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瓢井镇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镇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该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意见。

第二条镇政府的行政决策涉及下列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审核评估后,再按程序审定实施:

(一)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审查决策的制定和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事项。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否得到落实,项目实施中的补偿安置是否合理合法。

(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审查改革的方案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改革的时机是否成熟。

(四)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决策事项。对社会就业、企业排污、行政性收费调整等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重点审查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如何等。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步骤:

(一)决策评估申报。由重大决策中可能出现稳定风险的责任单位及主管单位向风险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启动评估工作。

(二)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机构根据掌握的重大决策资料,按照评估内容,对重大决策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通过稳定风险评估会议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

(四)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机构编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

(五)制定维稳预案。针对风险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的,不得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县、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

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五)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批准的重要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单位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七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精)

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推动各方面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特建立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主动维稳”的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樟溪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其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 每个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前,决策作出部门、政策制定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改革实施部门都要严格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从以下六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对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并针对评估预测主动做好化解工作。 1、重大事项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事项实施出台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 2、重大事项的合理性。 (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 (2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3、重大事项出台的前提条件。 (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3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4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 (5是否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4、重大事项涉及的环境问题。 (1是否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观,对生态环境有何重大影响; (2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

学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银鹰文昌中学学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为提高各部门各年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学校矛盾,推进民主文明和谐的校园建设,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全体师生员工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全体教职员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 一、范围和内容 1.涉及学校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2.涉及到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3.涉及福利待遇方面的重大决策; 4.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责任主体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的部门和年级。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校长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年级、各班级分级负责制。 3.学校维稳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实施程序 1.对涉及到第一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书面报告维稳领导小组。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组织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 评估报告的运用。风险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重大事项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准实施的定性意见。 ①对符合国家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②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③对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金阳街道小刘小学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践“教育管理年”活动为契机,正确处理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和谐、社会稳定,确保潜江电大健康良性发展。 二、工作思路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三、评估范围 1、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方案; 2、学校收费政策; 3、学校教职工晋职评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用工方案等; 4、干部培训、教师培训、学科培训、课改培训等 四、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即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科学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意愿,是否顾及教职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廉洁性评估。对重大事项决策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进行评估。 4、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 5、可控制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预案。 6、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和单位稳定的相关因素评估。 五、评估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组长为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 2、建立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评估报告及审查决定意见备案制度。切实作好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3、切实加强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将评估工作纳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考核范围,放在安全、综治、维稳同样重要的地位。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为实现园区科学发展、率先赶超、绿色崛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先就园区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主动维稳的理念,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事件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二、评估原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前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职工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职工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职工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五)公平与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重大事项的范围园区党委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二)关系群众利益调整的重要政策; (三)被省、市、县(区)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四)涉及范围广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关系环境污染、土地费用调整、征迁等社会敏感问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城郊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为了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保障和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临夏市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城郊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做出决策、制定政策、出台改革措施、建设工程项目、举办重大活动等事项实施前,对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进行先期调查、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存在的风险,保证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的各项惠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坚持事项未经评估不得审批,评估出的风险未得化解不得实施。 (三)必须充分听取涉及利益群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事项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的责任主体,对社会稳定负直接责任。要将社会稳定纳入管理之中,切实控制发生社会稳定问题。 第五条镇党委、镇政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实施的事项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发生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评估领域 第六条根据中央、省、州、市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五)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六)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决策; (七)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 (八)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九)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十)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决定;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五条(启动情形)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区政府审议。 第六条(评估形式与方法)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评估规范)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结合我局实际,就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原则 1、权责统一原则。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2、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3、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4、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公平和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评估范围 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涉及税收征管方面的事项。主要是涉及范围广、影响面较大的征收方式的改变、税负调整等。 2、涉及重大税收政策的事项。主要是涉及较多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的制定、调整和落实的事项。 3、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处罚的事项。主要是涉及较多人员的涉税行政处罚的实施等。 4、涉及机关多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主要是涉及干部职工的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 5、其他涉及较多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评估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在下列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实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灵口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全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当前,我镇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多发时期。制定出台一些重大决策和政策调整、引进实施一些重大项目和工程时,一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会发生变化,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必然要求,是改造“第一要务”、落实“第一责任”的具体举措。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和发展,理解、配合、支持改革发展事业,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确保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镇各部门在重大事项实施之前,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稳定的问题都要进行先期预测、先期介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改革发展为了人民、改革发展依靠人民、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 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总体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和稳定观,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切实做到维护稳定与改革发展并重,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全镇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责任主体 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第一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发展、民生为先、稳定为重,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必备程序,切实做到科学评估在前、有效预防在先。要严格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先作出预测评估,充分尊重和积极运用预测评估成果,有效控制、预防和化解稳定风险。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方面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实施的合法性。一是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二是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三是重大事项实施出台是否符合有关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理性。一是是否体现“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各部门各年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学校矛盾,推进民主文明和谐的校园建设,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大黄山实验小学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全体师生员工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全体教职员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一、范围和内容 (一)涉及较大范围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土地、工程建设、购置应品的决策; (二) 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和安置问题的决策; (三) 涉及学校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 涉及到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 涉及建设项目的重大决策; (六)涉及福利待遇方面的重大决策; (七) 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重大决策; (八) 执行重大事项出台前和重点投资开发工程建设实施前维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的事项。 二、责任主体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的部门和年级。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校长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年级、各班级分级负责制。 3、学校维稳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实施程序 1、对涉及到第一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书面报告维稳领导小组。 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组织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 评估报告的运用。风险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重大事项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准实施的定性意见。 (一) 对符合国家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二) 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三) 对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四) 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项,应不准实施。 提交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必须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学校维稳领导小组、社会事业局相关部门。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项目建设和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坑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风险评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东坑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重大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统一,兼顾效率。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决策承办单位,是指《东坑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

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 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不利于风险评估工作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风险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评估机关、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八条对于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为全面实施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推动各方面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主动维稳"观念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各村(居)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事项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全街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 三、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要严格坚持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先期作出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 2、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事项实施出台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理性 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否超过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三)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可行性 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3、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4、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 5、是否会造成其他地主、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

舆情风险评估规章制度

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为加强舆论引导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学决策,满足群众知情权,有效防舆情事件发生及蔓延,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积极防和化解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认真查找并解决基层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 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评估,是指在全区围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尤其是事关民生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

核前以及涉余舆情发生后,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统一原则。评估重大事项或涉余舆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涉余舆情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2、以人为本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衡量各项政策和举措出台与否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统筹考虑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科学发展原则。把加快发展作为实施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通过科学的预测评估,统筹兼顾,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评尽评。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科室、所、队负责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对以下重大事 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为保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肇东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暂行)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稳定风险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因预测不科学和决策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突出不稳定问题,进行先期预测研判、先期预防化解。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超前防范、确保稳定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科学评估、发扬民主的原则,着力预防和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2章 评估工作的责任与监督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各乡(镇)、单位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实施部门或单位是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一把手负责牵头抓好本地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督导和协调工作,纪检部门负责对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评估工作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制定政策是否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冲突,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合理性。是否兼顾了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三)可行性。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一致,财政是否具备承受力,能否保持连续性;是否与周边地区相关政策相协调,组织实施的单位、人员和责任是否明确。 (四)安全性。出台时机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是否与上级和本地其他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相冲突。推行后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是否能切实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和不同群体的攀比。 (五)评估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 第四章 评估工作范围 第七条 评估工作范围: (一)企业改革。企业改革改制中的产权转让、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 (二)“三农"工作。农村土地、林地、水面等经营权转让的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和人员安置;计划生育以及农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三)社会保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就业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政策的重大调整;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四)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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