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按照事务所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的,应当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其他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证,并在委托书上捺手指印。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时应当遵照检察院的安排,遵从其制度。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委托人。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放置,防止遗失或被他人私下复制。

三、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后,即可持《起诉意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律师会见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或通知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

会见一般应由两名律师人员共同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辩护律师会见必须遵守羁押场所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辩护律师不得将所获悉的证人证言内容告知犯罪嫌疑人。对需要了解和核实的情况,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防止犯罪嫌疑人因事先获知他人证言内容而作出虚假供述和辩解。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询问以下问题:

(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二)有何辩解;(三)辩解有何证据;(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五)有无检举揭发;(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七) 有无控告和申诉;(八) 生活上有无需要;(九) 对家人有何嘱托。

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并根据其所涉嫌的事实,提出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分析意见。

辩护律师接待犯罪嫌疑人亲友(委托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将案卷材料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制给委托人;(二)不得将证人名单透露给委托人;(三)不得指使、建议委托人毁灭证据;(四)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串供、制作伪证;(五)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到检察机关疏通人情关系;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视工作需要安排,无次数限制。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告知其辩护工作的进展情况等,但其内容不得有碍案件审查,并在信函上注明律师姓名、所在事务所及地址等。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四、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自行调查的,可以书面向检察院备案。

律师调查的,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申请检察院调查,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辩护律师应当书面申请经检察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调查。

律师进行调查,应当向证人或证据持有人讲明律师的职责及其如实作证的义务。

律师调查人证,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律师人员进行,其中可以是一名律师助理。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证人对被调查事项的详细陈述。笔录制作完毕后,被调查人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被调查人自行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下“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在每页末端签名。在签名及涂改处捺手指印。被调查人无阅读能力的,在制作笔录时,必须进行同步录像或录音。笔录制作完毕后,由调查律师向期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调查律师在笔录结尾处注明“问:以上笔录向你宣读过,是否与你所说一致?答:听清了,与我说的一致。”由被调查人签名,无书写能力的,由被调查人在每页末端及涂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一人进行。应当制作提取清单,列明所提取证据的名称、数量及系原件还是复印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确认,一式两份。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持有人制作提取笔录,以说明证据持有人持有该证据的原因和过程。提取原件系物证的,可以提取的,应当当场拍照,将照片作为提取清单附件。如物证无法提取的,应当当场录像提取过程,并将物证拍照,将由证据持有人对物证照片进行签字捺手指印进行确认,作为证据使用。提取原件系书证的,在原件上由证据持有人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提供给某律师,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捺手指印。证据持有人要求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当场复印,将复印件交给证据持有人保存。提取原件系视听资料的,应当当场封存,由证据持有人在封口处签名捺手指印。对提取过程,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像。

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当向被调查人说明。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

辩护意见的内容包括:

(一)对本案的定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此罪和彼罪);

(二)对本案是否具备自首、立功、从犯等罪轻情节;

(三)对本案是否具备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不起诉);

(五)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

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本案定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被害方的基本意见和要求;

(三)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是否有误;

(四)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事项。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发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予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如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应当另行与辩护律师办理委托手续,辩护律师重新接受委托后,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检察院代为申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疑罪不起诉的,辩护律师代理终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法院起诉。代理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与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图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

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实用版) □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王成艳律师整理 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网络文章,很多文章作者不明,难以查考,恕不一一署名,谨致谢意。本文亦不作商业用途,只供本人及同仁学习参考,欢迎转载。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当事人和律师两个角度分上下篇进行综述。 当事人篇 一、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有五大好处: 1、心理医生。当事人突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一时不知所措,此时见到家人聘请的律师有一种“家里人”的感觉,有一种依靠

感,也使其知道家里还是没有放弃他,还在帮助他,这时的律师好比是给他的一剂安慰药和强心剂。 2、了解案情,给当事人法律帮助。 3、监督侦查工作。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律师的介入无形中变成了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 4、提前保存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被冤枉的,则在会见律师时就可告诉律师真相,同时请律师提前保存一些证据,防止证据过一段时间后灭失。 5、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工作。 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误区 误区一:刑案请律师请了也白请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既然事儿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机关的事,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实,有许多案件由于律师的介入,从法律的角度与司法人员探讨沟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有的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有的在法院被宣告无罪。 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巧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

