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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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截止2010.12.31)

2011年01月27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列表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列表 本条目所称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准予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北京市 延庆国光苹果 山西省 黎城核桃 交城酸枣 芮城花椒 红山荞麦 长子大青椒 孝义核桃 灵丘荞麦 天镇唐杏 应县胡萝卜 交城梨枣 孝义柿子 应县青椒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葡萄 天山大明绿豆 乌兰察布马铃薯 乌珠穆沁羊肉

鄂尔多斯细毛羊 阿尔巴斯白绒山羊 敖汉旗荞麦 苏尼特羊肉 扎兰屯大米 扎兰屯葵花 扎兰屯沙果 扎兰屯黑木耳 辽宁省 彰武黑豆 黑山锦丰梨 岫岩滑子蘑 丹东杜鹃 小梁山西瓜 吉林省 洮南绿豆 新开河贡米 集安边条参 集安五味子 洮南辣椒 集安山葡萄 万昌大米 黑龙江省 巴彦大豆 嘉荫木耳 阿城大米 巴彦猪肉

阿城大蒜 呼兰大葱 嘉荫大豆 巴彦玉米 克山马铃薯 呼兰韭菜 嘉荫水稻 伊春红松籽 拜泉芸豆 富锦大豆 兰岗西瓜 伊春黑木耳 伊春榛蘑 肇源大米 延寿大米 穆棱晒烟 兰西西瓜 五大连池鲤鱼 兰西香瓜 方正银鲫 江苏省 金山翠芽 兴化大青虾 兴化大闸蟹福建省 青山龙眼 永安黄椒 漳平水仙茶

宁化河龙贡米山东省 章丘大葱 威海野生刺参 峄城石榴 昌乐西瓜 黄河口蜜桃 东明西瓜 平阴玫瑰红苹果 新村银杏 福山大樱桃 蒙阴蜜桃 黄河口大闸蟹 苍山辣椒 滕州马铃薯 柘山花生 沂源黑山羊 泗水地瓜 马山栝楼 沂源苹果 沂源全蝎 河南省 开封西瓜 延津胡萝卜 开封菊花 杞县大蒜 漯河麻鸡 香花小辣椒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 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 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我国《商标法》

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 ――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 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只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得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机会,非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具有相对的永续性 只要地理标志权人持续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品质量一直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志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废除已经授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自然地理环境变化,否则特定地域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志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域之外的公有领域或者灭失。 诉讼时效

地理标志产品目录.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本条目所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 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实施保护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 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目录 ? 1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o 1.1 北京市(5项) o 1.2 天津市(5项) o 1.3 河北省(24项) o 1.4 山西省(12项) o 1.5 内蒙古自治区(5项) o 1.6 辽宁省(28项) o 1.7 吉林省(25项) o 1.8 黑龙江省(28项) o 1.9 上海市(5项) o 1.10 江苏省(27项) o 1.11 浙江省(43项) o 1.12 安徽省(24项) o 1.13 福建省(47项) o 1.14 江西省(26项) o 1.15 山东省(39项) o 1.16 河南省(41项) o 1.17 湖北省(49项) o 1.18 湖南省(21项) o 1.19 广东省(64项) o 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21项) o 1.21 海南省(6项) o 1.22 重庆市(8项) o 1.23 四川省(69项) o 1.24 贵州省(20项) o 1.25 云南省(7项) o 1.26 西藏自治区(1.5项) o 1.27 陕西省(38项) o 1.28 甘肃省(22项) o 1.29 青海省(5.5项) o 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o 1.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项) o 1.32 境外(2项) ? 2 参见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003年4月11日) ? 宁夏枸杞(2004年5月18日) ? 灵武长枣(2006年5月24日) ? 香山压砂西瓜(2007年9月6日) ? 同心圆枣(2010年5 月24日)北京市(5项) ?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 昌平苹果(2006年 10月24日) ? 房山磨盘柿(2006年12月28日) ? 大兴西瓜(2007年3月7日) ? 燕山板栗(2008年3月14日)天津市(5项) ?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2日) ? 七里海河蟹(2006年12月22日) ? 茶淀玫瑰香葡萄(2007年12月10日) ? 盘 山磨盘柿(2008年12月31日) ? 天津板栗(天津产区)(2010年2月24日)河北省(24项) ?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 日) ?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 泊头 鸭梨(2004年9月27日) ?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 山庄老酒(2005 年4月6日) ?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 昌黎葡萄酒(2005年10月17日) ?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 京东板栗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与管理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管理等工作,遵循、、、、等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中国在1990年代引入这项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1999年8月,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

