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处理案件分析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处理案件分析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处理案件分析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处理

案情:

郭某与田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田某某承诺与郭某结婚,并同意婚后为郭某生育子女,郭某承诺为田某某在西安买房。后田某某反悔,提出分手。郭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某返还其恋爱期间给付田某某的物品及款项,包括:1、田某某和郭某确立恋爱关系时,郭某送给田某某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2700元,作为二人定情信物;2 、郭某与田某某到西安游玩时,郭某为田某某购买的衣服,价值2100元;3 、田某某过生日,要求其购买的价值4999元的苹果手机;4 、田某某要求郭某出资13万元为她购置朗逸车一辆,并承诺在2013年春季结婚,郭某给付田某某现金15万元。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给付田某某购车的15万元为婚约财产,应当返还,为其购买的朗逸车应当返还;其他财产不属于婚约财产,郭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故判决:田某某返还郭某15万元,返还朗逸车;驳回郭某要求返还其他财物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二是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

首先界定恋爱中给付财物的性质必须首先界定给付的动机,即是否基于婚约、双方是否有结婚的合意,还是仅仅系恋爱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主要应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举行过订婚仪式、对方是否认可存在结婚的约定或合意、双方关系是否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是否购买赠送过订婚戒指、亲友或媒人、介绍人能否证明婚约存在等各方面,综合证据的情况来认定。

其次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普通的礼物,应主要考量两方面。首先是给付财物的动机:彩礼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付,是依附于婚约的,赠与礼物则不然。给付彩礼依据的是民间习俗,赠与礼物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还应结合财物的价值、特性来认定。如在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的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

此外接受财物的不仅是婚约当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长辈亲属。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则不论接受人是谁,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若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个人观点:

本案中双方已谈婚论嫁,因此郭某与田某某之前是存在婚约的。郭某给付田某某现金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田某某应当返还。朗逸车也是田某某承诺13年结婚后郭某为其购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因此田某某也应当返还。而郭某送给田某某的生日礼物、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等物品,并非基于婚约给付,故不应认定为彩礼,郭某送给田某某的衣服,苹果手机,明确是见面礼和生日礼物,也不是彩礼,皆应视为一般的赠予,不需要返还。

返还彩礼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性别,**,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组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族,住**省**县**镇**村1组联系方式:************。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谈婚。**年**月**日,被告与被告的父亲***、母亲***、弟弟***及媒人***一起到原告家看家儿。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被告***万元的彩礼,当时有***、***等十余人当场。当时被告的父亲***给原、被告说,他的女儿他知道,她从小娇生惯养,你们先相处一段时间,如果彼此性格合适,年底就结婚;如果相处脾气性格不合适,*万元彩礼退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告要到***打工,被告要和原告一起到**打工,原告的父亲***、母亲***和被告的父母当面沟通,都同意被告和原告一起外出打工。 原告和被告一起到**后,相处到****年**月**日时,原告发现被

告人经常接到电话关于**卡还款的事情,经原告询问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她与原告交往前在**银行办理的**卡有欠款,且已经逾期,原告便去向亲朋借款**万元借给被告人用于偿还被告逾期的**卡欠款,被告人承诺这**万元以后会返还给原告。 ****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原告将事情的原委,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母亲***,***对原告讲的事实认可,并说年底回来一起协商解决。 ****年**月**日,原告、原告父母及媒人***一起去被告家里去协商,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及父母当即同意返还*万元,包括彩礼和借款,并承诺于****年**月**日,到被告家去拿钱。****年**月**日,原告按约到被告家去拿钱,被告反悔拒不返还钱。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被告谈婚期间收取原告的彩礼**元,因原、被告性格不和解除婚约,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元。 此致 *****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9e13135056.html,/souask/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

