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

论毒品犯罪
论毒品犯罪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毒品犯罪

姓名:崔曼曼

学号: 0941001263894

学校:郑州巩义电大

指导教师:李永超

写作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论文摘要

【摘要】当前,毒品泛滥遍及全球,危害人类的健康,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吸毒人群已波及社会各阶层,尤其青少年占相当大的比例,毒品泛滥导致各种刑事犯罪,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对其作了艰苦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近年来,在国际毒潮影响下,早在建国初期就已绝迹的毒品问题再次殃及我国,反崦有越演越烈之势。

【关键词】毒品,毒品犯罪,治理,类型,改造

论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的基本理论

(一)毒品的定义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二)刑法上毒品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

(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三)毒品犯罪的特征

毒品具有依赖性、非法性和危害性三个基本特征。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

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毒品犯罪的类型

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毒品犯罪,我们应当对毒品犯罪进行类型上的划分,以便建立较完备的毒品犯罪刑罚体系。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共12个罪名,它们分别是: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1,2款包庇毒品罪份子罪,第2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犯罪;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我认为毒品犯罪的成因之一是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那么,根据经济学理论,要获取如此巨额利益,就应该有一个支撑这个巨额利益的市场体系,因此,按照市场体系的组成要素来看,就必须有毒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也必然存在一个联接生产者与消费者提商家。生产者和商家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进追求高额利润。从毒品犯罪的另一成因毒品的瘾癖性来看,消费者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通过吸食毒品来满足自己生理上和心理上对毒品的需求。所以,我认为,要建构科学的毒品犯罪刑法体系其基础就是毒品的市场体系。我们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就是要阻却这个市场体系的形成,在这个市场体系中,只要有任意成员的行为被阻截,如吸食者不再吸食毒品了,那么该市场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行。我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将毒品犯罪划分为(1)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2)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3)非法消费型毒品犯罪,(4)毒品犯罪的连累犯。下面,我将对毒品犯罪的种类分别予以阐述:

1、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

此类犯罪是针对毒品的市场体系中生产者而设立的,其目的是阻却生产者达到其通过生产毒品而获取巨额利益的目的,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和铲除“毒源”。这类毒品犯罪包括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杆毒品原植物罪。这两个罪是毒品犯罪中一种根原性犯

罪,任何其阶层毒品犯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这两个罪是毒品犯罪中一种根源性犯罪,任何其他毒品犯罪,如果没有毒品这种特殊物质将不会存在。因此,这类犯罪被列为坚决取缔之列。毒品的生产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毒品生产是指毒品的加工生产,即使毒品原植物加工成为毒品的成员或半成品;广义的毒品生产,除毒品的加工生产骒外,还包括原植物的种植和用原料配制。世界各国的禁毒法,一般都把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农业意义上的生产)和毒品原料的加工(工业意义上的生产)分别加以规定。我国同样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制造毒品罪。第351条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所以,我国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毒品生产。

(1)制造毒品罪

首先,我们查明确什么是制造毒品的行为,关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所谓制造,是指将毒品原植物等原料提炼,配制成品的行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材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它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将粗制毒品(亦称初级毒品)精炼,加工,合成为精炼毒品,但不包括种值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行为人非法用毒品原料配制的或将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制造毒品是指对毒品或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配制以得到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过程。制造毒品是指对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得到毒品,或者用易制化学品合成毒品的行为。上述观点都有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制造毒品的行为,但尚欠完整。有的观点强调从毒品原植物提炼毒品。有的强调从毒品原植物和化学方法合成毒品,有的观点虽然全面地概括了从毒品,毒品原植物,化学原料三个来源制造毒品,但对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界定不准确。而且,各种观点都没有对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化学物品的行为进行界定,而按照我国《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笔者认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应界定为:非法对原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得到毒品;或者用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毒品,以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用毒品原料制造毒品,但由于制作技术上的错误,造出的产品不成其为毒品,因而弃之不用,对该行为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该行为应定制造毒品罪。其行为完全符合制造毒品罪的特征。应定制作毒品罪。这种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应按犯罪未遂论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境内人员还是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侨胞以及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源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导致其他毒品犯罪的主要物质基础。要从根本上惩罚犯罪。首先就必须惩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已为全球性的问题。所以1972年3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审议的1961年麻醉品公约修正案会议通过的议定书修正后的《单一公约》中第22条规定:“禁止种值鸦片,罂粟或大麻植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缉获非法和种植的任何植物并予以销毁。”

