2 个典型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情一]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 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 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 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分析] 收到t/t 后立即空运10000 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 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 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 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 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 美圆和2846 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

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

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分析]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

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

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

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

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 款和第十四条b 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

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

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

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

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

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 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

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案例4 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 [案情] 2001 月,国内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

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 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

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 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

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

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

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

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

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

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

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01 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

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 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 万

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

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

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

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

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

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

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

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

船提单。

忠告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而预

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

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

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

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

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

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

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

再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

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ucp500 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

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国际商报2001年10 月28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1 保险条

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案情] 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

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 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

影响其正常使用。g 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

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分析] 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

“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 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 (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 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 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 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 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 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 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 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 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 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 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常用英文商务信函模板及实例

目录Chapter 1 外贸函电 1. 资信调查Credit Information 2. 推销Salesmanship 3. 建立贸易关系Establishing Business Relations 4. 询盘Inquiry 5. 报盘Offer 6. 还盘Counter-offer 7. 下订单Order 8. 接受订单Accepting the Order 9. 拒绝订单Declining the Order 10. 支付方式Terms of Payment 11. 催款Reminder 12. 更改信用证Amending the L/C 13. 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s 14. 代理Agency Chapter 2 商务报告 1. 建议报告Proposal Report 2. 工作进度报告Progress Report 3. 述职报告Work Report 4. 说明报告Introduction Report 5. 总结报告Final Report 6. 可行性报告Feasibility Report 7. 评估报告Appraisal Report 8. 市场调查报告Investigation Report Chapter3 行政文书 1. 便条Note 2. 启事Announcement 3. 简报Briefing 4. 广告Advertisement 5. 备忘录Memorandum 6. 介绍信Letter of Introduction 7. 会议日程表Agenda of the Meeting 8. 会议记录Minutes 9. 公司决议Directors’ Resolution Chapter 4 申请函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 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 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GAGGAGAGGAFFFFAFAF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GAGGAGAGGAFFFFAFAF

国贸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 1 、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 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2 、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 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 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 、案例:CIF合同 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4 、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外贸函电实例: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1.永康盛辉公司的Frank Luo收到美国Sunshine Trading Co., Ltd.经理Adam 初次询盘并按其要求及时寄出商品目录和价目单 Dear Adam, We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asking for our new catalogues and shall be glad toenter into business relations with your firm. Complying with your request, we are sending you under separate cover our latestcatalogues and pricelist covering our exports available at present and hope thatyouwill find many items in it which interest you. We look forward to receiving your inquiries soon. Sincerely, Frank 2.美国客商在收到材料后,表示对其中三款角磨机感兴趣并寻问Frank Luo 能否报FOB价,最惠价,最低订货量等问题。 Dear Frank, Thanks foryour information. We are interested to buy large quanties of AngleGrinder and shall appreciate it if you would give us the best FOB Ningbo price. I havenow listed below the models that are of interest: AG105L, AG203S, AG880H Please send us some samples for testing. We will pay the sample fees. How about MOQ? We are waiting for your reply. Best Regards, Adam

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及答案 1.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定做5万套员工工作服的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某企业应于2008年5月10号前给付制衣厂30万元预付款,某服装厂于12月底交付服装,余款于12月底服装厂交付服装后10内结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重合同、守信用,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问: ①分析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②请指出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①本案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企业和某服装厂;客体是完成工作的行为——某服装厂加工定做劳务并交付劳动成果工作服;该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某企业有权要求服装厂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定做的工作服,同时承担给付加工费的义务;某服装厂有权要求某企业按合同规定给付加工费,同时承担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服的义务。(5分) ②某企业与某服装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双方签订立合同的行为。(5分) 2.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9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1) 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2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3分)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违法之处。(2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而该企业则是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销毁会计档案中有违法之处。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末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所以,并非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律销毁。(3分) 3.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理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为由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5.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理? 6.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7.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8.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起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外贸函电之:索赔信函范例[中英]

外贸函电之:索赔信函范例[中英] 外贸业务中,外贸函电的种类非常多,虽然有很大一部分不是我们经常使用的信函,但是,作为一名专业的外贸从业人员,我们必须了解和掌握每一种外贸函电。 外贸索赔函电中英文范例 20 January 2004 Kee & Co., Ltd 34 Regent Street London, UK Dear Sirs: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of 20 January 2004. We are disappointed to hear that our price for Flame cigarette lighters is too high for you to work on. You mention that Japanese goods are being offered to you at a price approximately 10% lower than that quoted by us. We accept what you say, but we are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quality of the other makes does not measure up to that of our products. Although we are keen to do business with you, we regret that we cannot accept your counter offer or even meet you half way. The best we can do is to reduce our previous quotation by 2%. We trust that this will meet with your approval.We look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Yours faithfully, Tony Smith Chief Seller 先生: 二零零四年元月二十日来函收到,不胜感激。得知贵公司认为火焰牌打火机价格过高,无利可图,本公司极感遗憾。来函又提及日本同类货品报价较其低近百分之十。 本公司认同来函的说法,然而,其他厂商的产品质量绝对不能与本公司的相提并论。 虽然极望与贵公司交易,但该还盘较本公司报价相差极大,故未能接受贵公司定单。 特此调整报价,降价百分之二,祈盼贵公司满意。 谨候佳音。 销售部主任 托尼.斯密思谨上 原文来自必克英语https://www.360docs.net/doc/9c10296233.html,/topic-3036.html

