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无效

案例简介

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吕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吕某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吕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吕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吕某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定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与吕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吕某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与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其订立的时候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同无效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2、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形式:法定抵消、约定抵消 3、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三、合同无效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

劳动法试题和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B.劳动关系) A. 劳动经济关系 B.劳动关系 C 劳动合作关系 D.社 会保障关系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而劳动合同,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B.二倍 )的工资。 A. 、一倍 B.二倍 C.三倍 D 、四倍 3、 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为(A. ) 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 工会与企业 C.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B.用工之日 )A.劳动部门审批通过之日 B.用工之日 C.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D.提交公证之日 5、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D.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左,劳动者依法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是连续缴费 满(C. 15 年)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7、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哪项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 置就业 3、 特姝和困难群体具体包括(B.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 4、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左,童工是指(B.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 5、 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 (A.劳动合同制) 6、 在我国,招收外国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为(A ) A.年满18周岁 7、 外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办理(D.就业证) 8、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B.强制性) 1、 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 (B.工作周) 2、 ( C 、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 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 3、 ( D )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加点情形。 A. 标准工作日 B.缩短工作日 C.计件工作时间 D.不定时工 作日 4、 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叫(C.休息时间) 资报酬) 8、《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A.基本法) A.基本法 B.根本法 C.下位法 1、 根据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有 A.退休人员 B.有职业但临时没工作的人 体经营者 2、 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不包括(A ) A ?、自驾游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C 、 D.上位法 (A.退休人员) C 雇主 自谋职业 D 、 D.个 国家安

员工劳务外包合同书

劳动合同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江西天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53号东楼4层 实际经营地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53号东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82615---x 联系方式及电话86891172 86891280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号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联系方式及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的岗位从事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工作地点为。 2、劳动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3、甲方有义务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相关内容告知乙方。 4、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中,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四、劳动报酬 1、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基本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甲方发放)。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元,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 五、社会保险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为此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积极安排乙方重新上岗,否则甲方将按国家规定承担责任。 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外包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安排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安排,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外包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积极重新安排。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 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2)《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9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劳务外包合作协议

. 劳务外包服务协议 出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其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 (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四)甲方有权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人员,对于复检不合格的乙方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生产;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五)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精选文档. . 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 4、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六)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七)甲方应对知悉的乙方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财务、销售方面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八)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九)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为乙方员工提供食宿等生活上的帮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甲方有关生产、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三)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择符合甲方要求的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同时承诺不使用童工。 精选文档. . (四)乙方应为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

2021年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 担保合同从属性及其无效后的法律 责任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

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劳动法试题和答案

劳动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B.劳动关系) A.劳动经济关系 B.劳动关系 C劳动合作关系 D.社 会保障关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B、二倍)的工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为( A. )A.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 工会与企业 C. 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D.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B. 用工之日)A. 劳动部门审批通过之日 B. 用工之日 C.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D. 提交公证之日 5、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 D.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6、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是连续缴费 满( C. 15年)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哪项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 资报酬) 8、《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A.基本法 ) A.基本法 B.根本法 C.下位法 D.上位法 1、根据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有(A.退休人员) A.退休人员 B.有职业但临时没工作的人 C雇主 D.个 体经营者 2、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不包括( A ) A.、自驾游 B、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C、自谋职业 D、国家安置就业 3、特殊和困难群体具体包括( B.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 ) 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童工是指( B. 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 5、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 ( A. 劳动合同制) 6、在我国,招收外国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为( A )A. 年满18周岁 7、外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办理(D.就业证) 8、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 B.强制性 ) 1、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 B.工作周) 2、( C、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 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 3、( D )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加点情形。 A. 标准工作日 B. 缩短工作日 C. 计件工作时间 D. 不定时工作日 4、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叫( C. 休息时间) 5、( C )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 A. 法定节日 B. 公休假日 C. 间歇时间 D. 休息时间6、( C.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 D.一般事故) 8、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A.特别重大事故) 1、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 B.未成年工) 2、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A.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劳动者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的承诺( A )A. 不具有法律效力 B. 具有法律效力C. 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D. 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余额( A. 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C )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A. 20年 B. 10年 C. 15年 D. 5年 6、( A. 探亲假、年休假)是国家为劳动者普遍实施的福利。 7、(B )是国家设立的主管劳动者福利工作的组织机构。 A.董事会 B.各级总工会 C.股东会 D.村委会 8、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将产假从原来的90天延长至(A)。天天天天 1、(A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A.劳动争议 B.工资争议 C.休息争议 D.保险争议 2、在法律层面上,家政服务员与用户之间存在的是( C ) A.、劳动争议 B、劳动关系 C、劳务关系 D、工作关系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的法律责任是( A )。 A.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D. 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形式以( D )为主。 A.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B. 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D. 民事责任 5、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可能构成 ( A )A. 强迫劳动罪 B. 非法拘禁罪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重大安全生产罪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可能构成( C ) A. 强迫劳动罪 B. 非法拘禁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重大安全生产罪 7、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可能构成(B) A. 强迫劳动罪 B. 非法拘禁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重大安全生产罪 8、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每日(B.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多项选择题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A B ) A. 经济性裁员; B.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c.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d.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法中的特殊保护适用于哪些群体( A B ) A. 女职工 B. 未成年工 C. 退休职工 D. 年满45岁的职工 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B C D) A.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属于劳动时间