试论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试论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该条只是规定了二审法院通知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时间,并没有明确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但还是没有明确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期限;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院阅卷期限未做任何规定。综上,我国的立法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阅卷期限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检察院阅卷期限的不明确性与二审审理期限的确定性存在矛盾。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阅卷的期限,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为两个半月。虽然,《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记入二审审理期限,但是该条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且对检察院的阅卷时间还是没有硬性的规定。由于对于检察院阅卷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检察院根据情况酌情掌握,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甚至半年有余。而检察院阅卷时间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各地刑事二审案件实际审理期限是非常不统一的,甚至相差甚远,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二审审理期限的刚性规定实际上落空,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阅卷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给了二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二审法官变相延长审限的“合理理由”。案件审限有限,如果申请延长审限得找领导批字。既然法律上对检察院阅卷的期限、移送检察院阅卷的案件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检察院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从审限里扣除,有些二审法官就充分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以案件复杂需要阅卷为由,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阅卷,在阅卷时间上做些技术上的处理,随意延长案件审限。与找领导批准延长审限相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阅卷既能达到延长审限的效果,又理由充分,实乃一把即好使又方便的单刃刀,有了这把单刃刀,二审法官能顺利达到“隐形延期”的目的。 (三)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期限不明确,导致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对于无罪判有罪的案件,久拖不决,延长了无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对于轻罪重判的案件,久拖不决可能使得二审法院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而不得不对被告人的刑期“合法延长”。另一方面,久拖不决影响被告人获得减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被告人只能根据其在监狱的表现获得减刑,也就是说,二审程序中检察院阅卷时间的无故延长可能会带来被告人获得减刑延后的不利后果。 (四)阅卷方式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二审检察院对其阅卷时间的掌握。法律只是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通知以后,二审检察院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阅卷,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办案条件的限制,大多数法院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专门的阅卷室给检察官阅卷,所以往往是法院将除法院卷副卷以外的案件卷宗移送给检察院阅卷。一旦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阅卷时间就完全由检察院自由掌握,并没有明确的限制。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与风险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已经完成,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 效。笔者拟就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如何开展进行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侦查阶段的会见工作 (一)会见制度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对会见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对《律师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取消了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就明确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 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有权在场。从2013年1月1日起,这项制度将画上句号,留存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中。 2、取消了会见前的侦查机关审批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辩护律师持三证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这其中法律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第一方面,规定了辩护律师所持三证的范围,仅限于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就表明,律师只需要持此三证,相关机关再多要求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审批”、“核准”、“安排”证明或者文件,均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方面,律师会见只需对看守所一家。按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律师在去看守所之前,必须去侦查机关申请;经过审批后,再去侦查机关取回同意会见证明;然后再去看守所,可能是“四证”或“五证”。因为需要审批,所以在侦查阶

段会见次数必然受到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个规定,传达了一种观念,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的诉讼权利,不受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约束,辩护律师直接到羁押部门办理会见即可。 3、取消了律师会见时对了解案情的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了解案件情况。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可见,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不仅允许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还可以谈论案件事实。 (二)会见工作的适应与风险防范 取消会见申请和审批制度,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比原来的工作节奏要快,犯罪嫌疑人的状态也会不同。因此,辩护律师的工作量会明显加大。 取消了侦查人员的在场权,侦查人员不在场,犯罪嫌疑人没有压力,会畅所欲言。但辩护律师还应当意识到,我国会见场所安装的设备大都是“既能看得见,也能听得见”。若在短期完全更新设备的难度也很大,完全更新观念,难度更大。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应当恪守职业纪律和法律规定,切不可放纵自己的行为。 取消对交流案情的限制,表现在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如果加之会见不被监听,很多律师可能会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会见制度理解为与犯罪嫌疑人说什么都可以。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会加大律师的执业风险。如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案情”就会有风险。在我国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犯罪嫌疑人因此也获从轻处罚的判例。

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_

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曰;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査起诉期限 审査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四、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曰以内。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耍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曰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现行刑诉法规定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及推动法治进步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确立了,关键是辩护人在此阶段有何辩护权利。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条规定与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只是多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案件正处于侦查之中,这时辩护人找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况?侦查机关如果不配合、不给辩护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机会怎么办?如果这项律师权利受到侵害后,有何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侦查机关作为强势部门,为了自己顺利侦查案件的考虑,他们对于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人前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欢迎吗?在“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明确、辩护权利受损没有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辩护人定不受侦查机关的待见,了解不到案件的任何情况。 不管如何,将要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法制的巨大进步。刑事律师怎样实现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京大刑事团队多次研讨,取得以下研究成果。如果刑诉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话,因为赋予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有关情况深入了解,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容乐观,即使顺利通过,我们相信律师无障碍会见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各种刁难。随着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推进,无障碍会见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刑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次数和人数逐年下降,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刑法304条的“伪证罪”。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时间,律师介入后,如果证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退侦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可以两次,检察院审查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补充侦查最长时间为四个月。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之后,需要及时的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那一般补充侦查时限是多久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补充侦查时限一般是多久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

