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师的职业事关病人的生老病死等人生大事,因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法律思想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日渐增多。纵观众多纠纷,有关“医师的告知义务”和“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讨论尤多。

医患关系这一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中,医方应该以一个善良受托人身份,在医疗过程中尽到“善良的注意义务”,即一方面要尽力为患者的病情予以医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避免患者利益的不当受损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一般的告知义务”。

一、必须的告知义务。有些医疗信息因为涉及到患者的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准确的告知,则可能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利益或损害患者的利益的后果,这就是合同要求医方应履行的必须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医疗前医疗信息的告知。患者只有充分的了解了医方,才可能建立起对医方的信任,委托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来进行治疗。这也是患者享有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医方必须将会影响患者选择医方的具体信息予以披露。

二是涉及到患者同意权时的告知。医方对一些可能对患者带来较大损害或者是带来较大额外风险的医疗行为时需征求患者的同意。

三是医疗过程中其他必须告知的医疗信息。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进展、治疗结果、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二、一般的告知义务。这些信息,并不会因为没有及时、准确的告知而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后果,因而,医方可以不主动告知,只是在患者需要告知或要求告知的时候而予以告知。比如说医务人员一般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治疗原则所进行的治疗活动等。

我国已出现了第一例仅以医方违反告知义务而起诉的医疗纠纷案件。该案患者因病救治于某医院,术前医方未告知有切除肝脏的危险,医生在手术中发现需要切除肝脏,但未告知患者本人,而是由家属签字就实施了手术。后患者以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患者被切除的是重要脏器,直接影响患者今后的生活,但考虑到实施手术是为救治患者而采取的,法院最终支持了患者的部分请求,由医方赔偿患者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当今社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发生,以及医患矛盾的对立。只有对医疗纠纷中不同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处理好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合理地掌握了与其专家资格相适应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能,并能在医疗过程中针对患者的伤病情况,合理并准确无误地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危险和损害。一般可以分为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简单而言,就是要求医师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方法和手段等要有全面的认识,提前意识到自己的诊疗措施会产生的后果,尤其是不良后果。并且要在实施治疗方案之前明确告知病人或者家属。而且,医师对于所预见的结果发生的概率也应当有所估计和把握。发生的几率越高,相应注意的程度也就越大。

医师仅仅尽到预见义务往往是不够的,还必须基于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作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一般而言回避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也就是说舍弃危险性较高的治疗方案,采用更加保守的治疗;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即提高对患者病情的关注度,对于已知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预先准备好应对措施。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医师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法律中规定的注意并没有上线。而没有上线则意味着不能避免“过度关注”的情况,而“过度关注”直接导致的便是“过度治疗”,无谓的检查等给患者造成了财务负担。其次,法律中规定的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仅仅有时间上的界定,而忽视了区域上的界定。就我国而言各地的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定义就模糊化了。最后就是医师之间的等级也各不相同,而法律中对于医师等级和其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细化。

医师作为病人健康乃至生命的主宰者,应当自觉承担起各项注意义务,尽最大努力为病人争取获得健康的权利。除此之外,医生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就是履行告知义务。

100718 E02-100725 E03

嘉宾:宋智孝、李天熙、具荷拉(Kara)

(红队)刘在石、李光洙、宋智孝、姜Gary、haha

(蓝队)池石镇、金钟国、具荷拉、宋仲基、李天熙

任务:寻找金猪蓝队胜

惩罚:给上班的人送咖啡

100801 E04-100808 E05

嘉宾:宋智孝、Nichkhun(2PM)、Jessica(少女时代)

任务:寻找金猪

小孩队:宋钟基、金钟国、姜Gary、haha 、Jessica(胜)

大人队:刘在石、池石镇、Nichkun、李光洙、宋智孝

101003 E13(缺宋仲基)

嘉宾:Lizzy、张东民

任务:获得running ball(个人战)

游戏:明信片抽小偷、词尾接龙、零游戏、捉迷藏(找录像带,VJ参与作战)

惩罚:金钟国、哈哈、Lizzy、张东民参演 sbs Morning Wide

101010因播放棒球比赛停播

101017 E14

嘉宾:Lizzy(After School)

