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

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TG/HY103-2016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

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

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n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hereby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Trad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oreign Trade Law)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nd enhancing the national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development.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Article 2. The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s referred to in these Regulations means acts of transferring technology from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visa versa by way of trade, investment, 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The act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nclude assignment of the patent right, assignment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right, licensing for patent exploitation, assignment of technical secrets, technical services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 by other means.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Article 3. The State adopts a uniform system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nd maintains the order for fair and free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ccording to law.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Article 4. Import and export of technology shall be conduc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national policy of industry, the polic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policy for social development, and shall be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 progress in China, enhanc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36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 法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即质量安全风险,是指

进出口工业品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对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本办法所称风险信息,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健康、反欺诈等方面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系统性、区域性危害或者影响,以及为限制、减少或者消除上述危害或者影响需要进行收集、评估、处置的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进口工业品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出口工业品的生产企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进出口业务,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业务包括货物进口业务、货物出口业务、外汇业务、出口退税业务和信息安全等业务。 第二章进出口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进出口业务由采购部、销售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计划调度部、人力资源部及安保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管理职责 (一)采购部负责公司的进口采购业务,负责进口单证的保管,主管采购部的业务副总负责进口事项。 (二)销售部负责公司的货物出口业务,负责出口单证的保管以及退税申请,主管销售部的副总负责公司的出口业务。 (三)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进出口业务合同法律审查,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及用印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工作,负责进出业务的内审工作。 (五)计划调度部负责生产计划安排及协调,同时负责库房的管理及产品的运输。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培训工作。 (七)安保部负责公司财产安全工作。 第三章进口业务管理 第五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工作。公司信息有变动时,要及时到海关进行相关的变更工作,保证公司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六条采购部按照《供应商评估程序》来确定合格供应商,并在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择国外进口商。在筛选供应商时要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其守法合规和贸易安全的评估。进口货物前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进口货物涉及进口许可证的,采购部需事先办妥有关手续,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货物进口。 第八条公司委托报关企业进行进口货物的报关工作。在委托申报前由负责进口的采购员对进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单证到达报关公司后,由报关公司对进口单证的一致性、规范性等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外出口商和运输商,及时更正。 第九条报关的货物出税后,尽快网支税款,并打印税单、记录登记交税日期、交税金额等。采购员和税务核销人员向报关公司跟催海关的正本关税、增值税发票。待正本发票到达后连同报关单复印件一起送财务部对税款进行抵扣。同时登记税单返回日期。 第十条货物经海关放行后,联系运输公司确定货物送达的时间,安排库房人员接货并核对货物名称、数量。按采购部入库流程对进口货物检验、登记、入库。发现进口货物与实际来货实物或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库房人员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通知采购员,采购员第一时间联系国外出口商,确认发货情况,商量解决方案,必要时启动索赔程序。 第十一条每票货的报关单证需要在采购部存留一份。采购员在整理报关单据时将合同、发票、箱单、提单按要求存放于采购部报关资料文件夹中。每月底集中打印当月报关单,并将报关单存放在报关资料文件夹中的相应的其他报关单证后。进口单证文件存档3年。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法途径采购进口货物,不得非法采购走私进口货物。 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对外付汇工作。 第四章出口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部将客户提供的产品规范发送给规范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反馈给客户。销售部和客户确认产品规范后,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付款方式必须为电汇,不接受信用证和支票付款的方式;如需客户预付款,则销售部在收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后才能下发实施单; 第十六条业务员必须根据合同下达实施单给计划调度部,并在实施单上明确货物的入库期限、对应的产品规范、包装要求等信息。 第十七条计划调度部根据实施单要求,评审无误后根据交货期和生产能力合理向

铁路货运作业指导书(专用线作业)

铁路货运作业指导书(专用线作业)

目次
1.范围 ................................................... 1 2.引用规范性文件 ......................................... 1 3.作业目的 ............................................... 1 4.专用线作业流程图 ....................................... 2 5.作业场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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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对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货运装卸车作业具有 指导作用,未尽事宜请参考相关规章、文电。
2.引用规范性文件
2.1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 号) 2.2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0〕90 号) 2.3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 号) 2.4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运〔2014〕343号) 2.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 2.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 2.7《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9〕148号) 2.8《铁路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铁运〔2007〕51号) 2.9《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总运〔2016〕260号) 2.10《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 232号) 2.11《成铁都路铁局路关局于关公于布公全布局全音局视音频视监频控监岗控位岗及位作及业作项业目项的目通的知通》知》 2.12 《车务段货物装卸车立照存查及回放检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3.作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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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复习指导:第二章 第二节 进出口许可制度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多选题(06年考题)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A.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B.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C.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D.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答案:ABCD 多选题(08年考题)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A.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B.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C. 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D. 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答案:ABCD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掌握有具体列名的禁止进口的商品) (一)禁止进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结合教材P62、P69页复习)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记忆,第⑥点是新增加的内容) ①来着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09年新增)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3)其他(记忆)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衣服 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了解)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第五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黄草等。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例如:木炭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试行稿)1997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而造成货物损失及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造成的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 督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 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

