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决权信托

论表决权信托
论表决权信托

[摘要]表决权信托作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公司法上比较活跃的制度。但是,它的命运经历了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的过程。表决权信托的成立要符合三个要件,即采取书面形式、不能超期并进行登记、公示。通过对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对表决权信托的构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首重分析了事实上的虚假表决权信托。针对表决权信托的特性,我国应通过适当立法途径建立起相应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关键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争夺,事实上的信托表决权信托是把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互相分离。受托表决权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东的干预,信托制度给予了受托人极大的权力空间。这使表决权信托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手段。这种在美国法上产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认可和引进。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功能(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法律特征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 owner),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 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原本是不存在的,日本最早引进该制度。但是,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传统理论存在许多不相容的地方[1].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环境是不同的,由此形成的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也是不同的。所以,用英美法系固有的理论与概念来解释比较妥当。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之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托的一般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这种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一般的信托关系的客体均为财产或者财产权。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另一方为受益所有人,后者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受益所有人。2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除非全体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一旦成立表决权信托,则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3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例如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0年,而对于财产信托则可以有更长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总之,表决权信托是围绕表决权的信托,表决权的特质决定和影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容和形式,这是其最根本的特点。[!--empirenews.page--] (二)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围绕控制权展开表决权信托既可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1〕(P232)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作为实现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发挥直接与信托的特点、当事人的需求有关。在不同的控制权市场中,当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的需求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可以产生不同的表决权信托方式。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存在着表决权信托的需求。一般地,单个股东股份拥有数额甚微,个人行使股权力量分散,无法对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于亲自行使表决权兴趣不大,也有一部分股东宁愿放弃行使表决权而去搭便车。如果能把股东的股份聚集起来,那么小股东就可以成为大股东,既有权利也有意愿参与经营的决策。所以,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股东要把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来行使的需求。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表决权信托可以与公司资本筹集或公司重组联系起来运用,以确保管理层的暂时稳定性。当由于公司重组而导致将表决权授予一个大的未经组织的、以前又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债券持有人团体时,可以安排临时的表决权信托。这种情

形也适用于发起人。发起人在筹集资金,但又不想把表决权授予他人时,可以采取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也就是说,发起人并不发行含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只是发行表决权信托证书来筹集资金。

第六讲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传承家族财富总结

家族信托基金:私人银行大有可为的一个业务内容 一、家族企业传承的理论基础 私人银行业务是零售银行的高端业务。目前国内的工、农、中、建、交五大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都设立了私人银行业务部或者财富管理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价值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对象大多是成功的民营企业人士,然而,鲜见有国内的私人银行业务部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家族企业传承状况进行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以浙江为例,浙江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基本是以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已占全省GDP的70%以上,税收的60%以上、外贸出口的45%以上、就业人口的90%以上。这些家族企业大多正处在成长和企业组织制度转变期。 与此相应的是浙江家族企业也处于传承期。浙商研究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未来5至20年将是家族企业和其财富从第一代创业者转向第二代继任者的高峰期,有80%的浙商家族企业面临交接危机。一项来自麦肯锡的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大约30%的家族企业可以传到第二代。 基于生物学的DNA以及中国的传统和现实,近99.9%的老板都愿意把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家族里其他亲人。目前只有万向集团、方太集团、均瑶集团、龙盛公司等极少数家族企业顺利完成了向第二代的传承,大多数还是正在进行或者没有考虑。然而令家族企业老板常常感到困扰的问题是:一是家族企业亲人内部有利益争斗,代际冲突,二是家族内部继承人可能面临因事故和疾病死亡,三是家族内部的继承者对此不感兴趣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是败家子,四

是多子女家庭家族繁衍扩大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如果均分容易导致把企业资本分薄,往往是一个大公司被分成了几个小公司各自发展,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抗风险。四是在控制权转移和企业成长与外部关键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矛盾交易中,找不到合适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安排,首鼠两端,坐失发展良机。 数度经历社会动荡的近现代中国还没机会孕育出像肯尼迪家族或洛克菲勒家族那样的榜样,即近现代中国缺乏历经数代的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代际传承的成功案例可供借鉴。 因此有企业成长与控制权转移双重任务的家族企业,很自然提出:如何把握企业控制权实现转移使之不夭折,并且使得家族企业成长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业务部帮助家族企业老板设立家族信托不失为一种为高端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可供选择的主要业务内容。 如图1所示,家族企业成长和代际传承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由三权合一并且集中于一人走向分解和稀释,分散于数人,也就是金融债务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规模的成长与决策控制权转移;股本的引进引起股份控制权的稀释,或更换控股股东导致股份控制权的转移;人力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知识维度的成长与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这些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变迁,典型的如家族企业从家庭企业变化依次为古典家族企业、非古典家族企业、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和完全的公众公司。

