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案件分析

学生伤害案件分析
学生伤害案件分析

学生伤害案件分析

近年来,在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就

以一个小小的法庭受案来说,**年,彝良法院龙安法庭受理审判的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有5起,其中,3起发生在中学生身上,受害学生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2起发生在小学生身上,受害学生年龄在8岁至11岁之间。从受害经过和损害结果来说,1人是因

不上晚自习而搭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去外面看篝火晚会,在途中发

生交通事故而摔死;1人是因下晚自习后匆忙奔跑而与另一匆忙下楼的学生相碰撞,导致左眼七级伤残;1人是在放学后与同学上街玩耍,被另一同学用玩具枪射伤右眼致九级伤残;1人是因在放学回家路上与另一同学抓打被打伤左眼致五级伤残;1人是在校园院坝内被旁边两同学敲击射钉枪子弹击伤右眼致七级伤残。这些伤害事件发生后,各方当事人互推责任,你推我滑,苦了受伤学生和家长,只有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

从这些案例分析,损伤经过都不复杂,但分析其各案原因,却不

是简单的一因一果。(一)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属于其父母,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强,智力发育不完善,自控力较差,不知行为高

低轻重,主要靠其父母从小不间断的教育培养,身体力行、潜移默

化的感化,让孩子不知不觉地在脑海中形成一种安全防护意识;另

一方面,家长要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孩子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成长上来,对离校较远的走读学生,特别是12周岁以下学生,必须要有成年人

接送监管,防止子女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以上案例中,有2起

案件的原告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管孩子,子女放学后,东跑西窜,其年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管不过来,没人去学校接送,导致学

生在回家途中打闹、无事时玩玩具枪、子弹等危险物品伤害他人的

严重后果。这就是法律上说的未尽监护责任或监护不力、监护不到位。(二)学校虽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是,未成年学生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范围内,学校就有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有许多要求

和规定,对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管理等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学校应

当严格遵照执行。有的学校没有开展安全健康知识教育,有的偶尔

讲过两节,不深入、不长期、很片面;有些学校有制度有纪律,甚

至还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看似做得很好,实际没有落

实或落实不到位。上课期间还好,老师在教室内讲课,空间小,都

能看管,一旦下课或放学,老师们便休息去了,任由学生在院坝内、操场上、楼梯间、角落里嬉戏打闹;有的学校没有围墙不封闭,或

者保卫不得力,只注意学校大门;有的学校甚至放任个别学生与社

会闲杂人员来来来往往,进出校园里里外外,学生是否离校、离校

干什么、学生带有什么物品进入学校也不知不问,在校园内玩危险

物品,老师要么疏于管理观察,不知其事,要么有所察觉而放之任之。不出事,大家老师若无其事;一出事,大家都说不可预见,推

卸责任。这些都是学校老师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如果有老师或保卫人员在下课期间、放学之后,经常在校园视

野范围内走动、巡察、看管、指导、劝阻,有些危险能及时消除,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不会发生或者会降低。任何规章制度写在纸上,

挂在墙上,都没有实际意义,只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才发挥它应

有的作用。(三)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未来人才,国家投资办学是为了培养人才,提高全民素质。就是私人企

业办学,也要必须以学生安全健康、培养人才作为主要目标,不能

以赢利为主。如果连教育教学设施建设都达不到校园安全规范标准,不能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预防、维护、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健康,学

生在校受到伤害,又不勇于承担责任,何以谈及浇灌花朵、培养人才。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标准规定样式分析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

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 学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 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2、、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 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日期、责任等方面分析,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 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

预防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指导性措施(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预防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指导性 措施(标准版)

预防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指导性措施(标准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发生的,为避免员工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结合电厂管理实际作如下规定: 1、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员工事故防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体要求: 1)入厂新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签订“三不伤害”保证书,进行安全性常识的考试工作。 2)所有岗位员工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明。 3)根据培训计划的总体安排,有计划地学习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安规的学习考试工作。 4)加强员工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学习讨论工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2、逐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利用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规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又可分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和课余时间发生的。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上课期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一方受伤害,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置结果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列举了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

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265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正式样本

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及预防 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火电厂是技术密集的装置型企业,危险作业多。 主设备体积大、笨重;转动机械与高温高压管道多;电 气设备带高电压,生产的无形产品“电”能致人于死 命。如不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有 效控制,势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其结果直接影响企业 的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社会的 稳定。对此,进行火电厂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分析并采 取预防措施意义重大。 1 人身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永安火电厂历年人身伤害84起事故的伤害形式

