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债法】民二侵权部分的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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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侵权行为人不需要相对行为能力)

第二,对责任主体的过失要求不同。(违约是推定过失,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导致责任出现的义务性质不同。(侵权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违反意定义务)

第四,引发责任产生的受损权益性质不同。(违约:性对权;侵权:绝对权)

第五,责任承担的赔偿范围不同。(违约以约定为限)

第六,规范适用的范围不同。(侵权适用所有法律规定,违约适用合同法及约定)

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在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的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依法律规定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准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就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该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纳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使受害人处于更加有利的诉讼地位。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1、幼儿园、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第40条)

2、特定情形下医疗过错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第76条)

4、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5、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8条、第90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行为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准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点:

(1)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即使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就应当

承担责任。

(2)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问过错责任之所以也叫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就是因为行为人在致人损害时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相对于过错责任来说,属于加重责任。加重责任是对被侵权人的利益倾斜,对侵权人而言则属于严格,因此不能任意适用这种归责原则。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3)无须被侵权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但是,行为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得减轻其责任。例如,本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仅适用于特殊侵权。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雇佣关系中对于用人单位的无过错归责

2、产品质量责任

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共同侵权的责任(书571)

共同危险侵权

(一)意义:共同危险的侵权,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有数人实施的违法且每个行为都足可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

3.须无法确定数行为人中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如果能够确定的,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而是造成损害的人的侵权行为。

4.须数人的危险行为在整体上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实质是推定因果关系。即虽然不能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但是因数人的危险行为均可造成损害后果,且损害行为确实存在于数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中,为救济受害人,推定全部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构成一个整体,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5.须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被侵权人客观上就无法证明危险行为的数人中何人有过错,为保护被侵权人,免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推定危险行为人共同有过错。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责任形式

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但其行为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是正当性、合法性,或者虽然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但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依法执行公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对于上述情形哪些可以作为被指控者据以提出抗辩的正当理由,以下逐一分析。

一、依法执行公务

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致人损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法律授权可以实施的公务行为而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防止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两种合法利益无法同时得以保全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的利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构成:1.紧急避险必须是在有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的现实紧急危险情形下进行

2.紧急避险人实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避险措施

3.紧急避险人通过实施避险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保全较重的利益

四、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情形紧迫而不能取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采取的施加扣押、拘束或其它相应的必要措施。

从法律性质上看,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类似,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构成1.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自助行为必须于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救济时才能进行

3.自助行为必须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不得对他人(如债务人的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实施自助行为。

4.自助行为以足以保护合法权益为限

五、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也称“受害人允诺”或“受害人承诺”。依同意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害人同意可分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预先的同意)、侵害进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后的同意。

法律特征:1.受害人同意须预先作出

2.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且真实、自愿

3.受害人同意须针对他人特定的行为或某种特定的后果而作出

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的后果,故行为人可在受害人同样范围内以此作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进行抗辩。

下列情形下加害人原则上不得以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

1.加害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同意对人身权的侵害

3.受害人的同意违反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并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独立原因造成,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

一、不可抗力

构成不可抗力应同时符合具有客观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四个要件

类型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3.司法或者依法行政原因的不可抗力

我国《海商法》第51条所列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效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偶然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都具有不可预见性,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意外事件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主观上不可预见,但当事人只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谨慎,是可以避免其发生。从客观上看,意外事件可与个体的行为有关,也可以由其他偶然原因造成,通常是一种与加害人的业务范围具有特殊内在联系的情况。

三、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即受害人违反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应当能够预见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等原因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以致发生损害。

构成1.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2.受害人的行为

3.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四、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被指控者可以据此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将第三人过错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并非是侵权行为人的原因,而是基于第三人的原因,所以被指控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成立侵权责任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过错多作为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侵权领域,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指控者才能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监护人责任

构成要件: 1、有被监护人的违法的损害行为

2、有致人损害的事实

3、行为的违法与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1、被监护人的侵权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在承担责任时,如果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从他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监护人负补充责任,单位除外。

2、父母离婚后,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负责。

3、监护人如果把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除了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监护人仍须承担责任。被委托人确有过失的,负连带责任。

4、如果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是教唆人教唆的,由教唆人承担责任,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点1、无过失责任。

