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于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于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于

篇一:婚姻家庭法练习

第一章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是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

a社会形式b物质形式

c主体形式d客观形式

2、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范畴

a经济基础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d精神生活

3、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b)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

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4、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应以(a)的历史类型为基本依据

a经济基础b政治制度

c法律体系d道德体系

5、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d)

a杂婚制b群婚制

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6、人类社会是因(d)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物群体。

a人类固有的性本能b血缘联系

c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d社会性

7、《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b)

a马克思b恩格斯

c摩尔根d富兰克林

8、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c)

a b自然属性

c社会属性d人身属性

二、多项选择题

1、从广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bcd)

a杂婚制b群婚制

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acd)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b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c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d教育职能

3、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b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家庭成员一般是亲属d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4、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abc)

a婚姻不自由b男尊女卑

c夫权统治d近亲通婚

第二章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是(d)

a国家政策b《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c民事习惯d《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b)

a男女平等b婚姻自由

c一夫一妻d计划生育

3、下列哪项禁止性规定是20xx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b)

a禁止包办、买卖婚姻b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c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d禁止重婚

4、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a)

a一律是强制性规范b一律是任意性规范

c多数是强制性规范d多数是任意性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ab)

a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

c婚姻关系d家庭关系

2、我国婚姻法为保障婚姻自由的实施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包括(abcd)

a禁止包办婚姻b禁止买卖婚姻

c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d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abd)

a宪法b行政法规

c村规民约d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4、根据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abc)情况下,才可以再行结婚

a配偶自然死亡b配偶宣告死亡

c与配偶离婚d配偶失踪

第三章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女婿与岳父母是(c)

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

2、侄子女与伯母、婶母之间的关系属于(d)

a旁系血亲b直系血亲

c旁系姻亲d直系姻亲

3、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b)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d旁系姻亲

4、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舅舅与外甥之间的亲等数是(b)

a一亲等b二亲等

c三亲等d四亲等

5、根据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小王的姑父与小王是(c)

a二亲等直系姻亲b二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直系姻亲d三亲等旁系姻亲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封建时代根据宗法制度,将亲属分为(acd)

a宗亲b血亲c外亲d妻亲

2、自然血亲包括(abcd)

a伯b叔c姑d侄

3、亲属可以基于下列原因形成(abd)

a婚姻b血缘

c同居生活d法律拟制

4、亲属身份和称谓可因(ac)而终止

a离婚b失踪

c解除收养d死亡

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

a夫妻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

d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第四章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b)

a男20周岁女18周岁

b男女均为20周岁

c男22周岁女20周岁

d男25周岁女23周岁

2、我国古代主要的婚姻形式为(b)

a掠夺婚

b聘娶婚

c宗教婚

d共诺婚

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是(b)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不到法定婚龄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4、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受理机关为(d)

a婚姻登记机关b人民检察院

c公安局d人民法院

5、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d)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

d、不能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为(abc)

a有结婚的合意

b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

d事先订立婚约

2、在我国,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abcd)

a全血缘的兄弟姐妹

b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c表兄弟姐妹

d堂兄弟姐妹

3、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abd)

a婚约可以随时解除

b婚约的订立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c婚约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d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4、我国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abc)

a买卖婚b互易婚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于)c劳役婚d赠与婚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abc)

a、女方不满20周岁,但男女双方年龄相加已满50周岁

b、双方的祖母是同胞姐妹

c、已有配偶但配偶失踪多年

d、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妹

【案例】琳琳和阳阳系表兄妹。1998年2月,在父母的撮合下,18岁的琳琳和19岁的阳阳通过开假证明领取了结婚证,开始了婚姻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日趋恶化。20xx年10月,琳琳的哥哥向法院起诉,以近亲结

婚和未达法定婚龄为理由请求确认琳琳与阳阳的婚姻无效。

(1)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能否调解促使二人言归于好、继续共同生活?如果法院做出了判决,有关当事人不服可否上诉?

(2)有权提出确认婚姻无效请求的人有哪些?琳琳的哥哥是否有权提出?

(3)琳琳的哥哥提出的两个确认无效的理由是否都能成立?

