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中维地产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管理,控制建筑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所称子公司,系指中维地产股份全资、控股及控制的各级投资企业;所称中维地产,系指总部及子公司的总称;所称单位,系指子公司及总部各部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管理。

第二章概念方案设计阶段

第四条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设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概念设计阶段需要的资料,资料的容包括:

(一)日常产品研究成果、产品配置标准等资料;

(二)已完成同类型项目的经验总结和完善后的设计图纸;

(三)子公司提供《宗地自然条件表》《宗地社会条件表》;

(四)项目拓展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市场营销部提供《项目定位建议书》;

(六)市场营销部提供《竞争楼盘列表》。

规划设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设计基础资料评审,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在《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中,并由参与评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评审

规划设计部负责《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概念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

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沟通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七条概念方案设计评审

(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进行评审,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

(二)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三)概念方案设计最终成果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

(四)概念方案设计确定后,规划设计部应启动方案设计工作。

第三章方案设计阶段

第八条方案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在方案设计前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一)子公司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大市政条件和水文资料等;

(二)市场营销部提供深化的营销建议;

(三)成本管理部提供方案设计成本建议。

第九条《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规划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写《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交流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3.子公司应及时将设计方案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方案设计评审

(一)规划设计部组织规划方案设计评审会,安排设计单位汇报方案设计成果,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子公司设计部及子公司总经理指定人员参加评审。子公司应汇报与政府部门咨询意见。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规划设计部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修改后的设计成果由规划设计部组织子公司、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及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最终方案设计成果需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方案设计报批

(一)规划设计部将审批后的方案设计资料提交子公司;

(二)子公司按计划时间完成方案报批,将方案设计报批文件交子公司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报批文件复印件交总部规划设计部存档;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部根据批复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启动机电方案、景观方案设计工作,并组织市场营销部和子公司研讨确定销售示区的划分。

第四章扩初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扩初设计设计准备

规划设计部在初步设计前,及时收集以下设计资料:

(一)子公司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批复意见,及市政咨询方案。

(二)子公司提供勘察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

(三)成本管理部提供初步设计限额指标。

(四)必要时,可邀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评审

由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技术措施》,规划设计部审核后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一)初步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初步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过程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初步设计技术措施》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扩初设计评审

(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子公司、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及相关人员进行对设计单位送交的初步设计成果从建筑、使用功能、成本等方面进行评审,由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规划设计部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七条扩初设计报批

(一)规划设计部将审批后的扩初设计资料提交子公司;

(二)子公司按计划时间完成扩初设计的报批,及时通报报批进展情况,将批复文件交子公司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复印件交总部规划设计部存档。

第十八条扩初设计同时,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开展机电方案深化工作。

第十九条扩初设计完成后,子公司设计部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设计资料准备

子公司设计部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一)规划国土局、消防局、环保局、人防办等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书。

(二)经审批的材料设备选型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任务书》编制和评审

子公司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并组织子公司工程部、成本核算部和总部规划设计部进行评审,经子公司审批后报总部规划设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

(一)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时间、限额设计要求和成果标准提交施工条件图;在此期间由子公司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施工条件图进行审查,形成《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设计单位修改。

(二)设计单位提供最终施工图,子公司设计部再次组织工程部、成本核算部、总部规划设计部和工程管理部对施工图进行图纸部评审。同时,子公司应

将相关图纸送外部审查,在取得外部审批意见后,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表》。

(三)由子公司设计部将《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发给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设计单位修改完成后,设计成果由子公司设计部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最终施工图设计图纸分发到相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设计部在建筑施工图设计同时,组织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设计部在施工图完成后,应组织完成材料设备的选型定板工作,编制《材料设备选型定板清单》,并按《材料选型定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同时,子公司设计部应组织景观施工图和装饰施工图设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成本核算部应根据施工图编制预算。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交底

(一)由子公司设计部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明确施工组织要求和解答相关问题,并填写《施工图交底记录》,子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确认。

(二)子公司将《施工图交底记录》提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更改,跟踪图纸修改进程,子公司对设计单位修改的图纸进行复核后,分发到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建筑设计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总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部规划设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概念设计管理流程》、《方案设计管理流程》、《扩初设计管理流程》、《施工图设计管理流程》同时废止。

表一填表人:填写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本表格所列为描述宗地自然条件所需的图纸目录。应在投资分析阶段收集、制作完成,并作为设计前

期阶段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阶段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基础资料。

2.投资分析阶段,若政府提供的“宗地红线图”、“宗地地形图”深度不足,则应在设计前期阶段落实

并确认此二图纸。

表二

说明:1.依据宗地社会条件表一(表1.2.1)的周边公共设施图,当周边存在污染源与噪声源时,应结合实地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对宗地空气质量状况、水质状况、噪声状况

