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的条款论分包合同

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2008-11-22 22:02:05)

分类:建设工程

签:

分包

作者:显峰叶万和(cacem)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所谓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pay when paid),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支付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在我国建筑市场,目前源于业主的拖欠问题依然严重,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总承包商将“背靠背”条款作为向其分包商(从广义上讲,总承包商的供应商也可纳入分包商范畴。在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分包商均指广义概念)转移业主拖欠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背靠背”

条款的法律性质尚未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而其固有的法律风险也尚未在业内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随着有关“背靠背”条款的争议日渐增多,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正确的认识和防范“背靠背”条款的风险。

“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其法律关系

“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19.5款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提倡“背靠背”条款。相比之下,《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1994年,以下简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

16.3款,则规定了较为规范的“背靠背”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总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应支付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项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总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项包括在总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业主尚未向总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e)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和(或)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

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还规定,如果总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应及时(但不迟于约定的付款期限)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尽管前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背靠背”条款被国内一些总承包商所借鉴使用,但大多数“背靠背”条款仍较为概括,除体现“业主付款后总承包商才付款”的内容之外,对总承包商自身应当谨慎并合理运用该条款、应当及时通知分包商等约束性条款等,规定得较少。

“背靠背”条款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无论是FIDIC分包合同条件中相对规范的“背靠背”条款,还是经简化的“背靠背”条款,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在通常的业主-总包-分包的基础之上的,即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是总包合同关系,业主是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商是分包商的首要付款义务人(如图1所示)。因此,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与一般的分包合同在基础法律关系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在这里,笔者将这种总分包之间的支付关系定义为“总包支付”模式。

图1:“总包支付”模式下分包工程支付关系示意

“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

“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分析。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背靠背”的条款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讲是持否定或严格限制态度的。例如,在英国,1996年通过的《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明令禁止“背靠背”条款,除非业主破产;在美国,司法判例更倾向于保护分包商的权利;而在新西兰,则对“背靠背”条款的措辞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新西兰司法判例认为pay if paid与pay when paid是不同的,前者明确的表示了只有在收到款后才支付;而后者仅表示了付款的时间,不能理解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在一般的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如因业主(分包合同的第三人)的拖欠,而导致其对分包商(分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拖欠,显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但是,包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将其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此可见,设定“背靠背”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态度,但是,由于该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其第19.5款并不构成有关“背靠背”条款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虽然我国目前对“背靠背”条款尚无禁止性规定,并且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并不成熟,但是,总承包商并不能据此而滥用“背靠背”条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5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如果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存在业主拖欠的问题,但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不向业主主张权利,甚至与业主达成其他的不正当交易,从而阻止了分包合同项下支付条件的成就,那么该支付条件依法应视为已成就,总承包商将无权再援引“背靠背”条款对抗分包商的付款请求。

“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在实践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通常与业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承担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鉴此,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避免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禁止。

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建设行业的交易习惯中,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较特殊、复杂的情形,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

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照管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基于以上这些特点,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规避支付风险,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在总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对其设置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总承包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保留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可规定如果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主拖欠的相应工程款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权起诉该总承包商或依法申请仲裁。此外,还应规定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免责的,应赋予其较重的举证责任。

指定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在应用中的主要障碍

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规避非应由总承包商承担的业主拖欠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这一基本特征,因此,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服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还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障碍,特别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

证明合同性质为指定分包合同。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一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这虽然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无关,但却直接关系到“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

但是,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容易证明分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出现,而即使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款中尽量回避与指定分包行为有关的表述;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能够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证据,由于业主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很少重视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总承包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业主指定分包行为。

即使总承包商完成了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举证工作,但要进一步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在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如前所述,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点。而如果审理争议的法官或

仲裁员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特点没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难理解和接受总承包商的主张的。因为按照法律的一般逻辑思维范式,他们会更重视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只是表面上的),把总承包商认定为支付义务人;而业主即使实施了指定行为,也会将其定性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从而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

证明业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项。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二个障碍,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就诉争的指定分包工程,业主尚未支付其相应款项,这是“背靠背”条款得以成就的关键事实。这项举证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实现“背靠背”条款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易被忽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业主和总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情况,各自建立独立的账目明细,因为总承包商要充分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项,才能进一步得出应付指定分包商款项。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是由各种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税金等子项明细组成的,但经过业主人员的审核后,业主向总承包商签发的付款证书很可能只有一个概括的金额,而不详细划分支付子项——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将难以证明业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额。

