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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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心得

公司法在本学期第十周才开课,虽然开课比较晚,而且课时也并不多,但公司法的独特魅力已经深深的感染了我。从身边的事寻找公司的存在,用案例结合法条的讲解的方式,使得公司法跳出了书本,走向生活。一方面公司法在无形中影响我们的生活,从身边的公司着眼理解起来很形象,体现了公司的灵活多样。另一方面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占据一席之地,在经济社会特别是公司的发展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下面我谈谈学公司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先从学习方式谈谈公司法。

刚开始学习的时候,由于担心自己会在听课的时候走神,我就尝试着把自己定位在一个即将创办公司的企业者的身份,把课堂作为我创业之前的培训课,把老师当做一位大企业的董事长来传授经验,特别是这样虚拟个情境并不难。我不断告诉自己必须认认真真学习,说不定以后自己办企业用的到。这样转变了以前被动的学习态度,我对公司法用一个新的接触方式,感觉不仅增加了自己对这门法律的兴趣,更是学到了很实用的知识。现在我会很自信的说,如果让我创办个公司。最起码我会让这个公司在理论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操作尚缺乏的。

二从学习知识的角度谈谈公司法。

学习公司法之前,我觉得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有足够资金、足够的人才,在经过一个登记就可以创立公司,没想到公司从有到无都有规定,整个过程中涉及的大小事务都在公司法中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新公司法更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记得老师在讲公司的成立和合并的时候,分析公司就是“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用文言文使枯燥的法律也生动不少;在讲到公司的设立的时候,把校门口的哈尔滨饺子馆作为案例进行剖析,既生动又记忆深刻;在讲到上市公司的时候,结合现在新东方在美国上市的情况介绍了上市的条件,不仅关注身边的小公司,更放眼于全球的公司。

还有就是对公司及公司法的认识由浅到深,具体案例到抽象理论,把分散的知识点逐渐在脑海中串联成一个整体的动态过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具有两大特征,一个是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另一个是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还有公司的特殊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存续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在学习中重点关注的制度。

三从新公司法的转变上谈谈公司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解决公司诉讼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重大问题与现实问题,诸如公司设立制度、一人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权保护制度、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等;修改、完善了很多亟待明确和可操作的内容,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内容和国际通行规则、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新公司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鼓励创业投资。新公司法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这有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投资创业。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其有所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最大进步。

(二)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加大对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力度。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损害股东利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三)放松管制、鼓励公司自治。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了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公司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公司自己的事情。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至少有八个条款都是放给公司自己来决定的。如自然人股东继承人可否继承股权、转让出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表决权的行使、红利的分配、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和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等。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红利的时候也允许实现章程的自治;

(四)公司法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新公司法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有:欠缺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债权出资规定得过于简陋;对股东利益保护仍有欠缺;忽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些条款可操作性差,规定不全面等等。尽管新公司法还有种种不足之处,但新公司法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使其成为我国公司法发展沿革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尤其是立法理念的重大变革不仅使这次立法活动获得成功,而且为下一次的公司法修改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从实际运用上谈谈公司法。

公司法并不是一部装饰点缀的法律,而是真正的规范公司活动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如果公司在活动中缺少了公司法的限制和保护,恐怕整个经济市场会引起一段混乱。况且即使有公司法的规定,我们都不能避免像金融危机、市场泡沫的产生,缺少公司法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可见公司法在公司及经济领域的地位的重要性。学习公司法的意义重大如下:

(一)《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是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和上市融资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建立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法》公布实施多年以来,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上市起到了积极作用。两法的修订,总结和吸收了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建设的经验、教训,广泛借鉴了国内外立法的成熟做法,进一步贴近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提供了更为科学的行为规范,为解决我国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成为推进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的新动力。

(二)《公司法》是中央企业深化公司制改革的指南,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基本依据。推进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改制上市等多种渠道广泛筹集发展资金,是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公司法》的修订,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减少了公司设立成本;强化和规范了股东权的行使和保护;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特别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划分,明确了公司机关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的修订为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实现股份上市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南,必将加快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

(三)贯彻实施《公司法》是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依法治企的重要保证。《公司法》的修订为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公司法》的新规定、新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原有规定,更加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中央企业通过学习了解两法的具体规定,不仅可以明确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更能够准确把握具体操作规范,提高改革和发展的水平和力度。同时,中央企业在进行公司化改制以及股份上市等重要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只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办事,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总之,公司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需要我们用心去体会他的魅力,慢慢在法条中找寻立

