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市第一、第二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黄浦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各人民法庭: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我庭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曾就有关问题进行过解答,但从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前述规定在有些配套措施的落实和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漏。现《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2月24日经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这一《规定》与《交通安全法》和《解释》的精神总体上是一致的,并对《交通安全法》及《解释》衔接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明确。经研究并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保险业同业工会等协商沟通,就如何适用“规定”,审理好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我们特制定本意见,望各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在实施中遇有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反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规定》。

外地号牌的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溯及力》

《规定》施行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该《规定》。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当时的规定。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规定》施行后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规定》实施之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规定》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规定》实施之日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事故车辆在《规定》实施后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适用《规定》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二)事故车辆未购买强制保险,但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规定》实施后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规定》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三)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一方以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机动车方的,被诉机动车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方只起诉机动车方所投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方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五条 (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致讼的,法院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责任,确定双方的过错大小,并据此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第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致讼的,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强制保险与责任限额)

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国家对强制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免除)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9e8661401.html,/fg/detail224801.html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35号 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意见后,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 主题词:理赔中心 印发办法 通知 ────────────────────────────── 抄报:上海保监局 ────────────────────────────── 编录:叶近辉 校对:马弋锝 ──────────────────────────────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印发 ──────────────────────────────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快捷、有序运作,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负责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下设以各承办企业命名的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承办企业、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服务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及各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对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和选举产生的分中心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聘请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同业公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承办企业指定的负责人,警务室民警和派驻分中心的保险公司推选的定损人员代表共三人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管委会职能: (一)根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分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二)协调分中心在运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讨论和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管理建议、违规情况处罚通报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兰州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2017年工作总结

兰州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2017年工作总结 第一篇:兰州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工作总结2017年度,本协会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交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我市道路运输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立足发展这一主题,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目的,切实履行双向服务职责,为实现汽车维修业跨越式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工作如下: 一、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了以整治汽车维修市场为重点,强化行业管理为手段,规范维修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现汽车维修市场秩序的全面好转1、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服务月”活动为了配合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行业信誉年”活动,协会结合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诚信、维权”的工作主题,积极响应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号召,会同行业管理部门于2月20日下发了兰运管字(2017)6号文件《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兰州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工作总结。各辖区分会接到通知后,相继组织了声势较大的宣传活动,按通知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利用多种形式,在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内掀起了开展“汽车维修质量服务月”的热潮。如:召开经营者大会、悬挂横幅标语、设摊咨询以及利用新闻媒体报道等,积极宣传开展此项活动的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宣传行业法规、汽车维修质量评定标准,督

促会员单位自觉履行行业行为公约,重点解决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各会员单位也积极响应,态度积极,针对通知要求对自身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维修经营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标准的自觉性。同时,会同各运管所对所在辖区无证经营、违法违章经营、用户投诉多的会员单位依法进行重点整治,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2、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信誉年”活动为了积极响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交通部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信誉年”活动的号召,根据省运管局有关文件精神,协会会同市运管处于今年3月份至10月份在全市汽车维修行业中开展了“信誉年”和“天嘉文明诚信运输线”312国道兰州段创建活动。旨在以本次活动为突破口,通过“天嘉线”这一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最具标志性的路段,“以线带面”,规范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树立诚信为本、文明生产的思想观念,提升行业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形象,展示行业文明风貌,以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维修质量服务,塑造兰州市汽车维修行业形象。为了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效,各辖区分会与沿线各维修企业签订了责任书,保证了活动的落实。 3、开展“文明诚信、优质安全”争创活动为认真贯彻商务部、交通部等九部委商建发(2017)4888号《关于开展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 一是按照国家、盛市政府关于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全市各辖区分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组织召开了全市各类汽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 “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 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汽车维修费用 =工时费(工时单价X结算工时定额)+ 材料费[材料进价X ( 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口”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口”内打。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 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 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

