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规避投资风险,根据《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结合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审计台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审计、财务、建筑、合同、招投标、价格、税务、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度。从项目审批、概(预)算编制、建设程序、建设单位遵循的内控制度、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合同、采购、施工、结算付款、竣工验收、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建设程序划分为开工前审计、在建期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涵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并相应反映在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下达及跟踪审计方面。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台账和相关资料,包括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的说明,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的工程建设报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取得的批复、文件,工程管理档案、建设过程中遵循的内控制度、工程造价、财务核算、竣工决算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手续等资料。内审机构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采用审阅、复核、文字描述、图纸和实际工程

形象对照、现场勘察鉴定、抽样检测以及分析比较等方法进行审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按照对建设项目分级审计的规定,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运作管理方式,由各级内审机构组织审计、财务会计、工程技术、计划经济、施工管理等专业人员成立审计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征得投资主管及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

第五条对于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由内审机构负责甄别中介机构,协调现场审计工作,复核审计报告,保证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于按国家规定由政府部门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内审机构应配合工作,并专案说明。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即建设项目从酝酿提出、进行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各项工作遵循的先后顺序。建设项目审计应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审计风险评估、投资额度、审计资源,适当安排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审计时间,根据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同要求,对工程分阶段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审计人员之间的配合,避免不同阶段重复工作。对于未审计即开工以及未审计即竣工验收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专案说明。

第八条具体审计过程中,内审机构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调研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拟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公告后开展审计。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布。

第四章开工前审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筹备建设到正式开工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内容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设计(勘察)、招投标、合同、建设资金审计等内容。

第九条审查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前期建设程序审查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论证、批准建设到准备开工过程中决策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时应取得如下资料: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批复)、形成决策的内控制度、与决策依据及程序有关的资料以及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设特点、规模、相关机构审批权限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按顺序进行。项目决策是否经过比选、分析、控制等过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发展战略。决策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专家进行全面论

证。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项目规模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实际情况与批复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未取得批复即开工的项目应查明原因。明确该项目应取得的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已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式,是否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方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建设用地是否经政府部门批准;各种土地补偿安臵费用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项目用地是否拆迁完毕,施工场地是否平整;施工用水、供电、道路、通讯是否通畅,施工单位的资格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已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已向施工单位交付满足进度所需的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订货是否开始。

第十条设计(勘察)管理审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委托设计(勘察)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设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组织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单位往来函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及变更文件;设计资料管理制度等。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确定方式是否合法,设计(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签订正式的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其提供期限;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勘察设计文件份数;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

二、审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要求,可研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三、审查编制设计概算所依据的指标、定额、费率、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等是否现行适用,定额与取费标准的采用是否配套,定额和标准的选用是否合规,有无违反规定、高估冒算的问题。并结合项目建设地的概预算编制要求、工程造价资料、相关市场价格和造价信息、施工现场需要进行审查。总概算文件及所附整套资料是否齐全,文件中列支的

各部分投资及费用是否与各单项工程数额相一致。编制说明是否将需要说明的问题均已阐述清楚,概算总表的各个部分是否完整,有无错漏。

四、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范围要求;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五、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审查是否及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一条招投标审计:

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各方面的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投标保函;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

开标记录;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等。

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招标范围、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二、招标是否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招投标代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是否正确完整;招标文件中所列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规模之内,招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

三、投标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要求,有无越级投标的情况,投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投标。投标单位标书内容是否完整,报价是否合理,选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先进、有无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四、审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是否对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项目及其他项目上的投标报价水平;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是否按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有无夹带计划外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人为

控制中标单位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审计:

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

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资料;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类专项合同书;合同管理台帐;专项合同的各项辅助材料等。

合同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合同的归档和保管,是否制定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是否适当、有效;合同管理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清晰,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相关控制制度,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

