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

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监局安全培训考试复习题[1][1]1

12月8日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管理的内容?答: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组织再造、更新:(2)安全管理组织中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的确定;(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4)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6)安全技术的管理;(7)工伤事故的管理;(8)其他方面管理(全面、全员、全过程、全天候)。 2、安全管理的对象?答:(1)人:员工和管理者;(2)财: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3)物:设备、仪器、材料、能源等;(4)环境。 3、安全管理的方法?答:(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性评价等系统方法。(2)计划管理法、目标管理法、PDCA循环等管理方法。(3)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具体工作方法。 4、什么是安全生产?答:安全生产是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者参加生产时能在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国家财产及人民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活动。 5、安全生产手段?答:安全生产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科学手段。 6、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是减少事故、消灭事故、预防事故。预防事故的三大支柱是技术、教育和管理。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类?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上可分为四大类:(1)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综合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安全教育的作用?答:安全教育是员工接受安全知识、更新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加员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作用。(1)安全教育是员工接受和更新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2)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方法(3)是促进实现全员安全管理的措施之一(4)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9、安全教育的原则?答:(1)依法进行的原则(2)全员教育的原则(3)统一规划的原则(4)分级实施的原则。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如何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答:(1)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牢记安全工作高于一切。(2)加强、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并保障安全生产奖金及时到位(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和产业政策和指导。(4)建立生产应急求援体系。(5)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把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放到首位。(6)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8)当安全管理工作和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管理工作应优先、放到首位。 12、如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方针?答:贯彻这个方针一是要把安全当作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纳入各级总体规划来考核。当安全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自觉服从和保证安全的需要。二是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关口前移,落实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三是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即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这五要素的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答:(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安全条件。 1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答:(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

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加强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增强员工的学习意识,提高培训效果。 2.适用范围 均豪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总部及项目部助理级别以上人员范畴内各类培训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2各项目部负责对项目部内部助理级别以下人员培训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4.术语 5.程序 5.1培训要求分类 5.1.1组织培训的主管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根据培训课程的要求,须在培训计划“要求”一栏中予以注明。 5.1.2按培训层次的需要,可分为三种:了解、熟悉、掌握。 5.1.2.1了解:知晓即可,在工作中允许查阅或借助相关资料的课程。 5.1.2.2熟悉:应做到熟练清楚,在实际工作或操作中不允许查阅资料即能灵活运用的课程。 5.1.2.3掌握:应能充分支配或运用的理论、原则和技术的课程。 5.1.2.4 “了解”的培训内容不需要进行考核;“熟悉”、“掌握”内容必须进行考核。 5.2考核方式 5.2.1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三种形式。 5.2.2试题制定要本着与培训内容相符的原则,由授课教师确定试题。 5.2.3题型类别分为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实际操作六种,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5.3 考试实施

5.3.1笔试 5.3.1.1培训考试应在培训课后五日内完成,逾期视为岗位培训合格率不达标。 5.3.1.2考试由培训组织部门实施,笔试试卷应由授课教师出具,并指定监考人。 5.3.1.3考试前,由监考人清点考试人数,并讲明注意事项、考试纪律、考试时间。 5.3.1.4考试结束后,监考人收回试卷并清点无误后,送交阅卷人。 5.3.1.5阅卷由授课老师担任。阅卷人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进行阅卷工作。 5.3.1.6试卷用红色标注错误分值。卷面总分登记在试卷右上角的分数栏内。 5.3.1.7阅卷人将阅过的试卷送交本级培训主管人员。 5.3.2口试及实操 5.3.2.1由授课教师按口试试题、实际操作题直接进行考试。 5.3.2.2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成绩单》上,并注明考核方式。 5.3.2.3主考人将《考核成绩单》送交本级培训主管人员。 5.4成绩登记 5.4.1各级培训主管人员负责根据试卷成绩填写笔试《考核成绩单》,依据笔试、口试、实操的《考核成绩单》进行登记注册。 5.4.3登记注册按《执业资格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执行。 5.5资料存档 5.5.1行政人事部、项目部要按照公司《培训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试题、《考核成绩单》的归档工作。 5.6注意事项 5.6.1口试及实操的考核成绩只应用于员工日常培训的考核,在《执业资格培训证书》的日常培训登记栏注册。 5.6.2《执业资格培训证书》中的岗位资格培训登记栏内,登记的必须为笔试考核成绩,口试及实操的考核成绩不用于岗位资格培训。 5.6.3员工参加新入职员工培训的笔试考核成绩记入日常培训登记栏内。 6.监督执行 公司行政总监

