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

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

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

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 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

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

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

3、71条

3、保全

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

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

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

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

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

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

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

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谁先到期谁生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

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

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

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

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

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93、94条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

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

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

2、解除的效力 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

3、抵销 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

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

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

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

4、提存 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

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

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

108条预期违约行为

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

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

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

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

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

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

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

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

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

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

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

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

也可以起诉生产者

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

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

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

被告所在地

第八章其他规定

1、合同的解释 125条

2、特殊时效 129条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

第九章买卖合同

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

不动产登记转移

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

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

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

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

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

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

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

6、特种买卖 166-172条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

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

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

类型的合同;

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

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

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

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

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3、违约责任 189、191条

4、法定解除权 195条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1、商业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97条①商业借款是要式合同,民间借款不要式;

②商业借款是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原则上无偿;

③商业借款是诺成合同,民间借款是实践性合同。

2、200、20

3、205、208条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1、租赁人的特殊权力 229条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租赁合同

230条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租赁

2、任意解除权 232条

3、22

4、223、221、21

5、216条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1、三方当事人 239、240条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

在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中承租人是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

2、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246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承担风险(侵权责任)

244条租赁不合格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

一般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出租人直接干预了标的物的买受

247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1、任意解除权 268条

2、合同相对性 254条承揽人将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不合格,定作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272条Ⅱ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286条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295、297、299条

301-303条①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负有救助义务,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对3种特殊旅客(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同意的无票旅客)也要承担

②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

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原因造成

③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物品承担无过错责任(311条货运合同)

2、货运合同 311条无过错责任

310、314条不可抗力,承运人要承担车的损毁和运费的风险

3、多式联运/单式联运 313、317、318条区别:单式联运情况下各区段承运人和总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各区段承运人只对经营人负责,不对托运人承担义务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相当于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相当于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相当于完成一定行为的合同,但标的是无形财产权

1、一般规则 326-329条职务成果原则上归单位,但完成人有署名权(身份性权利)、取得报酬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物质

性权利),如果单位转让该技术成果,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2、技术开发合同 337、338条

339条委托开发没有明确约定成果归受托人,但委托人有免费实施、优先受让的权利

340条合作开发①合作方共同申请、共有专利专有权,一方转让另一方可优先受让

②一方不申请,另一方可单独申请并单独享有专利专有权,未申请一方可免费实施③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优先受让,受让方可单独申请单独享有专有权,

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④一方不同意申请,另一方不得申请→341条技术秘密

3、技术转让合同 354条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创造人

4、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 363、359Ⅱ新发明成果归发明人

咨询合同中决策失败,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受决策风险第十九、二十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篇二: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的调解的内容主要针对于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就其具体的内容来说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债权法,其中合同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大量的涌入市场,合同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

用,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自身的工资待遇也有了一定的保障,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内容也运用其中。本文就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进行了阐述,也对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合同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等主要的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促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然而民法在中国的形成,是在市民的社会中形成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它只是一部普通的法律,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已经开始打破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也随之得到了提高,人们的身份和等级也有了相应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民法就在此孕育而生了。民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产生最早的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它不仅仅调解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中也有很多关于市场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行为的规定,使市场的竞争

更有秩序进行。

(二)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法律关系就合同的订立、变更、修改、终止和违约的相关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要按照合同的原则来执行法律。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合同法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的春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合同法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开始颁布和贯彻。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维护外贸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之一是合同法为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例如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都是根据民法的内容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分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主体的不同以及依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第二

类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第三类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内容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的部分,民法是合同法法律关系的整体。在政治的哲学原理中,整体是部分的综合,部分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也离不开整体,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这句哲理,在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适用的,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合同法与民法的法律关系,我们是非常明确的,合同法制定的很多内容,有些是民法中法律主体的具体体现,依据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和民法的很多内容是重叠的,由于民法在范围上包括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另一个层面来说,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所以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相关内容有着重复之处,并不足为奇。其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承担的主体是固定的,合同法与民法的一些重复的内容也是如此。就经济合同为例,经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的主体只限于法人之间,民法的经济合同也有着同样的内容。这就让我们更加明确了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的。

(三)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

在民法的内容中,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民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破坏合法有序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加强调节的。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垄断行为,就这些条款,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对其都有一定的调整。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是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的,而且在这些方面有更具体的法律内容,作为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原则在市场中的运行起到了内容上的补充,合同法也进行了合理的具体的调整。不难看出,我们可以观察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互补关系。

在《民法通则》中,针对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也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种说法。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可以概括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然而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和成立的标志。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般的生效要件成立的条件,就此《合同法》就围绕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为民法的内容给予了补充。

(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一方面是说民法

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就经济合同法为例,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法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然而这也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合同法的调整关系中,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就是民法合同中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相关民事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关于民法与合同法有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方面,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与民法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合同法并不能离开民法而独立存在,他们的法律关系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也表现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方法的相同。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不仅仅在调整的对象上,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是有着一定的一致性的。就目前的法律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刑法的调整方法,依次是民法篇三:民事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三位一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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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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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说--梁慧星:详解合同法适用16热点问题长文收藏

