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周生贤部长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
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
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
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1
2
1.基础地质勘查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3.矿产地质勘查 D 煤炭
/ 全部 /
/ 全部 /
/ 全部 /
1.煤层气开采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全部全部全部新建 /
(一),(三)和(二)中的
其他
/
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 / / 改、扩建全部
/ / / / /
2.煤炭开采
3.焦化
4.煤炭液化、气化
5.选煤、配煤
6.煤炭储存、集运
7.型煤、水煤浆生产 E 电力 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
/ 全部 /
全部 /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
2.水力发电
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生物质发电
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生活沼气发电,垃圾垃圾焚烧发电
填埋气发电 /
4.综合利用发电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蔗余压、余气(含渣等发电
发电
/
5.其他能源发电
潮汐发电;总装机容量50000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发电;其他风力发电
其他
/
(一)和(三)
/
(一)和(三)
6.送(输)变电500千伏以上;330千伏以上,涉及环工程
7.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
境敏感区的
海水脱硫
其他 /
3
F 石油、天然气 1.石油开采 2.天然气开采(含净化) 3.油库 4.气库 5.石油、天然
气管线 G 黑色金属 1.采选 2.炼铁(含熔融还原)、球团及烧结 3.炼钢 4.铁合金制造
和其他金属冶炼 5.压延加工 H 有色金属 1.采选 2.冶炼(含废金属冶炼) 3.合金制
造 4.压延加工 I 金属制品 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2.铸铁金属件制造 3.金属制品
加工制造
J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1.土砂石开采
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年产10万吨以上
其他
/
全部全部全部 /
/ / / 全部
/ / / /
年产50万吨以上冷轧
其他
/
全部全部
/ / 其他其他
/ / /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总容量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洞库
地下气库
200公里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全部 / /
全部 / /
全部 / /
全部 / /
年产10万吨,年产1万1万吨
全部
吨以下 /
/
4
场和洄游通道
2.化学矿采选
3.采盐
4.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5.水泥制造
6.水泥粉磨站
7.砼结
构构件制造 8.石灰和石膏制造 9.石材加工 10.人造石制造11.砖瓦制造 12.玻璃及玻璃
制品 13.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陶瓷;年产
14.陶瓷制品 150万件以上卫生陶瓷;年产250万件
以上日用陶瓷
15.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16.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K 机械、电子 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 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有电镀、喷漆工艺的
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制造,发动机,零部件生产(含电镀、喷漆)
其他
/
石墨、碳素
其他
/
石棉制品;年产5000吨以上岩棉
其他
/
其他
/
年产3万吨以上玻璃纤维
其他
/
全部井盐全部全部年产100万吨以上
/
/ 湖盐,海盐
/ / 其他年产50万立方米以上
全部年加工1万立方米以上
全部全部其他
/ / / / / 其他
/ /
/ / /
日产玻璃500吨以上
其他 / / /
其他 /
3.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发动机;零部件生产(含电制造
4.自行车制造
5.船舶及浮动
装置制造
镀、喷漆)
有电镀、喷漆工艺的
金属船舶制造;拆船、修船
其他其他其他
/ / /
5
6.航空航天器制造
7.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10.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棒制造
11.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
12.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13.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
14.电子配件组装
L 石化、化工
1.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2.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
全部 / / 含电镀、喷漆工艺的其他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含电镀、喷漆);电池制造(无汞干电池除外)其他 / 有电镀、喷漆工艺的其他 / 全部 / / 前工序生产其他 / 印刷电路板其他 / 全部 / / / 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全部 / / 全部 / / 6
剂等 3.农药制造 4.农药制剂分装、复配 5.日用化学品制造 6.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 M 医药 1.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2.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3.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N 轻工 1.粮食及饲料加工 2.植物油加工 3.制糖
4.屠宰
年加工25万吨以上;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油料30万吨以上的制油加工;年加
工植物油10万吨以上的精炼加工全部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以上
/ /
其他
/
/
全部
/
全部
/
/
全部 /
/ 全部
/ /
全部 / /
/ 全部 /
含提炼工艺的其他 /
其他 / 其他
/ / /
5.肉禽类加工
6.蛋品加工
年加工2万吨以上
新建年加工10万吨,2万吨;年
其他其他
7.水产品加工年加工10万吨以上
加工2万吨以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和(三)
8.食盐加工 9.乳制品加工 10.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1.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年加工20万吨以上
味精、柠檬酸,赖氨酸、淀粉、淀粉糖等制品
单纯勾兑除外的
全部其他其他
/ / /
单纯勾兑的 /
7
12.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13.其他食品制造 14.卷烟 15.锯材、木片
采用化学方法去皮的水果类罐头制造年产30万箱以上
有酸洗、磷化、电镀工艺的
年产20万立方米以上
/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 / / 其他
原汁生产
其他
/
加工,家具制造16.人造板制造17.草制品制造 18.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19.
纸制品 20.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2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
品翻新 22.塑料制品制造
全部 / /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 全部 /
全部 /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其他 /
23.工艺品制造24.羽毛(绒)制品O 纺织化纤 1.化学纤维制造
2.纺织品制造
有电镀工艺的
有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其他
其他
制革,毛皮鞣制 /
全部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 /
其他年加工100万件以上的使用有机溶剂的
/
3.服装制造其他
4.鞋业制造 P 公路
/ 其他
8
9
2.道路
3.桥梁、隧道
新建、扩建
高架路;立交桥;隧道;
改建;绿化工程其他
其他
/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海湾的桥梁U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煤气生产和供应 2.
