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管理细则

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管理细则
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管理细则

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更好地为全体职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珠海市职员管理中心受公安部门委托负责中心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办理本中心集体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入户人员及条件

(一)凡招录、调入我中心工作的市外户籍人员,在珠海市内没有单独立户和房产的均可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且近期无法落实家庭户口的孩子,可随父或母入集体户口,但必须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孩子必须入家庭户口。

(三)市内招录人员户口不迁入中心集体户口。

第三章户口簿的借用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集体户口:办理结婚登记、港澳通行证、公证、身份证、报考公务员、房产证明等。

第五条职员凭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办理借用户口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如需延长应及时说明。

第六条集体户口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户口簿页面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删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章户口的迁出

第七条与中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员,应在解除合同2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职员在合同期内已有个人房产的应迁出集体户口,建

立家庭户口,与其子女一并迁出。

第五章户口的注销

第九条合同制职员死亡后,所属单位或亲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合同制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中心的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服务。凡因违反户口登记条例或本细则,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执行。解释权归市职员管理中心。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