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课程论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姓名:朱丽叶

学号:5121509142

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

完成日期:2014年6月13日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共处于宪法之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的,它是独立存在的。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它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公共利益,独立,社会生活,意义

引言

我国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缓慢发展起来的,1989年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原因。行政法能够在新中国成长起来,说明它对于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绪论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补救,因此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效力只限于相应的行政区域内。

5、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它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数量多、适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首位。

6、国际条约

该表现形式相对较少,但是地位较高。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又称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法治)的核心要素,其基本涵义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依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等都非常重视程序正当原则。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主管随意性很强,应该借鉴先进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程序原则,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将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行政主体的裁量范围越来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自由领域,法律规范无法从实体上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程序的规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程序正当原则中,重要的是落实各项程序制度的建设。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当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从广义上说,包括行政权公正行使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涵义在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待或偏见的因素。其具体表现为立法上应公正地分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平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问题。一方面,它要求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平等;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有义务保证行政相对人之间平等权利的实现,不得歧视。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虽性行政活动。具体表现为: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以及比例原则。

诚信原则。诚信是国家的一种道德义务。行政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制约政府自己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人民的本意。各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法(即自己承诺而产生的契约)必须严格认真的遵守。

高效原则。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高效便民。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三)我国行政法的总体特征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

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定义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2、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律体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第五,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第六,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第七,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第八,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4、法律体系的子系统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等。

民商法主要包括:民法、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市场经济主体、期货、债券、证券、海商、票据、保险、租赁等。

行政法主要包括:民政、司法、公安、人事、外交外事、公务员制度、监察、档案、民族事务、宗教、侨务、纪检、港澳事务、台湾事务、科技、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广播电影电视、医药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气象、地震与地

质灾害、海关、测绘等。

刑法主要包括: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刑罚、减刑、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妨害婚姻家庭罪、犯罪和刑事责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数罪并罚、量刑、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假释、自首、危害国防利益罪、缓刑等。

经济法主要包括:金融、税收、工商管理、标准化计量、资源与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商贸物资仓储、基本建设、邮政电讯、计划投资、对外贸易、物价管理、质量管理、市场中介机构、能源与能源工业、工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统计、农牧业、财政等。

社会保障法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仲裁、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海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民事诉讼、告诉申诉等。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二)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1)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现状

现代行政法的诞生,推动了各国法学家对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探讨。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按照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的说法,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指“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都在于“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作为现代法治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强调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考量。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

“从形式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行政法虽然以宪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应该是宪法的法律形式的简单扩展和延伸”,“行政法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形式意义的部门法”。(张明杰、莫纪宏:《行政法的新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立法的走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7页。)已故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生前曾指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杨海坤教授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指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说,除了从属关系、部分重合关系以外,行政法对宪法还有补充、发展关系。(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90页。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对宪法自身的发展也起到了补充、完善和推动作用。就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和范围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是相通的。两者都涉及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制约问题,均被视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的发展必然会对宪法产生直接与间接的影响。中外行政法治的实践都有很多极好的例证。如同其他事物一样,这种影响也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所以说,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行政法虽然位列宪法之下,但也不是纯属于宪法的。行政法的制定依据宪法,并从宪法中独立出来,解决独立的问题。

(2)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总结

行政法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宪法文本的实施程度,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比例关系。行政法不仅在制度层面上是宪法的具体化,而且在价值层面上也酣畅淋漓地表达了对宪政理想的追求,从而成为宪政精神的充分展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则是“动态的宪法”、“具体化了的宪法”。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行政法的深入发展推动着宪法的更新与改造,是宪法修改的重要源泉。

2、行政法的地位探讨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宪法典中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宪法的高地位决定了行政法的地位也是极高的。

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

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以及其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首先,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宪法提供规范;而民法、刑法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是不能和行政法相提并论的。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刑法等是一样的,是独立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之一,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不是杂乱的法律规范,也不是仅仅由几个法律规范堆积在一起的单个制度,它是经过总结规范后的法律体系的统一整体,是不依附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也不会涵盖其他普通法律部门。

三、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包括:国民经济管理、文化教育管理、军事管理、司法管理、民政管理、外交事务等各个方面。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惑,对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现实挑战。健全行政管理法规和日常工作制度。降低行政成本,必须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管理法规,使一切行政活动都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程序。

行政管理具有法制性,行政法的存在,可以在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力的同时,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制约,还可以在其行使权力时进行保障。行政法的存在,就像一个纲领、依据、规范,引导着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更加合理、高效。

(二)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是重塑政府职能的最有效手段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具有公共性、法定性、执行性、强制性、动态性和扩张性。实现政府职能的主要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

行政法的高地位确定了它的手段是及其有效的。公民认可行政法的严肃性、合理性及其可行性。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行政法所起的作用将是最大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是重塑政府职能最有效的手段。

(四)维护社会秩序及行政管理秩序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

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五)监督行政主体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六)推进宪法的发展

经过上述讨论可以发现,行政法的发展可以补充和发展宪法,行政法的深入发展推动着宪法的更新与改造,是宪法修改的重要源泉。

四、结论

本文以行政法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其相关概念的研究以及与相关对象的对比讨论总结出行政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等构成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是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地位极高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对于维护、保护和监督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曹斐,中国古代行政法起源探析,[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 车云台,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学位论文],定西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

3 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4 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

5 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6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22-23)

7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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