有: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烫伤(占78.6%),经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防护能力差;违章作业;失去监护;安全措施不全;设备工器具缺陷等。为查明事故起因,进一步进行了分析。 2 预防措施 2.1 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各负其职,奖罚分明。对重大问题一把手亲自过问、亲自抓。健全三级安全管理系统,发挥安全网监督作用,各级领导与专职安全员把预防人身伤害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做到严抓实管、共同监督,并做好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凡严重违反安规的习惯性违章作业者,即使是人身未遂事故也将严肃查处,待岗学习3个月,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再上岗,扎扎实实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前言 校园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楼道踩踏、食物中毒、溺水身亡、马路"杀手"…这些安全事故每天都在吞噬着"祖国的花朵"。有人做过统计,光是由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而伤亡的学生,全国每天至少"减少一个教学班"!学近几年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 2007年初,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在各类安全事故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我校收集整理部分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认真阅读本案例,认真思考,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一、踩踏事故 1、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6至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2、2009年12月7日晚9时10分,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民办)下晚自习时教学楼楼梯间发生严重拥挤踩踏事故,8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其中3人重伤。 3、2010年3月22日9时35分,在乌鲁木齐八一中学附小存放清雪设备的工具房小院内,三个年级(分别为三、四、五年级)的学生领完清雪工具通过院内一条长约50米,宽约1.5米得狭长巷道时,三年级学生孙曼菱摔倒后被身后的同学拥堵踩压,随后立即被老师送往乌市建工医院实施抢救,于当日22时宣告抢救无效死亡。踩踏事件还造成一名学生膝关节脱位伤,两名学生软组织挫伤。 4、2010年11月29日12时许,位于新疆阿克苏市杭州大道的阿克苏第五小学发生踩踏事故。根据最新统计,此次踩踏事故中共有123名学生入院检查,目前41名住院学生中有1人因脏器严重受损病危,有6人重伤,另有34人轻伤。 5、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6、 2013年2月27日7时许,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受伤。受伤学生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7、西安曲江海洋馆发生小学生踩踏事故 16人受伤

校园伤害案例警示篇

青少年法制宣传之一:校园伤害案例警示篇 校园是学生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伤害事件?校园伤害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不健康的心理有关。由于对家长、教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从而发生打架斗殴伤害事件,下面所列举的系列案例,足以警醒社会各界关注校园平安建设。 用违法对抗违法的后果 案情回放 一个正值花季的在校学生,受到同学的欺负之后,用违法犯罪行为来报复对方,激情之下行为失控而犯罪,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该案说的是某县级中学高一学生刘某在学校拖地,无意间把污水溅到了刚好路过的同学王某裤子上,平时就霸气十足、德性很差的王某顿时火冒三丈,气势汹汹地强迫刘某舔干净溅他裤子上的污水,生性怯懦的刘某顺从地照做了。可王某仍然不依不饶,还用过激的语言刺激刘某说:你敢捅我两刀吗?我量你不敢。外表懦弱的刘某内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莫大的侮辱,觉得很丢面子。他强忍着拖完地,从书包里摸出一把削笔用的弹簧刀,躲到校门边,等王某一出校门,便拿着弹簧刀冲上去对着王某猛刺几刀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成重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学生刘某犯下故意伤害敌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律警示 同学们听了这个案例,会想到些什么呢?第一,学生王某由于争强好胜,脾气暴躁,品质恶劣,遇到一点小事,也不忍让,欺负了同学,还用过激言语刺激挑逗对方,被对方伤害致死,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吞,死了也未得到人们的同情。第二,学生刘某为人太懦弱,对王某的过分要求,不应顺从,应该选择离开现场或者报告老师,请求学校处理。被欺负后不能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报复对方。第三,刘某不应该携带管制刀具,如果他没带刀具,要报复也不可能造成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 相关链接 综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和典故,可以引申这样两个道理:一个是同学间、朋友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之后,不要记仇,因为这些矛盾和纠纷没有大到不共戴天的地步,忍一忍就过去了,更不要产生报复之心,凡事要往好处想。若一个人心存报复,自己所受的伤害会比对方更大,而且他永远都得不到快乐。二是同学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有了矛盾和纠纷,要能互谅互让,尽量往宽处想,谦让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请同学们再好好体会下面四句话:让小人不算无能,敬君子方显有德,进一步可能走进死胡同,退一步则将海阔天空。