2、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

毒品的经营活动,又称为毒品的流通活动,毒品的交易活动。当今困扰世界各国的毒品犯罪问题,无一不与毒品的非法流通方面的犯罪活动有关。任何一个毒品非法生产者总是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方式,将其生产的毒品输送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以获取巨额利润;任何一个不生产毒品的国家,只要发现有吸毒者,就表明毒品已经非法流入这处国家。毒品非法流通方面的犯罪具有鲜明的国际色彩,其中尤以毒品的走私、运输和贩卖最为突出。在国际上,毒品走私、运输和贩卖往往是连在一起的跨国性犯罪。这类犯罪是毒品犯罪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也是毒品犯罪能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扩大和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

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国际贩毒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利用我国的了改革开放之机及我们某些管理工作上的漏洞,将我国某些边境地区当作贩卖入境或过境渠道进行渗透的结果。

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连接着毒品的生产与消费,是毒品犯罪中的一种中断性犯罪,在整个毒品犯罪活动中,起着极大的驱动作用,是惩治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重点。此类犯罪具体包括: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因该类犯罪是惩治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重点,故罪名众多。

3非法消费型毒品犯罪

毒品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毒品的吸食行为,即未经医生允许,非医疗,科研目的吸,食,嗅,或注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从前面介绍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毒品的消费活动是毒品犯罪的巨大推动力,正是因为有了毒品消费者这个大市场的存在,才支撑着巨额的毒品利润,这极大地刺激了毒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消费型毒品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4毒品犯罪的连累犯

在刑法理论上,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而故意地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都是毒品犯罪的连累犯。38这些犯罪妨害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追究,因而应当以犯罪论处。

三、对我国毒品犯罪治理的法律建议

通过上述对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分析,使我们认清了毒犯罪的复杂性,因此,决定了对毒品犯罪的防范,不能单单只依靠刑法的制裁,而应实行综合防范,全面治理。在制定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措施时,应做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治理毒品犯罪的立场

列为犯罪,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对其施以教育、医疗和给予一定的处罚而使其改恶从善,因此,有必要就其教育、医疗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教育、治疗和条件、报批程序和具体方法等进行全盘考虑,从而使这项对控制毒品蔓延和危害颇

具意义的社会工程,全面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③

(二)确立治理毒品犯罪的方针

强制戒毒和劳动戒毒在我国综合禁毒措施中占据重要位置,目前在吸毒人数较多的省份,已根据有关规定,从市、区、县、乡建立了由上到下较为完备的戒毒所或药物依赖防治中心。吸毒成瘾者一旦被发现,都要被就近送戒毒所进行强制戒除。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戒毒药物不理想,戒毒时间长助副作用大,戒毒初期主体较为痛苦。第二,复吸率极高,约占80%—90%,戒毒者虽然在生理上戒了毒,但在心理上难以摆脱对毒品的依赖。第三,因吸毒感染艾滋病的吸毒者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