任务:获得running ball(个人战)

游戏:歌曲联唱1(金钟国)vs8(金钟国胜)、明信片抽小偷(小偷是池石镇)、369BIBO(Gary胜))、捉迷藏(宋智孝、刘在石、池石镇、Gary胜)惩罚:刘在石、金钟国、宋仲基、Gary 穿热裤去吃米肠

101121 E18(增加固定嘉宾Lizzy)

嘉宾:Lizzy(After School)

任务:获得running ball(个人战)

惩罚:宋仲基、刘在石、池石镇、李光洙穿热裤去国际客运码头见见旅客101128 E19

嘉宾:Nichkhun(2PM)

任务:获得running ball(个人战)

黄队:李光洙、宋智孝、宋仲基

蓝队:Nichkhun、HaHa、金钟国、Gary

红队:刘在石、池石镇、Lizzy

惩罚:宋钟基、刘在石、池石镇、李光洙穿热裤,宋智孝、Lizzy 胡子在路上向行人索要拥抱

101212 E21

嘉宾:金济东

任务:获得running ball(个人战)

任务队:刘在石、宋钟基、池石镇、 Lizzy 、哈哈、Gary 、李光洙、金济东

捕捉队:金钟国、宋智孝

游戏:搭乘列车、1(金济东)vs9 金济东胜、捉迷藏

惩罚:池石镇、李光洙、刘在石、宋仲基下次录影穿热裤上班

110130 E28

嘉宾:金秉万

游戏:1(金秉万) vs 8 捉迷藏——寻找嘉宾、减肥KTV、挑战金秉万Gary挑战双截棍成功、金钟国挑战换乘弹跳器成功

刘在石、池石镇、金秉万、金钟国受罚

110206 E29

游戏:1集结队员并找到“人鱼公主”金钟国vs刘在石(金钟国胜)

2体能训练(1找和成员相似的水生物并制作成简历

3团结才是活路任务完成

无人受罚。

110213 E30

嘉宾:胜利

游戏:1(胜利)vs 8 寻找嘉宾、改变面部的样貌、集体跳大绳并传递锣鼓无人受罚。

110220 E31

嘉宾:玄英

游戏:1(玄英)VS 8 寻找嘉宾

2,水麦克风练歌厅

红队:钟国,gary,haha,智孝;

黄队:石镇,光洙,玄英,在石,钟基)

红队胜

3。团体合作过晃桥任务完成[2]

无人受罚

120520 E95 寻找朴智星

嘉宾:朴智星(传达任务和最后出场)、Sistar(第二回合出场)、MBLAQ (第三回合出场)

游戏:团体战,找到第8,9位RM,以及第10个RM。

个人战:通过提示找到第11个RM.

最终胜利:宋智孝

120527 E96 朴智星特辑(中)

嘉宾:朴智星、IU.

朴智星队:朴智星、李光洙

Running Man队:刘在石、池石镇、金钟国、Gary、哈哈、宋智孝、IU

各RM特异功能:

刘在石:召唤风者、池石镇:移动球门的人、金钟国:清除者、Gary:球的支配者、哈哈:半空飞行者、宋智孝:手可以成为脚的人、IU:召唤大叔的能力、李光洙:时间暂停者

结果:智星队13:RM队10

赏金竞赛:

朴智星队:朴智星.刘在石.金钟国.

懵智队:宋智孝.李光洙.池石镇.

IU队:IU.Gary.哈哈

游戏:通过任务获得赏金(泰铢)前往泰国

120603 E97 亚洲梦想杯特辑(刘在石仅出演本集前半部分)

嘉宾:朴智星、IU(仅出演本集前半部分)(郑大世、费迪南德特别出演)接E96:最终任务:间谍队:朴智星刘在石(胜)其他RM为任务队(个人战)

任务:通过不同的生存任务选拔.金钟国和Gary将加入朴智星朋友队与泰国明星队比赛(结果2:4朴智星队输)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漳州市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漳州市第三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