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

最新关于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2011.05.04) 一、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第3号),对属于自由类的技术进出口,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二、登记流程 1、网络注册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在递交合同资料前,须先向北京国富安公司申请开通网络用户(申请电子钥匙)。国富安公司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c7741237.html,/ 2、在线登记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将合同有关内容录入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中,系统提交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3、报送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建邺路148号)报送以下材料: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注明:需负责人签字)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3)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文件需附中文译文) (5)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 (6)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注:所有材料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4、核准登记

外贸公司进出口管理制度

外贸公司出口管理制度(会计资料下载) 一、出口贸易统计制度 第一条出口贸易统计是一项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公司发展决策、出口计划以及有关配额、许可证、审批证能否得到批准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要专人负责出口贸易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按业务管理部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统计报表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各种报表应严格按下列规定的时间报送: 1.周报内容为一周内货物实际出口情况,应于每星期六下午报至主管。 2.季报内容为季末月28日到本季末月的27日的实际出口情况,月报应于每季末的28日报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3.年报应于每年12月25日报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累加整理后,于12月30日前报至市政府经济发展局统计处。 第四条已上报表如遇节假日影响,不能当期完成的,影响应提前填报。 第五条商品名称应规范具体,数量和金额应整数填写;金额一律以美元为统计单位。 第六条统计人员若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填写报表或漏报、延期填报而造成不良后果,应由统计人员负责。业务经理有权对其通报批评,责令其按照要求填报。 二、出口报关管理规定 (一)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货物出口报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口报关 第一条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虚办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的,须凭其财务部门开出的调拨单到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调拨单的,业务管理部有权拒绝报关。 第二条在一般情况下,星期日和节假日停止报关出货。如影情况紧急确需报关出货的,须由业务部门经理于星期三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及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方能报关出货。 第三条报关员在报关出货后,须妥善保管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并由报关员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不得直接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员直接办理报关的,公司不付报关代理费。 三、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健全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 第一条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贸经理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 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 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商务指南频道贸易法规.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㈠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㈡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㈢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㈣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㈤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营养成分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试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㈠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㈢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的食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1.12.10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规定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 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规范进出口行为,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贸易项(包括边境小额贸易)下出口单证管理 1、按出运批次归档; 2、每一套单证附上《单证船务跟踪单》,跟踪单必须注明:发票号、制单人、客户名称、货代单位、核销单号、拖箱日期、船名航次、开船日期(B/L日期)、交单日期及议付银行; 3、存档单据包括:出口合同、供货合同、信用证、出口报关的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商检单)、收汇水单、外汇核销单。以上单据均为原件正本的复印件(下同); 4、按客户分类归档。 二、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单证的管理 1、按进口批次归档; 2、存档单据包括:进口合同、进口装箱单、进口发票、进口报关单、进口付汇凭证(可以是付汇核销单)、进口商检单; 3、按供应商分类归档。

三、加工贸易项下单证的管理 所有进出口单据先按一般贸易单据规定归档,且必须注明加工贸易字样和手册号码。另外根据手册号再作档案,要求:手册审批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手册复印件、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发票、出口成品实际用料表、核销结案通知书,按手册号归档。 四、以上相关单证自进出口报关日期起保管五年。 五、以上相关单证资料由有关销售员整理成册,再由销售部统一归档保管。 六、海关查阅资料时,档案经管人员应积极配合,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书面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外带。 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进出口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与外方签订进出口合同。 1、进出口贸易中,需申领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凭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必备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铁路货装系统防洪及抢险应急处置办法

铁路货装系统防洪及抢险应急处置办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货装系统防洪应急响应及抢险能力,确保完成抢险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防洪应急办法》、《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规章文电。 1.3基本原则和要求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响应时:坚守岗位,保持临战戒备。抢险时:出动迅速、组织有序,以恢复通车为第一要务,抢装抢卸事故货物(车),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1.4适用范围 局管内国铁营业线遇洪灾或非正常情况影响行车,按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指示部署需货装部门参与应急救援时,适用本办法。 2.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机构 2.1铁路局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货运处处长;副组长:货运处副处长;成员:货运处各科部负责人。货装防洪领导小组应急值班电话。 2.2车务站段货装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货装副段(站)长;副组长:货管部、装卸管理部门、负责人;成员:货管部、装卸部门管理及专技人员。日常工作由站段货管部牵头负责。 3.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领导小组职责 3.1货运处防洪抢险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1.1遵照路局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启动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办法,指挥、落实货装防洪抢险工作。 3.1.2实行防洪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货装防洪抢险信息畅通,及时传达指令。 3.1.3制订、完善办法,抽查车务站段货装防洪抢险、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培训演练情况。 3.2车务站段应急中心货装防洪抢险领导小组职责 3.2.1负责管内货装防洪抢险工作组织,执行上级防洪抢险工作指令,启动站段货装防洪应急响应和抢险办法。 3.2.2实行防洪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抢险物资应急运输,负责管内装卸劳力、机具应急调配。负责汛前向业务部门、应急装载站点备用应急装具、加固材料、抢险工具、备品,并检查日常备用情况。 3.2.3制订、完善段、站货装防洪抢险应急内容,每年汛前完成培训演练。 3.3车站货装防洪抢险应急小组职责 由站段货管部、装卸管理部门指导车站货装部门制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80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样 本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 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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