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

(2)预算部门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1:36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

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第十八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

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

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

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

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

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doc

精心整理附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 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 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 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 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 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 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 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 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 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五条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江西省招标管理规定 (2)预算部门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投标管理制度2017-01-16 11:36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 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9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 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 ±4%时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5%;1000万元以上含±2.5%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七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八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 九因中标人原因,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责任担保方的担保责任; 一、形式评审标准开标程序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 二宣布应递交投标文件数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数; 三查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 四查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查验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的原件;查验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宣布牵头人; 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有效; 六按下列方式之一开标并验标: 1、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在9家以内,按下列顺序开标: 1首先开启投标人的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宣布技术标入围投标人;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首页|水利概况|水利法制|水资源|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科技与合作|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精神文明|水利BBS|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 赣建字[2002]9号 各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 设部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委托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江西建设招投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 —1—

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第五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2—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2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 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作者:[]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2年11月20日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四)受理和处理有关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网络化。 第二章招标

江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投标,项目施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三)依法受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采集、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业务主管处(科、股)室参与的齐抓共管联合监督机制。 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项目建设地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跨设区市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 评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招标办: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新《评标办法》)已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以及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招评标系统),与新《评标办法》相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已改版完毕,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同步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我省设区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附件中的《电子化专用示范格式文本》已无法与新《评标办法》配套使用,因此,按照新《评标办法》的要求对原电子化招标纸质专用格式文本进行了改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以及与其相关的有关文件仍继续执行。 二、已推广运用及完成试运行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设区市和县(市),请继续做好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工作,在2010年6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以便安排软件系统开发单位免

费上门安装适应新《评标办法》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并进行调试和培训。同时,请作好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和与其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尚未试运行的设区市和县(市),直接使用改版后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进行试运行。 三、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在对新《评标办法》和《示范格式文本》系统软件升级、改版过程中,应集中人力、物力,科学的安排工作进度,控制好时间节点,保证在6月20日前完成软件升级和调试工作,7月1日前完成所有交易中心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市)在推广运用期间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向我办反馈。 专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电子化招标纸质专用格式); 附件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技术标纸质专用格式); 附件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商务标纸质专用格式)。 二○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方法的通知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工程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本钱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那么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工程。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非国有资金的招标工程。 〔三〕报价承诺法(试行):是指投标人资格预〔后〕审合格,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编制符合专用格式文本要求(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中标后

编制提交),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及各组成局部的详细内容,并同时在招标控制价的根底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根据相关施工技术要求和招标人期望的要约合理低价编制响应承诺报价。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排序,排序前三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排序第一名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三〕。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80万元以下,且招标工程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工程,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限额以下可选报价承诺法评标。 第五条招标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的通知?〔赣建价[2021]3号〕及2021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方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2021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方法?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价格采用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工程,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开招标工程宜采用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承担。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可由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的认定,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积极参与行业学会各项活动,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七条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投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您可自由编辑】 (招标投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评标办法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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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顺序为:(一)技术标评审;(二)技术标入围的投标人商务标评 审。九、凡需提供证件检验或计分者,投标企业必须当场、当时、当 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或计分。凡出示虚假证书,一经查实取消其投 标或评标资格,中标者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投标人、 中标人在评标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罚按12 号令第六章规定 处罚。十一、由于本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均含有了竞 争让利因素,而且体现了合理最低价格优先排序和中标的原则,招标 人在采用本办法进行评标时,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报价编制要求中不 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定额中的取费条件和标准。十二、为规范全省招标 评标工作,确保全省工程施工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县 不得再单独制定本地的《评标办法》,更不得使用含纸,但不含文字 证明材料],未同时提供 2 种以上(含2 种)证件材料的不予计分。6、 市场行为扣分:投标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不规范行为且被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每出现一次扣 2 分(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件原件或渗、漏、堵、粗、污等质量通病 的措施和施工工艺;(3)成立了消除质量通病的机构,并配备了人员。 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 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 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 标办法,现予印发,自2002 年元月20 日起在全省执行。原省建设 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 [1999]3 号)予以废止。为认真执行和使用好新的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现对采用新办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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