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一、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原则

1、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合同制员工。满编、超编单位不得聘用合同制员工。

2、学院各部门需聘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合同制员工,应由人事处公开招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工期限及双方权责。

3、人事处负责全院合同制员工的编制调控和审批,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4、后勤集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由后勤集团依据学院与后勤的合同处理。

二、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基本条件

年龄为18至45周岁,个别特殊工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思想品行良好,能胜任岗位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近期查环查孕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驻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4、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5、毕业证和应聘岗位的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6、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交由人事处核对。

四、聘用合同制员工的程序

1、需聘用合同制员工的部门,要事先向人事处递交用工请示,经核准后,由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

2、人事处组织用工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及录用人员名单。

4、人事处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合同制员工福利待遇

合同制员工的福利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社会保险三部分构成。(一)工资标准

1、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2、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3、校卫队员岗位工资标准

4、保卫人员夜班补贴6元/天/人;医护人员夜班补贴10元/天/人。

5、学历及职称补贴另计。

6、合同制员工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增加工资40元,十年后每年增加20元。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在我院工作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二)节日慰问金

凡在我院工作半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每人每年1000元的节日慰问金,其中“五一”劳动节200元,教师节300元,年终500元。连续工作不满半年的,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三)社会保险

合同制员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学院部分由学院直接上缴社保局,个人部分由学院代扣代缴。

六、合同制员工的聘用时间

合同制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者,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由双方协商。

七、工资管理及发放办法

1、学院合同制员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

2、具有学历(属国民教育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学历经有关部门审查,专业技术职称经我院人事处确认,符合岗位需要的,每月发给学历或职称补贴(二者选一),标准是:专科学历100元,研究生及本科学历200元;初级职称(含高级技工)270元,中级职称370元。

3、合同制员工的社会保险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负责代缴个人部分,财务部门从月工资中扣减。

4、缺勤者,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月工资。

5、财务处根据人事处制作填报的工资发放表通过银行存折发到合同制员工个人。

八、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1、合同制员工必须参加全院的考勤抄报和年终考核。

2、工作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合同制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天或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4、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值班)的,用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加班一天补休一天,值班一天补休半天。

5、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的,发工资全额;未安排工作的,只发给基本工资。寒暑假期间需安排合同制员工上班的部门,应在放假前将用工名单和安排日程表报送人事处备案,未经备案,不予承认。

6、合同制员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因工死亡者、因工负伤者,抢救及医疗期间的费用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待遇执行。

7、不履行岗位职责、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违反纪律的,予以辞退或者除名,如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物的,按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

8、合同制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经学院卫生所或其他县以上医院诊断,凭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只发基本工资;超过两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给予辞退处理。

9、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领导审批。半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十五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请假期间的岗位及学历(或职称)补贴停发。

10、凡无故超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每旷工一天扣100元;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者,扣发旷工当月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11、合同制员工的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12、合同制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由院计生办统一管理。

13、合同制员工续聘时,应持有我院计生办提供的关于在院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14、合同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管理细则由用工部门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用工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政治或业务学习,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适当的短期岗位培训。

16、用工部门如因工作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合同制员工的,先报送人事处审批,并提前十五天通知合同制员工本人。合同制员工本人需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用工部门申请,由用工部门报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合同制员工本人除赔偿学院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辞退。

17、未经学院人事处批准,私自使用合同制员工的部门,由该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是本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 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所有本公司员工均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