第五章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d)

a法定制b约定制

c联合制d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2、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规定为(a)

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

c或书面或口头d未作规定

3、下列(b)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

b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的财产

d婚前财产

4、20xx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xx年3月杨某与李

某结婚,20xx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a)

a杨某b杨、李二人共同财产

c李某d由法院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内容包括()

a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b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c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d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非特定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3、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以分为()

a普通财产制b非常财产制

c法定财产制d约定财产制

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a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1)婚姻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

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有时,男女双方相爱私通,也允许成婚。《晋书·贾充传》和《世说新语·惑溺》都记载了西晋时韩寿“偷香”的故事。韩寿貌美,是司空府里的小吏。司空贾充的女儿贾午自见到韩寿后,就爱上了他。韩寿从贾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恋之情,遂约期“逾墙而入”,私会贾午。贾午连皇帝赐给父亲的奇香,也偷偷当作信物赠给了情人。贾充发觉后并未大事声张,而是将女儿正式嫁给了韩寿。这段史实与后世《西厢记》情节颇近,不同的是,《西厢记》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将莺莺嫁给张生,而贾充却成全了这段姻缘。 (2)家族制度

婚姻家庭法

一、单选题 1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是(群婚制) 3哪一部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2001年婚姻法) 4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是(对偶婚制) 5哪一部婚姻法将原法规定的男20,女18提高至男22,女20周岁。(1980年婚姻法) 6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 7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8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哪一年通过的(2001年) 9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自然属性) 10哪一部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 1张某、李某于2009年5月登记婚姻之后,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3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张某遂起诉到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李某10万元转让专科的费用,应归(李某和张某)。 2中国古代主要的结婚形式是(聘娶婚) 3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因胁迫结婚的)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4自然血亲只能(因出生而产生)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 6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主体是(受胁迫的当事人) 7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8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可撤销的事由是(胁迫) 10下列子女中,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婚姻期间怀孕但于离婚后女方所生子女) 11根据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直系血亲) 12甲结婚之后,甲的父母出资为甲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该项房屋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13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旁第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1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15下列属于旁系姻亲的是(舅母) 16张某与李某为夫妻,二人约定日常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后张某因做生意亏本,欠朱某5万元钱,但朱某对张某、李某的财产约定并不知情,此时,张某欠下的5万元应(以张某、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 17甲男、乙女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04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如果甲男在婚前购置了一辆轿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是甲男的个人财产) 18关于结婚年龄表达正确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19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0根据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方法,兄弟姐妹之间是(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21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唯一的法定程序 22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法律禁止(重婚)

婚姻家庭的起源与发展

婚姻家庭的起源与发展 篇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定范围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但古今中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文件的名称上各不相同。在罗马私法中,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是亲属法的组成部分,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名称。当代大陆法系各国,主要指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其作为法典中的“亲属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其中。英美法系各国则是以判例和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名称上直接为结婚法、离婚法或夫妻关系法等。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的成文法中,以“婚律”、“户律”、“户婚律”之名把婚姻家庭规范纳入其中。我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总则

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及离婚的后果等。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主要指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及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从性质上看,可分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依据。这种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人身关系的消灭而消灭,这种财产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4、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上的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一切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5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 在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国家元首或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就中国而言,国家元首的职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来行使的。但是鲜为人知的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其作用及职能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几经反复。 ■存与废: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而只是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但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更改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对此,毛泽东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在设立国家主席一职后,毛泽东理所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并且为此发表了声明。因此,在1959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66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文革”开始后不久,国家主席刘少奇

即被打倒。在此之后,中国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并严重影响了中国一系列国际事务的处理,同时也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为在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一问题,1 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但是,出于对国家政治运作的现实考虑,中共中央内部多数人仍希望保留国家主席一职,并提出由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但是在当时那种个人迷信盛行的年代,毛泽东的决定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最终,中央政治局决定,不再提议设立国家主席。于是,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节在宪法中也被删去。 1976年9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此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七八宪法”是在对“七五宪法”进行了部分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部分篇幅有较大改动。但是,这部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态度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未设国家主席。 1978年之后,国家政治生活逐渐向正常的方向迈进。在此过程中,有关国家主席设立与否的争论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正式提出了宪法修改的任务。在此次宪法修改和意见征询过程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各抒己见,表达了自己对宪法修改工作的看法。其中,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的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国家主席;二、不设国家主席,由人大委员长或国务院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人大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在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邓小平的明确支持。但是,由于邓小平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他不会担任国家主席,因此,当时有许多人说:如果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邓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担任,所以只好不设国家主席。在此之后,国家主席的设置与否又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决断,并引起了国际、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指出:“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同时,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最终,在邓小平的坚持下,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没有再出现反复,并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此后,“八二宪法”虽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的建制,最终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了真正的确立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 1954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当时,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对此,毛泽东表示:“这两条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这里毛泽东所谓的“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专门吃饭”,其意思应该是说主席也有些实权,职权并不全是虚的。在这里,毛泽东所设想的这种国家主席制度,具有了“虚实结合”、“虚中有实”、甚至是“形虚实实”的特点。但是,在这一部宪法中,由于国家主席拥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同时又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因此,国家主席的权力在很多时候不虚反实,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权元首。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 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 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12.(5分)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而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法》),由此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虽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但经济并不是唯一因素,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受到各种各样其它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过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发展。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世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产生之际是没有婚姻家庭的,男女两性为动物本性驱使滥交,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靠采集和狩猎获得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由于单个人的力量极为有限,并不能抵御天灾人祸以及动物的袭击,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

