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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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条例

陕西省邮政条例

2010-09-20

《陕西省邮政条例》于2010年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邮政设施建设

第三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一节普遍服务要求

第二节保障措施

第四章快递服务

第五章共同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负责本省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

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扩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体系,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

第七条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以及交汇的汇款在运输、传递以及处理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检查、扣留。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和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邮政设施建设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户用邮的原则,明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完善邮政服务网点,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城乡邮政设施应当标示统一的邮政标志。

地名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市街道、乡镇、村庄的名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一条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 应当扩建或者重建。

大专院校、独立工矿区、机场、火车站应当设置邮政局(所),长途汽车站、宾馆、医院、商场、旅游景区应当设置邮筒(箱)、邮亭,所需场所、场地由邮政企业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邮政企业根据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邮政营业场所布局、通邮需要和城市景观要求,与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在城市街道设置邮亭、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邮政企业可以在街道、社区设立邮政便民驿站。

邮亭、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由邮政企业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部门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县的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营业场所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重点扶持乡(镇)邮政营业场所、村邮站的建设。

邮政企业应当指导和帮助村邮站的建设。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代售通信邮票和部分邮政用品、代订报刊。

农村村庄实行门牌编号的,按号设置信报箱,实现户户妥投;没有村邮站和门牌编号的,邮政企业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接收、转投协议。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须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因城市改造需要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不能在原址新建或者就近重建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合理场所或者划拨土地重建。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楼房,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代为设置信报箱,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补设,也可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居民楼房单元地面层适当位置设置与住户房号对应的信报箱;非楼房住宅、独立院落、别墅的门前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邮政企业可以在其营业场所、投递场所设置供用户租用的专用信箱。租用专用信箱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信报箱谁投资谁所有。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

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第十七条邮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故意损毁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涂写、刻画;

(三)占用或者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私开邮筒(箱)、他人信报箱;

(五)向邮政设施内塞投有毒、有害、易爆等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六)其他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一节普遍服务要求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第十九条未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执行。

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延伸服务项目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资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用户通邮手续。

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通邮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暂不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十日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第二十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正确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投入邮筒(箱)的,由邮政企业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投递。

同一城市市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二日内完成投递;本省城市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投递;本省县际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企业在县以上城市城区范围内对提供普遍服务的邮件或者领取通知单应当投递到户。

邮政汇款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已安装信报箱的,平常邮件实行插箱投递;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的代收人或者专门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住户没有统一设置信报箱的,城市投递到邮件

收发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收发室(点),若干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立联合收发室。

单位收发人员、村邮站代办员接收邮件时,应当面核对、签收,并负责邮件的保管、转交;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二十六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的汇款,在规定时间可以持据向收寄(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负责免费查询,并按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属于邮政企业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设置单位专用信箱。单位以信箱为名址的,邮政企业应当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延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方式;

(四)强迫用户使用某项邮政业务、搭售邮品;

(五)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

(六)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邮政专用标志车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节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

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第三十条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供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占地面积四平方米以内的邮亭、邮筒、邮政报刊亭和其他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带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运邮车辆、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遇到道路阻塞或者通过检查站、桥梁、隧道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运邮车辆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正常交通情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

运邮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运邮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通知邮政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运邮车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禁止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拦截邮政运输车辆。

禁止带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从事邮政业务以外的运输活动。

第三十二条车站、机场、码头应当为邮政企业转运邮件提供固定场地和通道,具体位置和面积由邮政企业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应当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发运。在运输单位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县(区)邮政企业提供的所属分支机构以及服务网点表册,统一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门前或者出入通道,禁止摆摊设点、堆物、停车,妨碍用户或者运邮车辆通行。

第四章快递服务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须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变更、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第三十七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同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符合服务格式

合同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遵守承诺,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格式合同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快递企业工作人员投递快件须当面送达。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验视确认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予以签收。

第四十条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喷涂快递企业专用标志,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

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在城区运递快件,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正常交通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的,事先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快递企业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