还有一种情况,业主就某一笔付款特别指示总承包商付给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这种特别指示很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即使可从业主处索要相应证明文件,但由于不属于规定保留的财务凭证,财务管理人员通常很少对其留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仍将无法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额。

证明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总承包商所可能面临的第三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已经积极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项向业主提出权利主张,从而尽到了协助指定分包商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但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他们仍可能会综合考虑拖欠期间的长短以及总承包商在此期间是否积极作为,并以此作为是否支持“背靠背”条款的事实依据。当然,这里面还会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积极”的标准问题。是不是总承包商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业主书面催告了,甚至是多次催告,就可以认定为已“积极”了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特别是当拖欠期间已经较长(如已超过2年),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会将“积极”限定为总承包商已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虽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制度中“怠于”的解释并非一回事,但法官或仲裁员完全可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的法律规定,对总承包商提出比“催告”更严格的要求。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需要面对来自市场的压力等诸多因素,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一般很难下决心与业主诉诸公堂;即使决定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往往也晚于指定分包商的动作。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总承包商如想通过“总包支付”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来规避支付风险,需要克服一系列举证方面的障碍。这不仅需要总承包商针对指定分包工程建立一整套细致完善、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更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法律环境。这些条件在目前仍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建立更合理和有效的管理模式。

规避指定分包“背靠背”条款缺陷的措施建议

由于“总包支付”模式下“背靠背”条款所固有的法律风险,因此,总承包商如想有效规避指定分包合同项下的支付风险,不能简单依赖于“背靠背”条款,而应从根本上改变指定分包合同的结构形式,彻底脱离“总包支付”模式。在这里,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三方合同”下“业主支付”的模式(如图2所示)。

图2:“业主支付”模式下法律关系及“过帐”安排

“业主支付”模式的法律关系。在图2中,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实际关系,应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发承包关系。相应的,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也不应是一般意义上的总分包关系和名义上的支付关系,而是前者在委托范围内,对后者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关系。而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则不再仅仅是一种事实上(但无合同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通过合同确立的以工程款支付为核心内容的发承包关系,即业主成为指定分包商的真实付款义务人。

通常情况下,业主不愿出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希望通过总承包商为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照管服务,减少自身的管理负担。在图2中,业主虽然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到了指定分包合同中,但除支付责任外,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仍由总承包商完成,并没有增加业主的管理责任,但却还原了指定分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业主支付”模式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基础上,能够更合理的兼顾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各自的利益,从而在经济学上达到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共赢效果。

与“业主支付”模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业主支付”模式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建立与该模式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且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

管理部门之间能够紧密配合。这些制度的具体要求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和“过帐”安排。

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三方必须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就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约定,特别是要明确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总承包商仅为业主的委托管理人,业主为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义务人,“过账”安排(详见5.2.2)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有支付义务。

二、三方还应就总承包商依约有权收取的“照管费”的计价方式,以及该费用是否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价款中等,作出明确约定。

三、为实现对指定分包商的有效管理,对于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应当经过总承包商的审核后,方可报业主确认;未经总承包商的审核,业主不得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

“过账”安排(如图2所示)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指定分包商应按经总承包商审核和业主确认的工程量金额,向总承包商开具工程款发票(含税),总承包商则应向业主单独开具等额的并标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称的工程款发票(含税)。

二、业主按总承包商向其开具的发票金额,在扣减税金和照管费(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后,将剩余款项(即税后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

三、业主将扣减的税金和照管费(如有)支付给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代缴指定分包工程相应税金。

四、总承包商在代缴税金后,将完税凭证提供给指定分包商,完成整个“过账”安排。

当然,如果总承包商不需要“指定分包工程”的营业额,则最好说服业主将“指定分包工程”转化为“独立发包工程”,即将指定分包商转化为独立承包商。在这种模式下,总承包商仅从业主处收取总包照管费,与独立承包商无任何实质或名义上的支付关系,总承包商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结语:无论是在工程领域,还是司法领域,“背靠背”条款都是应当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我国与此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仍十分薄弱。为此,笔者呼吁权威立法机构能够重视对“背靠背”条款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为正确处理因“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工程款纠