进行检测;决定进行检测后应附各项检测报告。对于尚未达到饱和通车的道路,应

根据道路等级预测饱和通车时的噪音。

2.当存在特殊地下物时需另附文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表一填表人:填写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格所列为描述宗地社会条件所需的图纸目录,应在投资分析阶段收集、制作完成,并作为设计前期阶段进行概念设计、方案阶段进行方案设计的基础资料。

表二填表人:填写日期:年月日

竞争楼盘列表

1.“竞争楼盘”,是指区域与本项目地理位置、市场定位、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可能与本项目

产生竞争的楼盘。

2.本列表中的竞争楼盘,须由规划设计部与市场营销部共同确认。

表一楼盘名称位置

说明:针对项目竞争楼盘,需完成表格全部容。若用于其它楼盘的考察和调研,可酌情选择完成。

表二

说明:

1.针对项目竞争楼盘,需完成表格全部容。若用于其它楼盘的考察和调研,可酌情选择完成。

表三

说明:

1. 实用率

国家规无定义,为房地产销售中使用的指标,通常为:单套建筑面积/单套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建筑面积+按规定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2. 单套建筑面积

包括套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3. 单套使用面积

住宅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含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说明:此表由规划设计部与市场营销部共同完成

编制责任人汇签:日期:

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项目名称:

说明:1、*项为必选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规划设计部确定。

2、资料由责任部门负责人评审并签名确认,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组织实施评审过程。

项目概念方案技术评价表(示例)

时间:填表人:

说明:1.本评议表分为市场策划、设计和成本三大项,分别由决策层(全部填写)、规划设计部和成本管理部填写(填写本专业);外部专家可根据其专业特长选择全部填写

或部分填写。

2.每项综合评分为5分制。5分表示“很好”,4分表示“好”,3分表示“一般”,2

分表示“差”,1分表示“很差”。

3.在每大项评分时,分别按每栏给出一个得分,然后累计总和再除以栏数得出综合分。

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注:本表适用于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信息交流的记录。

设计成果评审表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提高公司勘察设计类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全面履行合同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主运行或合作运行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类项目。 2 组织机构 2、1 项目组织机构 2、1、1 勘察设计类项目典型组织机构如下: 2、2 项目主要成员的产生 2、2、1 项目经理 勘察设计类项目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管理部提名,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2、2 项目文控 项目文控由主办专业室文控或办事员兼任。 2、2、3 专业负责人 项目专业负责人由各专业室按照项目需求向项目组派出。 3 职责 3、1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3、1、1 负责公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项目管理方针政策。 3、1、2 负责确定项目优先权,调解项目之间资源冲突。 3、1、3 负责重大问题的高层协调。 3、1、4 对项目管理有决策权。 3、1、5 负责项目人工时最终批准。 3、2 项目管理部 3、2、1 就是勘察设计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完善,重点监管公司级勘察设计类项目。 3、2、2 负责确定勘察设计类项目的生产与管理工作指标,下达《项目任务通知书》。 3、2、3 协助项目组组织并参加项目内外协调会、方案评审会。 3、2、4 负责资源协调,为项目配置资源,解决项目各阶段的资源需求。 3、2、5 负责审核一级计划。 3、2、6 负责审批项目人工时。

3、2、7 负责监督与检查公司级项目进度、质量与变动成本控制,为项目的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 3、2、8 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各类项目的周报、月报,上报上级部门项目管理部,汇总勘察设计类项目管理周报、月报。 3、2、9 协助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进行投标支持工作。 3、2、10 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勘察设计类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认证与设计缺口人员的招聘工作。 3、2、11 协助技术质量部、项目组进行勘察设计类项目公司级技术质量审查,协助解决勘察设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 3、3 经营管理部 3、3、1 负责勘察设计类项目的投标工作。 3、3、2 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主合同或分包、合作等各类合同的编制、调整、谈判、管理等相关事宜。 3、3、3 负责合同管理,监督合同执行,并在项目运行中给予支持。 3、3、4 负责经营与收费工作,负责公司级项目客户回访。 3、3、5 负责勘察设计类项目外事管理工作。 3、4 技术质量部 3、4、1 负责公司级项目技术质量审查、方案评审,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 3、4、2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项目组的质量管理工作。 3、4、3 负责项目成果的技术质量检查与审查。 3、5 工程管理部 3、5、1 负责勘察设计类项目基本设计(初步设计)ITB(招标文件)合同、商务部分的编制及总体汇总工作。 3、5、2 负责勘察设计项目ITB基础工作。 3、6 主办专业室 3、6、1 负责专业室人力资源管理,根据需要向项目组选派专业负责人与设计人。 3、6、2 对专业设计与专业技术质量负责。 3、6、3 工艺室负责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油库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工程的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油气集输、油气处理、油气加工工艺、配管、油气储运、管道线路、配管、场站总图等专业、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 3、6、4 土建室负责小区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与装饰工程的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规划、建筑、结构、路桥等专业。 3、6、5 电气工程室负责电力工程的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专业。 3、6、6 自控工程室负责通信工程、自动化控制工程的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3、6、7 公用工程室负责给排水、供注水、污水处理、消防、供热、采暖通风、空调、防腐工程的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3、6、8 设备室负责过程装备、机械设备、机械制造与修理的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3、6、9 技术经济室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概预算、经济评价及工程经济咨询,协助完成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工程投标报价与工程结算。 3、6、10 具体专业职责与界面关系执行《勘察设计各专业职责与分工细则》。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013年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专业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项目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与审核、现场施工配合等阶段的勘察设计管理与考核。 第二条管理职责 1、项目公司依照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2、项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1)工程管理部 ①组织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和优化; ②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结合施工单位图纸需求计划,提 出阶段性和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供图要求; ③组织施工图工程量的核定工作; ④负责建设期间对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与考核; ⑤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交底; 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现场施工配合工作。 ⑦根据全线施工组织安排,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甲供设备 的清单,并审查后报项目公司。 ⑧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根据