目前,我国戒毒所一般采用戒毒方法主要有(1)急性脱瘾。包括:第一,“硬脱”,即不用任何药物和其他治疗,强制病人不吸毒,让戒断症状自行消除。具体有“一次彻底硬脱”和“自身剂量递减法硬脱”两种方法,这种“硬脱方法在戒毒中一般不用或慎用。第二,“药物脱瘾”。即利用药物减轻症状,逐渐消除毒瘾。此种方法病人容易接受。临床实践中常用戒毒药物主要有三类:“鸦片受体激动剂或拮抗剂”、“非鸦片受体激动剂或拮抗剂”、“中草药”。第三,其他解读方法。例如,“休克疗法”(如胰岛素休克、电休克)、“针灸疗法”。第四,对孕妇、产妇、新生婴儿解读或戒断综合症的特殊处理。(2)解读过程中出现的急诊。对在吸毒或解读过程中出现的急诊包括:急性鸦片类毒品过量中毒、急性巴比妥类及其他镇静剂中毒、急性病理性兴奋状态、惊恐发作和恐怖反应、胃出血、急性支气管哮喘发作、急性肺水肿等。(3)康复治疗。该方法包括:复吸原因的分析、康复治疗的具体实施、康复人员的组织管理与教育等。重视对吸毒者的心理研究,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治疗,以巩固戒毒效果。当然,应当尽快推广使用已经研制出来的迅速、安全、痛苦小的戒毒新药及新疗法,以替代现在使用效果不好的戒毒方法和戒毒药物。

(三)确立毒品犯罪治理的目标

为了解决戒毒复吸率高的难题,我国应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工作。各地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单位、家庭与戒毒所配合,全国各地的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工商业协会等团体有针对性地帮助戒毒人员从

新走向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值得提倡的是,近几年来,我国的内蒙古、云南、广西、贵州等地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为例,从1994年以来,全市以禁吸戒毒对突破口,开创“无毒社区”活动,共建立帮教小组2169个,对2000多名吸毒人员全部落实了帮教措施,1年以上戒断巩固率达70%以上,已建立“无毒社区”1436个,占社区总数的90.2%,实现了社会面基本无毒害的目标。因此,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向全国推荐了包头市的经验。

与国外禁毒教育水平相比,我国的禁毒教育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由国家禁毒委员会主编,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禁毒教育读本》于1992年6月出版;电视台从卫生与健康的角度宣讲毒品的基本知识。国家禁毒办和各地禁毒办设立了禁毒设立了咨询热线电话。云南省等地方创办了禁毒报刊,在国际互联网上开通了禁毒网页。每年“6.3”林则徐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我国都开展了“拒绝毒品,防止艾滋病”的宣传活动。禁毒教育对我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来说,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1999年,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禁毒部门在24223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直接指导学习开展禁毒教育工作。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在毒品尚未形成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害之前,在人们的思想上树立起牢固的反毒意识。因此,禁毒教育和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是禁毒综合防范的重要手段。

(四)在实践中,要加强国际禁毒合作

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斗争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毒品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禁毒领域积极地展开国际合作,认真恪守相互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积极参加有关禁毒国际会议,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有关国际签订了有关对毒品犯罪进行司法协作的协议,为毒区改植提供援助,与有关国际和地区的警方及国际刑警组织加强协作,开展了毒品犯罪的情报交流和线索查证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已被国际社会所公认。

但是,从世界各国禁毒国际合作的经验以及我国在国际禁毒事务中承担愈加重要的义务出发,我国的国际反毒协作还应进一步加强,增加新的合作项目。笔者建议,

将毒品犯罪作为国际性犯罪,世界各国均有普遍管辖权,且有义务对毒品犯罪行使管辖权。同时,为加强对毒品情报的互换和通报以及相应的司法或侦查协助,我国有必要与相关国家互派缉毒联络官,以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禁毒斗争中的重大作用,这样必将加强我国与国际禁毒机构的交往,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禁毒活动的了解,取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同时也将大大遏制国内毒品犯罪的势头。

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吾辈应不懈努力。

在确定毕业论文选题时,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为何深受毒品之害的中国,怎么还有如此之多的瘾君子呢?怎么还有如此之多的人为毒品而走上犯罪道路呢?于是,我便选择了毒品犯罪作为我演技课题。由于所学知识有限,在这里仅仅对毒品犯罪作浅薄分析,请大家斧正。

【参考文献】:

