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融资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防范

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即以负债方式借入并

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综合授信、信贷融资、银行保理、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权益性融资(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母公司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

营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安全性原则: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的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融资部是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

业务部、合规风控部是融资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融资金额对融资活动做出

决议。

第八条分管财务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融资总监对融资活动进

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融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

(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三)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四)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

第十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审核融资方案或协议;

(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项

目融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结合保理项目情况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第十二条合规风控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审核融资合同或协议,全面揭示风险点,并提出控制措施;

(三)根据融资部提供的融资信息拟定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对融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公司各项融资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综合授信:原则上在公司银企合作范围内的银行办理。

(二)信贷融资及银行保理:单笔金额低于200万元(含)的融资,需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发行债券:公司发行债券,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由

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实施执行

第十五条融资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需求、现金流量等因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六条年度融资计划作为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相结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理由、融资规模、可选择融资方式、资金用途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如有);

(三)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分析长、短期资金缺口,提出

融资初步意见。融资初步意见应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资成本预算、偿债计划制定、潜在风险评估以及应对措施等做出安排。

第十八条融资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到期融资情况,于资金需求时间或者融资到期前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寻找融资机构洽谈初步融资方案,并提前拟制初步融资计划和待选融资方案,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可选择融资机构、融资用途、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期限、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方式(如有);

(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融资方案的选择应当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

和融资成本的大小,确定所需资金筹措方式。融资部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二十条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以满足

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要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运营、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十一条融资部应根据当地金融机构分布、融资条件等因素,原则上需要找两家或以上的融资机构进行商务谈判,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以确保融资活动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融资部与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和谈判,围绕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控部根据融资部提供的谈判信息,拟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四条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议报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

理、融资总监、风控总监出具审核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融资是否符合融资计划和年度预算,融资方式、融资成本是否合理,担保方式和合同或协议条款的是否合法,融资存在的风险等。审核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根据合规风控部的安排,融资方案及融资合同或协

议需按照公司审批权限报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融资部依据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意见,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并负责督促协调融资资金的实际到位。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

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按照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禁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客观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按融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定期与债权人核对融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情况,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后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财务部负责安排融资偿付计划,结合偿债能力和资

金结构等因素,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负责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

并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二条融资部负责融资专项档案归档工作。融资业务应建立专项档案,将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及筹融资合同等重要资料归类保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合规风控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二)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三)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四)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合规风控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

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融资部编制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

起执行。

12种商业保理业务

12种商业保理业务 【导读】12种商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业务有哪些?西安商业保理哪家好?我司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很多人不知道商业保理有哪些业务,今天小编就针对商业保理为大家整理汇总了相关的资讯和知识,希望当票友遇到商业保理方面的问题时候,能给大家帮助; 01直接保理 代为买方提前垫付大部分款项促成赊销,保理公司常见的主要业务方式。 02反向保理 代为买方盘活供应链网络,保理公司取得批量优质客源。 03联合保理 多方保理商资金互补组团为超大型的AR项目融资或资源优势互补。

04再保理 多方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再转让,资金实力和风控营运能力得到互补。 05居间保理 保理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扩大业务量;部分资金实力薄弱资源优势宏厚的保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提供营销渠道的特色服务。 06工程保理 保理公司量身定做非标准产品,依项目回款特点而设计,与行业的资金使用、资金需求规律相适应;融资规模与应收项目款规模相关,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07产业链保理 保理公司利用集团产业链优势,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实体经济与金融业务结合起来,对接与整合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力资源。 08协议保理 保理公司服务的买卖双方企业合作关系比较紧密且融洽,为促成赊销达成稳定交易关系,共同承担保理融资利息。 09链式保理 保理公司透彻分析行业运营规律后提前满足卖方备货阶段的融资需求,帮助卖方扩大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用。

10应收租金保理 保理公司依照租赁期限、租金可调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突破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 11保证担保 保理公司将贸易信保/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减少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提高保理核定额度,为企业解决融资门槛。 12循环池保理 保理公司将小急频账款打包成可操作的保理产品,池内应收账款可置换、池内回款资金符合条件下可支取使用。 投资需谨慎 我司是一家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公司总资产已达近百亿人民币。我司现拥有200余员工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财务分析师、会计师以及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集团总部设立与西安、并在香港、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区设有多家分支机构。集团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公司,是目前金融领域内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我司成立至今,始终坚持:学习、创新、人本、实践的企业文化,牢固树立“诚信、共赢、创新”的经营理念,以科学的管理方式,全身心服务于每一个客户,倾力打造好品质的金融服务平台。 ————详情请进入官网咨询了解————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 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 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 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 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制度_20180913

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 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 (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保理公司重要的融资新渠道

保理公司重要的融资新渠道 商业保理是一个类金融行业,主要依靠杠杆获得业务发展资金。自从2012年我国商业保理发展以试点的形式推广开来,监管部门对其资金来源也做了规定。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 号)中规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 监管部门允许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渠道来源主要有:(1)公司注册资本金;(2)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3)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4)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5)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6)股东借款;(7)再保理融资;(8)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方式。监管部门禁止保理公司使用吸收存款的方式获得资金。从国内商业保理实践来看,保理公司可行的资金渠道并不多,上述允许的很多资金来源方式在实践中都没走通。 目前,保理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包括:(1)自有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自身盈利;(2)银行融资;(3)股东借款或股东委托贷款;(4)与