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f11684016.html, 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信托委托人 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

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 委托人中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保护,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相比,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这是基于中国国情、人文观念、社会信用水平的特殊考虑。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享有广泛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知情权。 如有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发生,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还享有诉权和赔偿请求权,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权利: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二、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信托委托人条件在《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合同(通用版)

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约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要求及期限 1.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委托乙方从事相关事宜。乙方须履行本合同下各条款约定。 2.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 3.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 4.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给甲方。 6.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7.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行处理委托事务,但为甲方利益需要继续处理的未完成事务除外。 8.转委托 (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方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经过委托方同意进行转委托。紧急情况指受托方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方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二条委托协助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披露与委托事务相关的具体情况,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代理/从事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配合: (1)配合协助乙方的代理、推广工作。 (2)配合协助乙方申请相关资质、办理相关执照工作。 4.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委托协助义务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委托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报酬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报酬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2)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办理完毕经甲方认可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乙方均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册股东,分别持有公司%勺股权。 2、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a)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b)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其股权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以及指定和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1.2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委托期限 2.2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止。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 )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权利的行使 3.1甲方将就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 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 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免责与补偿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探讨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探讨 李辉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 030006) [摘要]信托,简而言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和财产移转的法律制度,它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成为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标杆。但由于信托在法律构造上所采取的“所有权分割理论”与大陆法系固有的单一所有权理念未能吻合,使得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的过程中发生了诸多困扰。在我国,如何调适两者的关系便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从这个问题出发,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考量,试图走出中国在信托制度安排方面的困扰。 [关键词]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性质 信托法律的制度化确立于17世纪的英国当属无疑,随着信托制度的成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由于两大法系之间法律文化的差异,以及各国文化背景的不同,必然为信托的民商事法律适用带来障碍。其中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讨论,进一步讲就是信托财产究竟系属何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对于这个问题争论旷日持久,我国的立法者希望通过一个模糊化的概念,来转移人们对信托法律性质喋喋不休的争论。但从实践来看,这样做的效果差强人意,信托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回避不了的。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来看,由于英美法传统上存在着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双重规制,所以相应地存在着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表现在信托法上,就是受托人的名义所有权与受益人的实质所有权同时并存,这便是英美法系学者所推崇的“双重财产权学说”的理论基础。他们是这样表述信托本质的: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这一学说至今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 与此相反,大陆法系主张的是“一物一权”的所有权理论,即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它有四项权能即使用、占有、受益与处分。同时在大陆法系的物权观点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原则上是不可分割的。进一步讲,信托财产在大陆法系的观念中它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亦或是收益人中的一人。而这与英美法系的所有权两分发生了本质上的冲突。正是由于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经典观点,所以学者们很难对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自圆其说。然而为了能将信托顺利地融入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围绕着信托财产归属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学说。 二、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学说及评析 (一)委托人说 这是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即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则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信托法第2条在此前提下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条虽然没有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但实际上意味着在信托设立后信托则产所有权仍然由委托人享有,因为受托人的各项活动仍然要接收委托人的指示。

私益信托委托人地位的转让性问题研究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2) 二、委托人地位存在的价值 (2) 三、委托人地位转让的现实需求 (3) 四、委托人地位转让的适用空间及意义 (4) 五、受托人的同意权 (5) 六、委托人地位的转让与其他受益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关系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9)