人身伤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人身伤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得到有序实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 2.2本规定适用的人员公司的所有员工(含劳动务工)。三、人身伤害事故 3.1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 3.2人身伤害事故等级分类 3.2.1轻微伤事故是指虽造成人身伤害,但损失工作日5日以下(含),且尚不构成轻伤的事故,医药费、误工费低于500元。 3.2.2轻伤事故轻伤事故是指受伤害者进入卫生医疗单位进行诊治(有医疗费用发生)、损失工作日超过5天但低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不超过5000元,且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伤害。 3.2.3重伤事故重伤事故指经卫生医疗单位诊断为重伤,且损失工作日高于60日,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超过5000元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

故; 3.2.3.1经医生手术治疗康复后诊断会定残; 3.2.3.2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门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3.2.3.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有脚掌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2.3.4眼部受伤,有失明可能; 3.2.3.5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 3.2.4重大事故人身伤害:指1-6级伤残工伤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3.2.5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及2人重大事故; 3.3轻微伤事故和轻伤事故统称一般人身伤害事故;四、职责 4.1班长班长对班组成员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参与事故调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 4.2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及时报告所有工伤事故,积极救治伤员,召集事故分析会,检查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效果; 4.3部长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所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经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2003年8月8至8月31日,我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实习工作。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同意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看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咨询题、解决咨询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具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经过实习,我接触了很多案例,体味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损害事件的法律咨询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日子、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伤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并且也因诉讼的提起别同程度的妨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要求学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治理及配套的爱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治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别完备等现实咨询题,所以,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别胜防之感。 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损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别慎降入水潭中,溺水而死。那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 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刻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抵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救护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有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别服,并且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治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别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所以裁定驳回陈清父母起诉。失去爱女,又没有一具中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但是,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具明确的说法。 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 2002年5月9日,初三男生杜心被五名同学暴打,烟头险些被塞进肛门…… 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碎…… 一幕幕的悲剧损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要紧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界。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 《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算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案例分析 [导读]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10年05月08日以下案例仅做参考,希望能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案例分析(1) 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多进行幼儿之间的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早期性格和品德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们掌握合理解决矛盾、人际交往的初步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自己孩子的语言和行为,发现幼儿有不良的语言和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认真地说理教育。 (3)要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让家长们了解和掌握教育孩子的理念、方法、技巧和策略;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要意识到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是教育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内容。怎样才能把“保障幼儿的安全呢? 一、物品摆放 幼儿具有好奇心强,好动,随心所欲的特点,而且不知深浅,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师不注意玩一些危险物品,做一些危险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所以,孩子们的安全就犹其重要,教师应该在开学的时候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隐患大清除工作,包括:清除板凳和柜子上冒出的小钉子头,将小刀、针、剪刀等尖利的物品,灭蚊水、洁厕灵都收藏到小朋友拿不到的柜子中…… 二、日常生活活动 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差,所以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尤为重要。不仅应该让幼儿知道哪里有危

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 究 近年来,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教育部也将保护学生安全的工作作为师德规范的重要内容。目前,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成为困扰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痼疾,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阻碍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推进。所以,全面了解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现状,进行有效预防及妥善应对便成为摆在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前的现实而严峻的课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成因分析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是: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在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方面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引起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经过调查与研究,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六方面。 1.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不得力 校园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是由于学校组织不得力,责任教师思想的忽视,没将安全意识提升到足够高度。例如2006年10月,某校航模队在操场训练。由于指导教师的疏忽,只顾为一名学生粘贴损坏的飞机,学生管理处于放任状