新人教版政治选修5《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word教案

法制教案: 第二课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学习要求 1、知道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了解民法的现状和前景 3、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4、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积极维护合法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5、了解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学习过程 学生活动1:从道德层面,谈谈小林和他父母的做法? 从法律层面,谈谈小林和他父母的做法? 假如没有悬赏公告,小林是否应该索要酬金? 小林(未满十周岁),失物归还后,父母代领了500元酬金,为什么? ?“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没有悬殊公告,小林应该将拾得东西返还失主,不能索取报酬。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小林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应有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 学生活动2:阅读教材,概括民法相关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就在身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买卖关系 B 师生关系 C 借贷关系D共有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 现行的民事法律是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医生说明义务

论医生的说明义务 摘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增强医患沟通的有效途径。 义务和权利总是相对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过程,权利是义务履行的结果。权利的 性质和内容决定了义务履行的方式和范围,所以要充分履行义务,必须先认识权利的内 涵。医生的说明义务所相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正确履行医生的说明义务,必 须先了解患者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起源于针对纳粹战犯进行人体试验的纽伦堡审判,在这次审 判中,确立了在人体试验之前须做到“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 们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它隐蔽 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 够做出明智的决定。”这次审判对二战中发生的严重反人权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纠 正,传递了一种对人权和个人自我决定权尊重的理念。这也是现代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 础,知情同意权的确立实质就是在医疗活动这一特殊的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 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人权保护在医患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患者知情的内容必须包 含所有可能会对患者的行为和意识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这也是对医生说明义务范围的 原则性要求。那么,如何去判断什么是可能会对患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而保障医 生完全能够尽到自己的说明义务呢?我们需要具体分析说明义务的标准。 二、说明义务的标准 关于说明义务的标准,各国并存着“合理医生”和“合理患者”两种截然相反地标准。“合理医生标准”来自于1957年英国的B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案1,此案中原告是一名抑郁症患者,其主治医生决定对其采取电刺激疗法,但是却没有告知原告这种疗法有导致骨折的危险性。在原告接受了治疗后,果然发生了双侧胯骨骨折的后遗症。为此原告将医生告向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生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原因在于:在当时的医疗实践中,医生的做法符合一名合理的医生的做法。也就是说,医生的说明义务限于一个合理的医务人员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将作出的说明。这个判例所确定的法理,在医学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至今,美国的部分州和英国均对医生的说明义务的判断采取这种标准。合理患者标准是指“医师的披露义务应以一个合理病人为做出一个明智选择所应被告知的风险和选择方案为准,所有与一个处于原告位置的通常病人的决定有实质性关系的风险均应告1Alasdair Maclean :《Briefcase on Medical Law》,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关键词: 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内容提要: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

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万全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必要的注意”

如何理解医生、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怎样看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医生和病人及病人家属不能正确理解医生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综合平等的看待医生与病人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我对医生和病人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医生在尽治病救人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些权利以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能高效的进行治疗。 ( 1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等一般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一般权利包括: a.独立自主的诊疗权; b.信息获取权; 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d.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 ( 2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即用来限制

病人的权利。以医学伦理学的原则为依据,有条件、有范围地使用。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范围包括: a.病人拒绝治疗; b.病人了解真相对其治疗不利,医生隐瞒病情,合理撒谎; c.病人要求保密,但这对他人及社会可能造成伤害; d.对病人施行行为控制,如隔离、限制自由等。 医生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以医生内心的信念而不应以患者的任何报酬为前提,高度自觉地去履行的。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 ( 2 )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 (3 )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 4 )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就是要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比如一个右下腹痛的病人,实习生马上想到了阑尾炎,可作为住院、主治、主任层次的医生就不能不做相关的排除了,他们应按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法官就应当推定他们没有注意,进而可以认定他们玩忽职守,当然,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当责任。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

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医疗作用在于阻断患者病残或者病死过程,防止已经发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

