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咨询,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要紧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泄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差不多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表达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讲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立的权益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因此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表达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讲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证。

(三)作用的时期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差不多明确。而合同生效讲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证,当事人应全而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讲,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时期的终止,合同的生效则讲明合同履行时期立即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假如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确实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缺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假如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确实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圧,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连续履行、赔偿缺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左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畴只限于信任利益缺失,所谓的信任利益缺失要紧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期一方对其产生信任(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左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截了当缺失,而不包括间接缺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泄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缺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缺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截了当缺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缺失。

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宦在付淸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左价格800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双方对此争吵不下。在争议期间,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200套木器制品的合

同。乙厂用从甲厂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200 套木器制品。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款,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在又有A公司和乙厂洽谈,订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双方约泄:如乙厂拖延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拖延交货违约金:A公司拖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成立后,乙厂即用剩余木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B公司联系,从B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用。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乙厂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遂告知A 公司制作家具的木材已抵押给丁公司,并岀具了抵押合同。A公司便通知乙厂提供担保,并停止付款。乙厂认为木材已抵押,与A公司无关,坚持要求A公司提货付款。乙厂与A公司之间为争辩此事,履行期已过了两个月。

请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原理回答下列咨询题:

乙厂和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该抵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因为以企业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依《担保法》第42条第(五)项之规泄,以企业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又依第41条规立,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乙厂与丁公司就木材抵押一事达成了合意,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应认左该抵押合同差不多成立,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未生效。

2002年6月27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损害保险,保险公司向王某出具保险单,依照保险单的约定保险期限为2002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依照约泄王某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保险费。然而,尽管通过保险公司多次督促,王某也并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在2002年7月3日,谢某外动身生交通意外,造成左腿残疾。王某依照双方的约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谢某没有支付保险费拒绝赔付。王某遂向法院提岀诉讼。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由于王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要求。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耍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期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口己的耍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耍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假如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然而,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形: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刻内到达要约

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点都能生效。如在我们公司专门多合同采纳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赶忙收到,合同也算成立。第二种情形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刻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样而言不生效,也有专门多学者把它明白得为一种新的要约。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成效:假如耍约人仍旧情愿接收那个承诺,那么合同则能够成立:然而假如要约人否认那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往常的要约人假如能够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二、合同的生效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一样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口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然而如此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假如双方都口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爱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第一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法》规左,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泄,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立了以下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违抗无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爱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正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平常签订合同中重要考虑的几个要点之一。合同成立时刻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左:“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泄:“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照第25条规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泄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刻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刻与承诺生效时刻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讲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如I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 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那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刻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

关系,即当事人既能够只签字而不盖章,也能够只盖章而不签字,也能够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能够同时同地完成,也能够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刻为合同成立时刻。(2)什么是合同的效力?合同

效力是法律给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朿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宦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国效力的表现:①合同对当事人的

一样拘谨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表达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成效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差不多上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差不多上不相同的。例如:物资买卖合同的效力表达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物资的权益,卖方负有交付物资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益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益,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

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益。(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确信性评判,产生了当事人意左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样生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专门合同,须办理专门手续,如批准、登记等。二者关系如下: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早,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差不多成立了。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要紧分以下几种情形:a.大多数合同成赶忙生效,也确实是讲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刻;b.合同成立后永久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 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左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赶忙生效,生效时刻视所附期限何合同成立后并不赶忙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③假如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左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现在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左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合同批准、登记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一样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泄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爱护,并可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合同生效的一样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体而言,合同生效的一样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合同法》的规左,合同的主体包括: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或者其法立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实施的同意奖励、赠予、酬劳等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四是法人在其宗旨目的范畴内实施合同行为:五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英他组织依法登记才能实施的相当合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时应当注意下列咨询题:

一是法人的民事权益能力,即法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作为法人的形式要件,是必须依法通过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才

能具有民事权益,进行民事活动:作为法人的实质要件,是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左。

二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法人的经营资格咨询题。

依照《合同法讲明一》第十条的规左,当事人超越经营范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是法人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法立最低要求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

四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泄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淸算,淸算程序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火。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能够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假如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假如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躲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淸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淸算责任。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成效意思。表示行为是表意人将其成效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成效意思则是表意人内心所欲发生一定成效的意思。意思表示中含有成效意思和表示行为这两个要素,即可成立,但须真实始能生效。

