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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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失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失控发票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8﹞224号

【发文日期】2008-07-04

【实施时间】2008-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二、对由我局登记的失控发票,购货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失控发票相关证明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见附件)。

三、《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

函﹝2005﹞23号)出具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及补办新发票流程

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及补办新发票流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 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

月末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现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列举每月会计应该注意的工作重点: 一、增值税税额计算 (一)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 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一个业务从合同签定,到公司发货、对方验收确认、发票填开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又因为客户的大小、业务往来的频率、各公司验收程序的不同存在差异。有时销售企业甚至不能自主确定开票时间,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开票,与税法规定的开票要求不符。做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确,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又不耽误本公司正常的工作处理。为了很好的协调双方的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在每月20号左右就开始核实当月开票税额,将应该开具发票的业务尽早完成,通常企业在每月结束前3天就会停止填开发票。因此企业若是需要对方给其开具发票应尽快联系,不要拖到月底再同对方交涉。 (二)认真核对当月进项发票,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通常商品要比发票提前到达企业,企业在收好货物的同时还应确认发票的开具情况,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发票时应与对方联系,索要发票。进项发票只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抵扣税额。目前专用发票认证一般是通过网上远程认证系统自行认证,未在单位自行认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理认证。因此企业会计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一个企业每月进项发票较多时,通常不会在一个月全部认证,而是有选择的认证部分发票。 发票认证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当月缴纳税金金额。在税务机关规定税负范围上下计算当月税金; 第二,考虑会计存货和成本处理。有些商品当月购入当月销售,这些发票应该在当月认证,否则将导致账面库存为负数;生产企业成本计算需要原材料,若当月生产领用材料发票未进行认证处理,将会降低产品成本; 第三,发票是否将要到期。按照税法要求,发票自填开之日起90日内(不同类别的发票有效期限略有不同,详细介绍参见前面"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进行认证。因为多数企业特别是商业零售企业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现象,导致进项发票盈余,迟迟无法认证。因此企业在认证发票时应认真查看当月进项发票情况,先将快要到期发票进行认证。 (三)控制销项开票税额,调控进项发票税额,做好税款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通常计算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和上月留存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较为简单,但是控制起来非常复杂,企业要同时考虑到当月销项开票情况和进项发票到达、认证情况,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负要求。税务机关为了控制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税负,即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方法可参见前面介绍)。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操作少缴纳增值税。企业通常是将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控制在税负标准线附近,有时还会略微低于税负标准。各地税负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也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当地情况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税负标准是指全年企业完成的税务要求,企业个别月份缴纳税金金额低于或高于税负标准都是正常的。但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时往往比较"认真",通过多种途径将每月增值税的缴纳金额都控制在税负标准线上,这样处理是没必要的。 二、计提地税税金

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流程及凭证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账务处理流程及凭证要点 1、缴税凭证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3%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2、费用凭证 借:管理费用-明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打的、市内交通费、IC卡充值、快递费、购办公用品等办公费 餐费、礼品等(注尽量不开礼品发票)招待费食品、小额餐费福利费电费、水费水电费房租、场地租赁费、租车费租赁费过路过桥费、油费、汽车修理费汽车费用汽车保险、财产保险保险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税金 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类 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收款-社保类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若没有提供扣个人依据,先全额下费用,汇算清缴在做

调整 4、工资 (1)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工资 (2)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等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现金 营业外收入(单位内部罚款)应附:工资表两张凭证可以合并 5、计提折旧 学会使用财务软件中的固定资产模块 借: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 6、往来收款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收账款–明细或其他往来明细设置要点 经常销售客户建立明细

非经常销售客户归集其他在摘要注明客户名称(简称) 7、往来付款 借:应付账款–明细或其他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往来明细设置要点 经常采购客户建立明细 非经常采购客户归集其他在摘要注明客户名称(简称) 8、进货 借:库存商品-明细 贷:银行存款 现金 应付账款-明细或其他 公司在月底结转成本时,如果库存为负数时,应该暂估入库。要定期督促企业取得发票(也可以开具少量收据)。 借:库存商品-明细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9、销货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明细或其他