患者知情同意及答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告知、沟通技巧理论考试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 1、患方的权利不包括() A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 B知情权和同意 C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选择作出决定 D隐私权 2、关于沟通的作用错误的是() A促进人的成长 B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C帮助学习 D发展人际关系 3、不属于护患沟通的基本原则是() A让病人主动表达 B少用说理方式 C采用开放式交流 D不用非语言交流4、不是医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B忠实 C注意和报告 D附随 5、医患沟通,按责任人员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技人员 B管理人员 C营销人员 D后勤人员 6、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够融洽医患关系,不准确的是() A沟通使医患形成共同认知 B沟通使医患建立情感 C够通使医患互相满足尊重的需要 D沟通使患者获得应得利益

7、不属于医方的权利的一项是() A治疗主导 B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C对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 D支持医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不属于患方的义务的一项是() A配合医师诊疗 B在医方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诊疗作出决定 C给付医药费用 D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9、不属于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的是 D A以人为本 B诚信原则 C沟通原则 D同情原则10、医患沟通,按程度和后果分类,错误的一项是() A医患误解 B治疗失误 C医患纠纷 D医患冲突11、对患者的病情、病史要保密,尊重患者的 ( ) A知情同意权 B隐私权 C投诉权 D选择权12、医患关系最普通、最基本、最经常的体现为一种() A经济关系 B技术关系 C法律关系 D伦理关系13、知情同意伦理原则的含义是:() A让病人了解有关医疗关系 B让病人自主选择医疗方案 C病人无条件服从医务人员提出的医疗方案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即患者有权要求医方维护其人体生命活动能够延续,并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 2、人身权:即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其肢体、组织、器官、容貌等拥有支配权,不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院一般不得随意处置。 3、姓名权:即医务人员不得盗用或假冒患者姓名谋取个人利益。 4、肖像权:即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患者的肖像。但作为病例资料、论文插图等则不属于侵权,但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5、平等医疗权:即A 质量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得到与其所付费用相对应的医疗质量。B 价格合理:患者付出的价格是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价格。C 计量正确: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医用计量器具必须准确。 6、名誉权:医方应尊重患者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等,不得因患者身体缺陷而嘲讽、污辱或歧视。 7、监督权: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8、医疗文件查阅权: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资料,包括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9、求偿权:如患者因医方过失造成身体损害,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10、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医疗风险及预后、医疗费用有知悉的权利。 11、知情同意权:医生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让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12、服务选择权:患者有比较、鉴别和选择医院、就诊方式、检查项目、治疗方案、药品及医师的权利。 13、隐私权:患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获取、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14、请求回避权。 (二)患者的义务:病人在享有正当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自身健康和社会负责。 1、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包括:保持医院的安静与清洁;自觉维护医院秩序;不损坏医院的公共设施不和医院财产;自觉交纳医疗费用;正常出院;配合尸体常规处置的义务。 2、积极配合医疗护理的义务。要与医务人员合作,共同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如对病史不隐瞒、在同意治疗方案后,要遵循医嘱等。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 3、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包括对医务人员的人格、人身、职业行为、劳动结果的尊重。 医务人员要理解并尊重患者对保护隐私的需要,应采取的保密措施有: 1.医务人员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密; 2.未经患者本人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 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得丢失; 3.患者接受会见及检查的环境,其设计应保证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还有要求在进行 由健康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隐私部位检查、治疗或其他操作时应有同性人员在场的权利,以及要求不超过为医学目的而必须脱衣的时间的权利,都要得到保护; 4.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都应受 到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出处】《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摘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 或“万全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 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 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 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 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 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必要的注意”又不足以准确表达诊疗中的注意义务对注 意效应的要求,似有要求偏低之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 应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师在

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封面 市地:年月日专业法律姓名联系电话 准考证号档案号 通讯地址邮编 8 论文题目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论文 页数 指导老师 签名指 导 教 师 评 估 签名评 审 意 见 签名答 辩 评 语 毕业考核成绩