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负责审核。其审批过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质检局等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如果无异议的话,国家质检总局将会正式批准,并确定保护区域。此后,该产品将会制定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特产和农民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销量有了显着增长。这方面最着名的一个例子是,在开始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等国销售的台湾产“绍兴酒”份额从80%下滑到25%左右,真正产的绍兴酒销量都有大幅增长甚至是成倍增长。地理标志产品制度除了能起到保护作用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最新]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最新] 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产品地理标志。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 构主要为中国国家质量检疫总局。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管理等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中国在1990年代引入这项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1999年8月,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

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核。其审批过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质检局等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如果无异议的话,国家质检总局将会正式批准,并确定保护区域。此后,该产品将会制定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特产和农民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销量 有了显著增长。这方面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绍兴酒在开始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日本等国销售的台湾产“绍兴酒”份额从80%下滑到25%左右,真正绍兴产的绍兴酒销量都有大幅增长甚至是成倍增长。地理标志产品制度除了能起到保护作用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同时,中国的农产品行业之前大都采用粗放式的作坊生产经营方式,地理标志产品 及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行也可以部分起到提升产品质量、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作用。 然而,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产品申报被指有助长垄断之嫌。比如茅台酒的保护范围就被限定在茅台酒厂的厂区内,西峡山茱萸的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 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 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 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 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 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 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 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 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 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 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 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 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 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 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 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 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 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 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 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 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 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28页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 本条目所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实施保护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北京市(5项) 天津市(5项) 河北省(24项) 山西省(12项) 内蒙古自治区(5项) 辽宁省(28项) 吉林省(25项) 黑龙江省(28项) 上海市(5项) 江苏省(27项) 浙江省(43项) 安徽省(25项) 福建省(47项) 江西省(26项) 山东省(39项) 河南省(41项) 湖北省(49项) 湖南省(21项) 广东省(64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21项)

海南省(6项) 重庆市(8项) 四川省(69项) 贵州省(20项) 云南省(7项) 西藏自治区(1.5项) 陕西省(38项) 甘肃省(22项) 青海省(5.5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项) 境外(2项)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北京市(5项) 平谷大桃(2019年4月16日) 昌平苹果(2019年10月24日) 房山磨盘柿(2019年12月28日) 大兴西瓜(2019年3月7日) 燕山板栗(2019年3月14日) 天津市(5项) 独流老醋(2019年12月2日) 七里海河蟹(2019年12月22日) 茶淀玫瑰香葡萄(2019年12月10日) 盘山磨盘柿(2019年12月31日) 天津板栗(天津产区)(2019年2月24日) 河北省(24项) 黄骅冬枣(2019年6月12日)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 表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与管理 中国地理标识的认证、管理等工作,遵循、、、、等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

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中国在1990年代引入这项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1999年8月,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负责审核。其审批过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质检局等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如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排名名单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排名名单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排名名单 北京市(19项)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延庆国光苹果安定桑葚昌平草莓通州大樱桃妙峰山玫瑰海淀玉巴达杏延怀河谷葡萄泗家水红头香椿庞各庄金把黄鸭梨京西稻燕山板栗长辛店白枣怀柔板栗昌平苹果房山磨盘柿大兴西瓜平谷大桃京白梨张家湾葡萄(2015年6月13日) 天津市(1项)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9日) 河北省(11项)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昌黎葡萄酒(2002年8月6日)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日)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泊头鸭梨(2004年9月27日)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山庄老酒(2005年4月6日)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山西省(3项) 沁州黄小米(2003年8月7日) 平遥牛肉(2003年12月24日) 山西老陈醋(2004年8月9日) 辽宁省(6项) 盘锦大米(2002年9月10日) 锦州道光廿五贡酒(2003年5月19日) 鞍山南果梨(2005年2月4日) 大连海参(2005年12月1日) 大连鲍鱼(2005年12月1日) 岫岩玉(2005年12月31日) 吉林省(7项) 延边苹果梨(2002年12月9日) 吉林长白山人参(2002年12月25日) 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2003年4月14日) 露水河红松母林籽仁(2003年5月21日)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2004年7月1日)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2005年12月28日) 通化山葡萄酒(2005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11项) 五常大米(2003年5月10日)