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三、审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情况、费用及其支付情况;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十三条审计建设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资本金制,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有无明确的资金来源,有无筹措资金的合同或意向性承诺文件,实际资金来源与批准的筹资方案相比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按工程进度要求所需的建设资金是否已按概算批准的筹资方案落实到位。财务部门是否制定并遵循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度计划以及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资金未落实且无法提供明确的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同意开工的情况。

第十四条开工前审计完成后,对于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根据风险评估对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对于违反编制要求和高估冒算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

于必须经审计允许开工的项目,提出是否同意开工的意见。

第五章在建期审计

在建期是指建设项目从正式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建设实施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高低、质量优劣、工期长短的关键。内审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度,在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均已开展,实际完成投资、工程进度按计划接近或已过半时开展在建项目审计,在建期审计应关注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设备采购、建设资金使用、施工、设计、监理等全方位的内容,以评价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审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

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目标是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

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等。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施工图纸;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工程进度、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签证手续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制定的内控制度等。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现场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对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工程质量、事故管理是否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手续齐全、授权明确。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符合实际要求,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管理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二、结合实际工程完成情况,审查施工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对设计文件规定的承包方式、规模、工期、质量、材料消耗和取费、奖惩等项目,施工单位是否认真履约,是否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的现象,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问题。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中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序,各项部署是否有利于工程建设进度,检查计划进度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项目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对于工期延误,应查找原因,划分责任。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并依据质量管理规定对施工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监理审计:

监理责任制是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评价的制度。对监理工作进行审计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监理制,监理公司的资质与建设项目的规模是否相符,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权限是否明确,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是否清楚。

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无超越合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的行为,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有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协调会和专题会议纪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认可单、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质量控制资料、进度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监理通知、监理人员情况和监理工作总结等内容。监理单位有无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现象。有无因监理单位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标包括: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通过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对比,审查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产生重大投资差异的原因,明确责任。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册、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工程索赔文件等,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

(一)审查施工合同价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实际结算与合同价格不同的部分;审核工程量计算、单价取定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投资支出。

(二)对于不同的工程类别,按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对采用概算或预算价格作为“包干”价格方式结算的,审查是否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及调整系数、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和税率进行计算;有无概算外工程费用列入,有无将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未形成工程进度的支出计入投资完成额的情况;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和费用取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三)对采用招投标确定“包干”价格进行结算的,审查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标底价格是否合理,中标合同价是否与工程结算一致,审查不一致的原因。

(四)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

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设备投资审计:

设备采购是否采取招标方式,购入的设备、工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与金额是否与设计所附设备清册一致,有无计划外购买设备的情况;计入设备投资时是否已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设备投资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运保费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待摊及其他投资审计:

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合理,使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现象,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超概算要查明原因。审查土地征用数量是否合理,有无擅自多征土地的问题,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有无严重高估、弄虚作假的问题;勘察设计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无提高收费标准或用其他名义虚列设计费的问题;审查研究试验费用支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有无计划外项目和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担的费用混入;审查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只包括计划规定的建设期内利息,有无将应由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出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投产后利息等列入的现象。办公生活家具、器具购臵支出是否控制在概算数额之内;有无利用此项投资为生产单位购臵工器具的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物资审计:

建设项目物资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准书;采购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采购、收发和保管等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等。

建设项目物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单位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属于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计划范围;采购程序是否规范;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比质比价、招投标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对新型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真实性的审查;审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衔接部位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脱节而造成的资产流失、延误工期等问题。

二、采购合同签订是否合规,条款是否清楚齐全;合同中所列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概算和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清单所列一致,有无计划外或擅自提高标准购臵的情况;供货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工艺、产品的质量

能否达到标准的设计要求;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国外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否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结算,对到货的设备存在短少、规格不符、质量低劣的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联系退货或索赔。

三、验收、保管与领用审计。

审核购进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审核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验收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是否齐全,是否全部入库,有无少收、漏收、错收以及涂改凭证等问题;审核设备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规范,是否设臵库存保管台账,保管措施是否有效;审核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生产企业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与大修理、其他建设项目混用的情形;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设计标准使用,审核领用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挪用、以次充好以及换取生活物品等问题。