主考院校盖章年月日

浅析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 摘要:世界上最宝贵的是认得生命。每个人在生命的旅途中,难免会发生疾病,需要医师治疗,于是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患关系。然而,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实验性与人身侵害性,致使患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也能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引起并酿成医疗事故。一旦出现这种风险,基于医患双方的不同利益考虑,难免发生医疗纠纷。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因此,知情同意权在医患沟通、消除误会和误解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医患关系与存在的问题、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字: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知情同意权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概述 “医患关系”又可称为“医患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用法。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师和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患者指因疾病而接受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病人的权利 1.病人的权利的含义 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 2.病人的权利的内容 1981年世界医学会提出的“病人权利”主张 (1)病人有自由选择医师的权利。 (2)病人有接受医师于不受外界干扰下,自由执行临床及医疗道德上有关判断的权利。 (3)病人在了解正确资迅后,有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 (4)病人有权要求医师尊重其所有医疗及个人资料的隐秘性。 (5)面临死亡的病人,有权要求应有的尊严。 (6)病人有接受或拒绝宗教协助或慰籍的权利。 我国的主张: 1.享有基本的医疗权 宏观层次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的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每一位中国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为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微观层次 (1)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2)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4)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 2.享有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 3.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4.享有保密和隐私权隐私含义: 隐私是指个人不受社会、他人干涉的有关私人信息的控制部分。 医疗保密的内容: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发表时间:2010-02-26T10:49:59.577Z 来源:《学问》2009年第20期供稿作者:王娟[导读] “知情”是指对信息的揭示以及对所揭示信息的理解。“同意”指自愿地做出决定和授权准予进行所提议的行动。 王娟(山东冠县公安局山东冠县252500) 【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是指在患者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有权知悉医方对病情的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拟采取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信息;以及就与医疗相关的信息向医方咨询并获得如实、及时解答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自主决定权。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王泽鉴先生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依必要说明使患者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美国在临床工作中的“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将治疗方法、治疗的风险和益处、备用医疗措施做出足够的、必要的说明,病人自愿地接受这种方法。目前,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以下观点: 其一,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和“同意”两部分。“知情”是指对信息的揭示以及对所揭示信息的理解。“同意”指自愿地做出决定和授权准予进行所提议的行动。“知情同意”是指在患者施行治疗前,给予患者充分的解释并取得患者的理解,由患者自由表达意愿的过程。它包括知情同意书和知情同意过程。知情同意书是医务人员为患者进行手术操作、特殊检查和治疗前将目的、过程、计划、潜在的危险和益处、患者的权利等书面告知患者。此种观点将患者知情同意权拆分为两个部分,未能充分体现出其在促进医患沟通、为患者做出利益最大化的特点。 其二,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医方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能够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并知道医疗行为的各种风险和后果,在此基础上对医方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这种观点将医方告知义务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医方告知是否“充分”在实践上无法进行量化的考评。 其三,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此种观点认为患者知情同意范围仅限于患者的病情。 其四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医方就应做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方法、风险和益处予以说明,患者做出是否同意该项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决定。 其三和其四这两种观点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在实践中的实施已经被证明不能有效保护患者权益的实现。由此可见,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大范围的笼统性界定赋予患者几乎无边的“知情同意”权利,与现实生活中的医疗实践相距甚远;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则不能有效保护患者的权益。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特定内容、权能和保护方式,是一项独立的、完整的、不可对其进行简单拆分的权利。既要着力保护患者的利益,又不能过于加重医方的义务,而应该通过在医患之间寻求较好的平衡,以实现该权利的。本文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是指在患者接受医疗的过程中,有权知悉医方对病情的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拟采取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信息;以及就与医疗相关的信息向医方咨询并获得如实、及时解答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行为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自主决定权。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性质 1.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尚未把患者知情同意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民事权利,然而其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民事权利所反映的一般利益性。权利的实质是一种利益,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这种利益性的反映。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患者自己决定权,是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事项,有权自己做出决定。它包括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医疗服务方式等。患者知情意权行使与民事权利一样都需有一方义务相对人作为权利行使的条件。患者知情同意权要得到实现,医务人员予以配合是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患者有权知晓病情、医疗方案相关信息,医生必须向他们告诉充分信息,使他们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民事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患者知情同意权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围内的行使的,这种权利行使方式的受限制性正是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任何权利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实现的,因此民事权利也有法律保障性,体现了其和民事权利一样所具有的法律保障性。 2.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当前,大多数国家将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认定和保护。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在民法理论上,以人格权的客体和作用作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是指由法律具体列举的,由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几种具体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未将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为人格权之一种,但这只是民事立法上的一个缺漏,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宪法》和《民法通则》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原则性指导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规范中已有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内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处理有关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己经作为一项人格权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袁雪:“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思考”,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谈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师的职业事关病人的生老病死等人生大事,因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法律思想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日渐增多。纵观众多纠纷,有关“医师的告知义务”和“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讨论尤多。 医患关系这一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中,医方应该以一个善良受托人身份,在医疗过程中尽到“善良的注意义务”,即一方面要尽力为患者的病情予以医治;另一方面也要尽量避免患者利益的不当受损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一般的告知义务”。 一、必须的告知义务。有些医疗信息因为涉及到患者的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准确的告知,则可能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利益或损害患者的利益的后果,这就是合同要求医方应履行的必须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医疗前医疗信息的告知。患者只有充分的了解了医方,才可能建立起对医方的信任,委托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来进行治疗。这也是患者享有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医方必须将会影响患者选择医方的具体信息予以披露。 二是涉及到患者同意权时的告知。医方对一些可能对患者带来较大损害或者是带来较大额外风险的医疗行为时需征求患者的同意。 三是医疗过程中其他必须告知的医疗信息。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进展、治疗结果、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二、一般的告知义务。这些信息,并不会因为没有及时、准确的告知而产生不利于患者的后果,因而,医方可以不主动告知,只是在患者需要告知或要求告知的时候而予以告知。比如说医务人员一般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治疗原则所进行的治疗活动等。