白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白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白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白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个“个性符号”:辨识度最高的特色产品标志 在拥有众多的人口,并且有着鲜明地域特征的中国,其土特产“惊艳”于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成为了如何识别国家“特 色产品”的一个辨识度最高的“个性符号”。随着中国这一制度的 完善和成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能得到有力的传承与发展。 一种产品保护制度:获此殊荣白酒产品备受市场青睐 酒文化是中国文明的瑰宝之一,与中国人血脉相连。据了解,公元4000~2000年,即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早期到夏朝初年,就有 了用发酵的谷物来泡制水酒的记载。 中国拥有世界上丰富的地理环境和地理文化,而酒类产品的品质、特征、酿造技术、地域环境等赋予了特定酒产品的独特价值。对此,国家对酒产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目前,白酒品牌中包括茅台酒、九江双蒸酒、泸州老窖、五粮液系列白酒产品等都获得国家地理标 志保护。截至2010年7月,已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白酒品牌已 达60多个,分布在全国各地,四川最多,高达15个。 一张“镀金名片”:助力白酒企业发展提升品牌和文化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白酒越来越多,白酒企业也认识到这其中的品牌价值与经济价值。以广东地区为例,去年9月2日,国家 质检总局发布公告,“九江双蒸酒”正式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 护产品,成为全国首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豉香型白酒,这也 是广东省白酒类首家获得这一镀金名片的酒品。 九江酒厂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正生认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将有利于加强对“九江双蒸酒”这一南海名优产品的品牌和传统制造工艺

的保护,大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和国内的知 名度,扩大市场份额,有助于传承历史文化和产品特色,加大南海 特色产业开发步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是天然的镀金名片,申报成功就是民族精品,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地理标志产品的售价会是同类产品2.23倍。关正生还 表示,目前,在九江酒厂63年的历史发展中,白酒年产量从原来几 十吨,发展至今预计已有6万吨,翻了很多倍。近6年来,每年均 增长10%左右。 白酒专家杨承平也指出,酒的本质就是地方风味特色食品,只有特定的地方才有。未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重要性还需要国 家和企业的大力宣传,并且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也必须不断维护、更新、持续改进。 何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根据地理标志在我国《商标法》中说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 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最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 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 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 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 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 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 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 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 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 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新闻通稿) 本报讯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记者了解到,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据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推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含中英文“中华人民XX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及英文GI(为地理标志英文的缩写字母)等要素,代表了国家注册和保护的统一性;标志主图为天坛,是中华民族的标志性建筑物;图中麦穗代表农业,绿叶代表生命和发展,绿色主色代表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黄色辅色代表丰收、希望。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刚刚结束的全

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服务“三农”工作,指导农民、涉农企业和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提高农村市场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商标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由商标法律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法律授权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大力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已达219件。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动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在使用中与其它商标无明显区别,不便于消费者识别,也不利于对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为此,商标局决定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地理标志产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去年4月,商标局在XX召开的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建议。同年9月,商标局发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泛征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设计方案,共征集设计

申请中国地理标志需提交的材料指引

申请中国地理标志需提交的材料指引 中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 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 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录

序号地区地域产品名称批准时间公告编号 1 哈尔滨 (9个)五常五常大米2003.5.10 2003-44 2 方正方正大米2005.4.62005-50 3 阿城玉泉酒2007.8.29 2007-124 4 亚沟粘豆包2016.11.4 2016-112 5 通河通河大米2011.8.182011-121 6 尚志尚志黑木耳2014.12.1 2014-129 7 尚志红树莓2014.12.24 2014-139 8 延寿延寿大米2015.4.7 2015-44 9 木兰香磨山大米 10 齐齐哈尔 (12个)梅里斯梅里斯洋葱2006.12.282006-206 11 讷河讷河马铃薯2009.5.4 2009-41 12 泰来泰来大米2010.2.24 2010-14 13 富裕富裕老窖2010.9.3 2010-94 14 甘南甘南葵花籽2011.12.262011-194 15 克东克东天然苏打水2012.3.13 2012-37 16 依安依安芸豆2013.1.23 2013-15 17 富拉尔基富拉尔基温水大米2013.1.232013-15 18 讷河讷河甜菜2013.5.242013-73 19 甘南黑土地白酒2014.7.92014-77 20 克山克山大豆2015.12.29 2015-162 21 克山马铃薯(克山土豆)2015.12.292015-162 22 牡丹江 (2)宁安响水大米2007.1.182007-15 23 东宁东宁黑木耳2016.11.4 2016-112 24 佳木斯 (2)桦川桦川大米2015.12.29 2015-162 25 汤原汤原大米2016.7.4 2016-63 26 大庆杜尔伯特巴哈西伯绿豆2011.9.19 2011-137 27 鸡西虎林珍宝岛大米2008.3.142008-25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 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 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

