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

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方案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方案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船舶保险条款 - 新修改 - 09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关于国内工程保理业务介绍 根据我行最新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现将本业务作如下介绍: 一、本业务涉及到的几个定义 (一)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将其向境内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融资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其中,我行为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为卖方保理,为买方提供的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为买方保理。 工程保理是指工程承包商或施工方将从事工程建设服务形成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保理行,由保理行提供综合性保理服务。(二)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 的当事方,即保理业务的申请人。 (三)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 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四)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卖方或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四)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五)保理监管专户:指卖方保理行为卖方开立的用于办理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支业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途包括:收取保理项下应收账款;收取其他用以归还我行保理融资的款项;支付超过保理融资余额以外的应收账款等。卖方不能通过应收账款专户以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形式开展任何业务。 二、保理业务分类 (一)按是否对保理融资具有追索权,我行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的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保理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卖方保理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 三、应收账款的范围、条件及转让方式 (一)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1、因向企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设施而形成的应收 账款; 2、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 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3、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 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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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 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 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 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 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中国管业十大品牌

ppr水管作为水管材料的主力军,相信很多消费在购买ppr水管前,都会选择中国管业知名品牌购买,因随着社会的发展,ppr水管子品牌也虽之而增多,哪些品牌是中国管业十大品牌呢?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为大家带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龙胜 龙胜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经营时间比较久的老品牌。全国一万家销售网点、500家代理商;先后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企业、上海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2、金德 金德管业集团是一家经国家工商行政局批准注册的企业集团,组建于1999年,目前拥有株洲生产基地。 3、伟星 伟星水管公司其PPR水管销售站点多,基本小县城乡镇都有。但价格较高 4、日丰 处处为家着想

日丰PPR管,采用优质原材料,并且经原料、在线、成品三重检验,产品质量更有保障,价格较贵,网络覆盖面大,但广告做的多,成本压力大。 5、中财 浙江中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财集团旗下的塑料管道专业生产企业,其PPR水管质量还好,不过价格体系太乱。 6、白蝶 上海白蝶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在塑料管道的生产、销售方面已有三十年的历史。 7、天力 上海天力实业集团系专注高品质的家居管路系统集成商,成立于1993年,“天力”系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著名商标。 8、爱康 爱康是知名新型塑料管道供应商,集团总部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9、金牛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致力于塑料管道研发、生产、销售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10、联塑 联塑集团联塑集团创建于1986年,是中国较大的工程用管的生产设备的制造企业之一。 处处为家着想

管件十大品牌

现代装修水管都是采用埋墙式施工,以保证整个墙体的一致性,美观性。但这也导致了后期维修比较麻烦。所以就要选择质量过关的管件,免去后期维修更换的麻烦。那管件什么品牌比较好呢?很多人对此还是不太清楚。为此,上海龙胜实业有限公司为大家整理管件十大品牌,希望对大家选择管件时有所帮助。 1、龙胜 龙胜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经营时间比较久的老品牌。全国一万家销售网点、500家代理商;先后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企业、上海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2、金德 金德管业集团是一家经国家工商行政局批准注册的企业集团,组建于1999年,目前拥有株洲生产基地。 3、伟星 伟星水管公司其PPR水管销售站点多,基本小县城乡镇都有。但价格较高 4、日丰 处处为家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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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保险(2009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间 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间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间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 险费。 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 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l)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 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 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四条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本公司不予负责: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 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承保区域 1.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船厂范围 以外的任何拖航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2.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第六条赔款处理

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

保险责任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l)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期间 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间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间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间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本公司不予负责: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 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 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 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 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 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险。 除外责任

中国的十大水管品牌权威排行榜

中国十大水管品牌权威排行榜 一、十大水管品牌:天力 1、公司简介 上海天力实业集团系专注高品质的家居管路系统集成商,成立于1993年,“天力”系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著名商标,一线品牌家装公司独家合作伙伴、家装首选品牌,首创并发扬集研发、制造、销售、售后安装、售后服务为一体的一条龙模式。 2、主营产品 增强型PPR家装管、黄色银系(载银)无机抗菌型PPR、蓝色抗冻型PPR聚丙烯管、PVC排水管、PVC-U阻燃绝缘电工套管、PE-RT精品阻氧型地暖管、精品卫浴系列、62铜保温铜管。 二、十大水管品牌:伟星 1、公司简介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座落于浙江台州临海,塑料管道生产企业之一。 2、主营产品 PP-R管材管件、HDPE实壁管、HDPE波纹管及PB采暖管材管件等系类产品。 三、十大水管品牌:日丰 1、公司简介 日丰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新型管道品牌、卫浴行业新兴品牌的杰出代表,

产品涵盖给水、排水、供暖、燃气、套管、太阳能、卫浴等领域。 2.主营产品 公司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结合公司优势生产高品质铝塑复合管、PVC-U、PE、PE-RT、PE-X地暖管等系列产品。 四、十大水管品牌:白蝶 1、公司简介 上海白蝶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企业自1997年底在国内开发生产了PP-R管道产品以来,在塑料管道的生产、销售方面已有十多年的历史。 2、主营产品 PP-R管、PE管、PE-RT管、PP-R稳态复合管、3S聚丙烯静音排水管、PVC-U排水管、PVC-U电工套管、PP-R管材和相配套的管配件。 五、十大水管品牌:中财 1、公司简介 中财水管所属公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财集团旗下化学建材生产企业之一,是于2000年12月由新昌中财塑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 2、主营产品 PVC-U给、排水管系列,PVC-U埋地排污管系列,PVC-U普通电力电缆管系列,PVC-U 建筑用电工套管系列,PVC-U双壁波纹管系列,PVC-C高压电力电缆管系列,PE燃气管系列,PE给水管系列,PE煤矿用管,PE护套管,PE-RT耐高温聚乙烯管,PP-R冷热水给水管,PP-R稳态管系列等。