书之日起须在六十天内自找单位调离,逾期将按自动解除 劳动关系处理。 第五条经本公司批准借调到外单位的人员,也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基本情况决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固定期限、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三种。由于公司初创,所有员工均为公司第一批新 员工,所以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短期劳动合同,即不 超过三年。 第八条所有员工均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今后新调入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以下情形适用短期固定期限合同: (一)003年7月1日后调入公司的员工或招收的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三年; (二)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 第十条待岗人员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2003年7月1日以前调入或招收的不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 遇规定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为规范医院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医院合同制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医院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二院院字〔2007〕3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和山东大学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合同制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以下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据实发放。 一、试用期待遇 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试用期月基本工资760元。 二、聘用期待遇 医院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试用期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聘用期待遇。 (一)专业技术岗位 1.工资待遇 医院聘用的专业技术(护理、医技、药剂)人员试用期满,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和院领导共同商定。 2.奖金待遇 实行成本核算的科室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奖金待遇。科室在发放奖金时可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和聘用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制定本科室的奖金分配办法。医院财务部门在计算发放奖金总人数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制人员按的系数计入科室人员总数,以后每满一年增加的系数(最高系数到为止)。 3.取得后学历聘用制人员的增资办法: 通过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后,从取得后学历的下月起工资标准增加50元。 (二)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 医院聘用的在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和技术等级执行800—1200元的工资标准,特殊岗位工资标准另行制定;计财部、挂号室等窗口服务人员执行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标准。具体岗位职数、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商定,上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组成。 公司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本件、《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绩效考核规定、薪酬福利规定及内部通知、文件、调函均视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公司返聘的均应订立《返聘协议》。未签定劳动合同及劳务协议的,不得录用为公司员工。 (二)、新员工入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他人代签为无效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年限。 (一)、管理、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期限为5年,违约金为5万元。首次签订试用期为2个月(毕业大学生试用期为3个月)。 (二)、一线技术工人、保安、驾驶员、保洁员、炊事员、水电工、修理工等工种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期限为3年,违约金为5000元。首次签订试用期为1个月。 (三)、对于喷漆(塑)等特殊工种,入职时需向公司提交本人职业健康证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违约金为5000元。首次签订试用期为1个月。该岗连续工作期限不得超过6年,超过6年的,必须转岗任用。 (四)、退休返聘协议签订年限为1年,协议违约金为1万元,无试用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员工本人也可另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司规定期限。按公司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算工龄,未按公司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予计算工龄。 (六)、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超出员工法定退休时间,应以该员工法定退休时间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时间;因公司发展需要的,可另行签订《返聘协议》。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要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要如实说明。 第五条新招用的员工须出具其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确实无法出具,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六条新入职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20 个工作内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 年期合同;对于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主任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签订2-3 年期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包括在***的连续工作时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新招用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可根据岗位差异,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招用人员直接参与到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其以下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最新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是本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 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所有本公司员工均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 书之日起须在六十天内自找单位调离,逾期将按自动解除 劳动关系处理。 第五条经本公司批准借调到外单位的人员,也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基本情况决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固定期限、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三种。由于公司初创,所有员工均为公司第一批新 员工,所以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短期劳动合同,即不 超过三年。 第八条所有员工均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今后新调入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以下情形适用短期固定期限合同: (一)003年7月1日后调入公司的员工或招收的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三年; (二)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 第十条待岗人员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2003年7月1日以前调入或招收的不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 (一)公司中层(含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合同期限为十年;(二)招收录用的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七年; (三)部门经理和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合同期限为八年,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录入C6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 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条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 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 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 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第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白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四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作对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险转移等离职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 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 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年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收(聘)、录用人员时,从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办理招收(聘)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发[1986]第77号 1986年7月12日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 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 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 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 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 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 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 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 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 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说明〗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 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 元。 培训赔偿〗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考核制度。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院政工科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协助政工科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其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聘用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聘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对聘用人员因公负伤、死亡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聘用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按本院《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的30%;事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年绩效工资的50%;事假在10天以上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全年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时进行,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鉴定。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四、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作风和表现、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 院 淮信院〔2014〕1号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 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 劳动合同制管理,临时聘用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协议》; 2.公司劳动合同及《临时聘用协议》以国家《劳动法》和地方相关法 规条例为依据,双方如有另行约定的款项,以双方约定的各项规定为准,本手册及《临时聘用协议》未提及事项均遵照上述各项法规执行。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固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岗位等级为部门经理 以上副总经理以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特殊人才特殊岗位可采用 非固定期限。 4.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和解除 (1)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 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 任何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5)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支付违约金;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违约金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未履行合同年限,工作未满12个月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制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合同制人员,是院内任何部门、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制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职退休职工。 第二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招聘人数占用科室人员编制设置。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环境保洁、绿化等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原则不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四条合同制人员工作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人事科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六条人事科负责核定全院合同制人员的名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

