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期人民币理财计划说明

2020年(金融保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期人民币理财计划说明
2020年(金融保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期人民币理财计划说明

(金融保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期人民币理

财计划说明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财丰理财”0905期人民币理财计划说明书

1、风险揭示

1.1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

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2投资人认购该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2.1偿付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收益主要来源于借款人偿

仍的贷款本息,存在借款人未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的风险。在发生借款人完全丧

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人将损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

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仍本付息的责

任。

1.2.2利率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

而提高。

1.2.3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将影响理财产品的销售、投资、偿仍等环节,进而可能导致

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2.4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在理财期内客户不能提前赎回,因此,在此理财期内如果客户产

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和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1.2.5提前终止风险:若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贷资产借款人提前仍本付息等情况,银行

则有权相应的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导致投资人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

益。

1.2.6延期风险:若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如信贷资产逾期)造成理

财计划不能按时仍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1.2.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不提供账单。银行按照“清算和信息公告”条款的约定,

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

及时了解信息且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计划认购期满,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

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

规定向投资人提供本理财计划,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2.9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

响金融市场的运行,从而导致理财收益的降低和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

投资、偿仍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金安全。

2、名词释义

2.1理财本金:指投资者按照理财计划合约和本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用于认购本理财产品的

资金。投资者须保证,理财本金是其自有的合法资金,投资者将该资金认购本理财产品的交易以及订立和履行理财计划合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投资者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2理财账户:指银行系统内为投资者在本产品说明书下交易而开立的客户账户。

2.3认购期:指投资人能够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时间段。

2.4认购登记日:指投资人认购本理财计划的日期。

2.5起息日:指开始计算本理财项下理财收益的日期。

2.6到期日:指本理财计划未出现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情况下,停止计算本理财项下理财收益

的日期。遇中国节假日(含周末)顺延至下壹工作日,收益计算截至到期日前壹日。2.7理财期限:是指自理财计划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限。实际期限受提前

终止条款和延期清算条款的约束。

2.8工作日:指银行对外办理壹般对公业务的任何壹天,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3、产品基本规定

4、产品投资方向

4.1本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资金

信托”或“信托计划”),即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西安国际信托有限X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西安信托”)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购买优质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的借款企业偿仍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本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主要来源。信贷资产根据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信托X公司根据该信贷资产的利率、期限、质量情况,参考市场及历史交易价格,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受让信贷资产,该价格构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4.2信贷资产情况说明:

5、认购

5.1本理财计划适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认购。

5.2认购期内,壹旦达到发行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提前结束认购。

5.3认购期结束,如认购资金总额不足4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

5.3.1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仍投资人指定账

户,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日之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5.3.2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权减少本期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宣布理财计划成立。

5.4认购手续:认购期内,个人客户请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卡或存折

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5.5认购撤单:不允许撤销认购。

6、提前终止

6.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或信贷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

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6.2如理财期间,因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银行有权相应地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6.3如理财期间,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全额或部分提前仍款,银行有权相应地提前终止本理财

计划或购买相应规模的不低于原利率的信贷资产。

6.4投资人不能提前赎回。

7、本金及理财收益

7.1收益分配原则: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

7.2收益率测算方法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理财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银行年化管理费率

7.3示例说明

7.3.1若投资人以10万理财本金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

益率扣除年化托管费率如大于3%,则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100000×3%×150天/360=1250元

7.3.2若投资人以10万理财本金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

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小于3%,(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

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3%,则不收取管理费),则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以信

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为准。

7.3.3若投资人以10万理财本金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最不利情况下,理财

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到期不能收回本息,则投资人到期本金和

收益为0。

8、理财产品成立

8.1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满,募集资金达到4000万元或银行认可规模,理财产品

在实际起息日成立。

8.2如果本理财产品不满足成立的条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将在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通

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向投资人公布,且将投资人认购资金在认购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仍投资人,该理财产品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9、清算和信息披露

9.1收益和本金清算: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根据本说明书中的“本金及收益”以及“产品基本

规定”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且在清算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9.2信息披露

9.2.1如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则银行将于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

向客户进行公告。

9.2.2理财期内,银行将每季度向客户提供壹次资产管理概况报告,该报告于起息日起每季度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特殊情况下银行可适当推迟发布

时间。

9.2.3如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需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及营业

网点进行公告。银行应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或理财收益分配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

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向客户公布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情况报告。

9.2.4对于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人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事项,银行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9.2.5在本计划持续运作期间,银行有权通过银行网站、营业网点或银行认为适当的渠道对本

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且授权银行

在产品说明书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投资人资金且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资产

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且且投资人同意且自愿根据上述产品说明书选

择认购本理财计划。

9.2.6银行和投资人同意银行出具的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则

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财产承担。

10、延期清算

10.1若理财期满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本息未能及时收回,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银行将代替客户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直至借款人全部偿仍贷款本息、违约金及罚息等。

11、其他

11.1理财资金托管:理财资金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X公司浙江省分行托管。

11.2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合同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且行使《信托合同》项下权利;

银行依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合约》及《“财丰理财”0905期人民币理

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信托合同》下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本理财计划的投资人承担。

11.4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

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12、风险评级

注:本产品说明书需和《理财合约》壹起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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