大学生恋爱心理问题案例分析

大学生恋爱心理问题案例分析 真爱是对所爱人深深的同情加上爱惜,不舍得丢弃一丝一毫。真爱是爱情之树深扎于泥土之下的茁壮的根系,没有外力的强烈的破坏,它是不会轻易泯灭的。有哲学家说: “爱在本质上是一种指向弱小者的感情。”一种完全发自内心的愿为对方的快乐与幸福付出的心态,一种不由自主的想把对方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提供情感和身体保护的强烈的冲动,因而及至所能的宠她(他),心疼她(他),不管事实上自己是否比对方更强大。真爱是无条件的,无私的。真爱是爱人口渴时递上的一杯水,真爱是出门时的一句叮咛,真爱是爱人哭泣时张开的怀抱,真爱是匆忙回家的路上脑中闪过的“如果我不回家,他就会睡不着觉”的念头,真爱是爱人病痛时恨不得替她(他)去痛的一种心情,真爱是“只要她(他)开心,我愿意做一切”的固执,真爱是把她(他)看作是世界上最脆弱、最需要呵护的人。我们都知道,爱代表着一种责任,爱是一种无条件的付出和牺牲,爱是永无止境永不失落的,爱不是不要回报,而爱的回报就是对方的永远快乐和幸福。 大学生恋爱心理问题案例分析 人物: 研究生xx背景xx: 爱上大众情人 问题指向: 爱情之爱的定力症候群指数:60% 为了提高自己,我参加了一个英语口语班。我们班有个外教叫Joe,30多岁,美国人,深蓝的眼睛,高高的个子,我第一眼见到他就被他深深吸引了。Joe的课风趣幽默,他在教室里走来走去,讲得兴高采烈时还会唱起歌来。Joe 也很注意我,我总感觉我和他的关系似乎要比他和其他人更近一些。连Joe家里的保姆都是我介绍去的。

Joe是个绅士,和他在一起感觉很舒服。比如他会殷勤地照顾我,一起走路时都会站在有车的一面,几乎每天晚上给我打电话,跟我聊他的家乡、他的趣事,总是用欣赏的态度对我。有时也会说一些听起来很暧昧的话,比如“感觉和你在一起很快乐”,“你是我在中国最好的朋友”,“我很愿意和你在一起”等等。让我总有种“我对他很重要”的感觉。 我原先有一个男朋友,但彼此间总那么不咸不淡的。认识Joe后,我更觉得和他在一起特没劲。一次闹别扭后,我提出了分手。 和Joe的交往有甜蜜也有烦恼。Joe认识好多女孩子,听保姆说,常有好多女孩子给Joe打电话。我们口语班里有个叫莉莉的女孩,她和Joe的交往好像也很密切,她看Joe的眼神总是含情脉脉。而且她常常会跟我讲她和Joe的事情。看着她兴奋的样子,我心里酸酸的。但我相信Joe心里其实是对我好的。 我曾经跟Joe表白过,Joe的反应很高兴,但给我的回答却是他不值得我这样做。这让我很痛苦。事后,他还依然像以前那样和我交往。我的心就在甜蜜与失落中来回挣扎。我追问过他是不是喜欢莉莉,他只说莉莉是好朋友。 听保姆说和Joe交往的还有一个40多岁的女人…… 我知道这些都不是我应该关心的,但心里却真放不下。我既被他吸引,同时又有些恨他。但当他继续频繁和我联系时,我又拒绝不了。这些带给我的是更深地陷于其中。 现在我是不可能和以前男朋友和好了,因为我跟他在一起已经找不到和Joe 在一起的那种感觉。Joe是一个很了解女孩儿心思的人,说的话做的事都那么让人舒服,他身上的那种绅士风度和教养也是很多中国男人不具备的。这些都让我有种错觉——他对我太好了。 说实话,我总感觉他对我是和别人不一样的。我不理解他为什么不能接受我,也不理解不接受我为什么还对我那么好。我恨他的暧昧,更恨自己的难以自拔。 可是,他真的不爱我吗? 专家评论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董卓,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年12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 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 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 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二、原告的起诉被告董卓主体错误 原告把董卓作为被告起诉是错误的,本案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