SAP合同范本

SAP 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 委托方(甲方):XX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XX公司 项目联系人: 受托方(乙方): 项目联系人: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实施,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目实施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条名词定义 1.“实施”是指结合甲方的业务经营发展状况,将许可软件应用于甲方业务系统的专业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的实施顾问将指导甲方制定合理的业务解决方案、数据准备方案、业务流程、工作规程和准则,引导甲方进行系统切换并解决切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实施文档。 2.“培训”是指乙方根据项目实施范围和模块清单为甲方提供对系统配置和开发人员、关键用户直至到终端用户所进行的一切培训活动。 3.“项目实施计划书”是指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实施范围、实施目标、实施计划、实施阶段成果及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等内容将在项目实施计划书中具体规定。 4.“顾问”是指乙方指派的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管理咨询和实施服务的工作人员。 5.“交付成果”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完成项目实施计划书中确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或最终目标任务后,将实施产生的成果交付给甲方的行为。 6.“保密信息”指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所有软件、软件目录、文件、信息、数据、图纸、基准测试、技术规格、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由甲、乙方各自专有的、且提供给对方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包括由甲、乙方于本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其他合同中规定为“保密信息”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附件1(背靠背付款)Word

附件1:采购订单 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此处填写合同签订地点)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1.产品价格及清单:详见附件2 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 )小写( )。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称的项目,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 3.交货时间: 4.交货地点: 5.收货人: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 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 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 确认(序列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5%服务发票。 6.5 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 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付款方式:需方采用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 供方帐户: 开户名: 开户行: 8. 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 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 9. 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它约定:

背靠背标准合同

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1.产品价格及清单:详见附件2 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 )小写( )。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称的项目,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 3.交货时间: 4.交货地点: 5.收货人: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 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 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 确认(序列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5%服务发票。 6.5 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 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付款方式:需方采用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 供方帐户: 开户名: 开户行: 8. 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 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 9. 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其它约定:

(完整)第三方合作协议

关于咨询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进行“甘肃省公航旅集团信息化咨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明确各方职责。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目的. 双方一致同意用本协议的形式来表达双方对合作的理解和展望,同时规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益。 第二条合作原则. 双方将遵循以下合作原则: A、双方在各项目竞标过程中的任何合作方式,必须以有利于中标为准则。 B、双方承诺一旦中标,甲方将成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乙方将成为项目指定供货商或咨询 合作伙伴。 第三条合作框架. 双方在项目上的合作框架为: A. 甲、乙双方在项目的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B. 在本合作协议框架及满足项目招标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将成为项目的总承包商,并承担 总承包商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权益等。 C. 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在承接项目过程中,有协助甲方参与招投标的义务,分享相 应的利益。 D. 当业主方对设计方案等提出意见时,甲方应派出项目经理解决,乙方应积极的配合甲方 与业主方沟通,控制好业主方的需求以求及时的解决问题。 E. 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背靠背支付乙方设备采购费用或咨询服务费用,乙方有义务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的收款。 F. 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外协乙方部分项目工程,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的收 款。 第四条责任分工原则. A. 甲方的责任: ●作为项目总承包商对客户承担整个项目的责任。 ●负责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司资质等材料给业主,做好业主参观、考察公司等的相 关接待事宜。 ●负责标书的编写、修改、汇总、审核、定稿、制作和报价决策等工作,中标后按照合 同要求投入实施和售后服务。 ●全面履行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的义务。 B. 乙方的责任: ●甲方应为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唯一合作伙伴,乙方应全力支持甲方的各项工作。 ●在投标阶段,乙方应及时保持与甲方的沟通,提供各个子系统的业主需求等所有必要 资料,反馈相关的信息,并做好为投标准备的各项工作。 ●在实施阶段,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利益分享原则. A、甲方中标后,根据各项目售前约定(详细见约定协议书,文件编号:BST1406-02), 按照中标部分总额的售前约定比例向乙方定向采购相关产品或外协部分工程。 B、甲方将在收到业主方付款后一周内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设备或外协费用,乙方应提供相应 的发票。 C、如果甲方未中标,则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采购合同-附件(背靠背付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采购合同-附件(背靠背付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此处填写合同签订地点)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1. 产品价格及清单:详见附件2 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小写()。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 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称的项目,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 3. 交货时间: 4. 交货地点: 5. 收货人: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个工 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 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 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 确认(序列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 服务发票。 6.5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 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 付款方式:需方采用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 供方帐户: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8. 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 9. 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 其它约定:

背靠背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背靠背合同 篇一: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联系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乙方:_科技有限公司___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联系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就共同参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投标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应在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合同 签约过程中协助乙方的工作; (2)甲方保证乙方为该项目唯一合作伙伴; (3)项目中标后,以甲方为主体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由甲方进行该项目开发的整体方案 设计、甲方安排5—10名开发人员(其中保证有一名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 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并以项目监理身份,对乙方完成该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提

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承诺乙方在收到招标方支付的款项后,三个 工作日内,按甲、乙双方合作收益分 配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 (5)项目中标后,甲方派出人员在乙方驻点办公,工资、补助、就餐费用、往返甲方办公 地点的差旅费用自理。在省内各地的调研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以甲方名义投标,并负责中标前、后的所有 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招标文件、甲方与招标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项目建设、实施、 维护、保修、培训等义务,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标准; (2)在甲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根据中标合同的内容,与甲方签订 新合同,乙方应积极、善意的履行新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3)在执行新合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进行采购的, 采取“背靠背”付款方式;如果需向 乙方以外的第三人采购的,由乙方将货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再行支付给供应商,或

背靠背标准合同

精选文档 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之不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 可分割的部分。 1. 产品价格及清单:详见附件2 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_____ )小写(______ )。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 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 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称____ 的____ 项目,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 3. 交货时间: ___________ 4. 交货地点: ___________ 5. 收货人: ____________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____ 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确认(序列号 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服务发票。 6.5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 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 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 付款方式:需方采用 ______ 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 供方帐户: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 8. 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 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 9. 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 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它约定: 精选文档

合同签订规范指引

合同签订规范指引 一、违约金建议不封顶。 1、迟延付款日违约金太少或甚至不约定违约金,则客户主动付款必定缺乏 动力。因此,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约定在我司《销售合同》中不可缺少。 2、我方合同,很多情况下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这显然不妥。 碰到非我司模板合同,违约金建议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且不要封顶。 3、违约金的约定是一把双刃剑。在约定迟延付款违约责任时,客户肯定要 求约定我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我方迟延交货的日违约责任与客户对等即可。但从违约付款几率来看,客户迟延付款几乎是一种习惯,且超期时间注定要比晚交货时间长。 4、标准参引条款:客户迟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一日之违约金按 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 二、付款日期要明确。 1、付款以收货后若干日为标准的,建议约定:需方应于收货后X日内付清 全款。 2、付款以验收合格为标准的,建议约定:验收合格后X日内付清全款。收 货后X日未提交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3、收取票据的,建议约定:需方应于收货当天以远期支票(自收货之日起 X日)付清全款。票据存有如下情形的之一的,需方须承担票据全额10%的违约金:(1)票据到期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而拒绝承兑的;(2)因需方原因导致票据无效的;(3)票据到期时,需方要求将票据日期延后并换票的。 三、交货条款要慎重。 1、交货日期要避免循环引用。循环引用即绕来绕去,还是确定不了送货日 期。如,送货日期约定为:我方应在收到延期支票后2个工作日交货。而在付款条款则约定:需方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支票。这样一来,谁知道在哪一天交货呢?货在仓库,不交不行,交也不妥,令自己非常被动。 如果客户有意终止合同,我们都无法追索客户的违约之责。 2、送货条款后应补充如下客户拒收货之违约责任条款:供方所交货物系为 需方专备,需方到时拒绝收货或中途要求退货,则需方须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四、背靠背付款要设限。 1、背靠背付款顾名思义系指客户收到最终用户的相应款项后,才付出我们 合同的款项。没有收到款项,则不用付款。很显然,“背靠背付款”是付款方式约定中的下下条款,除非迫不得已,建议不要采用。 2、背靠背付款的主要风险在于,付款动作完全由客户把控,我们自身则非 常被动。在客户迟迟没有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时,我们往往还无法走法律诉讼途径催讨货款。 3、在万不得已接受“背靠背付款”的条件下,建议补充如下限定条款: 一旦存有如下情形,则以上“背靠背付款”之约定不再适用,需方须在其收

采购合同-附件1(背靠背付款)

附件1:采购订单 1. 小写。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3. 4. 5.收货人: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 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 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 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 公章确认(序列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5%服务发票。 6.5 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 款前,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 7. 8. 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