其他保理公司合作再保理融资;(5)P2P 等互联网金融平台;(6)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模式);(7)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融资。目前银行融资仍是保理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结合无疑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经济功能如下: 1 提高资产流动性 帮助保理商实现表外融资 流动性是指资产变现的能力,货币毫无疑问是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而诸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类的资产流动性较差。保理公司受让了供应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这时,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一笔保理预付款帮助其进行资金周转,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后才能拿到债务人的回款。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前,保理公司的债权无法变现,如果多受让几笔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这几笔应收账款的账期都比较长,在到期之前保理公司很可能在放了几笔款后就没有资金再做保理业务了。所以,保理公司对资金的再融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 实践中,各大券商也正是看中了保理业务模式的这一特性,寻求保理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及主要的保理公司介绍优选稿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及主要的保理公司介绍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综述 目录 一、保理的概念 1、《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 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而迅速在欧美发达国家兴起的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机构以保理商身份和以赊销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商之间的一项持续性安排,根据这一安排,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在20 世纪50 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得到迅速发展。保理业作为一种新颖的贸易融资方式,近20 年来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全球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已经超过了6 000亿美元,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 多个国家或地区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 ,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 2、保理业务的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商融资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方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2)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是指保理方银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还欠款。非融资保理指保理方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3月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商业保理公司保理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对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流程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应收账款管理能力,降低坏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我司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围绕受让应收账款而开展的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建立、应收账款导入、应收账款日常管理、风险预警、应收账款催收及纠纷解决等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卖方”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第四条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开展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工作。 第二章账户建立与应收账款导入 第五条业务部与卖方企业签订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应提交风控部备案登记;综合管理部根据经备案登记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为卖方企业在公司数字管理平台中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即销售分户账)。我司受让应收账款并为卖方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是我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 第六条我司可以仅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亦可以同时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多项服务。我司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为其提供保理融资。 第七条我司为卖方提供全面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卖方需将现有所有应收

账款进行并账,制作《应收账款清单(未清偿部分)》(附件一)列明应收账款编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期、应收账款总额等内容,并提供交易合同原件、物流单据、验收清单、会计账务及会计原始凭证等材料,将经并账处理后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转让给我司。我司应将上述受让应收账款导入至卖方应收账款管理账户。 我司仅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但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的,业务部应对受让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实,着重查明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卖方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卖方的业务情况。 第八条我司仅就卖方用于获取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卖方仅需就该部分应收账款做并账处理并转让给我司,单笔应收账款转让的无需进行并账处理。卖方应当制作《应收账款清单(融资转让部分)》(附件二),列明应收账款编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期等内容,并提供交易合同原件、物流单据、验收清单、会计账务及会计原始凭证等材料。我司将受让应收账款导入至卖方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并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 第九条我司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将其导入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后,我司应通知卖方由卖方单独或由卖方与我司联合,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如买方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载债权存在异议的,我司应暂停开展保理业务及时查明情况并告知卖方,督促卖方出面与买方进行对账或协商。买方撤回异议后,根据保理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开展保理业务。 第三章应收账款日常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与收款 第十条业务部、风控部和财务部负责台账的记录,综合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管理账户的维护和导入工作。台账记录我司、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卖方授信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定期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风控部应在每月月末向每个买方和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报告》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

37个商业保理公司名单

附2015年至今上市公司控股的37个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希望对您的企业有所帮助: 1、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2、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云商 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0 万元 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5、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股份 上海爱建外高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37 证券简称:赛象科技 天津赛象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7、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上海摩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8、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上海盛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 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亿人民币 10、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深圳市禾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筹)/深圳市禾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 1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保理融资模式与运营

商业保理融资模式与运营 商业保理融资资金从哪来?这四大渠道你必须知道 目前,我国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进行杠杆经营。商业保理不具有银行保理的资金优势,资金来源是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夯实基础。 比如《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预计未来银行授信、P2P网贷平台、私募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保理商的主要融资渠道。 一、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双保理模式

以保理业务为例浅谈企业编造合同融资的法律责任

以保理业务为例浅谈企业编造合同融资的法律责 任 一、保理业务的概念及银行的审查义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目前,通过保理业务获得银行融资已经成为企业间较为流行的一种获取流动资金的方式,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以及年增长量也排名于世界前列。 国内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看兼具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借款关系或债权转让仅是一个方面,均不足以概括保理合同的全部内容。故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应包括银行、买方、卖方三个当事人。 对于保理业务中的基础贸易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而言,保理是以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银行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近年来国内大量的保理纠纷案例显示,背景贸易虚假已经成为保理银行的主要融资风险之一,也是导致近年来保理业务频繁发生纠纷的主要因素。 为此,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31日发出《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以下称“35号文”),提出对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得开展保理融资,“所有单保理融资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2014年4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又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办理保理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其中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可见,保理银行具有对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包括审查买卖合同、单据等资料的原件,并根据客户的具体交易情况来判断背景交易的真实性等,以避免客户骗取融资。