[1]张绍民主编《禁毒大视角—中国禁毒历史概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26页

[2]邓裕东主编《毒品检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版第201页

[3]王超主编《禁毒大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120页

[4]魏高强主编《毒品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66页。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毒品犯罪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 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一)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 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2)空心部位藏毒。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3)夹层藏毒。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4)人体藏毒。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等等。 最后,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交易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如果不考虑洗钱的因素),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包括:(1)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2)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二)贩毒有组织化、暴力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7起涉毒典型案例。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84件,同比增长61.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87人,同比增加29.9%,重刑率为16.5%。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李瑞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以16万元的价格向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的被告人路亚峰购买甲基苯丙胺3991克。同年8月6日晚,李瑞租车到许昌高速路口,接到路亚峰指使他人送来的毒品后以2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曹建(另案处理),曹建在携带毒品返回开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曹建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路亚峰、李瑞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亚峰、李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贩卖毒品3991克,数量大,均系主犯,且路亚峰系累犯,应予严惩。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路亚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路亚峰的死刑,罪犯路亚峰已被执行死刑。 二、共同犯罪人数较多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高胜利伙同苗许真、蒋国晓等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高胜利负责联系购买毒品,蒋国晓、苗许真二人招聘了运输毒品人员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高胜利指使苗许真、蒋国晓、鄂国兵等将毒资汇入贩卖毒品上线指定的账户,随后由鄂国兵、陈大伟、潘金树、刘小军、张明、林建明等采取前车探路、后车运毒的方式躲避警方的检查,多次将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等出资购买的毒品从云南保山、楚雄等地运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蒋国晓、苗许真、蒋豪等人在驻马店市接到毒品后,再将毒品运至漯河等地,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毒品并将毒品分多次销售给李志恩、张会昌、杜干伟等,在销售毒品过程中高胜利指使高涛、陈大伟、鄂国兵将毒品送给购买毒品的下线;卢春生、曹许生等人以销售为目的向杜干伟、张会昌、李志恩购买大量毒品。其中,被告人高胜利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7 150克,被告人苗许真、蒋国晓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卢春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450克,被告人杜干伟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 100克,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贩卖海洛因约1 500克,被告人曹许生贩卖海洛因约660克,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运输海洛因约16 450克,被告人陈大伟、张明运输海洛因约12 250克,被告人林建明运输海洛因约8 400克,被告人蒋豪运输海洛因约8 050克,被告人高涛运输海洛因约3500克。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卢春生、杜干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会昌、李志恩、曹许生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蒋豪、高涛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运输毒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张会昌、李志恩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陈大伟、张明、林建明、杜干伟、卢春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蒋豪、高涛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卢春生、林建明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蒋国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鄂国兵、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干伟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春生,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 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反映出,在潼关专门有贩卖毒品的窝点,至今未被查获。贩卖行为猖獗。其毒品主要成份为海洛因。有一大批人员从事着为华阴毒贩及潼关毒贩之间毒品的中介工作,从中提成赚取高额介绍费。 3、毒品犯罪成员有向青年及女性蔓延的趋势

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一、毒品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范围 由于不少毒品犯罪往往包括走私、制造、运输、贩卖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不同地域,而且毒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 参与犯罪的多个被告人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区。因此,毒品犯罪的地 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但是,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有必要根据刑诉法管辖规定,结合毒品犯罪特殊情况,对“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作进一步解释。即“犯罪地”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也可以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贩运毒品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二、跨区域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 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 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 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 律师在办理具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应当关注案件的管辖问题,从各个方面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尽力做到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

毒品犯罪的毒品鉴定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 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 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 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 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禁毒知识概述.doc

