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摘要: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文在阐述民国初期婚姻自由观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基础上,论述了民国时期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和影响,以及其发展历程的曲折。关键词: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民国前后, 由于西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以及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传统的封建婚姻习俗愈来愈为社会所唾弃,提倡婚姻自由,构建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必然趋势,尤其受到进步青年的热烈拥护。邓颖超说:”由于新思想的激荡,青年人对婚姻也有了从买卖包办的束缚里解放出来,建筑于恋爱上的要求了”[1]这一时期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者的逐渐增多,即是婚姻趋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的发展与婚姻制度的变革是同步的,婚姻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封建社会的传统婚姻制度使人们被束缚在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礼教之下,维护了封建统治。近代,随着西方近代社会自由平等思潮的传播,传统的婚姻制度已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生产关系,近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呼唤着婚姻制度的变革。以自由、平等思想为基础的近代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的塑造与构建,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

一,婚姻自由观念

婚姻自由是中国传统婚制迈向近代化的必然途径。民国初期,是婚姻自由思想的蓬勃发展时期。本文所谈的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包括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和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和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和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和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

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和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规则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均明文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在界定家庭暴力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论证家庭暴力的必要性,着重探讨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健全法律保护机制;三、健全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必要性家庭暴力的防治 《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而家庭暴力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存在很大的分歧。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对其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问绕着家庭暴力的成因、预防的必要性和对策这三方面展开论述。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产生、存在并体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有其深厚的经济原因、社会背景、历史根源和法律因素。具体来说主要是:

(一)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受传统择偶观的影响,男性均愿择取经济收入低于自己的女性作为伴侣;此外由于家庭分工的不同,女性不得不较男性为家庭牺牲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导致丈夫通常的经济收入远远大于妻子。丈夫作为家庭的支柱,要求对方绝对的服从,否则家庭关系就不和睦甚至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二)社会变迁致使社会压力的增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压力、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使得人们不堪重负,一旦婚姻关系不和睦产生矛盾,家庭暴力极容易成为压力宣泄的方式。 (三)历史上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仍然存在 封建社会崇尚男尊女卑、父权、夫权,从而对女性要求三从四德,新中国成立后,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提倡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了此原则。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未彻底肃清,其残余仍然存在。男性借助其优越的家庭地位欺负女性,女性的权益无法维护,不得不逆来顺受,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 制止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此外,《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此外,在对家庭暴力的举证上,现行

婚姻自由的思考

2002年12月 第14卷第6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Dec.2002 vol.14No.6 婚姻自由的思考 朱晓燕 (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24)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不 可偏废,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 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关键词:婚姻自由;价值;道德;爱情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2)06-0060-04 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 命胜利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确立结婚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婚姻自由的原则。此 后,我国对婚姻法的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 一基本原则。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自由原则有 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 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 步。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 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原 则(包括理论认识和现实运用)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历史留 给人们的一个反思,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婚姻自 由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 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为贯彻 此项原则,新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禁止包办、买 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 由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 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 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论婚姻自由原则2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个关于婚姻自由的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下面我们就婚姻自由做具体论述: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

婚姻法作业答案

期末作业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 1、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2、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叫亲属。 3、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4、男女平等的原则包括男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方面及家庭的生活)方面的平等。 5、计划生育总的方针是:“少生、(优生)、(优育)(提倡晚婚晚育)。 二、名词解释: 1、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加入夫宗的配偶。52页 2、直系血亲:54页 3、结婚:69页 4、赡养:110页 5、拟制血亲:57页 三、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五项原则:30——39页 2、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教科书:14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具备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39页(有法定的生理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缺乏感情基础、有道德或法律方面原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简述婚姻法的特点: 15页三性 5、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66——168页(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四、论述题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题要点:(1)婚姻自由的概念;(2)、婚姻自由的内容;(3)、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 2、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及你对此的认识。 答题要点:(1)婚姻的条件;(2)谈司法认识。

论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婚姻自由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相对性。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同性恋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等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相对性闪婚闪离同性恋婚姻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

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

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一)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法定离婚事由损害赔偿责任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二.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 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那么关于婚姻自由原则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要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呢?下文给您介绍: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