2、责任人范围法定。

3、惩罚性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

构成:1、有环境污染行为;2、有污染损害事实;3、有因果关系

责任1. 无过错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高度危险分为“民用核设施致损”、“民用航空器致损”、“高度危险品致损”、“高度危险作业致损”四大类。典型的高度危险,主要包括高度危险品与高度危险作业两大类。

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

2、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

3、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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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圣才出品】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视频讲解] 第一部分参考教材与教辅、课程及题库说明 一、参考教材 本科目从2011年开始不再指定参考书目,根据已考上本专业研究生同学所选用的教材以及对本科目历年考研真题的分析,我们推荐使用以下参考教材: 1.《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民法》(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刑法学》(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出版社) 二、课程和题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二(代码801)辅导课程和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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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命题范围解读与历年真题比较分析 一、法学综合二命题范围解读 自2011年起,法大初试和复试不再指定参考书目,只限定命题范围。2011年和2012年的初试科目命题范围相同,具体如下: 由上可知,法学综合二(代码801)涵盖了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这四门关系密切的学科。民法和刑法知识体系复杂,理论艰深;刑诉和民诉与法条联系

紧密,知识点精细;复习时需要在研究真题基础上把握历年对这四科的考查侧重点。 法学综合二与法学综合一的难易程度相比,其实不分伯仲,综合二四门学科试题难度大,每一门学科都是全面考查。综合一试题难度略小,但七门学科复习压力很大。从四门学科来看,民法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是比较难的;刑法的选择题难度大,但主观题难度小;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近似适中,主观题偏基础理论。 二、2012年法学综合二科目的改革 2012年法大对法学综合二试题进行改革,在题型、分值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1)题型上,2012年取消了多选题。而2010—2011年,客观题题型是单选和多选。 (2)就选择题特征来看,2012年选择题整体偏案例化,几乎所有选择题都是通过案例的方式来考查教材知识点。而2010年和2011年,只有民法和刑法的选择题偏案例化,两大诉讼法仍考查的是简单知识点。 三、法学综合二历年真题比较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分析资料-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考博指导与分 析 一、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资讯 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7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01:企业法律制度。导师是徐晓松。 研究方向02:破产法律制度。导师是李曙光。 研究方向03:竞争法律制度。导师是时建中。 研究方向04:金融法律制度。导师是刘少军。 研究方向05:财税法律制度。导师是施正文。 考试的科目: (1)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100%)。 (2)2211经济法学(100%)。 (3)3311公司法、证券法(100%)。 (一)复试分数线 1.复试方案: 复试将对考生科研及实践经验、学术潜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复试形式为面试,考生需参加两个小组的面试。 实践组(复试一组):重点考察考生实践经验及实践能力、实践案例分析。考生进场后,自我陈述3分钟左右,然后回答案例问题,考官提问。 科研组(复试二组):重点考察考生科研经验及科研能力、研究选题计划、综合素质。考生进场后,陈述研究选题计划3分钟后,考官提问。 复试满分值为200分,每小组满分各为100分。每小组及格分为60分,一组或两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每小组由5位复试教师组成。考生在每个小组的复试成绩,为该组考官所给的5个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加总再除以3”的方法得出。考生两个小组复试成绩相加得出其复试总成绩。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最新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英语口语试题及答案整理

1. To discus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 1 law system. (P4 ) 2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3 system. 4 Ⅰ The original places are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5 in ancient Rome,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England. 6 起源地不同,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 7 Ⅱ The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ommon law is cases, while the 8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ivil law is legislation. Thus there are 9 many codes in civil law countries instead of unwritten laws in common law 10 system. 11 普通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案例法,民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成文法。因此民法国12 家用许多成文法典取代普通法国家的不成文法 13 Ⅲ The civil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substantive law; the 14 common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procedural rules. 15 民法法系更多关注实体法,普通法更关注程序规则 16 Ⅳ The classification of law is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is separated 17 into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the common law is separated into common 18 law and equity. 19 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20 Ⅴ The role of judges and professors is another difference. Since theory 21 and doctrines is important in legal education of civil law system, 22 professor plays the important role to expose laws to students. In the 23 contrary, case-law is the main source of common law, thus the judges has 24 the discretion to make laws while trialing cases. 25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 1.法学理论 2.法律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军事法学 5.法与经济学 6.民商法学 7.诉讼法学 8.经济法学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0.知识产权法学 11.刑法学 12.国际法学 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各个专业的情况。 以上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大部分是一样的,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01法学综合一 ④801法学综合二 侦查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0侦查学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司法鉴定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1司法鉴定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法医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20法医学综合一 ④820法医学综合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法大初试题客观题比较多,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平,只要自己努力加上专业的辅导,考上的几率会很大。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法学知识框架。 法学考研大多数是法学本科的人在考,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都是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怎么样?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绝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即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高端法律活动中锻炼自己。 就业方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是否公平? 根据往年的录取情况来看,初试分高的一般就能保证录取,而且被录取的考生也是来自于各类院校,本校的学生并不多。而且通过我们辅导成功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众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同时,我们团队成员身边的同学毫无意外也都是初试成绩优异,表现优异的同学。从这些情况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还是比较公平的。 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您直接问一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考入率达95%。凯程有系统的《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讲义》《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题库》《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宝典》,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入的理解,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厚的人脉和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20年2020央财考研必看最全参考书