私益信托委托人地位的转让性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大陆法系信托法通常赋予或允许私益信托委托人保留较多权利,以利于鼓励信托的设立和维护信托目的的实现,但是委托人可能无法或者并不珍视其法定或约定的诸多权利而使得委托人地位虚化,从而失去了该制度安排的价值。因此,确认委托人地位的可转让性就显得很有意义,将委托人权利转移给能够和愿意积极行使的人,符合委托人地位设立的初衷。如果暂时尚无其他可行方案能够取代委托人地位的转让具有的优势,那么承认委托人地位转让的有效性就无可厚非了。 关键词:委托人地位转让性保护受益人监督受托人同意权 一、问题的提出 “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基于信托关系生效所享有的权利、所负有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①由于除遗嘱信托外委托人负有的将信托财产有效转移于受托人的义务是信托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信托生效后,原则上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法定义务和责任。②可见,委托人的地位主要涉及委托人依法享有或者通过信托文件保留的权利以及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委托人的法定权利与受益人的权利具有相当多的重叠,不可避免地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在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引发了学界关于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转让性问题的大讨论。委托人地位的转让主要体现在委托人法定和约定权利的转让方面。对于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转让性问题,有学者从信托的特殊性出发,认为依照民法法理,委托人地位不能转让,而依信托法理,应当允许变更委托人地位。这主要发生在受益权人因转让、继承或者清偿债务而全部由他人享有的场合下。 ③有学者从委托人权利的角度,提出委托人权利中有财产价值的部分可以与人身相脱离而可以发生转让;另一部分人身专属权利,是不能转让的。④有学者从信托的类型出发,指明除法律明文规定委托人的地位可转让的情形外,对于自益信托应当认定为委托人的地位在受益权转让的同时一并转让;对于他益信托,委托人的地位并无经济价值而应当认为是不能转让的。⑤还有学者认为委托人地位转让的方案因其不彻底性不足以解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冲突反而可能使矛盾复杂化,主张以消灭委托人地位来彻底消除以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弊端。⑥ 二、委托人地位存在的价值 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比较重视委托人的地位,主要有社会文化因素、经济因 ①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5页。 ②参见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6页。特别地,委托人负有信托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等。 ③同上,第319-321页。 ④参见徐猛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⑤参见【日】能见善久著,赵廉慧译:《现代信托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

委托销售协议书标准版

委托销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由乙方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 二、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由甲方承担产品的质量问题,并提供售后服务。 三、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给乙方供应货物,具体物资清单如下: 四、代销方式其手续费为商品售价收取手续费。乙方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5%。的五、代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签订协议后,甲方不得擅自出售委托乙方代销的这部分物资;如要自行销售,需提1 天告知乙方,待乙方撤销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信息后方可进行。前7、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品种交付货物,由甲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乙方承2 担;、接受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销售的存货,以及因质量问题第三人退给乙方的退货, 3 无理拒收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多支出的费用。(二)乙方的义务、以适当方式销售代销的产品,因乙方过错造成产品迟延销售或不能销售的,应负赔1 偿责任。、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期限给付已销售部分的货款。2 、在约定期限内未能销售完产品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处理,以免延期造成损失。4.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维护公司的形象及甲方公司产品的品牌形象,如有发现乙方有损坏甲方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 六、结算方式 乙方通过自有电商平台实现产品销售,产品销售款将通过支付平台统一进入乙方帐号, 待乙方收到了全部货款,且在规定的退换货期限内并未发生任何退换货行为后,乙方再按月将该月内所进行交易实际发生的净销售额(即商品总金额扣除优惠券金额、礼品卡金额、销售提拥、优惠金额、运费金额)结算给甲方。 七、发票说明 甲方将商品委托给乙方代销,此时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乙方。因此,乙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不开具销售发票。乙方销售商品后,开出销售清单,甲方根据销售清单开具销售发票。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供货或货物质量不合格应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拖欠实销货款不按期清偿,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若欠总货款超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保密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约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要求及期限 1.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委托乙方从事相关事宜。乙方须履行本合同下各条款约定。 2.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

3.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 4.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给甲方。 6.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7.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行处理委托事务,但为甲方利益需要继续处理的未完成事务除外。 8.转委托 (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方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经过委托方同意进行转委托。紧急情况指受托方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方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二条委托协助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披露与委托事务相关的具体情况,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代理/从事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配合: (1)配合协助乙方的代理、推广工作。 (2)配合协助乙方申请相关资质、办理相关执照工作。 4.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委托协助义务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

股东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2、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其股权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以及指定和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3)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档(“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4)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2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合计持有公司 %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委托期限 2.2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止。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并举证,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将就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签名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如系有证据证明的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该等损失不在补偿之列。 第五条违约责任