安监局安全检查记录表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一、基础安全管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相关文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安全会议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隐患整改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 (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安全会议台帐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 (2)安全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结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检查 (3)隐患整改台帐检查台账完整记录隐患整改期限、内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 (4)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5)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6)职业卫生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7)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记录完整、规范 (8)事故管理台帐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上报、原因、处置方法、责任追究记录完整 (9)安全费用投入台帐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 (10)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查重大危险源档案记录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11)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查演练记录记录演练时间、内容、评价和总结 5.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3)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5)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6)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 1 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 2 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意见书)查验证照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查验证照是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资格考核是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国务院23 号、40 号文件都明确指出,“要强化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依法严格考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安全培训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为加快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促进我省安全培训质量的有效提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 一、组织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巡视员刘振田同志任组长,成员有:吴孝洪、乔勇、马成荣、张昕、赵宝华、褚福银、严建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建设工作。 二、基本框架及职责分工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建设总体分为三个层面: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安全培训考试点。 省考核审批中心是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的工作机构,负责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市考试

考核中心和考试点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 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资格、考官考核员的培训和管理;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审批及各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的备案受理;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审批,以及通过网络实施远程视频巡考等;负责全省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省考核审批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由其承担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安监局成立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安全培训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具体承担受理考试申请、组织考试、试题组卷、派遣考官考核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考试成绩审核上报等考务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验印资料的初审、制发资格证书、以及考试考核档案的管理;负责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并向省考 核审批中心备案;负责辖区内安全培训数据 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各省辖市安监局根据所辖县(市)地域范围和实际考核工作量,在部分县(市、区)设立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除个别距离主城区较远的辖区外,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设考试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受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委托,负责现场考务管理和考试考核设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9-3-1)13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员工参加培训和培训师的考核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所有计划内、计划外培训项目。 三、职责权限 (一)总经办负责部门、员工、培训师、培训项目的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保存考核记录。 (二)各部门协助总经办做好考核工作。 四、内容 为督导员工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公司推行对部门、员工培训考核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并以不定期抽查为主来推动员工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员工对培训内容的重视程度。 (一)部门考核 各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部门的员工培训总结、培训记录评价表(附件1)、员工培训签到表(附件2)、培训教材(资料)、员工培训总结(附件3)、培训相关资料提交至总经办,总经办根据各部门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对各部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填写部门考核检查表(附件4),并在公司

OA系统公布考核结果。 (二)员工考核 1. 新进员工参加完公司级及部门级的培训后,由培训组织部门进行考核,并进行新员工培训考核成绩登记(附件5),有学习层评估的新进员工要参加相应的考试,培训后形成的考试试卷(考试试卷结合培训内容来定)等各项记录交由总经办统一存档备案。 2. 员工参加其他类型内部培训必须提交培训工作总结,以便考查员工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3. 对于参加外部培训员工的考核,以取得相应参培合格结果证明作为考核依据,外部培训方提供的员工培训相关考核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三)培训师考核 内部讲师主要从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工作态度、课件开发、等方面进行考核(详见培训师管理制度)。 五、相关记录文件 六、附则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 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 目的 有计划地对质量体系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之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2 范围 适用于与质量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3 职责 3.1 科主任主持本科人员的配备与考核,批准《人员培训年度计划》,安排人员的外部培训。 3.2 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3.3文控员负责建立和管理人员培训记录、人员档案。 4 工作程序 4.1 科主任进行人员配备及资格确认 (1)根据有关规定和检验工作的需要,确定检验科的各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2)通过查看有关证书、进行聘用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确认每人的任职资格; (3)根据每人的任职资格情况,确定各岗位人员; (4)对新上岗人员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对其进行岗位资格确认; (5)当岗位或岗位任职条件发生了变化,应经培训后,重新进行考核确认。 4.2 人员培训 4.2.1培训计划 (1) 根据各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科主任拟定各层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 (2) 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培训年度计划》,交科主任批准后实施。 (3)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负责人提出临时培训申请,填写《培训申请表》,经检验科主任批准后实施。