态,结果一名学生拾飞机时被一架掷出的木质飞机撞到眼镜上,镜片破碎,伤致眼部。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并组织相关人员送伤者至县医院,由于伤势严重又及时转至市医院,多亏抢救及时,才避免眼睛失明的危险,但给学生带来的伤痛却是永远难以愈合的,由此也为学校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又如2007年,一名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时,为了活跃课堂气氛,组织学生将“前滚翻”这一动作穿插到竞赛游戏之中。虽然学生参与热情高涨,但因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致使一名学生颈部扭伤,既给这名学生自身及家庭带来痛苦,又给该教师的教学及学校工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事实证明,因为课内外活动组织不当而造成的此类伤害事故并不少见。 2.教学设施与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设施主要包括楼房、墙体、场地、电力、运动器械、实验器材、消防设备、设施等。一些学校因为经费不足,又缺乏安全意识,不及时维修学校的设施设备,更换破损的体育器材、教学用具和实验器材等,导致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校事故频繁发生,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种种不良的社会影响。例如在某初中学校的一次活动课上,虽然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进行统一安排的体育活动,但某班的几名男生偷偷攀爬操场一边的缆绳,由于缆绳平时很少被使用,年久失修,因此变得不耐用,结果一名学生在攀爬过程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校园伤害问题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1万多人。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伤害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伤害教育日。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伤害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伤害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校园伤害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伤害问题有扩大的现状(大中小学有所不同); 近几年几次重大的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 ;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 校园伤害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主要原因是以前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自从2002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校园伤害有关的法规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就为今后我们市中小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我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我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其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也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关联,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也不一定要负责任。这并不像某些家长所说,我把娃儿交给你学校了,在学校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均应由你学

校园伤害事件处理

校园伤害是件处理几个案例 任校长工作以来,经历了几次小学生受伤事件。虽几经周折,最终也算是妥善解决。现将亲历的几件典型事件予以呈现,希望能引起反思。 2007年学校组织春游到植物园活动。自由活动环节中,一个二年级的男同学被另一个荡秋千的孩子下颚撞伤。班主任和校医认为问题不大没有声张。家长在接到孩子送到医院后缝合了几针,这使家长十分气愤。之后,多次到学校理论。表达不满和索要经济补偿。学校做出很多努力也难以平复家长怨气,家长以学生将来想做飞行员为说法要求赔偿20万元。几经商讨,家长提出最低也得给13万元。校方只能建议其走法律程序,对方执意不肯,并多次到学校大喊大闹,还威胁学校领导、老师及家人。也曾到教育局上访。学校束手无策,只能耐心陪伴……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孩子的伤口痊愈,此时风平浪静,不了了之。 看来遇事冷静,不求速成,耐心说理,坚持正义,让时间来解决一切。也是一种方法啊! 案例2:免费参观出行的意外 2008年六一,学校按要求组织学生免费参加科学宫。参观过程中一名六年级的学生不慎自己滑倒,造成上肢小臂骨折。本来是一个简单的意外事件,但在一个月后家长找到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家长认为是学校组织活动导致学生住院,耽误了学业,错过了参加重点初中考试的机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法满足家长诉求,建议走法律程序。家长似乎也知道理由不很充分,就提出如果能使学生到一个相对较知名的初中就读,也就满意,不找学校麻烦了。经过与教育局领导沟通说明,满足了这个家长的要求,事件才得以平息。 看来,在力所能及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满足家长的一些诉求有利于达成学校与家长间的相互理解和谅解。 案例3:热水惹得祸 班级使用饮水机使用热水很有隐患。低年级孩子自制能力差,玩耍中很难把握好分寸。08年冬天的课间,一个一年级的男同学就将一杯热水倒到了另一个男同学的后背,导致这名同学烫伤…… 烫伤后由于医疗费数额较大,烫人学生的家长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走了法律程序。结果本着同情弱者,考虑学生家庭困难等多种因素,法院判学校和老师监管不到位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被烫学生15000元的经济补偿。 学生不是完全可控的个体,教师不可能在课间关注到每一个学生。“防止烫伤从不喝热水开始”……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校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引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学校管理存在的疏漏,也有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因素。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只要不是恶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厘清和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我国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了解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主要包括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民法通则》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指的就是对义务的违反,该做的没有做到,不该做的却做了。同时,在分析责任时还必须把握过错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事故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处理,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再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当前划分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学校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 在分析具体责任的时候,最需要把握的关键是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这里说的“学校方面”,既包括学校管理的过错,也包括教职工实施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操作规程和失职等过错。不论是学校管理上的过错还是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都是由学校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利向有过错的教职工追偿。 (三)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和教师在安全管理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有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没有尽到,都属于学校管理的过错,都要由学校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 结合学校教育管理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特别是学校的领导,要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三是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考虑场地、灯光、组织管理等安全要求;四是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五是要关注晚离校学生在校的活动和回家途中的安全;六是要防止踩踏事故,特别是加强晚自习和其他晚间活动的管理;七是不得组织带领未成年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或者应当由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八是不得出租场地用于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出租校园停放校外车辆;九是学校不得聘用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十是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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