00090自考本科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解释案件,名词定义,解决方法) 1、商品包装(2013 10, 2014 04中性包装,2015 10) (2013 10)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答:(1)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如一方行为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就构成违约。 (2)上述交易中,我方虽未改变交货总数,但却改变了每件包装内装商品的数量和包装件数,与合同规定不符,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已构成违约。 (2014 04)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健”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这是一笔中性包装交易,处方要求我方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2)在处理该业务时应注意: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外是否有第三者已经注册,若有则不能接受。如果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由买方负责”。其次,要考虑我方品牌产品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若我方商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良好声誉,则不宜接受,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甚至造成市场混乱。 (2015 10)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制定了唛头。 答: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约定包装条件的定义 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卖方支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外贸函电实例: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1. 永康盛辉公司的Frank Luo收到美国Sunshine Trading Co., Ltd. 经理Adam 初次询盘并按其要求及时寄出商品目录和价目单 Dear Adam, We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asking for our new catalogues and shall be glad to enter into business relations with your firm. Complying with your request, we are sending you under separate cover our latest catalogues and pricelist covering our exports available at present and hope that you will find many items in it which interest you. We look forward to receiving your inquiries soon. Sincerely, Frank 2. 美国客商在收到材料后,表示对其中三款角磨机感兴趣并寻问Frank Luo能否报FOB价,最惠价,最低订货量等问题。 Dear Frank, Thanks for your information. We are interested to buy large quantities of Angle Grinder and shall appreciate it if you would give us the best FOB Ningbo price. I have now listed below the models that are of interest: AG105L, AG203S, AG880H Please send us some samples for testing. We will pay the sample fees. How about MOQ? We are waiting for your reply. Best Regards, Adam 3. 收到询盘后,Frank Luo给美国客商做了回复。 Dear Adam, With reference to your last inquiry, we have already forwarded you the samples and take pleasure in making the following offer: Art No. AG105L: USD25.30/PC FOB Ningbo, Art No. AG203S: USD30.50/PC FOB Ningbo, Art No. AG880H: USD13.00/PC FOB Ningbo” Please note the prices we have quoted above are based on our MOQ600PCS for each item.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 Sincerely, Frank

进出口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四 一,案情介绍 84年12月,我某外贸公司向欧洲某国某公司订购钢材9000公吨,总值205万美元,贸易术语为C&F温州(即CFR温州),装运港为西班牙港口,装运期为1985年5月31日前,合同中还规定了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原告所在国,订约地点上海,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卖方3月底来电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装”。接着又来电称:“有关钢材可由我们意大利生产厂家或西班牙生产厂家交货”。我外贸公司于是在4月19日由上海中国银行开出即期信用证,证中明确规定装运港为意大利的拉斯佩扎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无异议。5月29日,开证行收到卖方通过议付行寄来的装运单据。其中提单上注明船名为阿基罗拉号,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10日,发货人为卖方,提单背面有卖方背书。我方银行和公司审单无误,遂将款付出。 过了一个多月,我方因仍不见船货消息,于7月16日电询卖方。卖方复电船只预期于8月到达温州。8月中旬,我方再次电询卖方,卖方复电称:“因中国港口拥挤,船只改变航线,预计10月才能到达温州”。我方即电告卖方,温州港并不拥挤,船只可随时进港卸货,对方不复。 至10月中旬,船货仍无消息,我方几次致电卖方,对方始终未复。 我方发现情况很不正常,于是决定派人出国查找船货。据了解,卖方并未发运钢材,单据均系伪造,有关船公司老板是国际诈骗犯,已被意大利警方逮捕,同时还了解到卖方在我国还有一笔代收款项400多万美元。 1986年3月,我外贸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讼诉,并请求法院对上述400多万美元实行诉讼保全,法院同意办理。 卖方派人出庭,称:1.他已发货,双方都是船公司的受害者,应向船公司索赔。2.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有关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88年5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采用欺诈手段,侵吞了原告的货款,构成了侵权,不能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告应对侵权行为负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钢材货款、银行利息等共计500多万美元。此案以我方胜诉而结案。 二、从该案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一)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我国一向坚持“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里的信用就是我们所讲的资信。它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对客户资信调查的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概要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