法者的立法意图。学习公司法是为了学以致用,将静止的法律法规实际的运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去,我们可以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分析,活学活用,达到真正掌握的程度。我们学习公司法不是要被知识牵着鼻子走,而要做知识的主人,让知识为我们服务,一方面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公司法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我们学习的资料也是很好的。在学习中要善于思考,提出问题,更好的发挥市场作用,加上公司法的规定,使我们的公司可以蓬勃发展。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在某某某企业工作,经济学的知识对我的工作极大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我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我的工作也得到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经济 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它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协调了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等。 我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学习经济法最大的体会是使自己懂得了在以后和生活和工作中好好利用各种法律来好好为企业工作,也使自己少犯或者不犯错误。通过经 济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也知道怎 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 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 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 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 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就学习经济法中几点启发较大的法律条款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对我个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最大 知识产权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内容是指民事权利主题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对我以后更加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依据,会对自己的劳动 成果给予积极的保护,被侵犯的时候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从主体上看具有平等性,隶属性。从内容上 看具有补偿性社会性,从性质上看设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 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按劳动分配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劳 动者民主管理原则。劳动法从法律角度保护了一个公民的劳动权利,我们不仅享 有劳动的权利,也享有分享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当自己劳动的权利和老公成果 被侵犯时,可是运用法律来保护。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消 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而作为个人,我们在社会上扮演最频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费者。因此,不管是从个人还是 社会角度出发,我们都很有必要去学习和了解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权

3宜宾自考《公司法》的历年真题案例分析

41.王生与李青、张林于2000年9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2000年、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理由如何? 1)法院支持王生要求公司提供2000年、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庭审中,华文公司只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不能视为公司完全履行了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法院支持的理由是:股东享有知情权。 (2)不支持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的请求。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 4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l)D、E不能撤股。因为,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撤股将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侵害公司财产。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2)A、B、C、F、C不能转让股份。因为,董事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份。 (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3)第一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第二免于清算,与他公司合并成立一新公司,建立新董事会 39.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董事,丙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丁为公司监事。2006年5月丁发现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于是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问题 (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如何召集?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该会议该由谁主持?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由于该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所以.经乙、丙等二位董事一致同意,可推举己或丙中的任何一位董事履行主持会议的职责。 40.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学习公司法的感想和心得体会

学习公司法的感想和心得体会导语: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关于学习公司法的感想和心得体会,欢迎小伙伴们参考阅读。 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

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 心得体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4554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Experience of learning company law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一) 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xxx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xxx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xx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xx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公司法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深圳某实业公司(甲)和中国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1998年4月15日,双方对未付货款部分,签订了对帐单,总计乙尚欠甲约60万。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应诉。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自己未发生效力;(2)有关仲裁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1)双方所订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签字和加盖的供方合同专用章,需方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签字。而1993年签订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需方签字人程某的公开身份是乙商场部经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由程某操办。(3)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供方加盖了公司印章,而需方仅加盖了属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轻工经营部的印章。 仲裁机关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法、仲裁法和公司的适用。这里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讨论。 第一、商场的部门经理有无对外的代表权。一般而言,商场的部门经理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商场对外活动。但从交易安全着眼,未经授权,商场的部门经理无权代表本公司活动。 第二、无权代表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公司签字、盖章,而程某仅为公司下属商场的部门经理,相对人应当知道其直接代表公司已经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应属瑕疵行为。不过,由于商场与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应该认定合同对商场有约束力。 其三、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原理,乙对其下属商场的合同责任应予承担。同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第23条案例评析1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公司的设立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设立从有关企业或个人为设立新企业做准备工作起直到主管机

学习企业治理制度心得体会

学习企业治理制度心得体会 近期,陕钢集团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学《公司法》、《合同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九个公司治理制度的活动。我利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深入了解,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学习公司的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守公司制度的自觉性。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业务应当遵循的标准和程序的总和,也是检查和纠正一切违规问题的依据。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规章制度,否则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所以,我们每个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切以规章制度为标准来要求自己。 二、注重工作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注重细节,首先要把日常工作制度化、流程化,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工作才有指导,有方向。其次,就是在制度的指导下,抓好每一个细节。对财务工作来说就是每个凭证、每个工作细节都要处理好,每笔业务都要清晰掌握来龙去脉,每个科目都要管理到位,每月底都要及时与业务部门去沟通对账。对办公室行政人员来说,就是要掌握好每一项采购及销售动态,衔接好公司每个部门,处理好每一项行政事务。 三、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知识,有了这些管理控制文件,一方面指导规范我们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工作的依据。例如,绩效考