禁毒教育材料 自八十年代以来,毒品对我国人民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越来越大,由于初期的毒品过境发展到过境和消费并存,而且涉毒地区逐步扩大,吸毒人员逐年增加,且复吸率高,一旦吸毒,终难戒毒。吸毒者中青年人所占比例高达70%,新生的吸毒人员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目前,除了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吸食外,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新一代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严重威胁国人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现有吸毒人员近80万形势依然严峻 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滥用多样化和制贩吸毒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传统毒品继续发展,新型毒品迅速蔓延………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毒品问题仍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从4日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了解到,由于我国处在著名的毒品产地“新金月”、“金三角”之间,境外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格局尚未改变,我国受境外毒品的影响加大。在国内东南沿海地区,制贩冰毒、摇头丸犯罪活动突出并向分散型、流动型和隐蔽型发展。 据了解,在2004年,我国缴获3.5吨冰毒半成品和液态冰毒,既反映了我国打击发现能力的提高,也反映出国内制毒活动仍不容乐观。目前,国内新型毒品问题趋于复杂,既存在制贩问题,也出现消费问题;国内生产的冰毒、摇头丸既走私出境,又内销国内市场;国内消费的冰毒、摇头丸既有来自“金三角”和东南沿海境外,也有国内生产制造,这种局面加大了新型毒品的治理难度。 另外,少数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有所反弹,个别地区土法加工海洛因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国内传统种植地区的大面积非法种植问题得到禁绝,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有所反弹。2004年,在河北、四川、河南、安徽、云南、浙江、新疆等省区均发现了零星非法种植问题。在山西、河南、安徽等地破获了一些不法分子雇佣种植、定向收购、土法加工海洛因贩卖牟利的案件,特别是山西一些地区土法加工的海洛因已在本地及周边地区形成消费市场。 截至2004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79.1万,同比上升6.8%。国内吸毒人数总体增加,毒品滥用种类日趋多元。这近80万吸毒人员涉及全国2102个县(市、区)。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67.9万,占85.8%。青少年、农民、无业闲散人员仍是吸毒的高危人群,分别占吸毒人员的70.4%、30%和45%。 而面对如此严峻的毒品蔓延形势,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全国各地都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打击毒品蔓延的工作体系,上海早在1994年底就建立了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数据统计,2004年全国部署开展遏制毒源专项行动和扫毒行动以来,打击毒品犯罪取得重大战果,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8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颖人6.69万名,比上年分别上升4.4%和5.1%;缴获海洛因10.8吨,上升13.6%;摇头丸300余万粒,增长8倍;冰毒2.7吨,下降52.9%;易制毒化学品160吨,上升119.8%。 二、药物滥用和毒品 (一)、毒品 一般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有机溶剂等。 毒品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既成瘾性)的药品。七届全国人大在第十七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指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毒品社会危害性的现状与趋势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毒品问题一直困扰中国,毒品在极大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近年来,以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的新型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毒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和武装化,犯罪区域也由东部沿海、西南边境扩大到整个内陆地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本文试图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趋势,为将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提供对策和借鉴。 关键词:毒品、社会危害、趋势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在国外则被称之为药物滥用。在我国,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一方面列举了6种常见的毒品。并指出了毒品的范围包括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另一方面也从内涵上指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目前在传统毒品久禁不绝的同时,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所谓的新型毒品,即相对于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直接作用

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因其人工合成的属性和易于隐藏在娱乐场所等特点,新型毒品也被称作“实验室毒品”、“俱乐部毒品”。 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多种疾病的扩散传播,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大致预测其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对采取防范与打击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毒品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吸毒贩毒现象又死灰复燃。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贩毒活动,制止吸毒活动蔓延。但是,毒品滥用的势头没有明显减弱,境外毒源有增无减,国内吸毒人数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①据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介绍,在这些吸毒人员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特别是合成毒品,因其兴奋、致幻等特殊功效越来越受到吸毒者的青睐和追捧,滥用人数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75%。这还仅仅是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因此,我们面临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毒品是严重的人类公害。当今的西方世界,吸毒