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有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如果丢失、 被盗发票,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 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 公告声明作废。 并按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 条规定, 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 算。 浙江省国税局网站: 除机动车发票遗失外, 其他普通发票遗失必须于遗失当 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登报声明作废, 并接受处理, 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 认后存根联复印件入帐。 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 证明资料入账的, 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 前扣除。 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 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 《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

[2004]314 号)四、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 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 X 年 X 月 X 日开具 XX 发票, 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 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 单价、 规格、 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 或要求开具发票方 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 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二、办理程序 1 、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 、 《 〈普通发票 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 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 、按规定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企业全称、普通发票全称、发票字规号和发票号) 。带上遗失声明报刊一整份,包括报头,公章。 3 遗失发票的情况说明(要求写:企业概况,遗失发票的原因,企业的整改措施等。

丢失各种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丢失各种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登报申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

跨年发票取得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确属当年成本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进当年成本费用的跨年的 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发票认证或确认的期限为360天。

但我们还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说一下取得的跨年发票及跨年后发现的成本费用的处理方法: (1)上年年底结账前提前统计和暂估已经发生的费用入账,到明年汇算清缴前(5月31日前)将有效票据收齐后,直接做账,由于该费用已经暂估入账,因此,在做账时一正一负,两个凭证相互抵销不会影响次年的利润,只是将正式有效票据规范入账冲销估价而已; (2)如果到次年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尚未取得上述已经暂估入账的有效票据,应该调增上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5月月1日后取得但没有在上年度账面上体现的、企业发现又确实属于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公司可以向税务局做出专项申报后,可以追补当年度计算扣除所得税,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个适用于上年即没有暂估成本,发现时又过了5月31日的情况 (4)跨年的发票不是上年的暂估成本,或者也没有进行专项申报(不超5年),但却报销,这个费用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丢失处理相关规定

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丢失处理相关规定 ~~~~~~~~~~~~~~~~~~~~~~~~~~~~~~~~~~~~~~~~~~~~~~~~~~~~~~~~~~~~~~~~~ 一、未开具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办理登报公告声明--参照下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参照下表)。

3、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参照下表)。 二、已开具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 对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可由开票方将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作为双方公司经济业务的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2010年1月1日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具体为: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发票丢失需及时作补救处理

发票丢失需及时作补救处理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丢失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即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 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及依据 一、空白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二、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丢失发票处理方法

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仅供参考)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

劳务派遣的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

例:A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18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请问如何开票?并写出这笔业务的会计分录。一、发票开具 可以有三种开票方式,分类编码简称均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用工单位可以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761.90,税额38.10万元;一张普票12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两张发票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二)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20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三)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不建议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因为有不少朋友误把差额征税发票票面的不含税金额作为销售收入,这笔业务价税合计是2000万元,征收率是5%,含税价和征收率是固定的,不含税价必然为1904.76万元,而不是票面的1961.9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2016年10月14日回复旅游服务业差额征税政策:选择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两张发票: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即可,两种方式均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二、会计分录 (一)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4 (二)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三)差额扣税时:

常见的5种无发票业务会计处理!(适合所有企业)

常见的5种无发票业务会计处理!(适合所有企业) 情形一:款已支付,但供应商当月已无发票可开,下月才能补,如何入账?例如: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11月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付款条件为先付款后发货,发货的同时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根据实际业务决定对应的费用或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XX公司 提醒:仓库不能超订单入库。 情形二:购买的设备已经预付款,设备已到,发票未到,怎么入账? 例如: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台设备,先付款,后发货。设备发出后,公司确认没有问题了,对方再开具发票,那么账务处理如下: 预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视付款方式而定) 借:在建工程(如果能收到专用发票且可以抵扣的话,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贷:预付账款--XX公司 收到发票且设备验收之后: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在建工程 预付账款--XX公司 温馨提示:在预付款时可以不开票,毕竟在实际工作当中可能会发生退货等情况,再开红字发票相对来说比较繁琐,会计也不好对账。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企业由于时间差的缘故在预收款项处挂账。 情形三:员工出差发票丢失或者忘记索要发票,怎么入账? 例如:小明到广州出差,发生差旅费合计人民币5000,其中机票3000,住宿费1500,餐费300,车费200。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汽车票、出租车票丢失,说明丢失原因,注明行车路线及里程数,在得到领导批准签字后报销,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要做调增处理:借: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是定额餐费发票丢失,员工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把需要报销的明细单据(包括项目名称、报销金额等等)详细列出,汇报给直属部门负责人和上级领导审批签字,才能报销,但是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要做调增处理。 温馨提示:注意避免电子发票的重复报销。 (3)如果是住宿费发票丢失: A:若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酒店索取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同时财务拿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酒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凭《证明单》和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公司所在主管税务机关