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二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快递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快递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共同规定

第四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业务资费标准以及用品用具销售价目表。在邮筒上标明开筒的频次和时间,并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取。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寄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交寄、夹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违禁物品的,不予寄递,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定时期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由工作人员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工作人员收寄时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四十七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检查、扣留邮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工作人员投递邮件、快件时,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扣留、隐匿、毁弃、倒卖、盗窃邮件、快件;

(二)收寄禁寄物品,超限收寄限寄物品;

(三)擅自变更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四)积压邮件、延误传递时限;

(五)违法提供用户信息和使用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的情况;

(六)其他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发挥服务网络优势,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批评意见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

第五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保障邮件、快件的正常投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实施监督,保障邮政法律、法规的执行。

省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五十六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对涉及邮政市场的下列事项监督管理:

(一)印制、销售邮票;

(二)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三)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四)生产邮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递封装用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五十八条省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亭、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六)非法拦截、检查、扣留运邮车辆,妨碍邮政工作人员业务活动;

(七)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邮件封装箱(袋)、信报箱等

邮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递封装用品;

(八)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行为。

第六十条省邮政管理部门指导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第六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省邮政管理部门建立申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申诉、举报的事项。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诉,省邮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申诉事项,

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公正执法,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邮政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邮政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省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本条例作出对个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项目(简称“项目”)的研究质量,促进科技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项目按性质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两类: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对邮政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科技项目; (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为提高邮政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邮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公司(简称“省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可参

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各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报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管理由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技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议立项申请,编制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二)审定项目经费并会同财务主管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三)对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包括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五)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 (六)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业务归口部门是科技项目提出及指导项目试点应用的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项目涉及多领域时,业务归口部门可以为多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 (二)负责项目任务书的审核和把关;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doc 15页)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第57号〕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节能,是指加强开发和使用能源的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的开发、经营、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节能遵照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宏观调控、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测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推进绿色建筑的探索与创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体系,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引导陕西省绿色建筑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

…2009?109号),建立健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实施陕西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 (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加强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发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提升陕西省绿色建筑建设层次和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指导小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标准定额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人员为组员,在厅建筑节能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相关工作。 (二)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改办)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受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档案和评审工作档案,接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工作的咨询事宜。 (三)西北综合勘查设计院、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单位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中的相关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检测等工作。 (四)成立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调整江西省邮政公司领导班子2012.3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调整江西省邮政公司领导班子2012.3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调整江西省邮政公司领导班子 欧阳天高任江西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建中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冯桃莲出席会议并讲话。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江西省委组织部有关同志出席会议。罗桂林主持会议。 省公司领导熊勇武、吴祖讲、黄君仲、徐德强,原省公司老领导郭华、张路敏,省公司资深经理涂细保,省公司资深经理、吉安市邮政局局长王武军,省公司资深经理、南昌邮区中心局局长史湖滨,省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市邮政局、省公司直属各单位、各附属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 陈虹霞宣布任免决定马建中讲话 马建中在讲话中说,这次集团公司对江西省邮政公司领导班