师说梁慧星:详解合同法适用16热点问题,长文收藏! 一问: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规则答:1.对效力性规则、非效力性规则等概念进行回顾和分析《民法通则》最初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并未区分效力性规则与管理性规则。民法理论上将规则分为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对于任意性规则,一是起示范作用,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二是起补充性作用,对于当事人未约定的内容可按合同法上的内容进行补充。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可以违反,而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违反,如果违反将导致不利益或者合同无效等后果。《民法通则》刚刚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实务中严格按其规定处理,裁判时发现合同上的约定只要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便认定合同无效。随着合同法实务的发展,认识到需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进行限制,因此在制定《合同法》时进行了修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一方面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另一方面将规章排除在外,仅包含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问题并未解决,实务中适用时认为,强制性规则也并不应当违反后就无效。按照民法理论,强制性规则包含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违反

强制性规则,其后果有可能是无效,也有可能仅是一方当事人受到行政制裁等,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对此,最高法运用司法解释权再次做出调整。《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解释未规定违反非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的后果。《合同法解释二》仅规定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无效,从这一意义上看,违反了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或者说并不一定无效。2.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合同法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但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我们今天就要拿出一个判断标准。通过对我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现状和特征进行分析,我认为标准如下:(1)效力性规定什么是效力性的规定呢?效力性规定的对象是行为。所谓行为,在合同法上是指合同,超出合同法是指民事行为。第一类是直接规定合同或行为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40条是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规定的是合同,是我们所说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3条规定的是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的都是行为。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他人

合同法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可撤销合同 篇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 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不真实。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

民法合同法部分

合同法部分 第一章债的分类 第二章买卖合同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 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 A .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 ?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 ?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三、一物数卖中的特殊问题 (1)买卖普通动产的 先受领—先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2)买卖特殊动产 先受领—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2.@张无忌有秦朝玉石一块,于2015年11月1日卖于周芷若,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付款与交付,于2015年11月5日卖于小昭并付款约定10天后交货,于2015年11月15日卖于灭绝师太并完成交付,关于该玉石的法律归属,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 ) A该玉石归周芷若所有,因为其先签订的买卖合同 B该玉石归小昭所有,因为其最先付款 C该玉石的所有权仍归张无忌所有,因为该玉石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D该玉石归灭绝师太所有,因为动产的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要件 四、特种买卖合同

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 的?(A) A ?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 ?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 ?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 ?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第三章赠与合同 一、合同特征 双方行为、单务行为、诺成行为、不要式行为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 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 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 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合同法,物权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物权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 龙源期刊.cn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 作者:冉启荣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30期 摘要在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民法起源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乃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意思自治为最高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法与物权法各立法典,又工为相系。 关键词合同法物权法异曲同工 作者简介: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0592(XX) 10-005-02 一、民法范畴的合同法与物权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民法的含义可以据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意思给出,也可以据广义和狭义的意思给出。为了便于人们更好的认识和理解合同法、物权法,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体例开始作手把握。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商法在我国是作为同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同属于私法范畴,民、商立法也比较分散,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理解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离,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事统一法典。在我

国,1986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属于实质上的民法、狭义的民法。就其后公布的有关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商事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应当理解为是准民法典的补充和补缺拾遗并具有特别法的特点,它们的异曲存在并不代表真正法典意义的民商分离或者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理论界虽有过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但单从法典意义上的立法体例来讲是赞同前述观点的,对于合同法和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而言,这也是值得肯定的。1981 年12 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有五十七条,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9 年 3 月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废止了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86 年4 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对物权和合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日后便呼之欲出了《合同法》和《物权法》。本文所称的异曲,其实就是指民法范畴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各立法典,以及所规定的不同 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但并非是超出了民法范畴之曲;同工之为,则是指两法之间的地位、联系与作用,是本文简述的重点。 二、两法立法背景和原则宗旨篇二: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 法第51 条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第51 条作者:李聪 来源:《法制博览》XX年第01期 【摘要】《合同法》第51 条,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前提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10 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 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 批准(生效)5 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36 、37 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12 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15 条要约邀请4 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 条) 14 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 撤销(到达后)

19 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 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 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 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26 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 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39 、40 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 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按普通人理41 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解解 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42 、43 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 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 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 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论企业内部承包》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论企业内部承包》 一:什么是企业内部承包 1、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而这种分工并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 2、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企业在进行转换经营方式的过程中的一种尝试,由于内部承包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责、权、利相统一的问题,达到提高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效益的目标,因而受到许多小形企业的亲睐。 二: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1,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 2,合同的内容系约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 3,就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4,在资产所有权上,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 5,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三: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的区别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生产经营目标,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企业发包给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作为承包关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由于合同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完全平等,决定了两者均体现着一种纵向的经营关系。但是,两者又有严格的界限,除表现在合同标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外,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主体。 首先,两者的发包人不同。 企业内部承包的发包人一般应是企业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企业承包经营的发包人是企业的所有者。 其次,两者的承包人不同。 企业内部承包的承包人一般应是企业的内部职工,企业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或者企业以外的符合承包条件的公民、合伙组织等,企业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只能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本身。 最后,两者的诉讼主体不同。 由于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在合同主体上的不一致,决定了这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也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