城市天然气供应 3.热力生产和供应 4.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6.工业
废水集中处理 7.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利用8.管网建设 9.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 10.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11.城镇粪便处理 12.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13.仓储 14.城
镇河道、湖泊整治 15.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 16.房地产开
发、宾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办公用房
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煤气生产煤气供应 /
/ 全部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上其他 /
有引水工程的;日供水20万吨以上其他 /
日处理5万吨以上其他 /
全部 / /
/ / /
全部全部全部
/ / /
全部 / 日处理30吨以上
/
/ 其他
全部 / /
/
(一),(三)和(二)中的重要湿地、富营养化水域
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 建筑面积2万平建筑面积10万,2万平方米
方米以下
10
V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2.医院 3.专科防治所(站) 4.疾病控制中
心
5.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等
6.疗养院、福利院
7.专业实验室 8.研发基地 9.动物医院 10.体育场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新建 / 容纳5万人以上
全部
/
在校师生1万人以上
在校师生1万人,2500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在校师生2500人以下 / /
全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三)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三)
/ 全部 /
其他其他全部容纳5万人以下容纳1万人以下
/ / / /
11.体育馆 12.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13.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14.
公园(含动
容纳1万人以上 /
高尔夫球场其他 /
/
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其他
物园、植物园、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主题公园) 15.旅游开发 16.影视基地建
其他 /
缆车、索道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不涉及环境敏
11
/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天然林 (一),(三)和(二)中基
设
17.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18.胶片洗印厂
感区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全部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
/
占地面积119.批发市场
占地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批发市场
其他 /
营业面积5
20.零售市场
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万,5000平方米 6个基准灶头
21.餐饮场所
/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2.娱乐场所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
营业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下
其他 (三)
其他
23.洗浴场所 24.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25.驾驶员训练基地 26.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27.长途
客运站 28.加油、加气站
/ 其他
/ 全部
/ 全部车位2000 个
/
/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和(三)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营业面积1000
其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和(三)
29.洗车场 /
平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营业面积5000 其他
(一),(三)和(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他
30.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平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1.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
/
(一),(三)和(二)中基
12
感区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本农田保护区
32.陵园、公墓 /
W 核与辐射
1.广播电台、差中波50千瓦以上;短波100转台
2.电视塔台
3.卫星地球上行站
4.雷达
5.
无线通讯 6.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后处理,高能加速器,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
(一),(三)和(二)中的
7.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天然林
8.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 9.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 10.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00吨/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三)
年采1万吨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新建、扩建
改建(不增加源项),其他
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0千瓦以上一站多台
其他其他一站单台单台雷达探测
系统一址单台
/ / /
(三)
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
/ /
/ (一)和(三)
13
处置 11.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再利用 12.放射性物质运输
C型、B(U)型、B(M)型及含有易裂
变材料或六氟化铀的货包运输;特殊安A型货包运输排下的运输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I类、IIIII类放射源
销售、使
的;销售非密封用IV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放射性物质;医V类放射性
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I类放
13.核技术应用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射源的;使用
物质工作场所
放射源的;生
源的;生产、销III类射
1000吨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和(三)
其他
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II类、III 类售、使用
产、销售、使用线装置II类射线装置的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
14.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类、II类、类放射源;使用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旧对比)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3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修改说明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 感区含义 一、畜牧业 1畜禽养 殖场、养 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 5000头(其他畜 禽种类折合猪的 养殖规模)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 中的全部区 域;第三条 (三)中的全 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粮食及 饲料加 工 含发酵工艺的 年加工1 万吨及以 上的 其他
新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防风固沙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更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说明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并于2001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行名录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名录的发布和实施对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88607个(5.3%),报告表674588个(40.3%),登记表912243个(54.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我部决定对名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在前期开展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该项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名录
修订工作组、专家组,编制了工作方案。 2013年初,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省评估中心、部分环评单位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机械工业、轻工业等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现行名录的意见和修订建议。共收到53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共计1040条。同时,在2013年5月和2014年3月,先后赴福建、江苏、河南、新疆、北京、内蒙等地实地开展调研,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价单位开展座谈,深入了解地方执行名录的情况、环评分类管理的特色和相关意见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调研,我们对名录修订的现实需求了解的更加深入,为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多次召开名录修订工作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认真分析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对轻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行业进行研讨,提高重点行业的分类科学性。 目前,修订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正在征求部内相关司局、相关部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部门环评机构的意见,并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 三、修订思路和原则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
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 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修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周生贤部长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 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 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 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1 2 1.基础地质勘查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3.矿产地质勘查 D 煤炭 / 全部 / / 全部 / / 全部 / 1.煤层气开采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全部全部全部新建 / (一),(三)和(二)中的 其他
修订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修订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 感区含义 一、畜牧业 1畜禽养 殖场、养 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 5000头(其他畜 禽种类折合猪的 养殖规模)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 中的全部区 域;第三条 (三)中的全 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粮食及 饲料加 工 含发酵工艺的 年加工1 万吨及以 上的 其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
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