毒品犯罪的心理分析

内容摘要:毒品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毒品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毒品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从心理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为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一些浅显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毒品犯罪以贩养吸心态分析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一)毒品犯罪的定义 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 ,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健康适动 ,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现状 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自上而下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过转变为毒品郭靖宇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且呈蔓延膨胀之势,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和武装化,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毒品犯罪问题相当严重。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一下四大显著特点:一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增多、危害增大,即毒品犯罪大要案增多。从收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数量通常有上千克,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毒品犯罪再犯的比例也在增大。 二是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 三是毒品犯罪形式多样化,呈现内外勾结态势。我国西南地区毗邻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国内外贩毒集团利用这种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取道我国境内转运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把我国作为毒品倾销地,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周边毒源地渗透加剧,生产、制造毒品类案件也不断增加。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双向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 四是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审讯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审讯,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 二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虽然毒品犯罪尚不包括吸毒者,但吸毒行为十分严重,现实中产生一些以贩养吸吸毒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研究毒品犯罪心理时,不能忽视吸毒者的心理特征。吸毒的原因很多,心理状况也很复杂,我们分析和了解心理原因是为了提高警惕,不再上当受骗,远离毒品。 (一) 好奇心理:这部分人都是年轻人,他们对毒品缺乏应有的认识。有些贩毒者开始免费为他们提供毒品,待他们成瘾后便开始向其贩毒。有的人是边吸毒边贩毒。有的人看了朋友吸毒,感到好奇,便也拿来尝尝,几次之后便成了毒品的俘虏。 (二)享乐心理:去是社会上的豪富子弟以吸“白面”为享乐。现在则是个体户、演艺人员、腰缠万贯的“富裕”者等寻求刺激的目标。有些人对跳舞、打麻将感到“腻”了,便想尝尝“白面”的滋味。他们认为,获得毒品产生的快感是一种享受,于是毒品就像毒蛇一样将其缠住。几十万、几百万元的个体户为此而倾家荡产。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

从数据里看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形势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着巨量信息带来的便利,却也在这些信息的压迫下感到怅然若失,仓惶无措。每年6·26都会披露一大波毒品犯罪的相关数据。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一线的公检法及律师同行对这些数据都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如何从这些数据中汲取有用的信息呢?下面让我们切入正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五年一番,三年两番;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跃居第二位

图一 图二:2014年刑事一审收案排前15位的罪名从图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变化并不大,但毒品犯罪案件却持续大幅增长。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3947件,在同年的768130件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2014年新收毒品案件增长为10.7万左右,在同年的104万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近一层。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毒

品犯罪案件69754件,比2006年的34350件增长了1.03倍,五年翻了一番。到2014年,这个数据增长至10700件,比2011年增长近2倍,三年翻了两番。再看这两个时期的的刑事一审案件排名情况,毒品犯罪的排名迅速上升,目前已排名第二位。短短几年时间,毒品犯罪案件增长速度令人咋舌。 另外,据中国法院网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40677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88%;年均增长率达15.88%,高出全部刑事案件增长率8.85个百分点,其中2014年审结106803件,比2010年增长80.31%。2015年1月至5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毒品案件59616件,审结50123件,同比分别上升36.23%和32.70%。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跨国毒品犯罪案例 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派驻美国驻华使馆的缉毒联络官向中国公安部禁毒局通报,其驻纽约、香港、仰光办事处正在侦空一个以王坚章(因体重达125公斤,外号“125”)为首的贩毒团伙。据称,该贩毒团伙曾多次将“金三角”地区毒品贩往美国。公安部禁毒局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立案侦查,专案代号“125”。 经侦查,贩毒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坚章,又名YEUNGPAK(杨派克),绰号“佰贰伍”,也叫“125”,男,现年56岁,1947年8月15日出生。主要活动在福州,经营华美桑拿城。持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1989年因贩毒在纽约服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回到香港。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在本案中系贩毒团伙的指挥者。 1997年,王坚章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纠集同伙进行跨国贩毒活动,团伙成员多达20余人。长期在我国境内的对象有:张见宝,男,现年47岁,1956年8月25日出生,是王坚章主要合伙人。

陈荣华,1950年12月24日出生。长年穿梭于美国、香港和泰国进行洗钱活动。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 郑美秋(绰号“依秋”),男,现年43岁,1960年9月11日出生。是王坚章的主要助手之一,主要负责指挥该团伙在美国的马仔“阿敏”贩毒行动。 一年多来,中美双方经过缜密侦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在中国、美国、缅甸等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贩毒网络及活动规律。 初步掌握了“125”贩毒集团的毒品供货渠道:“125”贩毒集团的毒品来源:一是缅甸毒枭吴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泰国的海洛因;二是缅甸毒枭杨氏家族,向“125”贩毒集团提供来自缅甸的海洛因。这两条供货渠道曾分别通过陆路和海上贩运的办法和“125”集团做过毒品买卖,陆路有由供货方送或由“125”贩毒集团派人去接这两种方式,海上是由缅甸经公海到福州。 2002年10月以来,“125”贩毒集团