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 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 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 其中: 工时费元,大写: ;材料费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验收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 件 份 数 纸质/ 电子报 件 要求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审查表 原件1纸质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2建设项目总体设计 文件或初步设计批 复以及市交通委有 关专项审查意见 原件 或 复印 件 1纸质 3建设项目施工图及 竣工图 原件 或复 印件 1纸质 需加盖施工图审图 章或竣工章,可只 提供涉及停车场 (库)部分 4建设项目消防验 收、交警部门交通 设计验收、绿化验 收、民防工程验收 意见(如有)以及 其他专项验收意见 原件 或 复印 件 1纸质 其他专项验收意见 主要是指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出具的机 械式停车设备验收 证明(停车场 (库)安装机械式 停车设备的)以及 其他必要验收意见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信息单 原件4 纸质、 光盘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规划验收测绘 资质、符合本市机 动车停车场(库) 竣工验收测绘质量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测绘报告 原件4 纸质、 光盘 信誉考核分级管理 要求的第三方测绘 机构实施机动车停 车场(库)专项测 绘,测绘成果报告 应当包含上述第5 项《竣工验收信息 单》中所涉及的全 部停车场(库)设 计指标,并应当提 供标明停车场 (库)内部泊位类 型、数量、分布位 置及主要交通指标 的停车场(库)泊 位平面图 7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交通设施 布置图 原件4 纸质、 光盘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交通设施设计 和施工技术能力、 符合本市机动车停 车场(库)交通设 施设计及施工质量 信誉考核分级管理 要求的交通设施设 计和施工单位开展 相关交通设施的设 计和施工,并出具 标明停车场(库) 标志、标线设置情 况和配套设施、设 备安装情况的停车 场(库)交通设施 布置图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的规划范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企业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企业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企业发展的事情。 三、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和提高精力效益。 四、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企业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企业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团队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企业利益,对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一、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检验员,认真开展质量检验工作。 三、健全进厂、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制度,严格实行自检、检验制度。杜绝使用“无厂名、无产地、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维修机动车。 四、实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保证期制度和汽车维修质量返修制度,质量保证期;汽车大修和总成大修为3个月或行使2万公里,二级维护为30天或5000公里,一级维护为10天或2000公里。 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维修车辆台账和技术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 六、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服务宗旨,定期对维修工开展教育质量和质量各种服务活动,并及时掌握质量反馈信息。 七、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维修经营活动的检查以及维修质量的监督。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2021)完整版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2021)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2021)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驶 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 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正确) 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正确) 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正确) 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错误) 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正确) 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错误) 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 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正确) 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错误) 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正确) 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错误) 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正确) 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错误) 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错误) 15“快处易赔”具有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拍摄车牌照片后,可以自动录入车牌号码、保单等信息。(正确) 16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事故当事人未撤离现场并拨打“110”的,事发地交通指挥台或执勤民警可以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提示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处理或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正确)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建设项目名称 所在区(县) 停车场(库)地址 地址: 区域:□内环内 □内外环间 □外环外 (在□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设计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应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并按照住宅、办公、酒店、餐饮、商业、医院、学校等不同使用功能描述其建筑面积、户数、客房数等相应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立体(多层)停车库㎡; □其他(在□内打√选择并填写) 一般 客车泊位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按照所含的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客车泊位等不同类型分别描述,其中含机械式泊位、子母式泊位等特殊泊位形式的单独描述): 无障碍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货物装卸泊位 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 停车场(库)主要技术 指标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 指标 出入口数量:地面出入口个,车库出入口个( 进 出);车辆行驶通道/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平行式 □垂直式 □斜列式 □其他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坡道坡度:□直线纵坡;□曲线纵坡;停车库净空高度:;其他:。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说明 1、本《设计说明》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并实现住宅泊位与其他泊位在空间布置上的隔离和后期使用管理上的分离。 (2)对于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