《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 内容提要」文章介绍了合同法之产生过程,指出它是一部复合继受、民商合一的法律,并从理论上剖析了《合同法》第2 条中“合同”概念的内涵和处延,同时指出《合同法》第36条中“法定或约定的书面形式”应为成立要件。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行为/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合同书/成立要件 1999年3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民法学界不懈努力的成果。早在1992年,就有学者指出,“立法工作的立足点应该从产品经济方面转移到商品经济上来。《民法通则》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应该修正、补充,尤其是债权部分是保障经济流转的重要规范,只有十条法律,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就会在对外贸易中发生极大困难和被动。如果《民法通则》暂不修改,也应该先制定一部比较详尽,可共同应用于各种合同的总则来,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中重要环节,如债的成立和效力、债的履行和不履行、债的转移和变更、债务的担保和债权的保全、债的清偿和提存……等等,”(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 151 页。)我国已颁布《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三部合同法,内容既有主体不同,也有客体差异,但大部分条文相互类同或重复,少数规定还有矛盾。“(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并建议”我国国内法应综合三法作总的原则性规定,订立一部各种主体可共同适用的合同法,以适应国际交往。如有特殊情况,可另由特别法规定,以利经济流转。“(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153页。)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成立和有效,必须具体明确,法律对要约与承诺必须有详尽具体的规定……为求合同法内外基本统一,我国国内法似可参照《公约》(按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同公约》)斟酌国情进行修改,以利于改革开放。”(注:徐开墅:《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1993年,更有学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包括通则和各种合同两部分。其中通则更分为:(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合同的形式,(3 )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效力,(5 )双务合同,(6)涉他合同,(7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各种合同中应该具备传统民法中的主要合同类型,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的一些合同关系,而宜于在其他单行法中规定者不必纳入合同法。(注:谢怀栻:《论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问题》,《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自1993 年底起,经过12所院校的努力,1994年底形成《合同法(建议草案)》共34章528条(第一稿)。(注: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9~539页。)以此为基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于1995年10月形成《合同法(试拟稿)》(第二稿),1996年6月7日形成《合同法(试拟稿)

2020年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 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法问题解答汇总(一)

合同法问题解答汇总(一)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 ?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 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即: 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本文结构: 一.整体情况说明 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 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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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题要 在我国,其实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法条都是相互制约的。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虽然是一部纯粹的民事单行法,但是合同法在进行制定的时候,是以民法总则为依据的。尽管如此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在我国,其实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法条都是相互制约的。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虽然是一部纯粹的民事单行法,但是合同法在进行制定的时候,是以民法总则为依据的。尽管如此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像大家想的那么 简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您好,民法总则是今年才最新颁发的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有效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为以“身份及名义”进行判断,在今后合同审查

合同法知识点问题

合同法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

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立法初衷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在《民法典》之中设立债法总则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从增强债法规范的体系性、尊重历史惯性以及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等角度作了相应的论证,阐述了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则从降低法典抽象性、维护债法单行法体系的完整性以及顺应债法制度发展趋势等角度论证了无需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应当承认的是,一国法典编纂体例的选择在考虑学理自恰的同时,也要考虑立法条件和立法成本方面的约束。在《民法典》编纂活动开展之前,我国的债法规范在整体上呈现出松散化的特征。各类债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不同类型之债的规范充实程度也具有极大的差别。 [1] 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成体系的现实约束下,拆分已成体系的债法单行法,继而设立债法总则的方案从立法成本角度来看并非是最优解。如何在维护既有单行债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统合现有债法规范,实现债法规范的体系化就成了一个需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回应的问题。从最终立法结果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增加合同编内容和设立适用规范的方式,使合同编通则起到“准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模式。

该立法模式优点在于:第一,降低了法典的抽象性。 [2] 采用“提取公因式”抽象出共同性规则,并以总则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是抽象性逻辑思维在立法方法上的体现,对于构建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当明确的是,抽象出共性因素并在总则中加以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恰及法律适用的便利。然而,过度抽象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如若采取设立债法总则来统领债法体系的立法模式,那么,开展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司法者会面临具体规范—合同编通则—债法总则—总则编的多层规范嵌套,这无疑会增加司法者适用法律的难度。第二,符合合同中心主义的债法发展趋势。“从债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现代民法出现了‘合同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即在立法层面将合同制度视为债法制度的核心,同时将合同规则类推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之中。” [3] 采取以合同编通则来实现“准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模式,符合合同中心主义将债法的通则性规范在合同法层面予以展开的发展趋势,在维护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之间体系完整性的同时,也实现了合同编通则对其他各类债权债务关系的统领。 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在适用第468条的规定之前,先要明晰何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前者被称为意定之债,后者被称为法定之债。 [4] 合同虽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然而除了合同之外,单方行为、共同行为、缔约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都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产生。因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属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第468条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都应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 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 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 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 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 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 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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