浅谈婚姻法

浅谈婚姻法 根据镇党委、镇政府安排,今天由我带领大家学习《婚姻法》。由于时间关系,准备的不是很充分,讲的如有不妥之处,请在座的各位予以批评指正。下面,我就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婚姻法》进行浅谈,希望我讲的内容能够使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一、婚姻法的概念、颁布历程及我国家庭婚姻现状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旧婚姻法和新婚姻法)中既有结婚、离婚和夫妻关系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大家对亲属法这个概念不是很明确,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用以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不涉及其他关系。 (二)、婚姻法的颁布历程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这部法律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它

自195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新《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同时在婚姻法实行的过程中,由于有些条文的规定过于宽泛,不便于实际的操作,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2004年4月1日、2011年8月13日作出了三次权威的司法解释。尤其是2011年司法解释三,由于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等现实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都引起了热议。 (三)、我国家庭婚姻的现状 从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状况来看,每天有将近4万对登记结婚,有近1万对登记离婚,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离婚率会更高。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我国大部分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因为一方配偶的死亡,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婚姻还是能够由始至终、白头偕老的。 二、条文认识误区 一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论婚姻自由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毕业论文(设计)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写作完成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写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文中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本人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日期: 1

目录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1) 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2) 三、婚姻自由的价值 (3) 四、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3) 五、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4)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4) (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4)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4) 六、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5) 七、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 (6) 参考文献 (9) 致谢 (8) 1

论婚姻自由 【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推毁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少急等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封建思想沉渣泛起,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人在婚姻问题上唯利是图、喜新厌旧、玩弄异性。这些都涉及到婚姻自由问题。本文拟就婚姻自由的历史和现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以及如何保障婚姻自由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自由;特征;建议 O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XinJia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ZHAO HAI TONG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Marriage Law to destroy feudalis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established a socialist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But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many anxious solve the problem: on the one hand the dregs of feudal ideas, arranged the sale of marriage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ngs have occurred; the one hand,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decadent bourgeois lifestyle some people in the mercenary marriage, the grass is always greener, playing with the opposite sex. The two are related to the problem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reedom of marriage of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under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how it protects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other issues to talk about some opinions. 【Key words】Freedom of marriage ;characteristics ;legal measure 1

婚姻自由原则——范本.doc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二、婚姻自由制度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婚姻法(marriage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2]。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3]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4]“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二、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有相关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实习单位情况 兴泰置业集团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是由创建于1996年的原鄂尔多斯市兴泰建筑公司及其下设的多家子公司组建而成。兴泰置业集团总资产13.3亿人民币,净资产6.2亿元人民币,具备年完成施工及工业产值20亿元的生产能力。拥有8家控股及参股公司,涉足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公路开发、道路桥梁、钢结构设计及施工、装饰装潢、新型建材、煤炭生产运销、电子、商务、机械加工、金属及塑钢门窗制作等经营领域,是集科、工、贸、建为一体的跨行业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 虽然,兴泰置业集团获得了非常快速的发展,但是其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营销管理工作成为阻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模式粗放,管理观念落后,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在企业遇到问题时,都是临时制定或借用别人的管理制度来解决本企业的题,而不是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新措施;二是缺乏创新观念,对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三是凭经验指挥,操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四是企业设计力量薄弱,缺乏市场需求调研,设计少于抄袭,没有个性与创新,跟风问题严重;五是各个部门之间不团结,关于产品信息、客户信息、市场信息不能共享,一旦出现问题就互相怪罪,不敢于承担责任。总之,如何摆脱营销困境,树立科学的现代营销观念,建立符合实际的新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实习的主要内容 笔者在兴泰置业集团主要负责管理及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工作,这与笔者所学的专业知识是十分契合的。在几个月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兴泰置业集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营销观念滞后 市场营销观念在营销实践中要经历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五个发展阶段,是企业在从事生产和营销活动时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理论和营销战略更多的来源于他们的实践探索,但是一些企业领导人市场经济意识较差,他们往往不了解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营销理念,甚至还采取不接受和不认可的态度,所以市场营销仍被他们错误地等同于推销或销售。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4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 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

5、22周、20周 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7、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 8、一定范围、生活 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社会性、自然性 10、废旧立新 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 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 14、忠实、尊重 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三、1、C 2、AC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我国自1950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