9. 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联系地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为了不留下遗憾,人生总要勇敢一次,抛下一切顾虑。附件2:产品价格及清单

采购合同-附件1(背靠背付款)

附件1:采购订单 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小写。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3. 4. 5.收货人: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 6.1 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 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确认(序列号文件 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 ■) 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服务发票。 6.5 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供方还须提供, 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 7. 8. 起计算。 9. 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地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春有春的温暖,夏有夏的火热,秋有秋的收获!附件2:产品价格及清单

背靠背式合同的非诉应对思路

“背靠背”式合同的非诉应对思路 林韵菡 一、前言 “Kappa”是著名的运动品牌,品牌logo图案是一对背靠背的男女,十分夺人眼球。这对男女之所以相互背对而坐,是因为“Kappa”相信男性和女性可以共同分享运动的乐趣,且无论在场内或场外,男性和女性也应互相支持以达成目标。换言之,如果logo中缺少了任何一个人,那么“kappa”将无法传达出其内在的品牌文化,也无法在全球运动品牌中脱颖而出。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有一种“Kappa”logo式的合同,行业内称之为“背靠背”式合同,是指合同中具有付款义务(总承包方)的一方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以其与第三人(业主、即发包方)合同中获得有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在这类合同中,付款义务方的付款行为与其从第三人处收到款项形成了“Kappa”式的关系。这意味着付款义务方如未能从第三方处收到款项,将有理由不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业主为大”的行业潜规则肆无忌惮地延展,层层关系下来,分包方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程度的限制,业主拖欠款项的情况屡见不鲜。总承包方通过“背靠背”条款将业主拖欠款项的风险转移给其分包方(分包方包含总承包方的供应商)。总承包方往往借口业主方未向其付款,所以不能付款给分包方,以此“Kappa”式合同条款作为“尚方宝剑”,明目张胆地拒付款项,使得分包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二、“Kappa”式合同的合法性: 1、“Kappa”式合同的订立属于承包方与分包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处置方式,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2、承包方与分包方作出“Kappa”式的合同约定,一般情况而言不会违反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而,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如何科学运用“背靠背”原则

如何科学运用“背靠背”原则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为便于“背靠背”原则科学合理的运用,更好的规避风险,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背靠背”的内容,要切记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对于需要分包商执行的属于EPC合同工作范围的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业主要求执行,否则不能满足EPC合同的要求,难以满足合同目的。特别是硬性的技术要求。 二、“背靠背”不等于一味照搬EPC合同。 即使对于必须进行“背靠背”的内容,我们也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不能直接把整个EPC合同作为附件或笼统地约定应遵守EPC合同,而是应在熟悉并理解EPC合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分包项目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并明确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应注重EPC技术协议的“背靠背”。 (1)关于设备分包。如果设备分包商在技术方面不能满足EPC合同要求,将直接导致我方违约,甚至被拒收。因此,应注意将具体的指标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对应到所分包的每项设备,以满足EPC合同的要求。 (2)关于施工分包。EPC合同技术协议更多的是针对整个项目的综合技术要求,而不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这就需要在施工分包中根据EPC合同所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对分包技术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具体要求缺失而引起分歧。“背靠背”的目的是为了转移或规避风险,因此,分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应至少满足EPC合同的要求,但由于分包商-总承包商-业主,前两者之间的义务履行与后两者之间义务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给我们自身留出一定的宽限期是必要的,例如EPC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通知时间是发生后7天,那么,我们要求分包商通知的时间至少应为7天,但为避免其在最后一天通知带来的麻烦,最好根据EPC合同要求的其他条件,综合考虑,最少也得比EPC合同的约定提前一天。 三、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背靠背”相结合

项目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联系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乙方:_科技有限公司___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联系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就共同参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投标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应在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合同签约过程中协助乙方的工作; (2)甲方保证乙方为该项目唯一合作伙伴; (3)项目中标后,以甲方为主体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由甲方进行该项目开发的整体方案设计、甲方安排5—10名开发人员(其中保证有一名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并以项目监理身份,对乙方完成该项目的实施 工作进行监督及提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承诺乙方在收到招标方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甲、乙双方合作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 (5)项目中标后,甲方派出人员在乙方驻点办公,工资、补助、就餐费用、往返甲方办公地点的差旅费用自理。在省内各地的调研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以甲方名义投标,并负责中标前、后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招标文件、甲方与招标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项 目建设、实施、维护、保修、培训等义务,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标准; (2)在甲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中标合同的内容,与甲方签订新合同,乙方应积极、善意的履行新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3)在执行新合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进行采购的,采取“背靠背”付款方式;如果需向乙方以外的第三人采购的,由乙方将货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再行支 付给供应商,或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 (4)乙方在本协议及新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索赔、诉讼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保证不牵扯到甲方,如由甲方处理的,所有支出的费用及最终结果均