第六讲 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第六讲我国毒品犯罪原因的心理学探析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毒品犯罪的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一、毒品犯罪心理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产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社会背景、国际气候等客观因素有关外,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也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制毒、吸度、贩毒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不同心理状态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好奇心理 好奇心理是吸毒者最常见的心理表现。许多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常常是在某些场合看到别人吸毒,或者是在别人的诱惑下觉得吸毒新鲜、刺激、好玩,抱着试试看的好奇心理沾上毒品,逐渐深受其毒害而不能自拔。刺激心理是吸毒者企图

通过吸食毒品来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状态。有的因受挫折打击;有的因钱太多却深感生活无聊;有的对事业期望过高却经常失意等等。一般初次吸毒大多是由于好奇心理的趋使或毒贩的诱惑。可是,一旦吸食上瘾,吸食者为了经常获得那种虚幻的快感和刺激,便不顾一切地找钱、找毒品,最后必然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既严重摧残自己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家庭,损害了他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2、依赖心理 依赖心理是指毒品吸食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也叫成瘾性。这种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表现在吸毒者的身体和心理上。无论鸦片、海洛因,还是大麻、可卡因等的毒品,都是程度不同地使人形成瘾癖的物质,是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管制的物品。成瘾性是毒品区别于一般毒物的重要依据,其中尤以海洛因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最大,可卡因、吗啡次之,鸦片相对少些,其他兴奋剂、致幻剂类毒品的成瘾性也不小。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往往很难戒除。即使戒毒后,复吸率也很高。 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从事毒品交易的罪犯心存可以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导致毒品犯罪分子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很多,由于毒品犯罪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我国政府在毒品的管理、检查、缉私方面工作经验不足,同时,我国边境线漫长,紧邻毒品种植大区“金三角”和“金新月”。此外,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缉查人员严重不足,控制防范不严,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认为有可乘之机,心存强烈的侥幸心理,跨越国境,冒充边民、旅游者,制造、贩运、走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e6153018.html,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是我们严厉打击的对象,毒品犯罪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探讨,如毒品犯罪的类型,毒品犯罪的认定等热点问题。很多人对于毒品犯罪的认定存在疑问,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解答。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探讨: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 1、“持有”应当具有的特征 (1)持有行为的本质方面。持有行为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持有并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2)持有行为的毒品来源。持有行为对毒品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行为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并不影响持有毒品行为的成立。 (3)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持有行为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把持有犯划归继续犯,本罪既然是继续犯,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4)持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本罪是数额减轻犯,并以持有主要毒品减轻的数量标准为定罪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