我国已出现了第一例仅以医方违反告知义务而起诉的医疗纠纷案件。该案患者因病救治于某医院,术前医方未告知有切除肝脏的危险,医生在手术中发现需要切除肝脏,但未告知患者本人,而是由家属签字就实施了手术。后患者以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患者被切除的是重要脏器,直接影响患者今后的生活,但考虑到实施手术是为救治患者而采取的,法院最终支持了患者的部分请求,由医方赔偿患者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当今社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发生,以及医患矛盾的对立。只有对医疗纠纷中不同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处理好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合理地掌握了与其专家资格相适应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能,并能在医疗过程中针对患者的伤病情况,合理并准确无误地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危险和损害。一般可以分为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医师的结果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简单而言,就是要求医师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方法和手段等要有全面的认识,提前意识到自己的诊疗措施会产生的后果,尤其是不良后果。并且要在实施治疗方案之前明确告知病人或者家属。而且,医师对于所预见的结果发生的概率也应当有所估计和把握。发生的几率越高,相应注意的程度也就越大。 医师仅仅尽到预见义务往往是不够的,还必须基于对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和危险程度作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采取适当的措施。一般而言回避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也就是说舍弃危险性较高的治疗方案,采用更加保守的治疗;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即提高对患者病情的关注度,对于已知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预先准备好应对措施。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医师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法律中规定的注意并没有上线。而没有上线则意味着不能避免“过度关注”的情况,而“过度关注”直接导致的便是“过度治疗”,无谓的检查等给患者造成了财务负担。其次,法律中规定的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仅仅有时间上的界定,而忽视了区域上的界定。就我国而言各地的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定义就模糊化了。最后就是医师之间的等级也各不相同,而法律中对于医师等级和其注意义务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细化。 医师作为病人健康乃至生命的主宰者,应当自觉承担起各项注意义务,尽最大努力为病人争取获得健康的权利。除此之外,医生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就是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一、根据《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二、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5方面。 (一)患者对所患疾病的诊断结果,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有知情的权利。 (二)在知晓病情后,患者应对医师即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有知情的权利;同时对诊疗方法有选择的权利,必要时需在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上选择意见并签名。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情的权利;经过医师告知其治疗、检查、手术的医学风险以及用药的副作用等之后,患者需对其做出选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可要求医师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加以说明。 (五)患者应对所患疾病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有知情的权利。

三、一般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为患者本人,医师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特殊情况下,患者也可将知情同意权转嫁,可指定特定家属为代理人,在入院时签署委托书,医师有向委托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

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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