核制度是改善和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一项重要制度;财务工作是与钱、财、物紧密相联,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公私分明,以国有资本利益重于一切为原则。作为财务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要洁身自好,严于律己,遵纪守法, 要保持定力,忠诚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必须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的会计要求,依法依规办事,同时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与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夏迎春)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我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通过学习第一、二章了解了许多公司法方面的知识,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公司法 英文名称:Company Law 课程编号:LAW042950 课程类别:学科方向课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时间:第四学期 总学时: 48 总学分:3 预修课程:法理学LAW040541,民法ILAW040812,民法ⅡLAW040811 制定(修订)人:徐磊 制定(修订)单位:文法学院法学教研室 制定(修订)时间:2015年10月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公司法》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学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促使学生确立法律职业思维习惯与敬业精神、形成专业的思维方式与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掌握公司法务实践的法律依据与法律适用并拥有与他人合作、交流和资源组合的能力。 公司法课程是关于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课程,主要讲授公司基本概念、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成立、变更、撤消或终止、各种形式的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设置、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法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公司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具体规定。 4.学会运用公司法理论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践案件中的问题。

三、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说(4学时)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分类(2学时)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一般分类;3.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2学时) 1.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2.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10学时) 第一节股东概说(2学时) 1.股东的概念与分类;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3.股东资格的认定;4.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股东权概说(2学时) 1.股东权的概念;2.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3.股权的特征;4.股东权的分类。 第三节主要股东权利分析(6学时) 1.股东的财产权;2.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3.股东表决权;4.股东的诉讼权;5.股东的知情权;6.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7.股东提案权;8.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2学时) 1.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2.各种资本制度分析;3.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资本三原则(6学时) 1.资本三原则概述;2.资本维持原则。 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说(2学时) 第二节股东会(1学时) 1.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2.股东(大)会的召集;3.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2学时) 1.董事的概念、资格与种类;2.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董事会;4.经理的职权与活动。 第四节监事会(1学时)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范文一】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 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 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 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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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范文二】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一、讨论问题: 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形经常发生。改变的要紧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给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益”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然而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 假如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然而,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依照具体情形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你认为呢? 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确实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立即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然而,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明白得。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现在章程具有对世效力。这种观点隐含着如此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明白公司章程的内容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通过了半个学期的公司法要义课程的学习,我认为对于公司法,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并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认识。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真的是非常的必要。学习的目的不过是从中感悟一些道理,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觉的考虑有关利用法律问题。要知道什么样的法坚决不能违;也要知道如果违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违的问题 在我看来,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法案例教学

{序一} 沈德咏*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现代公司企业法律制度也与时俱进、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下,公司无疑是经济发展最为主要的推动力量。正是由于大大小小各类公司主体从生产、服务到贸易领域日益不懈的追求与创新,才有了当今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才有了社会财富之积累与文明之发达。作为规范公司设立与治理的公司法,无疑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部门法律。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公司法律的精神还不是十分的了解,对于公司法律的运用依然还有陌生的感觉,进一步加强公司法的学习与运用,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正确处理经济纷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企业的纠纷日益增多,公司诉讼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施行的基础上,已经先后制订了三部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而且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也正在草拟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博士生导师。

之中。针对一部法律出台如此密集的司法解释并不多见,这也足可看出公司法律制度的复杂与深奥。尽管如此,公司诉讼遇到的新问题依然繁多,处理难度依然很大,相关法律依据依然缺乏,对于公司诉讼的研究显然亟待加强。 政平同志有着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并长期以审判专家的视角从事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其关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著作已经十分丰厚,这本《公司法案例教学》更是其十余年来公司法研究最为重要的成果,凝结了其无数的心血、汗水及聪明才智。这本著作囊括改革开放三十年余来司法实践遇到过的各类主要公司诉讼法律问题,纵横国内外、旁征博引,跨越历史与现代、游刃有余,足以让人学以解惑、学以明理、学以致用。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本公司法案例教学的典范教材,是一本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运用相结合的最佳读本,是值得广大法官、律师、法律院校师生、公司企业高管与法律顾问等研习参考的力作好书。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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