合同背靠背

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所谓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pay when paid),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支付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在我国建筑市场,目前源于业主的拖欠问题依然严重,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总承包商将“背靠背”条款作为向其分包商(从广义上讲,总承包商的供应商也可纳入分包商范畴。在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分包商均指广义概念)转移业主拖欠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尚未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而其固有的法律风险也尚未在业内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随着有关“背靠背”条款的争议日渐增多,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正确的认识和防范“背靠背”条款的风险。 “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其法律关系 “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 F-2003-0213)第19.5款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提倡“背靠背”条款。相比之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1994年,以下简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6.3款,则规定了较为规范的“背靠背”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总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应支付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项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总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项包括在总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业主尚未向总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e)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和(或)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 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还规定,如果总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应及时(但不迟于约定的付款期限)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尽管前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背靠背”条款被国内一些总承包商所借鉴使用,但大多数“背靠背”条款仍较为概括,除体现“业主付款后总承包商才付款”的内容之外,对总承包商自身应当谨慎并合理运用该条款、应当及时通知分包商等约束性条款等,规定得较少。 “背靠背”条款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无论是FIDIC分包合同条件中相对规范的“背靠背”条款,还是经简化的“背靠背”条款,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在通常的业主-总包-分包的基础之上的,即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是总包合同关系,业主是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商是分包商的首要付款义务人(如图1所示)。因此,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与一般的分包合同在基础法律关系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在这里,笔者将这种总分包之间的支付关系定义为“总包支付”模式。 “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 “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分析。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背靠背”的条款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讲是持否定或严格限制态度的。例如,在英国,1996年通过的《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明令禁止“背靠背”条款,除非业主破产;在美国,司法判例更倾向于保护分包商的权利;而在新西兰,则对“背靠背”条款的措辞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新西兰司法判例认为pay if p aid与pay when paid是不同的,前者明确的表示了只有在收到款后才支付;而后者仅表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靠背”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靠背”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由发包人占据主导地位且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仍然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下,为转移工程欠款的风险,总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或转包给其他承包人时,会在双方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协议中约定以业主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实践中俗称的“背靠背”条款。 由于“背靠背”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且立法也未就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这一法律现象作明确规定,加之合同主体对该类条款的法律认识尚存不足,故随着“背靠背”条款所引发的建设工程付款纠纷逐渐增多,有必要对该类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合理性以及该条款在诉讼或仲裁中能否作为总承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等角度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浅析论述。 一、“背靠背”合同条款的效力与性质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此在这

里需要特别说明,虽然上述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也明确了合同无效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工程款。 此外,该条所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该将工程价款理解为一个包含了价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条件等相关内容在内的完整体系。因此即使合同无效,“背靠背”合同条款也可以参照适用,因此本文未就分包和转包关系中的“背靠背”条款进行区分,不论合同的效力性,仅就“背靠背”条款本身的性质和效力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方当事人不能以第三人未向其履行义务作为其抗辩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理由。 但民事契约系契约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充分发挥

法院对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处理的常见类型——基于近两年的20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法院对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处理的常见类型——基于近两年的20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2018-08-14 fanyuxing...转自大宇大宇 修改 微信分享: 宋坚达上海市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导读“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合同的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与第三方 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人们形象地概括为“上流有水,下流才有水。”总包商设置该类条款的目的是用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支付分包商的 工程款,若业主未付款,总包商即以该条款抗辩分包商的付款请求权。 “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 问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那么,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裁量该类条款的效力的呢?应运“背 靠背”条款抗辩分包商的付款请求权的效果如何?是否只要业主不付工程款,总包商就可以不 付分包商的工程款? 带着以上问题,笔者从154个案例中挑选出20例涉及“背靠背”条款的典型案例,形成本文 讨论的案例库,试图从案例出发,探究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观点,并从总包的角度提一些建议。 数据统计一供本文讨论的案例库的形成1、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关键词“以业 主支付为前提”,得案例1例。 2、使用上述网站里的高级搜索工具,输入关键词“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案由处输入“建设”,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4日的期限内,共获95条记录。笔者通读该95份裁判 文书后,得12例涉及“背靠背”条款,且在诉讼中形成相关争议焦点的案例。 3、笔者在北大法宝“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全文检索“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共获