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第1篇: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办理的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亲属委托,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刘某某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刘某某、到山东省某某县调查取证,结合侦查卷宗,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和认识。当然,辩护人完全相信贵院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绝对在我之上,也知悉贵院对案件定性的标准把握非常之严格。之所以不惮于班门弄斧,主要还是基于对委托人的尽职尽责。 鉴于该案在客观上确实存在45万未能偿还(案发前)的事实,本意见书就仅从主观角度去探查刘某某究竟有无非法占有这45万元之故意,以及有无使用欺诈或诈骗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这份合同。希望能对贵院审查该案有所助益。具体意见如下: 一、刘某某是否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 根据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采用虚假注册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虚构御隆学校建设项目,骗取被害人45万元保证金,因此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对此,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这一指控很难成立。 1、关于虚假注册公司。现有证据表明,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是经过某某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侦查机关指控的虚假注册是指提供注册的部分文件不实、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但这一点即是现行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受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处罚,这些行为与合同诈骗没有必然联系,不是合同诈骗罪的重点考察要素。 2、关于虚构御隆学校建设项目。辩护人两次到某某县调查取证,获得证实御隆学校建设项目的确存在的相关证据,如《投资办学协议书》等,并在侦查阶段即已提交给办案人员。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也将有关证据提交给了贵院。在补充侦查卷宗第2页,就有一份某某县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某某县政府与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过《投资办学协议书》,就御隆学校建设项目事宜进行过前期的筹备、协商,某某县政府并就此呈报上级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鄂尔多斯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总结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信息知悉权是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基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建立在其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92条赋予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 律师可以自由会见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不允许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案件情况的具体内容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②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③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④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⑦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检察院一次退侦时间多久

检察院一次退侦时间多久 题要 这个没有时间表,最快也要三个月。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一、检察院一次退侦时间多久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

刑辩律师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的发表

刑辩律师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的发表 文/刘东根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法律意见的发表是控辩双方理性沟通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控辩关系的理性沟通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法律意见的发表及检察机关的听取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这个制度的设立为律师向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建立了重要的沟通平台,律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充分阐述辩护的观点和依据,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线索,及时提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控告、申述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保护。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及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为法律意见的发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2012年修订前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252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此制度,该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更有质量的法律意见提供了基础。在律师辩护权扩大方面,新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变化是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96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依据此规定,律师不能查阅全部案卷,虽然也有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允许律师查阅全部案卷,但这毕竟是少数和例外。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就意味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这显然有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和事实,为制作高质量的法律意见提供了事实基础。另外,律师的取证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扩大,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目录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的目的 (1) (二)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立法接轨 (2) (三)与当今诉讼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相统一 (2) (四)满足我国侦查构造改革的现实需要 (2) 二﹑保障律师介入的权利 (2)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2) (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3) (三)加强网络信息交流 (3) (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 (3) 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存在的问题 (4) (一)均诉讼地位缺失 (4) (二)介入程度有限 (4) (三)程序性规定缺失 (4) (四)法律保障缺失 (5) 四﹑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建议 (5)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5) (二)完善和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5) (三)保障律师侦查程序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依法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对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诉讼权利不完善,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也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功能要求。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嫌疑人权利 引言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已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因此,明确赋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是必然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原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修订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执业身份及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丰富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便于律师执业的问题。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科学化、合理化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是对律师介入侦查活动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又一重大贡献。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让律师享有了介入侦查的权利。这是一次重大突破,但没有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因而引起了一些争论:有的认为是“法律帮助人”、“法律顾问”,有的认为是“辩护人”或所谓的“广义辩护人”。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问题是律师介入侦查行使辩护权的核心问题,因为任何法律主体的诉讼法律地位都是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 侦查中侦查机关掌握着一定的侦查权力,相对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而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若想在诉讼中保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有必要赋予犯罪嫌