彩礼返还案件分析

杜某某诉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姓名:陈成学号1134001468405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李某某经媒人手先后接受原告方礼金28450元,其中包括:看地方1900元、进门3000元、进门时给孩子礼钱750元、2007年春节前接受现金3000元、手机款1000元、缝纫机款300元、送好3000元、行大礼10000元、做生意款5000元、压礼款500元。为结婚原告另支付婚纱照款800元、下车礼1001元、鞋一双款260元、化妆品70元、被告李某某及其母用药款110元。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李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一同到洛阳打工,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2008年底被告李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及其家人亲友据此于2009年正月初七,到二被告家中拉走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接受彩礼清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李某某彩礼后,双方虽依约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1年有余,彩礼应由被告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李大汉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其它花费,属赠与性质,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要求原告之父杜某返还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因其请求对象是案外人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二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再愿意同杜某某共同生活,上诉人杜某某请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一年有余,财力应由被上诉人李某某适当予以返还。上诉人杜某某上诉称其共给付被上诉人5万多元彩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38000元,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上诉人主张的部分花费属

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 结婚彩礼是现代婚姻的一个重头戏,但离婚时的纠纷也是这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约财产上诉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一】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 答辩人:xx,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 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08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 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001年12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

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

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 在虚拟世界的刀光剑影中,网络游戏玩家花钱“购买”和抢夺来的“武器装备”及“宝物”却被人盗走,那么这些网络虚拟的武器装备在现实社会中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 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宏晨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1个、生化头盔3件、生化腰带2条、生化战甲1件、生化裤子1条、生化靴子2双、战神甲1件、献祭之石2个、生命水2个进行恢复。 据了解,今年24岁的公司职员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但今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宏晨开始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一场“另类战争”,他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红月”系一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账号注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过购买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并为账号充值后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在游戏中可获得多种虚拟装备。 法院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

大学生因谈恋爱导致心理问题案例分析.doc

大学生因谈恋爱导致心理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小张同学在从北京的某所高校退学后,来到我们学校读书。读书期间,经常出现情绪波动大,而无缘无故的乱发脾气,甚至伤害自己的行为。她之所以会是现在这个样子是因为她在北京上学的时候喜欢她学校的一个男生,但是这个男生不喜欢她,却又跟她保持比较暧昧的关系,后来这个男生找了个女朋友,她知道这个情况之后,整个人就像发疯了一样,开始了无休止的纠缠这个男生和他的女朋友,这期间也做出了一些冲动的行为,因为这些原因她被学校勒令退学。 案例定性分析 此案例反映的是学生因谈恋爱导致心理问题。 问题关键点 1.如何帮助小张疏导内心,找回自我。 2.如何引导小张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重回自信,回归大学生活。 解决思路和实施办法 1. 主动沟通,认真倾听。了解小张情况后,主动关心其的心理健康问题,并多次陪伴小张同学散步谈心。在交谈期间小张同学内心还是沉浸在痛苦之中多次放声大哭,安抚其心理以及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2.敏锐观察,适当安抚,引导认识。在耐心倾听小张自我陈述的过程中特别是后期要敏锐的去察觉小张的神态、语言和坐姿所发生的种种细微的变

化,通过细心察觉他陈述时语气、面色和神态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进行适当的正面安抚,语句要简练温馨,引导小张正确看待学业与上网之间的关系,理清自我学业所面临的发展机遇和困境挑战,让小张认识到游戏与学业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3.耐心疏导,积极调适,真诚感化。结合小张家庭成长环境、性格特点等多方面因素,了解和掌握小张因网瘾导致学业受挫问题的形成过程,并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提炼、梳理辨别,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及时运用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耐心疏导,用真诚和爱心给予小张温馨的关怀和体贴,引导小张调适心态、建立自信、重塑自我,形成健康的、积极上进的学业发展观。同时,要进一步把思想心理引导与学业困难辅导有机结合起来,帮小张分析网络成瘾的种种不良后果及如何科学规划大学生活,真正实现心灵导航的综合效能。 4.制定规划,逐步提升,增强自信。邀请小张参加学院举办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要求小张一个星期后交出自己的学业规划书,针对小张的学业规划书出现的问题,给予他一一指导。同时,用已毕业优秀校友的成绩鼓励小张向他们学习、看齐。课堂外,让小张去参加学校及学院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及比赛,给予他一定的指导,帮助小张充分挖掘自身克服困难的潜力,帮助其找回自己的替代性爱好,使之不再逃避现实,从虚幻的网络世界回到现实的生活环境,从而建立起面对现实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5.鼓励她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子,建立自信。肯定她的优势,如文笔好、性格好等,并根据她的兴趣和优势,将其推荐到学院学生记者团,充分发挥