依照法律规左,意思表示不貞?实的情形有:

一是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是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隐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订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是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课解,因此而作的讲明是不真实的:

四是合同一方因对自己存在无体会等情形而作的对自己显失公平的表示,违抗了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那个意思表示也不真实。

上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情形的法律后果,有的是合同无效,有的是合同可撤销、可变

更,并不差不多上无效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泄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者舍弃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样认为,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而言的。所谓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直截了当内心缘故;所谓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的权益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合同内容违法,因此使合同无效,然而,合冋内容虽不违法,如租赁房屋以开设赌场,也同样使合同无效。

三、合同生效的专门要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泄,法圧审批或者登记的合同类型要紧有如下几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规立苴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须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治理委员会批准,即为有效”。对全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左,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合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3、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亦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按照《台湾同胞投资爱护法》和国务院关于鼓舞华侨和香港、澳门通报投资的规泄,这类合同也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4、保证合同。依据《担保法》第八条的规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5、房地产转让合同。依照《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的规泄,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6、房屋买卖合同。《都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7、上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照《上地治理法》的规定,改变上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

丄地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上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既应报审批,又应办理过户登记。

8、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左了列入国家打算等三类合同须报审批。

9、技术引起合同。《技术合同引进治理条例》规过技术引进合同须报审批。

10、运输工具转让合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规宦,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主管部门登记。

12、质押介同。依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规怎,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若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岀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然而依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有关法左审批或者登记手续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与《担保法》不同的规泄。《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左: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圧或者合同另有约左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阻碍合同效力。此条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明白得:(1)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形。除菲法律另有规左,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圧和社会公共利益,就能够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左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变动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假如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 合同仍旧有效。区分原则有利于爱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益,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有利于爱护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成就的情形下,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要求权。

(2)本条“除法律另有规泄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明白得。"法律另有规泄”,是指某一法律明确规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只有通过物权登记的,合同才生效。'‘合同另有约立”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只有通过物权登记的,合同才生效。假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龙,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阻碍合同的效力。

(3)《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与本条冲突,物权法生效后,不应再适用,而应适用物权

法的规左。物权法第178条规泄,《担保法》与本法的规泄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因此,上述第5、6、7、10、11、12类合同的登记并不与合同的效力等同,未经登记,不阻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仅仅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冋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发生转移。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

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三、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

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使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的目的。所以,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正是基于此点,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 del Simultanitot Od,Simuedtane Entshung)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问题。 应当看到,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来说,一旦成立就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确实没有区分成立和生效的必要,特别是由于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无效,那么合同仍然得遵守。据此许多人认为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也没有严格的区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极少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总是。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通常要确认合同无效,而不会考虑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 我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从人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未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因而也没有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合同的无效问题。由此产生了如下弊端:(1)由于未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从而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的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与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2)由于未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问题,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血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从而导致大量的本来可以成立的合同而成为无效合同,消灭了本来不应该消灭的交易。尤其对于许多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不是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相反都将其作为无效合同处理,造成了无效合同的大量产生。这既不利于鼓励交易,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3)由于将一些法律原则规定的形式要件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也会混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与行政和为和司法和为的界限。 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从而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合同的无效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从合同解释方法的适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不否认合同存在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内容摘要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以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本文首先从合同的成立入手,分析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成立后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将宣告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佳归宿。 [关键词]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单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一)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承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

合同签字就生效范文

合同签字就生效范文 合同签字就生效吗?可不是哦。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无约定的,成立即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依法成立,是要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依法成立,有约定,从约定。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需要批准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1、审查合同主体 主体信息尽可能全面详细,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详细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关系到区分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以及在发生诉讼时判断对方是不是与你签订合同的一方,谁有资格参与到诉讼或纠纷当中。 当事人的地址也要写准确,这关系到发生诉讼时哪个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2、写明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看清免责条款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 内容摘要: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又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价值则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1、合同成立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中得以体现。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了合意。 2、合同的生效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以后才能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这些都在《民法通则》中得以体现。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 何为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关系,在合同法上是有争议的。这种争议既源于理论上的主张,又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一般地说,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前几年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回事,凡成立的合同都是合法的有效合同,也就是生效的合同。但是,随着人们对合同认识的加深,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不同概念的主张,越来越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经典案例]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焦点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empirenews.page--]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缴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判断哪些意思表示是邀约或反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近来,随着接触公司的合同机会越来越多,我越发感觉到合同基础知识的重要性,或许写出来是在班门弄斧,但是我还是很乐意将自己的心得体会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分析】如甲公司在11月1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司有一批毛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11月1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甲公司没有回应。后11我25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1月25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

