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第一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第二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第九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第十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一条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第十二条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第十三条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第十五条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九条对自检中发现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建立落实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购进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凭证明供货方食品的票证直接购入。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对定期考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需要配备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有条件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证明其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

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十七条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七章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八条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九条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四十三条销毁的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八章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十六条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成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第九章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十一条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五十三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食品安全法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法十项制度 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

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3.食品名 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 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

一般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五、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参加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师)负责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6736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XXXXX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理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食堂的业务管理、卫生管理、操作规程的管理和思想政治的提高工作。 2、整个食堂的人员、工作等做好统筹安排。经理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 3、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考勤工作。做到奖罚分明,责任落实到人。 4、每天做好日报表记录。每月做好成本控制及核算。做到收支平衡,利润合理。 5、做好员工的日常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整改不足。 6、与领导及时沟通、协调,了解就餐的需要。做到因地制宜。 7、关心爱护员工,对员工的工作热情,整个员工队伍的凝聚力、融合性起一个良好的调控与带头作用。 8、每天召开晨会,做好相应记录。每周开一次例会。总结一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提交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内容,问题所在,准备通过何种手段在多长时间内如何解决,每个人的发言记录。以及对上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落实程度。) 9、参与监督食堂工作期间关键控制点的工作。 10、负责做好每天食堂各个环节操作中的台账记录。 11、做好对分部新员工的卫生教育及规范操作培训工作。 12、经理每月对每位员工进行公正,严格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总结,汇报上级。 13、经理是整个食堂所有环节的直接责任人。 二、厨师长岗位责任制

1、对公司每月(每周)发放的菜单做到事先熟悉、心中有数。 2、负责每天食品加工前的验收,做好相应记录。 3、负责每天在切配工作开始时做好切配小样工作,并监督员工切配是否符合要求。 4、负责每天食品加工期间各工序操作要求的监督知道。 5、协调厨房生产流程的各项工作,对厨房各工序的人员及时调度,合理安排。 6、按公司要求操作,负责菜肴的营养、品种、口味、色泽的合理安排。 7、督促厨师执行操作规范,各岗位之间分工合作。 8、严格控制食品烹煮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做好每锅食品烹调中心温度的测量和记录(不得低于75度),做到菜肴烧熟煮透,搭配合理,咸淡适中。 9、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程,进行规范操作。监督盛器严格消毒,生熟分开。冰箱内原料摆放规范按照《冰箱内物品摆放及清洗消毒要求》执行。 10、配合经理、管理员做好员工的卫生、操作规范及业务培训工作。对厨房每个工序的清洁工作、消毒工作、安全法规执行情况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11、配合上级做好各项工作,服从安排。 三、配合上级做好各项工作,服从安排。 1、厨师在配料或烹煮前,应严格检查原料和调料的质量。 2、配合厨师长按每日菜单要求,菜肴的特点有序烹制,使菜肴色、香、味、形俱佳。 3、食品应烧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度。所有的菜肴从烧好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4、严格执行卫生发操作规程,盛器严格消毒、生熟分开、熟盆专用。 5、生熟食品、半成品、蒸品必须严格分开存放;任何食品不得着地堆放、对码叠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6、隔餐菜要回锅煮透,拒烧变质变味的食品。

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度 (一)负责人职责: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负责规范本单位食品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对经营人员的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身体健康检查等工作。 (二)管理人员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日常销售和存储食品的质量及状态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监督和检查经营人员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销售、存储符合相关条件及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 (三)技术人员职责:按照法律、法规采购、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情况和保质期,发现超过保质期、外观异常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或该批次检查合格报告,查验其它与食品包装、标签宣传内容有关的证书等;向供货者索要进货商品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

印、存档等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二)米购食品后,在台帐上对米购的食品如实做好购入食品的记录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成册或者粘贴在台帐上,台帐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清单或 “票证通”销售票据。 三、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经营场所或库存的食品是否符合其规定储存条件,配套的冷藏、冷冻设施及其它防护设施是否工作正常,预包装、散装食品其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外观是否有异常,检查和清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并做明示,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在运输时间时,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 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适时向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 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 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 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 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 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 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新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厂区卫生制度 (一)厂区应设置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方。 (二)厂区卫生由专人负责。 (三)厂区所有道路应整洁干净、无积水,不得有杂物、纸碎等物,不得有蚊虫孳生地,垃圾箱应为紧闭式并远离生产区。 (四)厂区内所有排水沟必须为密闭式清洁,流畅,有防鼠设施,不允许有积水,沉积杂物。 (五)厂区所有绿化面积应是整齐、划一,草地上不应有杂物。 (六)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七)进入厂区范围者,需保持环境卫生。 (八)生产区、生活区应为相互隔离,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九)未经允许的车辆、人员不得进入厂区。 二、生产车间卫生制度

(一)生产车间必须保持通风采光照明良好,具备防止鼠、蝇、害虫的设施,地板平整、防滑,便于清洁。 (二)生产场地的地面,天花、墙壁、玻璃窗清洁干净,无油污、积尘、蜘蛛网。 (三)生产车间设置更衣室,备有非手动式洗手、消毒、干手装置。 (四)工作前后,生产人员对生产场地、设备、工具、容器进行清洁,并摆放整齐。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并盛放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 (六)照明设施应有防护装置。 三、仓库的卫生制度 (一)保持通风、干燥,具备防虫鼠害设施。 (二)仓储物品分类堆放整齐,离地离墙存储。 (三)仓库内不得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四)温湿度应符合物品的存储要求。 四、生产设备、工用具卫生制度 (一)生产设备及工用具干净清洁,在生产前后进行清洗消毒,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五、生产人员的卫生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

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条组织或参加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第四条采购食品时,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食品进货凭证并查验凭证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定期将凭证装订成册并保管两年以上。 第五条开展食品质量自检。检查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退市记录。不销售感官性状异常、包装破损污染、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储存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该具有相适应的设备,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做到标签或合格证明齐全完整;销售散装食品,做到在盛装容器、器皿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规定内容。

第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停止销售、下柜并封存相关食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食品批发者应当主动向生产企业或上一级食品批发者索取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主动向零售商提供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主动开具食品经营进销货记录“一单通”票据凭证并如实填写内容,建立食品销货记录;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并做好处理登记,协助零售商完善和落实食品退市制度。 第九条公开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对所售食品质量及安全负责,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监督。 经营者: 二0一五年月日

2020年最新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二、食品贮存管理指导 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七、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XX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

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二、食品贮存管理指导 (一)、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二)、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三)、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 (四)、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五)、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六)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七)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八)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九)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共12项)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第三条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销售凭证 (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69337教学教材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企业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 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 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食品生产十项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实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治理。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治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治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295112338

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2.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3.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 食品及相关物品定位存放制度 5.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6.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7.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8.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9. 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0. 食品退市制度 1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食品流通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七、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 :承诺时间: 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2.1 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2.2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2.3 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2.4 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 2.5 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4.1 销售制度 4.2 进销货台账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6.1 索证索票制度 6.2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七、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八、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保健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二、售后服务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1.2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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