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组织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合同制人员基本资料;审核合同制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办理合同制人员“五险”及办理“五险”转移手续;代收、代缴合同制人员保险基金。 第八条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协助医院计生小组,检查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证明的年审;除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外各员工科室还要具体负责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事科反馈合同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 第九条招用合同制人员必须贯彻执行XX县人事局、卫生局《XX 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苍卫发【2006】2号)、《XX 县卫生系统护士临时工招聘办法》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合同制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本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第十一条行使合同制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技术性岗位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和通过招收、调动、分配等渠道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取消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企业内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等身份界限,由用人单位对各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九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条用人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一条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合同,与委任、聘用该法定代表人的上级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关于公司员工转公司合同制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员工合同制管理办法(草案) 公司各部门: 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为了尊重人才,稳定公司人员,解决员工就业择业,定岗后无后顾之忧,特制订此办法: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形式分为公司合同制和劳务派遣类人员管理。公司合同制主要是解决来公司时间较长并热爱和熟悉公司物流业务的骨干人员,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实行分批解决的办法。 一、公司合同制管理 (一)此次公司员工转公司合同制,分四批进行: 第一批:2012年3月中旬左右解决原遗留未解决的人员合同签署工作(公司缴纳三金,签过合同,未经班子会确认的员工)。 第二批:2012年5月下旬筛选在公司工作3周年以上的;表现优秀由部门推荐,连续二年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的(含集团先进),或获得集团以上奖项表彰的员工纳入公司合同制管理范畴。 第三批:2012年8月下旬筛选在公司工作2周年以上的;工作表现优秀且由部门推荐,能够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关键工作岗位员工纳入公司合同制管理人

员范畴。 第四批:2012年12月下旬筛选在公司工作1周年以上的能够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员工纳入公司合同制管理人员范畴。 (二)转合同制后享受待遇 转公司合同制后,薪酬待遇结合集团薪酬方案套改。工龄工资实行每年10元发放。 合同制员工可按规定由单位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司部分由公司直接上缴社保局,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合同制员工享受午餐补助、能源补助、独生子女补助、卫生费(仅限女职工)等补助,过节福利、职工培训等福利。 转为公司合同制的员工采取行政管理类和一线业务类两类薪酬考核管理办法。(行政管理类薪酬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助,一线业务类薪酬构成:基本工资+业务提成(业务考核工资)) (三)管理权限归属 1.合同制职工管理 合同职工管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签订劳动合同。各部门不得私自聘用合同制员工。 2.离职管理 合同制员工本人需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必须提前60天向

京东集团新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京东集团 公司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XX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身份证(内地)□身份证(港澳)□护照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 _____________ 关系 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 A、有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 年月_______ 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 日。本 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应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 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对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 年_____ 月____ 日起。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_ 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 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甲方以完成: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任务及是否很好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团队合作精神综合考核为是否通过试用期的标准。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 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和 权限,参看甲方内务系统中对岗位职责的说明。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 制实施细则

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是本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壹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所有本公司员工均须和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须于六十天内自找单位调离,逾期将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

理。 第五条经本公司批准借调到外单位的人员,也须和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基本情况决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固定期限、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三种。由于公司初创,所有员工均为公司第壹批新员工,所 以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短期劳动合同,即不超过三年。第八条所有员工均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今后新调入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以下情形适用短期固定期限合同: (壹)003年7月1日后调入公司的员工或招收的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三年; (二)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 第十条待岗人员合同期限为壹年。 第十一条2003年7月1日以前调入或招收的不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 (壹)公司中层(含中层副职)之上管理人员,合同期限为十年; (二)招收录用的硕士学位之上(含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用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勤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非代理制的银保、团险、电销等业务系列外勤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各系列的《基本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与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所述的“人力资源部”,具体指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二级机构的人事行政部。其中: (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辅导、提升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的法律意识和用工技能; 3.指导并监督各级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 4.负责总公司员工、二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及委派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分公司及下属机构人事行政部是本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并对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负责; 2.负责本机构人员(除上述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外)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要求 第四条定义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将会通过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规定。 本办法中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公司标准版本的劳动合同,还包括各种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以及《保密合同》、《资产管理安全责任书》、《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信息资产安全管理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等合同附件。 非代理制的银保、团险、电销等业务系列外勤员工适用的《基本法》应作为附件写入劳动合同。 第五条合同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合同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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