罪。 (5)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其实可以说,当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则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 2、审判实践中“持有”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明确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问题: (1)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是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持有毒品,其持有行为被其他行为吸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第26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6 No.1 2011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1·社会治安研究· 毒品犯罪形势与遏制对策 许惠宏 摘要:毒品犯罪在我国持续蔓延发展,除取决于其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及国外毒情变化发 展的影响外,还与我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抑控机制的强弱有密切关系。面对当前的毒品犯罪态势, 我们不仅要“亡羊补牢”更应该“未雨绸缪”超前积极应对,提升禁毒工作地位,确立禁毒工作 的目标,履行禁毒工作责任,把毒品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毒情毒品犯罪禁毒工作 中图分类号:D669.8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1)01-0125-06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际毒品消费市场特别是欧美毒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刺激下,世界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出 现了新的高峰。毒潮步步渗透,撞开了中国的国门。自毒品从我国的西南边陲云南、广西涌入,随后 四川、广东出现了毒品泛滥,接着,毒潮不断向全国渗透蔓延。一部《中华之剑》电视剧,一场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主题的全国禁毒展览,惨烈的毒情,使全国感到震撼。“一个景颇族居住的村庄,竟然在毒品的劫掠下,到了10年多没有一户人家结婚,田地荒芜,老人死了连抬棺材的人都没有的地步。”“我们面临的已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毒品和艾滋严重蔓延的问题,而是新时期执政党和整个国家面 ① 临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问题。” 2004年,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亲自深入德宏、保山毒情最严重的地区调研,呈现在面前的触目惊 心的惨状,令他心情十分沉重,他严肃指出:云南的毒品危害,是关系到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使云南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成为一句空话!他将写成的一份长达16页的重量级调研报告直呈胡锦涛总书记。云南地区的严重毒情,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在全国 范围内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的战火终于点燃。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收稿日期:2010-11-09 作者简介:许惠宏(1953-)男,浙江宁波人,汉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巡视员,南京,210006。 ①施晓娟:《第三代毒啸突袭》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7页。 - 125 -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 关于青少年吸毒法律的回答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吸毒属于背法行动,但其实不是犯法行动。所谓背法,是指违背1切法律法规,其外延极为广泛。下面是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吸毒犯法案例 4月1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小美(化名)。今年才满18周岁的小美,头发金黄色,穿着时兴,左手段部有纹身。她来自青墩农村,是家中独生女。因容留他人吸毒,小美被盐都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听人说这个没有瘾,还能减肥。我就‘溜’了几次。”“溜冰”是许多年轻人对吸食冰毒的通俗叫法。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小美前后3次购买冰毒吸食。第1次吸食时,小美忐忑不安。那次吸过,她两天没吃饭,“感觉到饿,就是没有食欲。口干,不想睡觉,就通宵上网。第2天上班时没精神。” 初中毕业后,小美帮人家卖过餐具、鞋子、化装品等,做过咖啡店营业员,都因工资低,频频换工作。后来,她在市区1家KTV 做服务员,在那里她认识了提供冰毒的阿娟(另案处理)。在小美的租住处,小美和阿娟前后3次吸食,每次花费在300元左右。 直到被民警抓获,小美才感到惧怕。在法院审理阶段,小美从法官那里了解到了冰毒的危害,“听得我冷汗直冒。早知道这些,打死我都不会碰的。” 从小受父母娇惯的小美,事发后1直是母亲帮她处理有关事情。“至今没敢告知爸爸,怕他受不了。”现在,小美在学习化装,她想自己开1个小店,“这辈子都不会再碰那东西了。”

青少年吸毒犯法案例为寻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约请了3个男孩1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长寿区检察院近日流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丽,和同龄的小馨,和21岁的小红,是很要好的朋友,3人都没有正式职业。去年10月24日是小丽的生日。为了能让这个生日过得刺激、够酷,小丽和姐妹们竟有了1起吸毒庆祝的想法。因而,小丽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交给小馨和小红,拜托两人帮自己到长寿区某宾馆开1间房。她还神秘地暗示姐妹们“晚上有好节目”。 小馨和小红来到宾馆后,用小丽的身份证和两人各自的身份证1起开了1间房,并交了100元房费,小红还帮忙垫付了100元押金。当天下午,小丽和两个姐妹邀约另外3个90后男孩,1起来到宾馆房间为小丽庆贺生日。期间,6个人1起吸食了冰毒。第2天清晨,小丽被公安机关捉获,小馨和小红也很快落网。 据小丽交代,吸食冰毒是她们早就计划好的庆贺生日的方式。几人之前也偶尔吸食毒品,这次过生日,“分享”毒品更是不可或缺的1种“交换方式”,也是1种“酷”的表现。 小红表示,在90后的朋友圈里,大多数人的父母都忙于工作,乃至终年在外打工,很少有时间管她们。平时她们在家无所事事,感觉特别无聊。大家混在1起,常常想些新奇的办法,寻求新潮和“酷”感,寻求“给力”的生活方式。吸毒是她们这类年轻人认为很“拽”的1种行动,感觉和吸烟区分不大。“那末多人吸烟也没有啥啊,吸毒更有‘个性’。”小红语出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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