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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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政办发[2015]26号

【发布部门】四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5〕26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四平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及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我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并对垃圾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区、各开发区以及与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局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及处置方式。

第五条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用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须经市住建局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如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由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

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住建局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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