船舶修理建造的保险知识商务指南频道_保险常识_总保险理财_海险_陆险_空险.doc

船舶修理建造的保险知识_商务指南频道_保险常识_总保险理财 _海险_陆险_空险 ⑧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⑨被保险船舶遭受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基于船舶建造的特点,该保险有特定的承保区域。我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规定,建造期间的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而试航、交船期间, 2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500 海里, 1000 总吨至 2000 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250 海里, 1000 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l00 海里。保险人对此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此范围的,则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船舶建造险除外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①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②对设计错误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新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③被保险人对其雇佣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④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器冲突、炸弹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⑥船舶建造合同中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⑦由于任何国家和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试航航程受阻的损失。 [2]

(金融保险)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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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 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体;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中国ppr水管十大品牌有哪些

中国ppr水管十大品牌有哪些? 中国PPR管十大品牌2011年行业最权势巨子排名:ppr管十大品牌中国管业十大品牌ppr水管品牌权势巨子结果 一.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金德(中国名牌.中国驰誉商标. 国家免检产品.十大水管品牌) 二.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日丰(中国名牌.中国驰誉商标. 国家免检产品.十大水管品牌) 三.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伟星(中国名牌.中国驰誉商标. 国家免检产品.十大水管品牌) 四.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南新(中国驰誉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十大水管品牌) 五.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金牛角(中国驰誉商标. 国家免检产品.十大水管品牌) 六.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联塑(中国名牌.中国驰誉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十大水管品牌) 七.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中财(中国名牌.中国驰誉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十大水管品牌) 八.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白蝶(十大水管品牌. 国家免检产品.著名品牌) 九.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皮尔萨(十大水管品牌.著名品牌)

十. 中国ppr管业十大品牌_爱康.保利(上海名牌.十大水管品牌.著名品牌) 家庭装修用哪种水管好 主流的PPR水管 目前给水市场这块水管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目前最常用的PPR水管。还有铝塑管、PERT管、PB管、镀锌管、甚至还有铜管等,种类比较多。其中PPR管在市场占有率比较大,比较主流的。对PPR管的质量要求,厚度不能低于2.8。冷水管应该是不会低于2.3。

目前家装这块,如果热冷水混用的水管,统一采用热水管。 PPR管热水管加厚以后可以保证一种稳定性,不容易在今后冷热交换中出现损坏。 PPR管最大的优势,它的管与管件进行热熔,热熔之后管子和管件连为一体,这种管直接埋入地底或者是墙里,后期的风险几乎很小。其他的管,像铝塑管,这种质量本身还是不错的。 铝塑管被淘汰的原因 铝塑管如果真的是合格的出来,质量应该算不错,但是牵扯到材质的问题,国内的材质,相应的连接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在做弯的时候出现裂缝,或者是接头出现漏水,这也是铝塑管被淘汰的一些原因。

PICC船舶保险条款

PICC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介绍 船舶保险是为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提供保险保障,分为船舶全部损失保险和包括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在内的一切险。 船舶保险条款 ??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该格式自1779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年代。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1982年和1983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其中 19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1995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ITCH 95”对1983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6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4)规定了12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

我国内船舶保险条款规划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 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能够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筑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体;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三、特不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资,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刻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缘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二、不具备适航条件;

(完整版)船舶96条款及解释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一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2008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2008版) 第一条保险期间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间期满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间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间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314船舶保险附加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中英文)

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附加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支付下述损失或费用: (一)1.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险污染沿海,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而支出的费用以及。2.补偿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有任何程度过失所致的漏油或其混合物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责支付的赔偿。 (三)根据法律规定应予负责的或由于被保险船舶航行或管理上的疏忽,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疏忽行为,或失检而造成的其他的船舶或其财产(包括有关费用和杂费),任何固定的和浮动的物体、陆地或水的来失或损坏,但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责任不包括本公司船舶险条款第一条第(2)款规定可以取得赔偿的此类损失及费用。 (四)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只残骸的起浮、清除、破坏、建立标灯或标记所支出的成本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予承担的此类费用。但获救物料与残骸价值应首先自上述费用中扣除,本公司仅对其不足之数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出售残骸,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五)由于被保险人,作为海运承运人或其他应由被保险人代负疏忽过失法律责任的人,违反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或财产的应尽义务,或由于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和装备不良而造成其待装、装运中或已装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失。但每一装货航次的赔付额中,被保险人应自负1,000美元。 (六)任何法院、法庭或司法当局所判决的应由被保险船舶担负的各项罚款或罚金。 但被保险人对油污罚款每事故应自负500美元。其他罚款每一港口应自负500美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船只由于超载而引起的罚金罚款以及有关的法律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七)被保险人因涉及本条款承保责任或开支或为避免该项责任或开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在内。 本公司对油污索赔责任,每一事故最高以100,000,000美元为限。对其他索赔的最高责任每一事故(或第(五)项规定的每货运航次)为35,000,000美元。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予负责赔偿: (一)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船舶的船壳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本身磨损或锈蚀; (三)本公司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四)滞期损失。 三、保险期限 期限最高一年,以保单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准。 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出售或转让时,除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外,保险责任立即终止。如果被保险船舶在航程途中出售或转让,保险责任可延至该航程终了时止。 如被保险船舶已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保险即行终止,但对于导致此项实际或推定全损的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四、退费 (一)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出售、转让或退保,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船舶在安全港口内边疆停泊超过三十天时(停泊期间自到达日起算至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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