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一、按日计罚案例

处罚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案例1: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2: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

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

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洪泽逸洋钢管倾倒废酸案

案例2: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6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

南京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天。本案作为南京环境违法、企业环保责任人被治安处罚的第一案,而且是首例排污企业篡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2: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环境管理及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四、贴封条案例: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案例一、常熟市违法倾倒工业污泥,查封涉案车辆

2015年1月13日,接到群众举报,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东联村一填埋场内,有人违法倾倒工业污泥。常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查获两辆装载20余吨工业污泥的货车,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向涉案运输公司负责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对停放在停车场的两辆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案例二、张家港市中鼎化学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生产设备遭查封。

2015年1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张家港市凤凰镇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企业通过一根软管向河道内排放废水。查明情况后,张家港环保部门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三个地方,并责令其对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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