法院各庭室工作流程图

人民法院立案流程总图 登 记 审查条件 核算诉讼费 起 诉 受 理 不予受理 驳 回 移 卷 刑庭 其它 民庭 审理裁判 上 诉 提 审 重 审 质 检 考 评 起 诉 抗 诉 申 诉 归 档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流程图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案件评查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流程图 一审 案件 人民检察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 立案 条件 不符 合立 案条 件 确定合议 庭组成人 员 将起诉书 副本送达 被告人,并 保障其辩 护权的行 驶 将开庭时 间、地点, 在开庭3 日以前通 知人民检 察院 传唤当事 人,通知辩 护人、证 人、鉴定 人、翻译人 员,传票和 通知书在 开庭前3 日送达 公开审判 的案件,在 开庭3日 以前公布 案由、被告 人姓名、开 庭时间和 地点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 人身份,宣布合议庭 成员,告知当事人权 利义务,询问是否申 请回避 法庭调解:宣读起诉 书,被告人、被害人 就指控事实发表意 见,讯问被告人,审 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 言,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被告人 自行辩护、辩护人辩 护、控辩双方进行辩 论 被告人就指控的罪 行进行最后辩护和 最后陈述的活动 合议庭全体成员 共同对案件事实 的认定和法律的 适用进行全面的 分析评定,并作出 处理决定的诉讼 活动 进入 二审 程序退回 检察 院补 充材 料 判决发 生法律 效力,被 告人交 执行机 关受理后 排期开 庭 符合立案条件开 庭 审 理 合议庭 合议 作出裁决 (宣判) 被 告 人 上 诉 检 察 机 关 抗 诉 被告人 不上诉 检察 机关 不抗 诉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最新版)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修订稿) 会见时间:___年__月__日__时___分至__时___分 会见地点:___看守所第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侦查机关指派在场人员: 在场人员所属单位(侦查机关): 第一部分:了解被会见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律师问:你好!你是先生/小姐/女士吗?你的家属系先生/小姐/女士对吗?你的国籍是哪里? 注:确认被会见人身份,国籍问题仅适用于外国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事人答:。 律师问: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受你家属先生/小姐/女士委托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你同意吗? 注:说明授权来源并确认取得辩护权。 当事人答:同意。 律师问:……(转达家人问候,根据与委托人了解的情况及会见情况,与当事人答聊一些其关心及喜好的人、事等)

注:缓解当事人答心里紧张的情绪,与当事人答相互熟悉,建立信赖基础。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真实名字吗?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 注:是否有身份不详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麻烦你说一下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 注:判断当事人答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是否为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 注: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 注:判断当事人答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必要为当事人答申请法医精神病鉴定。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现在是否怀孕?

注:判断女性当事人答是否有不应羁押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收入如何?单位或朋友对的评价怎么样? 注:便于了解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是少数民族人吗?有无参加相关党派? 注:是否可适用特殊政策保护。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家庭情况可以说一下吗? 注: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否有正在哺乳婴儿、系生活不能处理的人唯一扶养人。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之前是否受过处罚?有无不良爱好? 注:了解是否为初犯、偶犯或累犯、再犯,以及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律师问:方便与我聊一下你的社会阅历与受教育的情况吗?注:了解是否有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过贡献。 当事人答:。

检察实务形成考试选择题答案解析

检察实务 二、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6分)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 日内向( )申诉。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B.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C.向同级人民法院D.向上级人民法院 2.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 )。A 抗诉B.提请抗诉C。建议提请抗诉D,撤销原判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 )。A.审判机关B.检察机关C 公安机关D.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人有( )。A.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B.被害人C.被不起诉人D.犯罪嫌疑人 5.对未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次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24 小时B 36 小时C 12 小时D.48 小时 6.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主要有()。A.派驻检察B.实行“三化”检察C.提出口头纠正意见D.办案 7.对刑罚执行监督中的实行“三化”检察包括(A.经常化B.制度化C.科学化D.规范化 8.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 )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A。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B·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C 被

采取强制措施D.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9.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是( )。A 曾因违纪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B.曾被开除公职的C.曾被勒令调出检察机关的D.曾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10.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包括( )。A.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B.代表国家进行公诉C 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D.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1.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有权提出抗诉。A 判决 B 裁定C 调解 D 决定 12.根据司法协助的相互性特点和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有是( )。A.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B.我国检察院和外国检察院C.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D.我国的监狱部门和外国的监狱部门 1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 A.调查取证B.移送证据C.通报诉讼结果D.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1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抗诉的范围包括:(A.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B,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C.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D.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15.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的第二审、再审法庭的案件范围包括()。A.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B.第二审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解释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解释是什么 审查起诉的意思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在公诉案件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话,那说明就有可能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证据材料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一、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解释是什么?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 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