四、核算审计

审核设备和材料货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有无任意提高采购费用和开支标准的问题;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会计科目设臵是否合规及其是否满足管理需要;检查采购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是否合理;预付账款的记帐依据是否充分,期末有无对账签证

手续;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是否真实、合理并分析原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正确。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审计:

资金使用审计是指对在建期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

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财务预算或计划;相关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设计概算;资金支付使用制度等。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审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是否与生产资金混淆,有无侵占、挪用、转移、贪污浪费的问题。是否按初步设计概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制度并按进度结算支付,是否依据监理单位签发的付款通知单结算工程款及设备款,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资金的支付是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符,是否存在多付、重付的现象。

第六章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条竣工决算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调整文件、设计变更资料、工程报建及批复手续、开工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施工图

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招投标文件资料、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经济合同、投资计划和预算文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概预算定额,联合试生产情况报告、工程初步验收资料、质量监督、消防、绿化、环保以及劳动卫生合格证明、用水、用电、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相关财务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条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否满足生产使用需要,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生产准备各项工作是否能满足需要。工程是否符合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验收规范,施工验收有无不真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分工、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有无弄虚作假行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概算的原因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

否合规,概算执行过程中有无夹带计划外项目以及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擅自增加福利设施的问题。针对产生的差异,分析实际完成投资偏离设计概算的原因。

审查是否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合理预留尾工款,尾工项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影响竣工投产,资金是否落实,有无将本项目以外工程列作尾工项目多留尾工款,将未完工程作为投资节余少留尾工款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审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核实库存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审查有无转移、隐瞒、挪用库存物资,压低库存物资单价、少列结余资金的问题;核实结余的存款与现金,审查债权债务是否已清理完毕,有无虚列往来款项隐匿结余资金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审查财务“在建工程”科目,是否存在属于概算外或其他建设项目的支出;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保金。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而列入待摊投资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试生产为由,有意拖延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问题;是否存在将生产单位发生的费用列入项目投资的问题;职工培训费中有无为其他企业或生产单位培训人员的费用混入;报废工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或不具备竣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强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情况。审查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报表格式和表中各项目的填列是否符合规定,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一致;报表中有关概算和计划的数字是否与最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计划数一致;表中所列资金来源、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项数字是否准确。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根据经过审查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的完成额进行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合规,与实际完成情况是否相符,有无不属于交付使用资产的资产混淆在内,有无不符合生产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对于未完的工程和费用,是否存在提前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审查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与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基本建设收入的问题;试生产产品出售价格是否合理;试生产成本处理是否正确。

第二十八条审查建设项目工期及质量,以确定的计划工期为依据,检查建设工期的计划执行情况,如果工程延期,应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核实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审查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取得了项目质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质量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不断完善和提高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员质量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在全员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 1、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1)单位技术负责人 主持制订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核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执业全过程负责技术指导,解答咨询(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专业上的分歧,寻找专业支撑,提出处理意见;对更新的软件、新颁布的工程造价文件及时组织学习,针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建立全员参与研讨的互动机制,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结合咨询(审计)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和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情况,归纳其共性问题,并将存在的共性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并负责向公司备案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和季、月度培训计划的调整情况。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负责编制一般性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组专业人员对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的学习,并用它来指导项目组每个成