双院制审查意见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集团总部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审批。 ⑨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为前提,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 施工图投资控制情况; ⑩参与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 (2)计价合同部 ①计划合约部负责设计各阶段工程概(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勘察设计管理 1、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强制标准,根据批准 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设计质量控制 (1)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初步设计审查批复进行 施工图设计,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的错误或 遗漏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 (2)在施工图设计中,有关结构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要充 分考虑当前国内的工艺水平和能力、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要对 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 提出工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3)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国家已有规定 的,可合理选用编制成册,作为成果文件正式提交; (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 生产厂或供应商。 (5)应积极利用工程试验、补充勘探、科研等成果,以及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 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1、0、 4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完整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 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 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 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

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在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 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按单位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等六个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主要的考核指标系从1998、1999年度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汇总数据中检索、分析、测算而确定的。其中业务成果项供资质考核时备用,不作硬性要求。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三类;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公布)、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三类。取得工程勘察三项专业中任意两项的专业类甲级资质即可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其中的岩土工程专业类须包括岩土工程的所有项目。 四、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设级别;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计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 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须领取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原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水利、铁道、公路、林业、通信、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为勘察设计合一,调整后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中这些行业均未考虑勘察的技术要求,承担这些行业的勘察业务须领取工程勘察资质。 六、工程设计行业由原来的30个行业调整合并为21个行业。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对各行业制定了统一的考核指标,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专业配备要求。 七、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专业配备由主导工艺、土建及公用专业或主要专业、附属专业组成。工程设计单位只具备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的技术力量的,仍可申请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但须在工程设计证书中单独注明限定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 八、工程设计单位若能满足某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以上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的要求,并同时满足该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或附属专业要求,即可申请该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否则,只能申请该行业限定工程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九、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市政公用、公路、铁道等行业任一行业中桥梁、隧道工程设计类型的甲级设计资质,即可承担其他两个行业桥梁、隧道工程甲级设计范围的设计业务。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8篇裁判文书1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完善装饰设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饰设计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暂无国家专项标准,行业急需规范的情况下,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经我会常务理事会2001年12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希望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以切实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水平,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发展进步。 实施中有修改意见,请与我会设计委员会联系。特此通知。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各专业分别编制与装订。小型装饰工程也可将各专业图纸综合编制在一起。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

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录第1章总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 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9f5080536.html, 2006年11月23日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 深规土〔2015〕75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年11月25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 2.3 建筑部件名词5 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 3.1 建筑面积7 3.2 容积率12 3.3 建筑覆盖率12 3.4 透水率13 3.5 绿化覆盖率13 3.6 建筑高度14 3.7 建筑栋(座)数15 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 4.1 总体要求17 4.2 建筑退线17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 4.5 道路系统20 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 5.1 地下空间24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 5.3 玻璃幕墙25 5.4 建筑立面设计25 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 6.1 建筑分类27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 6.3 公共配套设施29 6.4 住宅建筑32 6.5 宿舍建筑35 6.6 办公建筑36 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 6.8 商业建筑39 6.9 城市综合体41 6.10教育建筑41 6.11 垃圾转运站42 6.12 公共厕所43 6.13 附设式停车库44 6.14 厂房45 6.15 新型产业建筑46 6.16 仓库47 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 A.0.1 非功能性凹槽51 A.0.2 室外透空空间51 A.0.3 室内透空空间51 A.0.4 建筑层高52 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 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 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 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 D.0.2建设场地分类57 D.0.3建设场地要素5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2 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3 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 4 第五章工程勘察管理―――――――――――――――――― 6 第六章工程设计管理――――――――――――――――――13 第七章工程技术资料管理――――――――――――――――21 1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二、我公司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四、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五、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六、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工办负责进行解释或修改。 七、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一、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公司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在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公司,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公司受聘,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三、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四、关于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定的资料要求: 根据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面质量管理之规定: 1、施工图设计前,应对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前置审核,由审核人确定认可。 2、施工图设计中间,设计人应适时向审核人反馈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难题。 3、施工图完成时,设计人应向审核人提交经过复核人签字的设计文件,包括各专业计算资料和必要的电子版文件。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