案例分析求答案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一)张三到集市购买化肥,李四正好也要去该地出售耕牛,二人相伴而行。行至途中,李四有急事需回家一趟,于是将耕牛交予张三,请张三替自己赶牛,二人约好在集市会和。张三到达集市后,李四还未到,此时王五正好想买牛,询问张三牛的价格。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并和王五商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牛只卖予王五,王五给张三相应的好处费。尔后李四赶到,张三谎称因为牛有病不得已低价售出。后李四从好友处得知实情,于是要求张三和王五赔偿自己的损失。 1、运用民法学的相关原理分析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和王五赔偿损失?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肖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肖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份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下“1605”农药,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锅里放有鸡蛋的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千万别弄错了。”说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肠胃不舒服,见锅里那碗面多,又有鸡蛋,怕吃不完,便把灶台上少的一碗吃了。当肖某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身亡。肖见自己毒死了儿子,心里十分难受。 请运用刑法的相关原理分析肖某的行为性质。 (三)周某和刘某是同村邻居。2009年7月10日周某向法院诉称:刘某房后的5棵梨树是1987年村里买来树种并派工栽活的,应属村里所有,但现在为刘某所占。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将5棵树退还村里,并将多年所获的收益折款退还。刘某得知周某起诉一事,即到周家谩骂,并同周扭打起来。扭打中刘某被周某推倒在地,右手腕骨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与事实无利害关系,并于同月19日作出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周某将情况告诉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委托周某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周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同样事实、理由和要求重新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刘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向法院提出反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在日常生活中,婚约财产就是彩礼,而且很多夫妻结婚都是需要送彩礼的,但是因婚约财产发生纠纷的也是不少见的,很多时候都是去找法院解决,那么,下面就为大家推荐一篇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范文 原告顾XX,男,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XX. 被告董XX,女,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28800元,返还原告手链、耳环、戒指、项链(金饰价值合计11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媒人XX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原、被告遂在2010年10月1日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订婚彩礼28800元;双方还一同至XX金店,由原告购买手链、耳环、戒指、项链交付被告。不久,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金饰等。 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财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10月日 二、婚约财产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大学生恋爱心理案例分析