采购合同-附件1(背靠背付款)

令狐采学创作 附件1:采购订单 令狐采学 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此处填写合同签订地点)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1.产品价格及清单:详见附件2 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小写()。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 称的项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 3.交货时间: 4.交货地点: 5.收货人: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 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 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确认(序列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 ■ ) 增值税专用发票()5%服务发票。 6.5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付款方式:需方采用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 供方帐户: 开户名: 开户行: 8. 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

采购合同-附件(背靠背付款)

附件1:采购订单 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_(此处填写合同签订地点)_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1. 产品价格及清单:详见附件2 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小写()。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称 ___ 的____ 项目,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 3. 交货时间:___________ 4. 交货地点:___________ 5. 收货人:____________ 6. 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 ___ 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 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 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确认(序列 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 服务发票。 6.5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 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 付款方式:需方采用______ 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 供方帐户: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 8. 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 9. 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 其它约定: 1 / 5

背靠背标准合同

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 ______ 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1.产品价格及清单:详见附件2 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小写()。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称____ 的____ 项目,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 3.交货时间:___________ 4.交货地点:___________ 5.收货人:____________ 6.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 ___ 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 6.1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 6.2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 6.3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确认(序列 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 服务发票。 6.5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 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 6.6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 ■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付款方式:需方采用______ 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 供方帐户: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 8.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 9.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其它约定:

商业合同条款

商业合同条款中的Indemnity 一、Indemnity 的语义和含义 根据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 -Chinese Dictionary 的解释,Indemnity的语义为guarantee against damage or loss.Compensation for these;Money,goods etc given as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or loss。即补偿、赔偿、保障、保护,赔偿物的意思。 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 的解释,Indemnity 的含义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A duty to make good any loss,damage,or liability incurred by another。即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损害和责任进行补偿、赔偿的义务。第二种为Theright of an injured party to claim reimbursement for its loss,damage,or liabilityfrom a person who has such a duty。即受害方向义务方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责任进行补偿的权利。因此,Indemnity 的意思和含义主要包括补偿、赔偿、保障、保护、先行支付、代为支付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供Indemnity 的一方,并非一定是造成损害的过错方。以下是笔者通过长期教学和实践,归纳出的Indemnity 条款的五种主要用法及相应的分析。 二、Indemnity 条款的五种主要用法 在商业合同中,Indemnity 条款的用法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 合同一方提供Indemnity 条款 例句:The Supplier shall indemnify the Client from any obligations,liabilities,costs and expenses arising out of its performance of the Service.该条款的意思是供货商应当保障客户免于承担因供货商履行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义务、责任、费用和损失。这种由合同一方提供Indemnity 的条款(即unilateral indemnity clause),通常适用于合同服务内容和形式较为简单的合同,如供货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等。其特点是客户的义务仅为支付合同款和进行验收,而供货商或承包商须承担大部分的合同义务。 2 合同双方对等提供Indemnity 条款 例句:The Contractor shall indemnify the Client from claims,damages,losses and expense arising out of the course of the Services.The Client shall indemnify the Contractor from the claims,damages,lossesand expense which is attributable to negligence,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Client. 该条款的意思是承包商应当保障客户免于承担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而客户也应当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因客户的疏忽、违约而造成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以上这种双方对等提供Indemnity 条款,称为reciprocal indemnityclause。通常应用于合同服务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客户和承包商共同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3 背靠背提供Indemnity 条款 例句:Contractor shall indemnify and hold harmless Customer from any damages,loss and expense of Contractor and against any proceedings and causes of action resulting therefrom howsoever caused and irrespective of the fault or negligence of Customer.Customer shall indemnify and hold harmless Contractor from any damages,loss and expense of Customer and against any proceedings and causes of actionresulting therefrom howsoever caused and irrespective of the fault or negligence of Contractor. 背靠背Indemnity 条款称为knock for knock Indemnity Clause。该条款的意思是承包商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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