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生产水平低,生产力不发达,这一时期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并无地位上的阶级之分,因此男女两性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生产力相对提高,生活相对稳定,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群婚制是蒙昧时期的婚姻形式。蒙昧时代,美国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1818—1881年)以生活资料生产的水平为标准划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时期。蒙昧时代是古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做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在这一时期,生产技能和劳动工具的发展都很缓慢,主要工具是石器,人们已经学会渔猎、用火,这时的重大发明是弓箭的发明和使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群婚制,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群婚制阶段又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虽然都处在蒙昧时期,生产力并未发生较大改变,但亚血缘群婚制更优于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只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结合,但并未排除兄弟姐妹间的结合,而亚血缘群婚制禁止了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合。这一制度的变迁不仅受到生产力的少许发展影响,还因为后者繁衍的后代更优质,更有利于种族的继承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坚持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以及其演进过程。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07、10多选】、【06、10单选】、【05、10单选、多选】、【04、10多选】、【03、10名词解释】、【02、10多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名词解释、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有如下三层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02年10月名词解释) 其有如下在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属性(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是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单选、多选,考查频率很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 6、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内容提要」本文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的演进论框架,然后证明,中国的改革过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前者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后者;并且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总的来看,改革经历了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的制度创新领域及外部规则逐步缩减作用范围的过程,也就是内部规则的逐步发育和强大的过程,这是中国市场化的本质。 「关键词」内部规则/外部规则/制度演进 在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投入力量最多的是对制度变迁过程本身的研究,这种研究从两条思路展开,一种是所谓政府主导论,认为通过政府来供给新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变革;另一种是所谓交易观,即制度变革是经济活动中各当事人面临获利机会而自发从事制度创新(注:两种思路的详细划分参见周业安(1999);更早一些的研究综述参见盛洪(1996)。)。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实际上都采用了林毅夫(1994)早期关于强制性变迁与诱制性变迁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然而,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型都无法完全揭示制度变迁

的全貌,前者忽略了社会成员的自发制度创新行为,因而得不到证据的支持,后者又忽视了政府可能有的积极作用。并且更重要的是,制度供求分析无法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汪丁丁,1995),要把这些看似矛盾的因素统一地理解,必须有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周业安,1998,1999),而制度演进理论也许能够满足该要求。本文将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出发,同时借鉴诺思、熊比特的演进论思想,立足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来推演中国的制度变迁 过程的基本特征和性质。 一、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一个演进理 论的初步分析框架 现有的研究用强制性和诱致性的两分法来界定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存在许多不足,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本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坚持局部均衡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越来越向新古典范式靠拢,这一点可以从众多的契约理论模型中看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交易成本和产权都是很模糊的概念,这使得经验实证方法很难运用。这些来自范式的局限性制约了理论的解释力,迫使经济学家寻求新的研究范式,其中演进经济学正逐步受到青睐。但是大多数演化模型仅仅关注技术创新引致的熊比特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2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 婚姻一直是人类切身的一个问题。它使得人组成家庭,它也使得人繁衍生息。由于一般是成年人才能生育下一代,所以婚姻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在三千年前还是三千年后,都是人摆脱幼稚,步入社会的标志。结婚后,我们要与一个从未一起生活过的人朝夕相处,而它的选择、成立而被社会承认一直能反映出当时的政治情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说,人们几千年来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是人类历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史前氏族人并无家庭观念。两性婚姻关系是群婚。后来,在农业上出现了铁农具和牛拉犁,农活变得轻松。逐渐的,氏族集体劳动被个体家庭劳动所替代。原始社会末期,家庭的雏形出现了。那时,是男性进入女性的家里组建家庭,没有女性的家庭,氏族会分配女性过去。 随着小农经济的发展,以土地私有制为开始的各种私有制建立。男性地位得到提升并超过女性。家庭产生了,婚姻中的家长制时代到来了。 《礼记·昏义》中对婚姻是这样定义的:“昏礼者,将和两姓之好,以上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皆主人筵几于庙,而迎于门外,入,揖让于庙,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男家。其目的是祭祀先祖、生子立嗣、得到内助。结婚既是以生子立嗣以祭祀祖宗为目的,故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无关,是与两姓家族相关,所以在古代包办婚姻成立过程中,父系尤其是父亲具有绝对的权威。休弃无子的妻子是合理合法的事,男子与一群女子保持性关系以“开枝散叶”成为了上至统治阶级、下至平民百姓的通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婚姻制是“一夫一妻”制,只有妻子被承认为是男方家的人,能入族谱,妾不是男方家的人,甚至她们的孩子都不承认她们的具有母亲的身份。从这一点,我们不难说,封建社会阶级统治十分的森严无情。 古代的婚姻是怎样成立的呢?包办婚姻分为求亲和招婿两种。因篇幅题材限制,第二种不予展开。书云“男方求婚,女家应允,男家继以下聘,婚约便定”。包办婚姻中的每一步,媒人皆按父母之令通而行事,男女婚嫁,必从父母之令,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子女在面对父母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古代的自然经济并不发达,它使得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非常高,子女的幼年甚至一生都被局限在家里,一切向父母学习,父母完全塑造了孩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子女被家长奴化,这就是包办婚姻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孔雀东南飞》里,焦仲卿与其妻因其母的反对被拆散,最后双双自尽体现出了包办婚姻的罪恶。 古代重男轻女,道德对夫妻双方赋予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夫妻虽为一体,都是家族的所有物,但只有男性有继承和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女性最多只有管理权。男子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