4.2.2培训方式 (1) 安排外出专业学习、学术交流会、进修的培训。 (2) 医院内举办专项讲座、专项培训或专业学术报告会。 (3) 科内举办的业务学习活动。 4.2.3培训内容 (1) 根据人员的岗位,安排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此外,还包括下列培训内容:实 验室认可、标准化知识、卫生法律、法规、实验室安全知识。 (2)实习、进修、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内务管理规定、医疗废物处理规定。 4.3 人员资格和考核 4.3.1 检验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相关学历和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3.2人员上岗前,科主任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应知、应会科目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准予上岗。 4.3.3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考核: 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以前未使用过该仪器时,由检验科主任组织参加仪器设备供应商举办的使用培训并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安装调试,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培训,经检验科主任组织相关组室考核合格后,方可被授权使用该仪器。 4.4 培训记录与个人技术档案 4.4.1员工的培训记录由科主任对培训的有效性评价后归档。 4.4.2文控员负责培训记录和个人技术档案的管理,负责填写和管理《培训记录表》、《员工培训履历表》、《人员档案卡》。 4.4.3《培训记录表》内容: (1) 培训时间、地点、主题等。 (2)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3) 培训内容摘要。 (4) 组织部门效果评价 (5) 培训后检验科主任对其能力的确认。

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X X X 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 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等, 力,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章培训种类、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三类人员是指:A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B类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C类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

参加“三类人员”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2小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 3.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 故教训。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概况,施工生产或工作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岗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以往的事故教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培训一次 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岗前安全培训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相应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

培训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培训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为提高公司的培训工作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岗位技能水平,强化员工质量、安全、环保意识,满足集团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及员工岗位工作要求,按照公司培训工作相关文件和管理体系《人力资源控制程序》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培训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以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本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培训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人力资源部培训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 1.草拟公司培训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培训相关工作。 2.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内外部培训渠道和资源。 3.组织进行基层和部门层的培训需求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公司培训体系。 4.根据培训需求调查和各下属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5. 组织开展外部培训,负责联络外部培训机构、控制培训费用、筛选参训人员等工作及培训结束后的反馈交流,有效管理外培人员《培训协议》。 6.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集团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各类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及组织培训后的能力测评。 7.负责组织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 8.汇总各类培训资料,建立并管理公司的培训资源库,在公司范围内共享相关的管理培训和业务培训资源。 9.编写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主管领导审核。 10.督导基层单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基层单位的人力资源开发及培训管理工作。

11.至少每季度走访基层单位,收集整理基层单位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反馈,解决基层单位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培训工作机制。 12.负责公司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办理、复审、培训和管理工作。 13.配合质量、安全、环境三个体系管理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14.配合各部门做好培训相关工作。 15.及时传达上级培训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基层单位培训干事进行业务学习。 16.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基层单位培训职责 1.设置培训机构和健全培训岗位责任制及培训管理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工作。 2.督促并支持本单位培训管理人员及时完成培训相关工作。 3.为本单位员工外委培训提供资源,并及时考核。 4.对培训考核成绩优异、能力突出的人员进行合理有效的岗位调整。 (三)基层单位培训干事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1.负责本单位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拟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拟定次年培训计划,经本单位经营承包人签字认可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2.组织本单位员工按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内部培训,培训完成率达到96%以上。 3.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签到、教材资料、学习笔记、考核考试材料的收集整理。 4.组织相关人员为每位员工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培训经历,组织员工培训后能力测评,并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员工调动时培训档案随之调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员工技能培训及考核管理规定

宇重综字[2012]第0002号签发人: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公司决定开展对全体员工进行基本技术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课程,安排指定人员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为了让员工更加重视培训的重要性,对公司的产品了解的更多,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快速的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纪律:10分 1.培训期间需将手机调整为静音或关闭的状态,每响一次扣2分。 2.培训期间应积极主动地配合讲师,有不配合者扣2分。 3.培训期间不可以随意的走动或开小会,有违规现象者扣2分。二.笔试: 90分 每次培训由培训讲师将培训内容编写成试卷,培训结束后下发给大家进行笔试。 三.等级分配: 每次培训满分为100分,评分标准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优:85-100分,良:75-84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四.奖惩方案: 1.试用期员工培训考核合格且符合本岗位要求的可提前转正,若试用期培训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若第二次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2.已经转正的一线工作人员,若第一次培训考核合格者,公司将承担个人办理技能证的费用(费用包括报名、考试、证件制作的费用),若第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办理技能证的所需费用,若第二次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者,将降低个人岗位工资标准,若第三次培训考核后再不合格者,公司将考虑予以辞退。 3.已经转正办公室人员,若第一次培训考核合格者,公司将承担由于个人在公司期间因岗位需要而必须报考岗位职称的费用,若第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个人因公司工作需要必须报考岗位职称的费用,若第二次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者,将降低个人岗位工资标准。 本管理规定由授课人员进行考核,综合管理部进行组织、监督、汇总并报送公司领导进行审批,本管理规定每半年进行修订一次。 大连宇联重工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培训考核 抄送: 发文部门:大连宇联重工有限公司 拟稿:打印:校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新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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