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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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授权委托书控告人:公司住址:电话:被控告人: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z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报案请求: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xx、zxx涉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事实经过控告人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向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用塔吊等设备,约定租金按季度对账、结算。201x年x月,被控告人xx与zxx用私刻的xx公司公章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zxx冒充xx公司工作人员到我公司对账、结算收款。201x年x月x日,二人凭上述伪造的材料到控告人处骗走了我公司欠xx公司的设备租赁费xx-xx元。为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特向贵局提出刑事控告,请求立案查处。

二、本案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YXX、ZXX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YXX与ZXX骗取了我公司的财物。

(3)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控告人认为,本案中YXX、ZXX 通过伪造XX公司印章及委托授权书、对账单等材料到我公司骗取了人民币XXXX元的行为是典型的犯罪行为,叶海清、ZXX的行为已明显触犯了我过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第280条伪造公司印章罪。控告人认为,鉴于YXX、ZXX的行为是两个行为结合(伪造XX公司印章以达到伪造授权委托书、对账单,通过上述伪造的材料骗取我公司向被控告人支付我公司欠XX公司的设备租赁费)而形成了一个犯罪结果(非法获取巨额利润),是典型的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按照我国刑法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进行处罚。因而控告人认为YXX、ZXX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诈骗罪。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被控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按诈骗罪依法追究被控告人YXX、ZXX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控告人: 201X年X月X日刑事控告授权委托书控告人:樊永正,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532225************。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业主,电话:152 **** ****。被控告人: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毛文光、副局长刘家升。申请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201X年1月控告人以快递的方式向被控告人提交了《快报》(富庄煤报字【201X】01号文书。2月10日,我们到曲靖市工商局找到毛局长查问案件进度情况。2月15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监察室胡主任为樊老板做了陈述笔录。2月20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不在单位。2月24日,曲靖市工商局纪检组何组长答复:本案市局已经通知县局作出文件向市局说明情况。本案由市局刘家升副局长主办。2月29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答复到:本案正在进行,搪塞我们。3月5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找被控告人查问案件进度。3月8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不在单位。3月9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不在单位。3月14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不在单位,我们拨通电话,答复到:本案正在进行,搪塞我们。3月16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不在单位。3月29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不在单位。3月31日,我们再次到曲靖市工商局。被控告人不在单位。4月1日,我们向曲靖市工商局毛局长提交《律师代理意见书》。4月5日,我们向曲靖市工商局刘副局长提交《律师代理意见书》。刘副局长强调:本案市局只是指导县局做调查;指导县局成立调查组;指导县局根据调查笔录向控告人作出《回复》。控告人认为,富源县工商局行

政许可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调查。即使调查,富源县局没有资格成立调查组,因为县局是被调查人,目前县局的主管副局长张谦,就是当时办理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和合伙企业设立的当事人。曲靖市工商局应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成立调查组,调查县局违法行为所在,监督县局纠正错误。但是,被控告人至今拒绝进行执法监督,明显是滥用职权、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富源县工商局行政许可行为错误,被控告人应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监督县工商局纠正错误。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在2001年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改制成控告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清产核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4号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文件规定: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已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其产权没有争议的,不再进行产权界定。第三十八条:个人投资登记注册为乡镇集体企业,但实为私营企业的,通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后,其产权明晰的,原则上都要变更为私营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富源县人民政府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富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签发《清理甄别确认证书》界定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是控告人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王光顺非法注销樊永正个人独资企业,并虚假注册“凡永正、王光顺、顾会珍”三人合伙企业。特别要说明的是,注销独资企业与设立合伙企业在2003年8月1日同一天时间内完成!【工商局官员办事效率真是草率、神速!】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是要经过清算程序,至少需要经过45天以上

的期限才行。《合伙企业法》也规定详细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和合伙企业设立本应该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可以同时进行!2003年7月25日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是王光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此文件中第一页法定代表人签字人为“樊永正”,而申请文件中合伙人签字为“凡永正”、王光顺、顾会珍。这是明显存在错误的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工商局应当对(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文件进行审查(即使是形式上的审查),而工商局没有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明显存在渎职行为。被控告人没有监督县工商局纠正错误,明显也是渎职行为。其次,王光顺申请注销控告人独资企业时缺少控告人的授权委托书、缺少控告人的企业公章(企业老公章至今仍在控告手中保管从未收回,新公章在2003年6月份已经领取交控告人保管。)、缺少控告人的当面许可、缺少控告人的清算报告、缺少控告人的清算清单。再者,县工商局在办理注销控告人个人独资企业时没有审查文件签字和控告人申请独资企业开业登记文件签字是否一致。涉案煤矿201X年度收入一千七百四十九万二千六百九十四元六角九分(¥17492694.69元),缴纳税款:281万元,净利润六百一十一万九千二百八十一元七角四分(¥6119281.74元)【账册、税票等证据确凿】。201X年1至5月生产原煤:4578.30吨,销售库存原煤:12097.43吨。平均销售不含税单价为:280.48元吨。销售收入:三百三十九万三千零八十七元一角七分(¥3393087.17元)【账册、凭证等证据确凿】。201X年4月28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

(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

6、

7、1

5、4

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合伙企业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王光顺虚假签字的文件资料控告人多次申请县局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王光顺诈骗、侵占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县局拒不移交,明显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县局明显渎职侵权,被控告人对县局行为不予执法监督,明显滥用职权,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X年7月22日曲靖云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了撤销富云会计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的决定。撤销理由为:经公司股东讨论研究认为,因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缺乏真实性,本公司决定对富源云东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富云会计师验字(2003)第28号予以撤销。201X年11月2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X)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过期”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向县工商局签发了《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提到:注销煤矿违法;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县工商局纠正错误。控告人认为富源县工商局行政许可行为错误,被控告人拒绝进行执法监督的行为明显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市工商局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六)行政许可行为。第十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机关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下级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下级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依据《云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第十二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授权,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书》,责成限制纠正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有执法监督职责,应依法责令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樊永正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但是被控告人拒绝作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明显是官官相护、滥用职权,

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控告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控告人:樊永正201X年4月9日

附送:

刑事撤销委托书

刑事撤销委托书

刑事撤销委托书【 201X 】清刑初字第 30 号____清水市中级____人民法院(检-察-院):你院受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王东投放危险物质_________罪一案,本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友)__王东____的委托,指派____董明丽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王东_______的辩护人。律师在该案中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权限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201X 年X月X日 201X年X月X日注:

1、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201X年3月30日止。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刑事撤销委托书委托人:亲属。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x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 手机:传真:xx-xxx-xxx-xx 邮编:xx-xxx受委托律师权限:至。日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所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二份(一份随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公诉机关)。xx-xx司法局印制刑事撤销委托书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阶段结束止。委托人: 201X

年X月X日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刑事撤销委托书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委托人: 201X年X月X日联系电话:1383943588

5、189********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刑事撤销委托书刑事授权委托书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 的(代理人□辩护人□律师□)。本委托书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终结后失效。(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签名):二0 201X 年X月X日律师电话:单位地址:刑事撤销委托书编号:0030委托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权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确定权限,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并在括号内注名):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委托人:受托人:(签名)(盖章)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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