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部分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部分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0.2条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分别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三类

一、一级餐馆,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敞、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有宽敞、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不同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

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注>:同时考虑无障碍通行,做好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设置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的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参照前款根据实际情况布置。

第3.2.3条餐厅饮食厅自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餐厅、饮食厅室内阴角宜做成弧形。

第3.2.5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不能留有沟槽。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洗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厕所位置要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厕所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

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三、卫生器具设置数量表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设置遮雨、防尘、防蝇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

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3.3.1条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2条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

洗。遗留废弃物应妥善处以。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第3.3.5条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

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热加工车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

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假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

引泄。

第3.3.8条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10条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途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辅助部分

第3.4.2条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JBJ72-84)的规定。第3.4.3条各类库房,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

第3.4.6条淋浴宜按照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2个及2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

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

应朝向个加工间的餐厅。

食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食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篇一:厨房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一、一级食堂,餐厅 1 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 2 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 加工方式、 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步行商业街设计规范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房地产公司建筑设计管理流程[详细]

建筑设计管理流程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一、流程图

二、流程概述 三、工作程序 3.1概念方案阶段 1)收集资料 a)集团成本控制中心提供建设成本限额; b)项目公司营销管理部提供《产品定位报告》;

c)集团开发部提供项目简报和与土地相关的资料信息。 2)编制《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a)集团规划设计部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b)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会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报集团常务副总审 核,董事长审批。 3)设计单位选择 a)集团规划设计部在第1)、2)项工作进行的同时,按照【设计单位选择管理流程】选定设 计单位。 4)概念设计 a)集团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放《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b)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跟踪设计单位的概念设计过程; c)沟通过程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形式包括“设计过程沟通记录”、会议纪要、传 真等。集团研发设计部负责归档整理。 5)概念设计评审 a)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组织项目公司工程部、综合部部、成本管理部、营销管理部、商业管 理部、项目公司决策层、集团商业运营中心参加概念方案阶段的设计评审工作。 b)设计评审会以“会议纪要”或“设计评审表”的形式形成评审结论,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 联系设计单位,根据评审结论调整方案,报集团常务副总审核,董事长审批。 3.2规划、单体方案设计阶段 1)收集资料 a)集团成本控制中心提供土地版目标成本及设计限额; b)集团开发部提供土地成交确认资料; c)项目公司综合部提供四源情况调查报告; d)项目公司营销管理部提供产品建议书。 2)编制《规划、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 a)集团规划设计部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规划、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含项目名 称、地址、用地现状、设计阶段、设计依据、功能定位、设计理念提要、技术经济指标、 功能设置、设计文件内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等内容要求); b)设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会审《规划、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报集团常务副总审核, 董事长审批。 3)设计单位选择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1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2

商业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 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7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设计使用年限 `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与环境 建筑模数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基地 ` 建筑突出物 建筑连接体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道路与停车场 竖向 绿化 /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平面布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台阶、坡道和栏杆 楼梯

楼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 门窗 建筑幕墙 楼地面 ~ 屋面 吊顶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室内外装修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光环境 通风 & 热湿环境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总则 1 总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建筑设计管理要点

建筑设计管理 一、目的 将项目开发的理念及意图,项目策划的要求,通过调研所确定的市场需求以及开发商对项目开发的投资成本、进度、质量等诸多要求通过专业设计人员的设计,以图纸、文字说明、概算等表现形式确定下来,为后续的工程实施工作确立一个科学、严密、详细、清晰的书面依据。 二、适用范围 1.公司物业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环境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2.公司物业开发项目的特种专业设计,包括供电设计、供水设计、供气设计、室外管线设计、弱电系统设计及其他特种专业设计。 三、控制目标与控制点 控制目标控制点 确保公司的开发理念及意图、市场及消费者需求、项目开发策略要求等能通过各阶段方案设计充分体现·通过考察及综合评价选择参与方案投标的设计公司 ·组织编写方案设计任务书 ·各级设计管理人员与各设计公司充分沟通 ·成立内部评审委员会对各设计方案会审及调整 ·给予参与方案投标的设计公司以平等竞争的机会,充分挖掘其智力潜能 ·认真组织好政府部门召开的方案评审会,确保最优方案中标 确保各合作方对方案设计的介入·物业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参与内部评审 委员会

·在各设计阶段成果确定后召开开发公 司、设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监理公 司、特种专业公司联席技术交底会 确保初步设计能对方案设计进一步优化·认真分析、筛选方案评审专家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 ·即时调整各方产生的新的设计要求 确保施工图设计能详尽、快速、准确的完成。·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图设计公司·通过挑选组建施工图设计人员小组·组织编写明确的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设立奖惩机制 确保设计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各设计阶段都即时做好相应经济测算工 作 ·与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 争取政策优惠 ·设计全过程的成本跟踪控制 确保设计工作按时完成·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完成时间 ·合理处置变动的、增加的设计工作量 ·设计奖惩机制 确保设计变更更合理有效·提出变更的合理性 ·对变更成本的测算 ·变更设计的内部审核及控制

餐饮空间设计规范

餐饮空间常用设计规范 参考建筑设计及卫生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CJ 64—1989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一、一般规定 1、顾客交通 1)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防护与消毒 1)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2)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3)餐具的洗涤与消毒均需单独设置。 3、室内墙面与地面 1)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2)厨房各加工间的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

