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一: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

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

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

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

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

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校车”接送幼儿。

8、必须为幼儿的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相关办学资质才能开办,否则我校无权监管。

【篇二: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地税局、物价局: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

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

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

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

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

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

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

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

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

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

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

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

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

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

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

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

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

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

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

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

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

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

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

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

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

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

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

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

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

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

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

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

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

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

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

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

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

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

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

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

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

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

招生。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

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第十五条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

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

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

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

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

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

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

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

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

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

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民

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

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

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

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

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

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

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

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

健康或幼儿

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

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

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

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

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

和设施的。第三十二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

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

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

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

取缔。

第三十三条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

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

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

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三:杨疃镇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杨疃镇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

印发试行幼儿看护点分类管理的意见》、《安徽省幼儿看护点基本

条件》,规范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以下统称为民办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持

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办园的管理民办园实行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已办证民办

园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把好民办园申办的初审关;三是加强对无证

的非法园摸底排查并进行坚决打击、取缔。各民办园应自觉接受中

心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

二、民办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幼教

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教育局的各类人员培训。各

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规定时间应达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办园应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的年检,根据年检结果,给予晋升或降级。(顺序为幼儿园、看护点a类、b类、c类)四、民办园的内部管理。1、民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

任命或聘任,也可由举办者担当,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教育部门

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2、民办园应制订学年

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度末应向中心校

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3、民办园应接受中心校、成教股、教育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4、民办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

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每学期向中心校报

送一次统计表。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工作人员每

年健康检查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执行。6、民办园根据家长的

要求,寒假、暑假可以不放假,工作人员可轮换休息。女性年龄在

40周岁、男性在45周岁以上者,不得直接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五、民办园应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经常检查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中餐用膳(含点心),要加强食品的采购和管理,要定点采购,要与采购员和供货

人员签订合同,索要凭证,每餐要留样至24个小时,确保幼儿的食

品卫生安全;有接送幼儿的民办园要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测,车辆要

通过交警部门检测,办理好校车证和应交的保险,证照齐全者,方

可投入运营。同时要与司机或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接送幼儿途中的

职责义务,司机要有3年以上的驾龄。严禁用三轮车、农用车接送

幼儿上下学。严禁超载接送幼儿。接送时必须有教师跟车护送到幼

儿家长手中。民办园要每日填好安全运行记载表,一日一查,一周

一小结,一月一总结。民办园每月要填好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与民办园、民办园于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安全

工作责任状,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六、民办园要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食物中毒、流行

病流行时,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校和

卫生部门。民办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家长学习1—2次的食品及传染病

知识,要留有纸质材料和过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检查。

七、民办园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必上“安全第一课”,学期结束要上假期安全课。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

和自救能力。

八、民办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行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其涉及的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

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九、民办园应充分尊重教育规律,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

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

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十、民办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中心校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十一、设置民办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民办园的申报和设立必

须符合布局的需要。(二)有固定安全的园舍。1、民办园应设置在

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用。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必须有独立

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民办园的园舍必须经过房屋鉴定部门为安全屋。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2、有幼儿活动室。确保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要通风、干燥、光线充足。3、有

与民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人

均不低于4

平方米。民办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

4、有与民办园相适应的寝室、教师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

5、有供幼儿洗手的流动水源设备和适应幼儿使用的厕所或便具。6 、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三)有必要

的基本设施。1、每个幼儿配备两巾一杯,有幼儿饮水用的流动盛水

装置,并有幼儿的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的设施。2、有钢琴

(风琴、电子琴)、电视机、录音机、vcd以及各类教学磁带、碟片等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设备。3、有1—2套以上大型户外活动玩具

和人均2—4件供儿童游戏的各种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

及存放柜。

4、有供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10册以上,并有开放式的图书架。

民办园的教具、玩具、图书等有教育意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民办园应配备消防设备。(四)有合格的师资。1、民办园根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圆长、教师、

保育员、炊事员、医务保健员、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2、民办

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

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

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3、民办园圆长

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

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民办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时不

具备资格的,通过培训,两年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格。4、民办园的

教师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

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在圆教师,目前不

具备教师和学历资格的,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部取得相应资格。5、

民办园的保育员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

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

训的,两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职业培训。6、民办园的医务保健员

要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200

人以上的民办园应配有专职或兼职医生,2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员。7、民办园的教师、工作人员与幼儿的配编比例一般

为1:7。民办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书。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

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必须有主治医院出具有效证明,

方可从事幼教工作。8、举办者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

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十二、设置看护点应具备下列条件(分a类、b类、c类): 一、看

护点(a类)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2、坚持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独立安全

的院落,有独立出入口,有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

(含3层),安全无危房。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楼梯、走廊及

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3、具备基本房舍。有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房舍通风、采光良好。有一间较大活动室,以便开展大型活动。有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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