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

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含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中亲属含义 篇一: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 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在生产的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教育职能 3.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1)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 (2)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 订婚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男与婚约女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婚姻的种类有二:一是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二是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3)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 有很重要的地位。一家之中,家父为自权人;处于家父权之

下的家庭成员为他权人,他(她)们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 (4)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亲属的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处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三是处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 4.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①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②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③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5.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①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②被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③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④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⑤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6.1950《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①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一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篇一: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过后,中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代。1840年前后,中国的教育主体还是传统的封建教育,但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几种新教育,一是地主阶级内部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鸦片战争后,清朝已成为一个衰落的封建帝国,教育仍然沿用旧制,日益空疏腐败,社会矛盾不断加深,主要表现在:1、科举制度腐败。清末科举流弊百出。“四书”中可以出的题目大多出尽,考试严格规定文章必以八股为体裁,书写字体必用小楷。 2、官学名存实亡,私学教育空疏腐化 3、实行思想钳制,大兴文字狱。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清朝政府极端顽固守旧,闭关自守,对知识分子实行高压政策,进行思想钳制,不允许有任何新思想产生。这种教育满足不了时代的需求,抵御不了外国的侵略,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代表人物是林则徐、龚

自珍、魏源等。 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 (一)洋务运动时期创办的新式学堂 以龚自珍、魏源等启蒙思想为先声,以洋务教育为标志,中国近代教育开始起步并出现了以教会学校和洋务学堂为 代表的新式学堂。虽然后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期这些新式学堂表现出来了不同特点,但毕竟使中国教育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除了举办洋务学堂以外,洋务派还开了官派留学教育的先河,19世纪70年代留学教育开始起步,以后 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批评中国传统的教育制度,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清政府终于在1902年和1904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制度——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除了政府国人主动学习国外思想教育外,外国人也在向中国输入西方文化,并开始在中国建立新式学堂。早在鸦片战争前,西方科学文化便随着传教士的脚步,悄然渗入中国大陆,当时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等人,开始传播自然科学和技术,逐渐地把西方数学、天文学、医学、地理学等科学介绍到中国。这时西方文化的渗入并不具侵略的性质,并不危及天朝帝国的尊严,也没有替代中国传统文化的危险,故自皇帝至一般士大夫皆能接受。并且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虽然没有直

近现代婚姻制度变迁

《中国近现代社会史》课程论文 姓名:赵凤秋班级:08级工程管理三班学号:08010944 浅谈近现代婚姻观和婚姻制度的变迁 中国近现代社会百余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没有被遗漏。从得得社会环境,到家庭生活,从社会习俗到服饰饮食,从妇女解放到婚丧礼仪,从高等教育到交通每一个社会层面都发生着不同以往的新变化。同样,作为组建社会基本组织的——家庭的重要前提,婚姻制度也在经历巨大的变迁。 我试图从这百余年的历史中,找寻出婚姻制度的变迁和人们婚姻观的变化,必然的这些工作要仰仗于许多的文献,包括学术文章,文艺作品,法律法规的条文等等,结合自己的理解于是形成现在的文章。当然由于我视野的局限性以及学识水平所限,文章只是很粗浅的谈了一些表面的,略显片面的现象,还请谅解。此处,需要指出,当前的学术研究以城市生活为主,我的文章也只对城市的婚姻状况做介绍。 一、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 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 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 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 二、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 ——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 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 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 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