2016-2017央财考研必看最全参考书 硕士研究生初试自命题业务课考试参考书目 347心理学专业综合 《普通心理学》彭聃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第四版) 《社会心理学》金盛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第二版) 《心理学研究方法》辛自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第一版) 431金融学综合 《金融学》李健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公司财务》刘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第二版(2014)) 参考金融硕士教指委制定大纲 432统计学参考应用统计硕士教指委制定大纲 433税务专业基础参考税务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34国际商务专业基础参考国际商务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35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保险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36资产评估专业基础参考资产评估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41C语言程序设计 《C程序设计》谭浩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第四版) 《C程序设计语言》[美]克尼汉,里奇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第二版) 611逻辑学专业基础课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第三版) 612法学综合知识一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2011 第四版) 《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法律出版社(2010 第二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2011 第五版)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2011 第五版) 《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王敏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1 第二版) 《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第四版) 《法律英语》何家弘编法律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2008.7.1 第四版) 61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 最新版) 614社会学理论 《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第四版) 616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金盛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第二版) 617中国文学史 《中国文学史》袁行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第二版)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袁世硕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 620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高鸿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第五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分析资料-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 博指导与分析 一、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资讯 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研究方向01:环境法学与国际环境法。导师是王灿发。 研究方向02:生态法学。导师是曹明德。 (1)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100%)。 (2)2212环境法学(100%)。 (3)3312国际环境法(100%)。 (一)复试分数线 1.复试方案: 复试将对考生科研及实践经验、学术潜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复试形式为面试,考生需参加两个小组的面试。 实践组(复试一组):重点考察考生实践经验及实践能力、实践案例分析。考生进场后,自我陈述3分钟左右,然后回答案例问题,考官提问。 科研组(复试二组):重点考察考生科研经验及科研能力、研究选题计划、综合素质。考生进场后,陈述研究选题计划3分钟后,考官提问。 复试满分值为200分,每小组满分各为100分。每小组及格分为60分,一组或两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每小组由5位复试教师组成。考生在每个小组的复试成绩,为该组考官所给的5个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加总再除以3”的方法得出。考生两个小组复试成绩相加得出其复试总成绩。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四、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统考博士生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就业情况分析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9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线

2011年复试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1.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4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1.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25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1.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案例26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5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 案例27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修理部占有电视机的行为是非法扣押。行使留置权以权人占有——定的财产为前提,但占有财产必须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本案中修理部强行扣押严某的电视机,已构成侵权行为,留置权不成立。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占有一定的财产。债权人对于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存续的要件。(2)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占有人必须是因合同而取得债权。(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 案例28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

在职研究生作业1(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在职研究生作业1 一、如何理解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贯穿并统领整个侵权责任法规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方法等各个方面。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包括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符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犯称为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应当符合刑罚的目的,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来处罚。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三、简述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部门法。 国际公法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至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目前学界依然存在争议。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个人要成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在国际社会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 四、诉讼调解应当掌握哪些原则? 调解是除了审判之外的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就是法院调解,即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予以禁止。民事诉讼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保密原则、灵活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商事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有先弄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清是非责任,才可依法处理案件。 3、调解保密原则: 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会涉及到各自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就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些后顾之忧,为调解成功创造良好的条件。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Liujiaan@sinaZZZ 第一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 一.债的概念 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 3.定义。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给付”的财产性。债权的财产性。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自行车借用合同;*2。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 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 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非支配债务人.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行为的意志性).非支配标的物(再行出卖等);与物权的支配性有很大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期末-经济法2013年6月期末真题(有答案)(AB卷)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总论》(302030033)期末考试试题(A 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10级 本试卷满分7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考查3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3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 A.德国 B.法国 C.中国 D.美国 2.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不包括()。 A.反悔权 B.公平交易权 C.受尊重权 D.监督权 3.在我国,契税属于()。 A.所得税 B.财产税 C.增值税 D.流转税 4.甲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来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于是甲某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试用性能作明确说明,概不负责。”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B、甲某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C、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甲某不能要求退换