劳务外包用工合同

劳务外包用工合同 劳务承包合作协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的定义 1、甲方将其部分生产线外包给乙方。乙方根据实际生产状况配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乙方按甲方的生产计划和承包标准,组织生产作业,完成生产计划任务。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付给乙方相应的承包服务费。 2、甲方将其交由乙方承包的生产线或生产工段为: 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日 1 个月前,双方另行商议,以书面形式确定本协议的终止 或变更。 2、合同有效期内,服务费用按照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据实计算。 三、人员配置及管理 1、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及相应的操作人员,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人员的管理及培训; 2、甲方应制定相关部门的人员作为项目的协调专员。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 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其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应负责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的准时供应及其质量的保证。

(三)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 场所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由乙方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四)甲方有权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人员,对 于复检不合格的乙方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生产;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 __明等,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五)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 __明的,或提供虚假的健康证明、 __明的; 4、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 摘要: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通过对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各种法律后果的梳理和探讨,以期对此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下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切实保障合同法之自由公平价值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有 引言 合同的无效,指是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 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①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说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②但是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来处理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在理论界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一个有效而又深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本文拟从合同无效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其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进行一个理论上的剖析与反思,以期能够对 ①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②余延满主编:《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劳务外包安全协议

劳务外包安全协议 篇一:劳务外包安全责任协议书 劳务外包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为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工程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乙方承担的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施工队伍的资质、技术装备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查验核实,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清退出场,幷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后,甲方可以责令乙方在入场施工前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公安和安监部门备案。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以合法身份购买工伤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报甲方备查,购买费用由乙方负担,否则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 4、甲方有权在乙方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条件达到要求后给乙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安全生产条 件不合要求的不允许开工。 5、甲方有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乙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或全面安全检查。视检查结果,甲方有权下达整改或停工整顿通知书,必要时给予2000—2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6、参与项目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的甲方人员,对自身安全负责(因乙方违章操作造成伤害除外)。 二、乙方责任 1、如实申报参加工程施工人员名单,为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购买真实、有效的工伤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施工;负责生产施工及进出场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决不纵容包庇生产施工中的违规人员,对自查和甲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按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如实、全面向甲方以书面材料反映安全生产隐患和整改结果,按月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3、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施工全过程安全生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

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

关于合同协议书无效的法律规定

关于合同协议书无效的 法律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劳务外包合同模板

劳务外包合同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外包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外包工作内容 1.甲方外包给乙方的工作内容:乙方应根据双方书面方式确认的外包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2.服务期间: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费用的结算及支付: (一)根据双方约定的承包方案中的承包单价,按当月实际完成的产量任务进行结算。本费用包括乙方的所有费用。 具体结算参见合作双方月度所传递的费用结算清单及明细。 (二)乙方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个自然月为劳务费的正常结算周期,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于每月15日前按时付给乙方上月费用。 (四)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检验计划完成生产。 (五)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完成产品未能满足甲方质量规范,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 (六)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明确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乙方应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考察、监督和检查,并有权直接向乙方或乙方现场负责人员提出改进意见,乙方及乙方现场负责人员应当听取甲方的意见并及时要求其员工予以改进。 (二)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可以申请甲方进行培训,培训结果由乙方确定。 (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四)甲方有权验证经过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数量和提供方式。 (五)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退回: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乙方员工违反甲方制定的相应服务规范的; 3. 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地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 4. 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的; 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相关人员,同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 (六)乙方或乙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生产事故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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