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核。其审批过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质检局等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如果无异议的话,国家质检总局将会正式批准,并确定保护区域。此后,该产品将会制定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特产和农民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销量有了显着增长。这方面最着名的一个例子是,绍兴酒在开始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日本等国销售的台湾产“绍兴酒”份额从80%下滑到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完整版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3/19点击次数:3735次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 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

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产品地理标志。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国家质量检疫总局。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目前,申请地理标志的大都是农产品,以中药材、水果、茶叶和蔬菜居多,此外还有调味品、干果、工艺品、花卉、酒、粮食、禽畜、水产品、饮料、油料等。 北京市(1项)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天津市(1项)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9日) 河北省(11项)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昌黎葡萄酒(2002年8月6日)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日)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泊头鸭梨(2004年9月27日)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山庄老酒(2005年4月6日)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山西省(3项) 沁州黄小米(2003年8月7日) 平遥牛肉(2003年12月24日) 山西老陈醋(2004年8月9日) 辽宁省(6项) 盘锦大米(2002年9月10日) 锦州道光廿五贡酒(2003年5月19日)

鞍山南果梨(2005年2月4日) 大连海参(2005年12月1日) 大连鲍鱼(2005年12月1日) 岫岩玉(2005年12月31日) 吉林省(7项) 延边苹果梨(2002年12月9日) 吉林长白山人参(2002年12月25日) 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2003年4月14日) 露水河红松母林籽仁(2003年5月21日)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2004年7月1日)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2005年12月28日)通化山葡萄酒(2005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11项) 五常大米(2003年5月10日) 饶河东北黑蜂系列产品(蜂蜜、蜂胶、花粉、蜂王浆)(2003年5月19日) 方正大米(2005年4月6日) 铁力北五味子(2005年12月21日) 铁力平贝母(2005年12月28日) 铁力“中国林蛙”油(2005年12月28日) 宝清红小豆(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五营黑木耳(2006年4月26日) 五营红松籽(2006年4月26日) 上海市(1项) 南汇水蜜桃(2005年2月4日) 江苏省(9项) 镇江香醋(2001年12月20日) 高邮鸭蛋(即高邮咸鸭蛋)(2002年6月24日) 洞庭(山)碧螺春茶(2002年12月9日)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2004年7月16日) 泰兴白果(2004年8月31日) 扬州漆器(2004年9月9日) 雨花茶(2004年12月13日) 云锦(2004年12月23日) 阳澄湖大闸蟹(2005年5月9日) 浙江省(16项) 绍兴酒(2000年1月31日) 龙井茶(2001年10月26日)

成都市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名单

成都市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名单 成都水井坊酒龙泉驿水蜜桃彭州大蒜温江大蒜 都江堰川芎都江堰猕猴桃都江堰厚朴蒲江雀舌 双流枇杷双流冬草莓郫县豆瓣 3月6日,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现场会在双流永兴镇举行。目前,我市已经获得的11个地理标志产品,年创利润19.2亿元,比未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前增加近10亿元,人均增收260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市11个地理标志产品,共催生463家企业,解决就业人数48万人。 11个地理标志产品 年创利润19.2亿元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准,更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推动地方特色产品走向世界市场的重要工具。”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发展地方特色产品具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一张天然的名片,是老百姓致富的“金钥匙”,是走向国际市场的“金护照”,是特色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形象的有效途径。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以下四大作用: 促进农民增收——实践证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解决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成功的路子。从统计的情况看,我市已经获得的11个地理标志产品,创造年利润19.2亿元,比未获得前增加近10亿元,人均增收260元。 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升了地方特色产品的品牌形象,最终形成了品牌经济,促进了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例如被称为“川菜之魂”的郫县豆瓣,可以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调味品市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后,不仅产值、利润翻了一番,就业人数增加了6000人,而且带动了包装、印刷、竹编、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郫县工业增加值6.3亿元。 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地理标志产品得天独厚的“唯一性”是对消费者的最大吸引力,特有的风味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都江堰猕猴桃果大味美,营养丰富,源于天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鲜果价格每公斤提高2-4元,带动种植户人均增收450元,不仅占领了上海市场,还打破了新西兰猕猴桃在上海的垄断地位,而且远销欧美、东南亚、日本,猕猴桃催生了14家企业,带动了3万农户发家致富。据不完全统计,我市11个地理标志产品,共催生463家企业,解决就业人数48万人。 增强农产品核心竞争力——按照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我市拥有较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利用地理标志发展本市的农业和工业大有可为,对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将起着巨大作用。 成都地理标志产品数

地理标志产品

基本概念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审批程序 2005年7月起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申请与受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地理标志产品 ;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⑵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⑶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⑷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⑸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该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审核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地理标志 华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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