D、甲某可选择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给予退换 5. 依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 B.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六千元 C.在影视剧中融入“植入式广告” D.在招投标中陪伴他人投标 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5分) 1.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简述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市场规制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三、案例分析(共15分) 高先生是香格里拉酒店集团贵宾金环会钻石级会员。今年1月30日,他入住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并预订住店至2月18日。入住次日早晨,他用完早餐后走出餐厅发现餐饮部副经理一直跟随在后,于是就问她有什么事,副经理突然说:“我送别你”。高先生认为对方用词不够规范,“送别”二字有告别逝者的特殊含义,在一些情形下甚至有辱骂的嫌疑。因为时近农历新年,高先生感觉非常不快,于是就当场劝诫这位工作人员对客人不要使用这样不敬的词语。 第二天,高先生遇见餐饮部副总监沈某,向其反映餐饮部副经理用语不敬,希望酒店日后能够加强言语规范。沈某回复到:“送别”就是再见的意思没有其他特殊含义,是高先生自己想多了,自己属下没有错误可改。情急之下高先生回应到“如果送别二字只是再见的意思那你就回去大年初一也跟你妈说一声‘送别’,这也是再见的意思。”沈某听后推搡起高先生,最终双方动起手来,后经劝解才分开。当天下午酒店总经理来到客房要求高先生立即退房离开酒店。2月23日,高先生收到香格里拉酒店总部的英文函件,声称取消他贵宾金环会会员资格,不再允许他入住任何香格里拉大酒店,并单方面取消其此前入住酒店累积的剩余72828奖励积分。高先生认为,作为香格里拉酒店的钻石级会员,他本应享受贵宾金环会员的专享礼遇,可沈某不但不听取其投诉反而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并以此事为由“驱赶”客人、单方消除会员积分,这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为此向福建消委会投诉。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在给省消委会的回函中辩称,当天下午酒店是“请”高先生离开酒店,酒店并没有威胁或伤害高先生。酒店方与高先生虽存在消费服务关系,但由于出现了高先生与酒店员工的争执,为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酒店决定要求高先生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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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 (考前冲刺) 招生简章 法律英语证书(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简称LEC)考试是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面向全国推出的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的高水平专业资格考试。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英语证书的普及,帮助报考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复习和考试准备,中国政法大学精心打造了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考前冲刺班。 一、学习模式: ◆所有讲授课程共计81课时 二、授课方式:网络教学与线下自学、教师辅导相结合(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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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真题之翻译

一、问:老师,请帮我评一下这篇翻译!谢谢! The field of torts embraces a group of civil wrongs,other than breach of contact,that interfere with person,property,reputation,or commercial or social advantage.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人身、财产、名誉、商业或社会利益等领域权利的一系列民事侵权行为,它并不是合同法的一个分枝。While such an act,such as an assult,may sometimes be both a crime punishable by the state in a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also a tort actionable by the victim in a suit for damages,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the damage action are quite separate and unrelated proceedings.但像突袭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既涉及到刑事惩罚,又涉及侵权诉讼,前者主要是由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完诚,后者主要是由受害人通过损害赔偿诉讼来完成,这是两个完全分开且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诉讼过程。The essential purpose of the law of torts is compensatory and,though punitive damages may occasionally be awarded,its function is distinct from that of criminal law.and injured party is not awarded compensa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侵权法的功能和刑法的功能是不相同,侵权法的主要目是补偿,偶尔也支持罚金,而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受害方是不能通过刑事诉讼得到赔偿的。 答:同学你好,翻译的三个标准是:信达雅。所谓的信使忠实于原文,而所谓的忠实于原文说白了就是能不增减就不增减,能不动语序就不动语序,。联系我们扣扣:四九三三七一六二六。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你给的这个文章整体而言翻译的还可以,但是你的翻译偶尔会触动:信字。尤其是在语序方面。我们看一下你翻译的最后一部分:The ess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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