论表决权拘束协议

论表决权拘束协议 摘要 表决权是股东权利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表决权拘束协议,从广义上讲,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就表决权如何行使而达成的协议,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是公司法与合同法碰撞的结晶。在实践中,通过表决权拘束协议获得话语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因其灵活性和弹性,表决权拘束协议在英美德等国广为应用,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界探讨也不是很多,但在实践中已有尝试,如果出现纠纷,则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本文旨在对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各国的发展的考察和对制度自身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公司治理环境和实践的需要,试图为该制度的本土化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思路。 全文共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概述。各国学者对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概念都或多或少有不同的理解,而本文则采较为广义的含义,即表决权拘束协议是就表决权的行使而达成的协议,不仅包括以“表决权拘束协议”为名称的合同,也包括股东协议中的关于表决权行使拘束的条款。继而本文分析了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运行机理,以及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公众公司、封闭公司中的静态、动态的功能。 第二章为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各国的发展状态的总结,即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各国都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认可的过程。表决权拘束协议之所以在各国都存在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表决权能否成为合同的客体?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其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或者是物权,却与股东的身份紧密相连。但表决权的客体化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因而笔者赞成表决权可以作为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客体。 第三章是表决权拘束协议与相似制度的辨析。虽然表决权拘束协议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以及累积投票制等表决权相关的制度在功能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在制度构建上各有不同,且应用的时间和范围也不相同,因而它们不能相互替代。而且法律应当尽可能为当

(完整版)个人信托合同范本

个人信托合同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帐户________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_________×15%=_________)。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________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_________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_________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_________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_________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资金委托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资金委托合同正式版

资金委托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防雷公共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兹委托乙方对甲方 - 项目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双方就上述委托事项协商一致,为确保甲、乙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 工程范围与内容:对项目进行雷

电风险评估,出具气象局认可的《雷电风险评估报告》。 二、评估工作内容:项目资料收集;项目防雷安全要求分析;制定雷电风险评估方案;现场勘察;采集数据;计算、分析数据;雷击概率模拟;雷电风险分析评价;雷电风险识别;雷电防护对策措施;编制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书;评估依据技术规范:《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IEC62305-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QX/T85-20xx)。 三、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技术依据。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

(财务知识)信托财产所有权性质之再思考最全版

(财务知识)信托财产所有权性质之再思考

信托财产所有权性质之再思考 19世纪以来,信托由英美法家庭财产管理和转移的设计,发展为渗入到社会经济各个层面的财产价值实现和增值的制度机制。因此,大陆法国家不乏“拿来主义”者。但由于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信托财产归属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许多大陆法学者,也影响信托制度在大陆法国家作用的发挥。本文拟按大陆法上所有权理念对大陆财产法背景下的信托财产之法律归属进行分析,力图寻找产生困惑的根源。 壹、已有论说评析和“均无所有权说” 信托制度发轫于英美法财产制度之中。但英美财产法的双重财产权说(也即双重所有权说),且未给大陆法学者满意的答复。因为,双重所有权说所言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都且非是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英美财产法中有“ownership”、“property”和“title”三个富有所有权归属含义的语词来概括权利的享有,但这三个语词所表达的涵义却缺乏大陆法上所有权概念的抽象性和统壹性。普通法上的“ownership”且不表示物的归属,而是说明对于土地上权益的拥有等对某项具体财产的权利(rightofpossession)。“property”指的是各种完整的财产权,但这种完整的财产权也只有相对意义,依时间、地点和当地的法律而定。和“ownership”意义大体相同,“title”许多时候表示某种具体诉讼上的权利(rightofclaim),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人无可置疑地享有某壹土地产权的表述。正如西方学者所说,“title”是壹个简称,用来界定这壹种事实,该种事实能够使原告恢复壹种对物的占有权,或使被告获得此种占有权。因此,英美法中的所有权且不具有统壹的内涵,而是仅针对具体的主体而言,其“充分”也仅是具体的主体对具体的权利可享有的充分权利。这和大陆法系超然于各种具体权利之上的所有权相去甚远。