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应处理好地面的排水问题。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均应采用无毒、光滑的易清洁的材料。 二、餐厅设计规范 1、餐厅的面积一般以1.85平方米/座计算,指标过小会造成拥挤,指标过宽,以增加工作人员的劳作活动时间和精力。 2、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2)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3、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2)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3)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4、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2)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模板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 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 包括单建和联建) : 一、营业性餐馆( 简称餐馆) ;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 简称饮食店) ;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 简称食堂) 。第 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 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 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 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 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 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 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第 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 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 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 为一般饮食店。第 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 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 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 选择群众使用方便, 通风良好, 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 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 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 应防止厨房( 或饮食制作间) 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 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维地产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管理,控制建筑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子公司,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及控制的各级投资企业;所称中维地产,系指总部及子公司的总称;所称单位,系指子公司及总部各部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管理。 第二章概念方案设计阶段 第四条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设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概念设计阶段需要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日常产品研究成果、产品配置标准等资料; (二)已完成同类型项目的经验总结和完善后的设计图纸; (三)子公司提供《宗地自然条件表》《宗地社会条件表》; (四)项目拓展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市场营销部提供《项目定位建议书》; (六)市场营销部提供《竞争楼盘列表》。 规划设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设计基础资料评审,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在《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中,并由参与评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评审 规划设计部负责《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概念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沟通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七条概念方案设计评审 (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进行评审,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 (二)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三)概念方案设计最终成果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 (四)概念方案设计确定后,规划设计部应启动方案设计工作。 第三章方案设计阶段 第八条方案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在方案设计前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一)子公司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大市政条件和水文资料等; (二)市场营销部提供深化的营销建议; (三)成本管理部提供方案设计成本建议。 第九条《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规划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写《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交流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3.子公司应及时将设计方案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意见。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饮食建筑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 表,(,(,的规定: 第,(,(,条 ,,,座及,,,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食堂餐厨比宜为,?,;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设空调者不应低于,(,,,;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 第,(,(,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 的,/,,。第,(,(,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完整word版)建筑设计管理流程

1.目的 为规范项目建筑设计管理阶段的操作程序,加强对项目设计前期阶段的监控,达到确保质量、进度,控制成本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建筑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 3.术语和定义 规划设计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4.职责 4.1.集团战略发展部 4.1.1.提供项目一级开发计划; 4.2.集团项目拓展部 4.2.1.提供《土地挂牌文件》 4.2.2.提供《项目可研报告》 4.3.集团市场营销部; 4.3.1.提供《产品定位报告》、样板区、单体建筑(会所、售楼处、配套公建、住宅设 计建议书); 4.3.2.参加规划设计方案设计阶段的研讨和设计成果评审并提出评审建议。 4.4.集团产品研发部 4.4.1.提供产品系列标准化《设计指导书》,对设计方案形成支持; 4.4.2.参加规划设计方案设计阶段的研讨和设计成果评审并提出评审建议。 4.5.集团规划设计部 4.5.1.负责规划、方案、初步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的编制与评审; 4.5.2.负责方案设计单位的选择,签定设计委托合同; 4.5.3.组织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各阶段阶段性设计评审,审核设计成果; 4.5.4.负责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各阶段设计管理工作; 4.5.5.协助项目公司完成各阶段建设图纸的报批工作; 4.5.6.控制施工图设计节点大样,确保设计效果和质量的体现; 4.5.7.审核施工过程中二次封样的材料样板。

4.6.集团工程部 4.6.1.提供《项目整体开发计划》; 4.6.2.参与方案、初步设计的设计成果评审并提出建议; 4.6.3.参与《施工图设计指导书》的评审,参与施工图技术交底和施工图图纸会审。 4.7.集团合约管理部 4.7.1.提供阶段性成本造价估算指标; 4.7.2.参与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的评审并提出评审建议; 4.7.3.审核并控制各阶段设计方案的成本造价。 4.8.物业公司 4.8.1.参与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成果的评审,并提出评审建议; 4.8.2.提供《物业管理配置建议书》。 4.9.项目公司 4.9.1.提供各设计阶段的基础资料(规划条件、地质勘察报告等); 4.9.2.参与各设计阶段成果的评审并提出评审建议; 4.9.3.负责设计各阶段图纸报批; 4.9.4.参与施工图图纸会审,并对结构专业和机电专业图纸进行审核; 4.9. 5.负责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 4.10.项目设计管理部 4.10.1.负责收集建筑施工图设计所需相关资料(地质勘查报告、限额设计要求、水电设 计要求等); 4.10.2.负责编写《施工图设计指导书》; 4.10.3.负责施工图设计单位的选择并签定设计委托合同; 4.10.4.负责施工图阶段设计管理工作; 4.10. 5.负责组织施工图内部评审工作; 4.10.6.配合项目公司进行各阶段图纸报批工作; 4.10.7.配合项目公司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 4.10.8.提供市场营销部所需销售平面图。 4.11.分管副总裁 4.11.1.负责金额在300万及以上的设计采购合同的审批; 4.11.2.负责审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 5.工作程序 5.1.设计公司选择 5.2.根据《设计承包商选择管理流程》进行选择。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 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

食堂建筑设计规范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类别等级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 餐馆餐厅饮食店餐厅食堂餐厅一二三————第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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