补充协议的生效时间

补充协议的生效时间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完整的表达意思,有时也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共同盖章后就可以立即生效了,需要注意的是,补偿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就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表,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即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当事人达成协议目的也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会失去意义。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除此之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要约承诺既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由此可知,补充协议的生效时间和双方签订盖章的时间是直接关系,并且补充协议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要是没有履行补充协议的还是算是违约处罚,所以补充协议和之前的合同内容一样重要。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订立是过程,合同成立是结果,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而合同订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因为合同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意思自愿、标的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主体这三个条件,而合同成立后并一定生效,正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只要内容不违法即生效,但在两种情况下不生效:一是附延缓条件或者始期的合同,一是需要审批的合同。 从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上说,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订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 合同的存在是因为交易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相同的易市,它具备了邀约阶段与承诺阶段应该具备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1

学号:2009083061017 姓名:周晓光 合同在分配当事人之间成本与报酬、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但不论是合同的自治性还是合同的拘束力,均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多为学者所论及。目前国内学者也已经普遍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指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可以以无效合同为例子,即有的合同虽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存在,但由于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如果仅止于此,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也已经解决了,因为此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虽然是两个范畴,由于是在同一订约过程中出现可以把它们仅视作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即合同成立且同时符合生效要件方可-笔者注)。但是当出现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即所谓的延期生效合同)的时候,由于出现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步性从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这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有何特殊性、法律该如何保障该类合同按时生效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探讨较为特殊的延期生效合同以前,首先应当认识一般的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在该类合同中,除非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合同自成立时即生合同的效力。而我国有学者在论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对二者作绝对片面的区分,在讨论合同效力的时候出现了“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无效系指此意”的提法,从而导致了理论上不必要的复杂和混乱。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就是可以强制执行合同内容的法律上的力;合同的生效可以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的区别,但是合同效力的产生只能是单一的、完整的和一次性的。 二、延期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以同时为一般原则,已如上述。往昔,罗马法设有“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der simultanitot,Simultane entstehung)法律行为之成立必须与其效力同时为之。故当时权利发生原因之事实,非要件全部具备,不发生法律之效果。惟及后由于罗马法之发达,从此原则产生许多例外,经德国法继受后,此一原则贻已失其原意。 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可以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其典型形式如《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其中第一类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是以法律的强行规定为前提;第二类合同则是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将来一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合同最终生效的条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附款合同。 乍看起来,这两类延期生效合同由于成立与生效的不同步性而与上述的即时生效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比如,(1)需批准方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进行审批时,因为发现合同违反规定而未被批准,同时还发现该合同亦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列的无效的情形,此时该合同无效的原因究竟是那一个,还是两者皆有。(2)附款合同在成立后至生效以前这段期间内的法律地位如何。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延期生效合同只是即时生效合同的合理延伸,它必须首先完全符合即时生效合同的要求,然后才能经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发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不论延期生效合同最终能否生效,它在成立时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的生效要件-笔者注)而不存在合同法上所禁止的无效情形。简言之,如果该合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区别点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区别点 一、要式合同 1.概念: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如果无论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复杂的法律形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况。 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

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了解合同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明确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对于解释合同法及我国经济的稳定,安全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先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定理过程的完结。合同定理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

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时虽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法律则利用依靠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后天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阅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摘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生效;联系;区别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它包括三层含义: 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么规定的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技术也越来越流行。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领域也都涉及电子技术。在合作与协议中,电子合同也开始出现。但是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律伴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与传统合同相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的成立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②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和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d615484.html,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是为什么 许多人在签署合约的时候都以为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在签好的那个时刻开始生效,等到遇到一些关于合同的纠纷时才发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时间未必一致,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今天就让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科普下这其中的原因吧。 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

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国效力的表现: 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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