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分配结果表

31市医疗急救中心10

32市眼病防治所1

33市口腔病防治院1

34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 1.5

35市卫生监督所 3.5

36市卫生局78合计7601.0

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专项管理文件

关于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财政部、

卫生部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6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加强疾病防治、妇幼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财政部、卫生部研究核定了2012年度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卫生专项”)及资金额度,以支持各地开展工作。为切实落实本市2012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的实施,我局组织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上海市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表》和《2012年公共卫生专项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表》(项目实施方案另行下发)。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2年,卫生部、财政部核定的本市公共卫生专项项目资金共计11586万元,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803万元,农村妇女两癌检查48万元,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4万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2万元,扩大国家免疫规划2161万元,艾滋病防治1909万元,结核病防治426万元,其他重大传染病防治1132万元,地方病防治48万元,慢性病防治323万元,精神疾病防治167万元,疟疾防控140万元,妇幼卫生监测163万元,公共卫生考核109万元,健康素养促进行动151万元。其中,公共卫生考核项目是2012年新增项目,旨在规范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

二、各区县卫生局、各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继续按照《关于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卫生部、财政部公共卫生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92号)工作要求,在总结评估2011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将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运用到2012年公共卫生专项工作中,确保2012年项目按时优质推进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做好对辖区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管理和项目评价、考核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公共卫生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来源的公共卫生资金;各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与指导支持作用,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各区县、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推进实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考核和质量控制;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市、区县卫生局领导下,在市、区县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技术管理下,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并细化项目目标,明确时间进度,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完善项目责任制,全面落实完成项目任务与要求。

各区县卫生局、各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沪卫规财〔2011〕36号)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快资金拨付与执行,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各区县卫生局、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专项项目实施情况的数据整理、分析与报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

各区县卫生局应将日常管理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对辖区公共卫生专项项目实施情况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价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在每年的7月和次年1月中旬前分别完成项目实施情况的年中小结和年度总结,及相应的督导和考核报告,并报送市卫生局及相关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

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组织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加强业务考核,指导区县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完成区县项目实施情况的年中小结和年终总结及业务考核,并于每年8月和次年2月初汇总后,将总结和考核报告报送市卫生局。

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定期开展项目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将与区县和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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