信托模式是职工持股形式的现实选择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多采用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而职工持股会又以新设社团法人、工会社团法人、公司内部机构或工会下属组织或企业法人等四种形式进行运作。实践证明,上述四种方式都存在现行制度设计者无法解决的 法律上的难题。它表明,职工持股的种种实践并未给这一领域提供可供选择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有一些规定,至使在职工持股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其中职工持股的法律形式即是一个首要的难题。 笔者认为,随着信托模式的建立和施行,这些矛盾的解决有了新的途径,以共同受托人为职工股权行使主体的信托模式无疑是化解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问题的最佳方案。具体做法是:将职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给符合受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共同受托人),可能是持股职工也可能是其他专业人士;法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基金,职工股份通过这些受托人进行运作;而职工或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信托人或受益人存在。信托模式的可行性在于: 第一,信托模式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往往是专业的信托投资公司,大量专业性的人才和综合的金融经营资格使之可以针对各类企业的不同情况,实施更为独特的管理方式,既可为社会节约大量职工持股会重复设置的成本,又可高效地代为实现职工持股会的职能。 第二,信托模式的适用有利于实现我国职工持股长期激励与福利机制的价值目标 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价值目标与英美国家近似,主要突出的是福利性和激励性,而非稳定股东群和集资,因此根据英美国家的经验,信托模式最宜将这些目标变为现实,因此,在我国将其应用于职工持股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且,《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已经为我国职工持股采取信托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信托模式的基本功能与职工持股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信托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事业,它原则上是无偿的,受托人严禁从信托中获益,这方便了企业在施行优惠措施时的运作;信托具有财产管理的机能,受托人基于自己的基本义务(包括注意、分别管理信托财产、自己管理和忠实等义务),能很好地界定自身与持股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使职工的股权更能受到法律保护;信托具有财务管理机能,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财产中的各种手续,省却了持股职工的不少麻烦;同时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负有设置账簿的义务,持股职工作为受益人有权查阅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并可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请求受托人予以说明;此外,采用信托模式,可以使职工持股形成法人团体股份,较易形成统一的意志并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的影响,而这也正是职工持股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四,实行信托模式能够较好地解决职工持股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

委托代销合同协议书修订版

委托代销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 区域内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乙方不能超区域经营。乙方超区域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独立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给乙方供应货物。 .四、代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义务: .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品种交付货物,由甲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乙方承担; .2、接受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销售的存货,以及因质量问题第三人退给乙方的退货,无理拒收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多支出的费用。

.乙方的义务: .1、妥善保管代销货物,因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应予赔偿; .2、以适当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迟延销售或不能销售的,应负赔偿责任; .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期限给付已销售部分的货款; .4、在约定期限内未能销售完货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处理,以免延期造成损失。 .五、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供货或货物质量不合格应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拖欠实销货款不按期清偿,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若欠总货款超过 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双方发生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后,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开始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范文

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 公司名称: 税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司名称: 税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乙方均为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册股东,分别持有公司%和%的股权。 2、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a) 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b) 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其股权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以及指定和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委托期限 2.2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止。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将就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

信托英语经典词汇

信托英语经典词汇 trust——信托 settler——委托人 trustee——受托人 beneficiary——受益人 trust property——信托财产 trust document——信托文件 trust terms——信托条款 fiduciary relation——信赖关系 charitable trusts——公益信托 declaration of trust——宣言信托 implied trusts——默示信托 constructive trusts——拟制信托 breach of trust——违反信托 duty of loyalty——忠实义务 duty to keep and render accounts——备置帐簿的义务 duty to defend actions——防御诉讼的义务 duty to keep trust property separate——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duty to pay income to beneficiary——给付受益人的义务 duty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运用相当注意和技

能的义务 Uniform Trusts Act——美国统一信托法 trust fund——信托基金 common trust fund——共同信托基金 voting trust——表决权信托 unit trust——单位信托 corporate trust——公司信托 Dead Hand——死亡之手 use——用益 discretionary power——自由裁量权 express power——明示权力 implied power——默示权力 trust with advancement provisions——附预付条款信托powers granted by statute——法定权力 accumulation trust——累积信托 tracing or following trust property——追索信托财产generation-skipping trust——隔代信托 nobody property——非任何人的财产 protective trust——保护信托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禁止永久权规则

(完整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完整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为甲方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在诉讼中的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支付案件代理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__________,争议标的为__________元。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__________元整。

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函电、通讯、交通、资料、调查等项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师: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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