子的调整,主要是罗桂林同志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班子,是正常的新老交替。罗桂林同志是在邮电系统工作了42年, 并长期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40多年来,罗桂林同志以对邮政高度负责的态度,勤奋工作,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罗桂林同志2005年8月主持江西邮政工作后,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的战略部署,团结带领班子和广大邮政干部职工,坚持以方式转变为主线,实施了体制机制改革、科技兴邮、降本增效、减员增效、流程优化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有力地推动了邮政业务发展,为中国邮政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马建中指出,罗桂林同志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提高邮政服务质量,较好地履行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义务,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马建中指出,罗桂林同志工作作风扎实,责任心强,勤奋敬业,要求自己严格。在集邮总公司和江西省公司交流工作长达8年多,克服了很多生活上的困难,舍小家为大家,全身心扑在工作上,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生产经营一线情况,关心群众生活,赢得了全省邮政干部职工的拥护。 马建中代表集团公司党组,向罗桂林同志为邮政事业发展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_中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09978292D 工商注册号:610523300000889组织机构代码:709978292 法定代表人:苏江涛成立日期:1999-12-06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北新街12号 营业期限:2008-08-26 至 / 营业范围: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和集邮品销售业务;报刊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仓储服务、电子商务;商品邮购配送业务。DM《邮政广告》、《信息快递》。广告业务、策划制作企业形象宣传品业务、商函业务;对账单业务及国家允许经营的其他业务(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及邮政相关设计、施工服务项目;邮政汇兑业务;代办电信业务,开办放开经营电信业务;信息业务;代收电信服务费业务;代售航空机票业务和火车票代理社会服务业务;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的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赁;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代理服务;电影服务代理;文艺演出票代理;创意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邮政超市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陕政办发 〔2012〕48号 【适用区域】陕西省 【发布时间】2012-04-28【生效时间】2012-04-28【关键词】节能降耗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2〕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低碳发展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将我省列为国家低碳试点省。为了认真搞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础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我省矿产资源富集,生物资源繁多,文化资源丰富,科教基础较好。近年来,全省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质的变化,进入了由西部欠发达省向中等发达地区迈进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的发展处于稳步上升阶段。一是经济总量接近全国中等水平。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10123.48亿元,居全国第17位。二是工业支撑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我省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工业经济加速发展,工业产值多年占经济总量的绝大部分份额。2010年工业产值突破万亿元大关,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6%;全省三次产业结构为9.8∶53 8∶36.4,第二产业比重高出全国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三是城市化发展快速推进。全省城镇化率由“十一五”初期的37.2%提高到2010年的46.5%,预计“十二五”末达 到57%。 (二)能源消费结构状况。我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多种资源储量均列全国前茅,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接续地和能源输出大省之一。全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都处于快速增长阶 段,2010年全省生产原煤3.61亿吨、石油2597万吨、天然气115亿立方米。全省发电装 机2542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256万千瓦,新能源发电装机300万千瓦,分别占到电力总装机 的10.07%、11.8%。农村建成户用沼气池130万口,年产沼气约4亿立方米,相当于少排放二氧化碳约163万吨。201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8882.11万吨标准煤,万元生产总值能耗1.129吨标准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5187-90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 (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建筑节能减排调研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 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今年5月至 6月,我们就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对 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对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针对这 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一、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工作力度, 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全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节能执法监管等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成效显著。 ——学习宣传,建章立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XX年10月开展了建筑节能宣传月活动,XX年4月16至18日举办了XX年春季住宅暨建筑节能科技博览会,多家优秀墙材企业及房地产公司参加活动并展出了节能产品,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节能、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xxx”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和文件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市建委先后制定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西安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doc

2018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暂行办法 2018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党组〔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党组(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为完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并经集团公司党组第20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充分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促进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员

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实际行动,带头贯彻、模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规决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到实处,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委)和经理班子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现状及趋势。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核心指标从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邮政业务包裹数量,邮政业务报刊期发数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和报刊期发数现状 (1) 第二节陕西省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指标分析 (3) 一、陕西省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现状统计 (3) 二、全国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现状统计 (3) 三、陕西省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占全国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比重统计 (3) 四、陕西省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陕西省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陕西省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同全国邮政行业业务量总金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指标分析 (7) 一、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邮政业务包裹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占全国邮政业务包裹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陕西省邮政业务包裹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节能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手册

节能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2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15 - 三、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 21 - 四、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30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