小议 “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小议“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汪疆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物的质量。 现在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建设方购买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要入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甲供材全部要开具建安发票,在实际处理中,甲供材一般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建安发票,营业税款都是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这部分税款,当然这不符合税法规定,但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的施工单位为外来施工单位,所得税不在当地管理,账务不好检查,同时很多施工单位是实行定律征收,成本未明确核算,同时建设方也已经以施工方的名义按含甲供材开具了建安发票,税款也已经缴纳,也未造成税款流失,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甲方支付了这部分营业税款应该计入那个科目?建安发票 又如何入账?是否会存在重复进入成本的问题? 我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建设单位购入材料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入账记入工程物资的借方,在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规定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都应该取得建安发票,无论是预付款还是工程进度款。依据这项规定在发出材料时也应该取得建安发票。在开具出库单或领料单时同时开具建安发票。将建安发票及出库单或领料单同时入账。在现实情况中发票可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税款也可能由建设方承担,但要注意发票开具的金额应该是以材料的成本除以(1-3%*(1+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具体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含税价,附件是建安发票) 贷:工程物资(成本价,附件是出库单或领料单)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营业税金) 按照以上的账务处理税金就进入到了在建工程中,同时甲方手中的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证要移交给施工方,建设方不能入账,如果在建

发票遗失登报办理流程

发票遗失登报办理流程 一、发票遗失声明登报流程如下图,了解登报流程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流程化登报,登报更便捷更简单! 1)需要发票遗失登报帮助,可以登录企业网站查看电话或者QQ,选择电话或者QQ 咨询登报的详细信息; 2)如有意向,可以选择你想要登报的报纸(上海市级以上报纸,上海市级报纸以及上海其他各类报纸) 进行登报声明; 3)登报单位根据你选择的报纸发送发票遗失登报模板,你将本企业遗失的发票信息进行填充发送给登报 单位; 4)登报单位根据你的登报信息进行报纸登报格式的排版; 5)排版之后根据你的发票遗失声明登报行数进行定价付款; 6)登报发行你的发票遗失声明;7)上报后邮寄你需要的登报报纸以及发票 二、发票遗失为什么需要登报?以下为我国税务发票遗失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均要求遗失发票要进行登报声明挂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 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发票遗失声明登报价格多少呢?首先,不同级别的报纸,不同字数的登报声明,其价格收费是不一样的!根据经验,上海登报顾客大多选择文汇报,文汇报是市级以上报纸,属于省级党政机关报,但是他的登报价格相比较优惠!文汇报登报价格50元/行,每行14字(标题算两行);同等级的新民晚报和名称 截稿时间发行日期收费价格备注文汇报16:30周一至周日50元/行,每行14字(标题算两行)周六、周日、周一发行内容都是周五前定稿

发生发票丢失处理方法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发票丢失后的准备工作 及时准备下列资料,并以书面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丢失(被盗)发票原因书面材料,至少包括详细说明丢失(被盗)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起止号码、已使用份数、未使用份数及盖章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代码章。 (二)如果属于被盗、被抢的,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三)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办理登报挂失声明。 二、发票丢失不同情形的税务处理 (一)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通常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当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等资料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二)丢失空白普通发票 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如《深圳特区报》等),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税控盘等税控设备、相关报纸、登报发票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所作出的处罚。 (三)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企业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和丢失时是否认证等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细分为下面几种。 1、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丢失各种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丢失各种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一、普通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 (一)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具体补开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

丢失发票适用的法律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处罚方式与发票类型相关,具体如下。 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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