员的执业行为;对委托方提供咨询(审计)资料容的完整性、规性、合理性负责,并办理资料交接清单;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原则、风险防要点、计价依据等要素,规地开展咨询(审计)工作;具体负责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咨询(审计)过程未排除的风险,须如实向单位技术负责人反映报告,并在初步成果文件形成前加以解决;按照公司规定,对项目组初步咨询(审计)成果复核后,汇总成册;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的评价深度和复核质量负责;咨询(审计)成果审核后,负责组织按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3)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按照批准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规地进行咨询(审计)工作;对自己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计算结果、 取证及必要的论证分析评价过程记录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和留存;依据留存资料,完成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自校或互校,自校或互校后的初步成果,应表述清晰规完整、计算数据齐全准确,结论真实可靠;对自己发现而无法排除的风险,须在咨询(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反映汇报,以征得问题解决;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对自己承担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质量负责,对支撑自己咨询(审计)结论的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送审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按复核和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2、校审签发质量管理责任 (1)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自校或互校责任 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职责划分,对完成自校或互校的初步成果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随同归纳整理后的全部咨询(审计)资料及填写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一道提交项目经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 先审计,后结算 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

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 %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 %,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 %。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 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最新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精品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统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立项和方式 第四条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任务的各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发统局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报送的项目予以计划立项。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计制,招标选择协审单位,建立协审单位项目库。对零星工程,区审计局可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直接审计。区审计局对相关协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协审单位项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断加强协审队伍建设。 第七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复核机制。全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复核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复核,拟定具体复核审计工作要求,明确各协审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细化协审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跟踪审计(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程序规范投资行为。

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科学的建设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定额、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和竣工过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三大目标的实现。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为了适应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经济关系的建立,适应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需要按照建设阶段进行多次计价:对各阶段进行有效审计,使各个阶段的计价有机的联系起来,才能够如实体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对定期财务审计和阶段性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完善资料。因此要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把造价控制贯彻到建设全过程,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能有效控制成本 由于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工程设计变更、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标准以及费率、利率、汇率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所以,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在施工过程中,由造价审核人员不定期进驻工地对隐蔽工程情况、材料使用情况、设计变更情况等及时办理签证记录,杜绝不负责任的“现场签证”行为;同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时筹措资金,支付工程款,降低财务费用,有效地控制成本。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为竣工验收提供保证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大、单项工程多、建设周期长,建设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决策、措施都必须慎重行事,一旦失误,就会对项目总投资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可能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得以调整。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从项目决策、设计方案确定、资金筹措与运用、建设过程等每个阶段都予以监督,可以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决策失误,防患于未然,即使发生了问题,也能得到及时纠正,避免损失,从而保证了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 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

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Q/TY G·208·01·N-2015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审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提高竣工决算质量,减少损失浪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对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办事,遵守规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直接组织实施。特殊工程项目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计部对中介机构承揽的审计项目进行配合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范围 审计部对公司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大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审计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项目是否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调查

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技术经济等指标是否经过多方案比选及科学论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准确。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指标是否合理;决策程序是否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 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审计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是否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招标程序是否合规,招标文件是否合法、严谨、全面,招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 第七条工程项目造价审计 (一)审核建设项目概算费用申报的真实、合法情况。重点审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工程技术指标对比是否合理。 (二)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规性、完整性。 (三)审核建设项目的结算是否与合同价相符,超预算部分的原

工程审计管理规定一

工程审计管理规定一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

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2014)第29号 签发: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公司(含集团(股份)及各控制子公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所涉项目投资资金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合作、合资资金及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的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公司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门是本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制度遵循情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集团(股份)公司认证督察、财务、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设备采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部开展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经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审计部门可以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集团内各公司上报的投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情况,确定集团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同时按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审计计划。 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支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应接受公司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方式:审计部门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自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由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审计内容: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的真实性、规范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及其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五)各类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设计、监理、设备物资采购、土建、安装单位确定的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 (八)建设项目决算或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十)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教程文件