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模式的研究2600字

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模式的研究2600字 摘要:本文探讨了如何能够建立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机动车维修行业,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 毕业 关键词:机动车维修;发展;存在问题 随着沈阳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水平升级,未来几年,沈阳市汽车将持续、快速进入家庭,汽车维护、保养、修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机动车维修行业迅猛发展。为进一步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维修条件,遏制恶性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保持汽车安全行驶技术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必应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进行研究。 1 鼓励发展“连锁快修”品牌经营企业 适应市场的变化发展,提高传统综合类维修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推进专项维修业户发展连锁化经营,树立品牌、树立形象,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同时不断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组织形式,优化行业结构。鼓励发展“连锁快修”品牌经营企业,大力发展维护、快修类品牌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业户。鼓励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扩张经营地域范围,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形成技术优势、零配件供应优势,最终形成市场优势,实现规范化经营,提高维修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管理的有效实施,美化城市环境。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竞争,鼓励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加入连锁经营。 对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这样正确理解维修过程,就是可以去除技术化的。根据,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相关统计,沈阳市年维修总次数中,有80%是正常的汽车小保养,15%是钣金喷漆,剩下的5%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大修。而针对这83%的汽车保养业务来说,主要就是换件,如,换机油、换三滤、换轮胎、换电池,换这些简单的产品。 要有持续的、稳定的,大量的消费者,建立自己与客户的关系,企业才能发稳定发展。现在汽车维修处于快修状态,无需过高的技师,只要把维修作业标准化,服务能力透明化,那么就赢得了客户信任。 2 推动、发展“简约”修车、“极致”修车经营模式 综合维修业务项目较多,需要从业人员专业面要宽,专业维修技能要好,并且汽车配件需要适配太多的车型,所以综合维修经营不是容易的,也不容易大力推广。根据现有维修趋势,汽修业应向集约化转变,业务做“减法”原则,只专注某几款车型的专修。“简约就是少,少也就是多”,也就是虽然专修车型少了,但是“精”了,那么就有维修特色了,比如就是专修空调、专修变速器等,把某一个维修项目做到极致,哪怕就是换个机油,也做到沈阳市最好的,最快的,价格最便宜的,质量最有保障的。汽车维修行业应倡导发展“简约”修车、“极致”修车经营模式,这才是未来汽修行业发展必然趋势。 3 鼓励O2O模式(线上线下)汽车维修模式经营 O2O即Online To 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在餐饮业最先兴起这种以团购方式经营,其实就是O2O模式经营,O2O 的商家都是具有线下实体店的,而互联网就相当于商家的前台接待,在网上寻找消费者,然后将其带到现实的店铺或企业中来。 线上的PC官网、微信官网、手机APP,客户到店前可以实现查看价格和实现预约、客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版

YF-ED-J436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

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设计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 ?一、适用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试行)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试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发布

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2]036号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 法权益,特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当结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布的《关于重新颁发<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的通知》(另发)同步实施。二O 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为过渡期,新、旧两种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和相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二O O三年三月一日起按本规定 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进行营业性修理和维护保养以及在用车改装的作业。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价格由工时费和材料费(含外加工费)构成。 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等的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 材料费,是指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的零配件以及消耗的原料(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的费用。维修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 (一)维修用的零配件和材料的价格应按实际购入价格加上合理的进销差率制定。材料进销差率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 (二)维修中需使用自制零配件和非原车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价格由承、托修双方协商制定,并在结算时材料清单中注明。 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有关技术条件限制,在维修过程中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或制造的零配件如喷(电)镀、热处理等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 +外加工费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向托修方提供维修材料清单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统一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内应分项列明该车辆维修发生的工时费、材料(含外加工)费。对维修费用实行优惠结算的,应当列明优惠的项目和幅度。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建设项目名称: 委托建设单位: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级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级 交通设施布置图编号: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负责人: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本单位承诺:本《交通设施布置图》与停车场(库)现场交通设施设置情况完全一致,本单位愿意承担由于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愿意参与、接受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加盖交通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公章)

交 通 设 施 布 置 图 资 料 目 录 1、合规性自查对比表·························· 共 2 页 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地面交通设施布置图)及地下(或地上)停 车库分层交通设施布置图···················· 共 页 3、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共 页 4、光盘······································ 共 1 盘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合规性自查对比表 (第1页,共2页) 设施布置图 编号设施布置 技术依据 上海市地方标准 《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 (DB31/T485-2010)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 交通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停车场(库)标志类型 规定设置要求 (DB31/T485-2010) 现场设置情况 车行入口标志(DB31/T485-2010: 5.1,附录A.2-A.4、 A.7.1,附录 C.1.01-1.02、1.10、 1.17、1.19-1.23)应设:停车场(库)预告标志、门 楣标志、告知牌、规则牌、取卡标 志、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 禁止烟火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宜设:限制宽度标志、限制质量标 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 停放标志、汽车升降机标志。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车行出口标志(DB31/T485-2010:5.5,附录A.2.1.3,附录C.1.09、1.10、 1.17)应设:出口指示标志、禁止驶入标 志。 宜设:收费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 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车行道标志(DB31/T485-2010:5.2,附录A.5,附录B,附录C.1.03-1.04、1.07、1.11-1.16、 1.24-1.29)应设:车行出口引导标志、停车位 引导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车行道 边缘线、导向箭头。 宜设:停车区域引导标志、楼层标 志、楼层及区域提示标志、停车楼 层引导标志、车辆引导标志、直行 标志、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 弯)标志、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 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禁 止直行标志、禁止向左向右转弯标 志、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 向右转弯)标志、车行道分界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678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Manage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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