大学生恋爱心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吴某(男)和李某(女)是同所大学又是同班的学生,刚开始,在班上寥寥无几的几个女生中,吴某也就是看李某比较顺眼,因此关注她也就相对多点。后来知道李某喜欢班上另一个男生,吴某对此虽然不是很开心也并没有很大的感觉。只是从心里大打消了那唯一的念头。可是后来事情不知道怎么发展了,李某和那男的并没有成功,而吴某心理也并没任何想法。渐渐地到了下学期,两人接触渐渐多了点,又加上两边朋友的一些说说,两人互相喜欢的事实就这么被爆料了出来!于是本来双方可能都没想过恋爱这个问题,现在就这样被拉到了一起谈起了恋爱。本来一切都是这么顺利的发展着,他们每天一起吃饭,一起散步,一起看书,也还拥有着他们的梦想……… 本来一切在外人眼里以及他们自己眼里看来是多么美好,可是事情才开始一个月,两人相处也很好,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每天都是那么简单而平凡的过着,这是一段平凡的爱情。并不轰轰烈烈,并不冲动,也没有任何曲折。可是事情真的发生了,或许得不到的总是美好的。因为另一个女人的出现,他是吴某在认识李某之前出现的,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吴某从没想过和她会有可能。可是现实就是这样,就这样发生了。她为他痛,他没想到吴某这么快就有了女朋友,吴某也痛,这是怎样的缘分,怎样的纠结?一切来的是那么偶然,那么不经意,那些天吴某一直处于矛盾纠结之中。他不知道他的心里到底是爱着谁,两个女人都有感情,谁也放不下。他把事实告诉了李某,他第一次感觉到李某是这么爱她,他哭了,哭的那么伤情……可是那个女人呢,她在远方,他的难受她看不到,她不知所措了,最后中间经历两次选择,他果断的选择了那个身在远方的女人。而对李某,这样的打击使她受不了,她一直苦苦哀求他能回到她身边,可是吴某这次真的想跟着自己的心走,不想听任何人的意见,他感觉自己懂了什么是爱而什么是喜欢,可李某却是说他让她懂得了什么是爱,她一直不肯放手,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颓废了好久,那段时间弄得两人都一直没心思学习,浪费了好多时间,就这样持续了好久,终于她又对吴某说,说要等他回心转意,可是不久觉得无望又受身边朋友的影响取消了这份等待。而这过程中又发生了一些事,因为李某的冲动,不成熟做出了一些过激的事,开始恨吴某,说了好多好狠的话。说自己看错了人,曾经的爱已不在……环境依旧,人心已变! 二:案例分析 实际上,大学生恋爱如今在大学校园较为普遍。他们在思想上已趋于独立,对待爱情更是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如果大学生能理智地对待爱情,就能较好的处理爱情与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关系。 而上面案例中的爱情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吴某和李某的交往是仓促的,甚至于有点盲目。两人在大学里的相处并不多,可以说交往时双方都并不是互相了解的,只是各自看到各自好的方面而相互喜欢。而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爱情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1:这可能是恋爱过程快餐化的一种表现。这在大学里也是很常见的,因为大多数人都会说大学的恋爱是很浪漫很温馨的,上大学不谈恋爱实在是一种遗憾。记得我高中的老师就是这么说的,这也可能是高中的老师希望学生把精力放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刘xx,男,汉族。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下面,小编为为大家提供彩礼返还上诉状范本一份,供你参考。 彩礼返还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23岁,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 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

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物品、财物及赔偿损失14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份,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于2019年5月30日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其他礼品6000元。2019年6月24日经双方协商去被告家中

商量婚期,当天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礼品3000元,约定于2019年11月24举办婚礼,2019年10月31日,被告拒不履行婚约。 原告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订婚给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签姓名,摁指印): 2019年9月15日

李某1、李某2等与刘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28民初5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 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之分析

个人合伙纠纷案例 [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 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交通事故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扶养,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违章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

【2018-2019】返还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模板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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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3.3万,最高甚至达到及8.8万元,除此彩礼标准外,举行订婚仪式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比如宴请家属,男方还要携带一定的其他财产。 如果原告仅支出1.2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 原告所称**000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 面礼金。 原、被告相识之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父母才安排与原告父母举行一 个见面仪式。 被告家人为接待原告父母等人,肯定会支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就是对女方家属支出的一个补偿。 综上,在相识仅十几天的时间,原被告发生订婚的事实,仅是原告单方的 口头诉愿; 支付1.2万元(被告已返还6000元)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而捏造的事实,不然,原告要回见面礼,就找不到相应地法律支持。 2、本案中1.2万元现金,其性质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父母的见面礼金,不属于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 对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根据习俗男方给付女 方财产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对于可以认定为订婚彩礼的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第十 条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返还。 鉴于此,男方支付的财物认定为具有婚约合意的“订婚彩礼”,是女方应 返还财物的一个前提。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文摘要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 (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 (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五)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 (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键词:婚约财产诉讼主体彩礼返还诉讼时效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此前,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尚无法律规定。然而,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其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以及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消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带来不少的困难。笔者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作一下探讨。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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