工程竣工接算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有效性、可执行性,使该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决算审计报审资料收集。 1、工程招、投标资料(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 2、施工合同或协议(经建设局或招管办备案后的); 3、工程决算(报审稿、报审单位签字、盖章); 4、变更签证单(原件四份、符合我公司签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要求的方可有效); 5、竣工图(竣工图应反映竣工真实状态,加施工单位竣工图章); 6、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相关监理资料(经各方签字、单位法人 盖章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备案); 7、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核定、规费缴纳证明。 二、公司备案。资料收集完毕后,各项目部应将资料上报公司工程部(审计部)审核、备案。 三、项目初审。资料审核后,由公司工程部(审计部)向分管领导汇报,确定初审单位(中介机构)。 四、为保持报审结算书的准确性及减轻审计成本,要求施工单位在报审的同时应签署承诺:报审结算书总额不得高于最终核定额的10%(审计费,由我公司承担),按最终核减额为衡量原则;如超出10%,,超出部分带来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可以在付款时直接从余款价

中扣除。上述审计单位,可以是审计局,也可以是我公司委托的初审单位,但最终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五、初审结果出具后,由公司工程部(审计部)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计情况及结果,确定是否有县审计局进行终审。初审结果可作为预付工程款依据。 六、县审计局复审结果报告出具后,公司财务部、工程部(档案室)各执一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淮安新港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规范》,****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后,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执行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检维修工程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需对外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监察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项目审计的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定委托合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2.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3.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5.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开工条件具备情况,以及施工队伍选定、承包合同签定情况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1.所建工程是否为经过批准的计划内项目,是否正式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2.所建工程是否进行了立项论证,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

湖北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包括五个阶段的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凡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3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具体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建设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全过程审计,所产生的咨询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评价与咨询服务,并出具综合审计报告。 第二章全过程审计的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投资与建设规模是否适度。 2、项目投资慨算是否合理,是否经过评审,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3、监督项目建设全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4、审查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5、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 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包括: 1、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审计。审查资格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的合理、合法性;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合规性;审核招标时间、澄清时间、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审核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是否明确、合理;监督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管理规定

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公司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决算工作得审计监督 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得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类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零星维修等工程项目. 二、定额使用 定额使用于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发(1994)第11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鲁建标发(1995)第1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鲁建标发(2003)第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发(2003)第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 三、资料报送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要有一套完整得工程预决算书,并附竣工图纸、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价格签证单、合同书及与其配套得相关资料,以上资料齐全后,由集团有关公司建设位负责送审计处. 资料要求 1、预决算书:经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审核过得概算(含修正概算)与预算、决(结)算书、要有项目施工人员車核后由项目科长、分管项目得经理审

批签字; 2、工程量计算书等:要有项目施工人员审核后由项目科长、分管项目得经理审批签字; 3、工程签证单(采用微机打印):要有两人以上得项目施工人员、分管项目得经理审批签字,重大工程(超过5万元)签证需由公司总经理联签。 4、材料价格签证单:必须跟工程单位名称相吻合,及相关人得签字与物价科得盖章. 公司供材料清单(包括材料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金额、出入库资料等);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得特殊材料得原始发票记录等。 5、合同书:必须跟工程单位名称相一致。 如借用相关合同必须由建设方书面报告,并由总经理签字;超过10万元得工程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6、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变更 签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小额维修(临时性安排)无正规图纸工程,以简图方式标示。应分别有设计人员、审核人员、校核人员联签。 四、决算审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当年(或次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当年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计划,审计部据此作出基建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部批准实施。 2.基建项目承办单位将预算、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部。结算资料在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送审计稽查部。 其资料包括: (1)预算审计 基建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浙江审计厅审计细则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4年3月27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的和持续性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遏制舞弊行为,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跟踪审计应当以促进和提高建设单位有效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为基本职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决策、执行、管理行为。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履职履约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通过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确保达到建设工期、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为有效控制投资服务;监督有关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揭露贪污舞弊、损失浪费以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服务;监督政府投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服务。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阶段节点审计、定期审计、驻场审计等方式。其中: (一)阶段节点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并对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采取提前监督的审计方式。 (二)定期审计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每到一定时间都要进行的审计方式。例如年度审计。

某建筑公司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 (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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