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

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这三大重要动向你必须要知道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这三大重要动向你必须要知道 一、进军B2C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TOM集团联合推出的合资B2C网站邮乐网2010年8月11日在北京正式启动上线,根据此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国邮政占股51%,TOM 集团占股49%。据了解,邮乐网是由中国邮政与TOM集团携手打造的一个结合高端线上网购和线下零售于一体的独特创新购物服务的B2C平台。上海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TOM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邮乐中国项目的运营。 B2C网站邮乐网首页截图邮乐网主要销售品牌服装、箱包鞋帽、个人护理、居家生活、食品保健、母婴用户、数码家电等。该平台提供全方位的订购服务,线上包括互联网和手机下单,线下包括目录直邮销售、网点和11185呼叫中心下单,以及主动上门服务的客户经理等方式。中国邮政作为同时拥有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企业,线下拥有4.6万个邮政营业网点、3.6万个银行网点及15万名配送人员,物流覆盖全国,中国邮政将对邮乐网提供销售、物流、收款及仓储服务。据官方介绍,自09年10月试运营以来,邮乐网已吸引了上千家本地及国际著名品牌上线,在线商品超过2万件,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在今日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展示了多个邮乐网第一批合作知名品牌的部分商品,包括佐丹奴、英纳格、迪士尼手表、ELLE、苏泊尔、中粮酒业、联想、FAB、同仁堂、奔腾等。中国邮政相关负责人表示,邮乐网将充分利用中国邮政的三网合一的优势,突出体现诚信品牌,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做出国有大型企业应有的贡献。 二、邮政集团公司启动首届“邮乐919购物狂欢节” 2017年8月10日,从集团公司召开的“邮乐919购物狂欢节”启动电视电话会议传出消息,中国邮政将以电商造节的方式,聚焦用户消费需求,拉动交易规模增长,提升中国邮政及邮乐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中国邮政成为农村电商发展的主力军。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有效开发能源 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五章节能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节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经营、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能方针]节能遵循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

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和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中国邮政简介及企业文化

中国邮政简介及企业文化 一、基本概况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对竞争性邮政业务实行商业化运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财政部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设置邮政分公司,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设置邮政支局(所)及各类专业经营单位。 二、主营业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国内和国际信函寄递业务;国内和国际包裹快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三、公司战略 (一)远景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建设成为治理结构规范、服务品质一流、运营管理高效、规模效益领先,社会满意、员工自豪,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世界一流邮政企业;力争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前100名、中国100强企业前20名、世界邮政前2名。 (二)企业文化 一个理念系统、三个行为模型、五个传播模块

1.一个理念系统 企业使命:情系万家、信达天下 企业愿景:建设世界一流邮政企业 核心价值观:用户至上、员工为本 企业精神:创新、协同、诚信、担当 服务宗旨:人民邮政为人民 2.三个行为模型 三个行为模型指行为识别系统包含的组织行为模型、领导者行为模型、员工行为模型。 3.五个传播模块 五个传播模块指视觉识别系统中的静态视觉模块、动态试听模块、文化活动模块、邮政榜样模块和环境建设模块。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

民政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样本

民政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样本 Signing an agreemen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5129

民政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善促民生” 战略合作协议样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 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的重要决策,充分 整合民政、邮政各自优势,以慈善超市为平台,增加民政公共服务 供给,拓展邮政集团业务范围,共同助力民生事业发展,为实现伟 大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民政部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决定开展“邮 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战略目标 (一)创新民政慈善超市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 超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思路,依托 邮政物流体系和便民服务体系,以授权邮政便民服务站成为慈善超 市加盟店为主要合作形式,力争慈善超市覆盖更大范围,服务能力

显著提升。 (二)丰富邮政民生服务功能。以邮政服务项目与服务平台为基础,以邮政便民服务站和慈善超市为端口,融合民政业务12大特色服务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方便、更加完善、更加贴心的服务。(三)完善政府基本社会服务。综合邮政系统5.2万邮政局所、22.2万个邮政便民服务站及百万邮政大军覆盖面广、遍布城乡的特点,和民政部门掌握民生政策、贴近困难群众的优势,拓展政府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基本社会服务网络,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二、合作原则 (一)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民政、邮政各自优势,相互补充、相互提升、共同发展。 (二)因地制宜。各地民政部门与邮政部门在民政部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指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落实任务。 (三)鼓励创新。鼓励各地民政部门与邮政部门在推进战略合作的过程中,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内容。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至1000吨标准煤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端系统建设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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