商业保理公司保理档案管理制度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保理档案管理,将其做到妥善归档、资料完整,调阅方便,查找快捷,使每笔保理融资款都有据可查,使保理档案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从档案管理上保证保理资产的安全性,现经XXXX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概念 保理档案是指本公司在保理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保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各类与保理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范围(详见附件1)。 保理档案管理是指保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第二条管理部门 在保理融资款本息结清或保理业务执行完毕前,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兼)职保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理档案管理,并负责本公司保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分类 根据保理档案形成特点,可按照保理资产质量分类进行档案分类管理,按季调整其分类形态。 一级保理资产:根据尽调报告或季度报告,基础资产状况评级为优良的保理融资产品; 二级保理资产:根据尽调报告或季度报告,基础资产状况评级为中的保理融资产品; 三级保理产品:根据尽调报告或季度报告,基础资产状况评级为下,易发生风险的保理融资产品。 第四条保管期限 各类保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正在执行中的保理融资款,应按照资产分类及时调整进行管理。

2、对保理业务已经执行完毕的保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年(从保理业务执行完毕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整理立卷 每笔保理业务发生后,风控部经办人员应及时将保理档案材料向综合管理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综合管理部对本公司执行中保理业务档案集中管理。 保理档案的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1、保理档案以每笔业务为单位组卷,材料多的可组成多个卷。卷内资料按保理业务管理和操作顺序进行排列。 2、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保理档案卷内目录》(详见附件2)。 3、将案卷按照“保理项目—客户—保理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即首先将全部保理档案按不同的保理项目分开,然后区分不同的客户,再按照保理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4、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卷盒脊背各项目: (1)合同编号。 (2)项目类别。 (3)客户名称。 立卷完成后,对于保理业务从保理融资发放至保理业务执行完毕期间形成的归档材料,保理档案管理员应随时进行补充归档。 保理档案管理人员对保理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负责。发现缺件,保理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风控部经办人员按规定补齐。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风控部经办人员应对缺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移交归档 1、各类保理业务档案材料均应在保理融资放款时由风控部经办人员收集齐全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风控部留存,一份随资料进入档案。 2、保理档案管理员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完毕的保理业务档案整理

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特征

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特征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例如,鑫银国际保理公司针对航空业的机票收入循环保理产品,该产品从2010年开发顺利运行至今,得到了银行的认可,该行通过“再保理”模式受让了鑫银国际保理公司转让的该项目应收账款,全额发放了保理预付款。 此外,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出口保理领域、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与物流保理领域、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保理领域、中信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在超市保理领域、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领域均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1.主要优点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2)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进口保理商按自己的贴现率将融资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必须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担保,对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的应收账款保证退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3)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解读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本文重点为您讲解商业保理的八大业务模式。 双保理业务模式 01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成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规定,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

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还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02 世界银行的Leora Klapper在《反向保理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The Role of “Reverse Factoring” 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详细阐述了反向保理的机制。同普通保理不同,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对其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反向保理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记录。核心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反向保理可以规避卖方欺诈风险,降低了获得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保理公司通过同核心企业合作,可以与核心企业的多家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03

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1、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RIF )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推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诀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全国)

商业保理公司名单(非银行)——2013.1 最新版 1、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重庆宝煜保理有限公司 3、上海奔涌金控保理有限公司 4、天津保利丰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5、百城保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6、长兴永盛保理有限公司 7、春天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8、上海成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9、天津鼎石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10、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 11、达泰(天津)国际保理服务有限公司 12、天津东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13、天津鼎裕保理有限公司 14、大连保理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15、江苏泛联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16、上海富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7、国际商业机器保理(中国)有限公司 18、高银保理(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19、高银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20、华安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1、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 22、海纳天成(天津)保理有限公司 23、翰瑞(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4、惠丰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5、鸿洋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26、天津汇融保理有限公司 27、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28、嘉实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29、嘉瑞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30、嘉源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31、金水(天津)国际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32、深圳市金联达保理发展有限公司 33、重庆稷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4、快钱(天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5、天津克莱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36、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37、天津凯富保理有限公司 38、龙桥(天津)保理有限公司 39、天津鲁发保理有限公司 40、上海莱茵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1、拉赫兰顿(中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42、北京美臣保理投资管理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是指债务性融资,即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综合授信、信贷融资、银行保理、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权益性融资(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等),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母公司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安全性原则:权衡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的运营、再融资或 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的融资方式, 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四)适量性原则: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 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五条融资管理的控制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 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六条 融资部是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 业务部、合规风控部是融资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融资金额对融资活动做出 决议。 第八条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融资总监对融资活动进 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融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 有效进行。 第十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融资计 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和解决意见; (三)审核融资方案或协议; (四)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和年度融资计划,对项 目融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 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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