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银行法律法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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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银行法律法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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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
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
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1)
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明确了资本的限额与限制。
(2)
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3)
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
(4)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5)
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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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0J·H·杰克逊等:《东京回合的实施》,(1984年英文版),第169-170页。
希尔福:《国际贸易法与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1977年英文版),第578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386页。
亨利·斯特那等:《跨国法院问题》,基金出版社,1994年第4版,第554页。
主要指与商标有关的下列事项的复审请求:A.驳回申请;B.不予公告;C.对异议的裁定;D.驳回续展注册的申请。
同注9引书,第60页。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