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食药监局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运营及其相关的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涉及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移交、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发改、规划、财政、建设、国土、消防、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应参与本区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覆盖城乡、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有单独新建(包括划拨用地建设、出让土地建设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和存量房产改建等形式。

第七条单独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实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按相关建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出具规划要求。

国土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

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旧区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区政府应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解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集中建设,城市旧区不具备集中建设的可分散建设。

第九条鼓励各区、各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

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报民政、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对符合低效土地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等房产及农村集体用地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可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养老机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改造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房屋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直接运营或引入社会力量运营;也可由社会力量租赁产权单位的房屋进行改造并运营。

第十条采用改扩(建)方式兴办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涉及规划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办者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程序性材料。

(二)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设立管理许可办法规定,核查确定其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并出具相应的指导性意见。

(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规划审批。

(四)国土部门根据民政和规划部门所确定的养老设施性质,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发改、建设、消防、环保、食药监、卫计等部门按职能办理相应的批准证件。

第十一条申办养老机构须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法人登记时,按“先证后照”方式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已经用于养老服务但未依法办理消防手续的建筑设施,应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手续。

(一)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工程,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二)经整改后达到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需要提供可以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文件。

1.在城乡规划区域内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利用企业厂房、宾馆酒店、疗养院、办公服务房产等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已建设完毕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利用社区服务用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筑改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提供用途证明认可材料;自建住宅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及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用途变更证明材料。

2.因年代久远,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遗失或未办理过验收手续的,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以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产权证遗失的,应持有关证明及时申请补办;不满足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办条件的,由所在地区政府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

(三)养老服务设施应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安全检查,加大对消防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异地重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其建设面积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规定用途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 篇一:养老地产项目商业计划书 养老地产项目商业计划书 XX年 前言 中商咨询编制的商业计划书可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沟通工具,会着力体现企业(项目)的核心价值与竞争优势,有效吸引风险投资者及商业伙伴,促成项目融资。同时,中商咨询编制的商业计划书内容涉及企业(项目)运营的方方面面,能为企业(项目)实施提供建议参考。 中商产业研究院每年完成项目数量达数百个,在养老产业、商业地产、产业地产、产业园区、互联、电子商务、民营银行、民营医院、农业、养殖业、生态旅游、酒店、机械电子等行业积累了丰富的项目案例,可对同行业项目提供具有参考性、建设性意见,帮助客户对项目进行梳理和判断。 【出版日期】 XX年 【交付方式】 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订制 养老地产项目商业计划书 第一部分摘要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简介 三、项目竞争优势

四、融资与财务说明 第二部分养老地产行业与市场分析一、市场环境分析 (一)政策环境分析 (二)经济环境分析 二、养老地产行业市场分析 三、养老地产市场预测分析 四、市场分析小结 第三部分公司介绍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业务介绍 三、组织架构 四、主要管理团队 第四部分产品与技术 一、主要产品介绍 (一)主要产品 (二)产品性能 (三)产品的竞争优势 二、产品制造 (一)产品生产制造方式 (二)生产工艺流程 (三)质量控制

(四)售后服务 (五)生产成本控制 三、技术与研发 (一)关键技术介绍 (二)技术亮点 (三)现有的和正在申请的知识权(四)研发团队 (五)持续创新安排 第五部分营销规划 一、营销战略 二、营销措施 第六部分项目发展规划 一、发展战略 二、阶段发展规划 三、实现经营目标采取的具体策略(一)营销络计划 (二)人才培养和引进策略(三)服务提升计划 第七部分融资说明 一、资金需求 二、资金使用规划及进度 三、资金筹集方式

最新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 (公开稿) 2 1 规划背景 3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5 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6 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7 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8 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9 10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11 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12 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3 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 14 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15 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16 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7 18 1.1 规划依据 19 1.1.1 政策文件 20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1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22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

年12月 23 24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25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 26 27 月 28 (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29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 30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 31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32 33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34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 35 36 2013年10月 37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38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39 40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1 42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43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44 45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WorldArchitecture

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016-2020年)设计任务书 (初稿) 为保障“十三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各项建设任务的及时有效落实,分阶段推进和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意图,我局决定开展烟台市“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一、规划范围 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烟台市六区范围(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栖霞市桃村镇,总面积约3002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年限为2016—2020年。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5.《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6.《山东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技术规定》 7.《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8.《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

纲要》 9.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总体要求 1.规划应在《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烟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2016—2020年)》及各部门相关规划指导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2.规划应充分研究上一版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与效果,在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手段及编制内容上有所创新。 3.规划应结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统筹考虑近期城市发展目标与对策,促进新时期烟台社会、经济、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规划应以《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确定中心城区近期重点发展地区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同时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使政府公共投资形成合力,确保公共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政策空间效应的最优。 5. 规划面临烟台新一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综合考量烟台在产业转型、公共设施、民生改善、有机更新、城市文化振兴等方面内容,着力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的综合调控,提升城市竞争力。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做好养老服务首先应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应该有非常详细的调查,对每一个街道,明确指导养老设施怎么落地。养老调研不详细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中国的老龄化发生在2000年,已经延续了16年,城市规划的欠账非常明显,老年人不宜居,没有办法享受好的生活。中国老龄人口基数非常巨大,2015年已经超过2亿人,解决这么大的老龄人口问题不是简单的事情。再加上随着医疗条件的发展,人均寿命不断增长,以及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他们大多数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老年生活,国家和政府也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他们享受养老的福利,多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国老龄化的现状,即老龄基数大,但没有资金保障和照料他们。 老年人一般有两个去处,一是离开家,一是不离开家。离开家,可以去养老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等,离开自己一直生活的地方,离开自己的社区、家庭,到另外一个地方和其他人一起生活。 但是,不离开家是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的方向。首先在自己家,其次可以在社区里,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生活服务,在社区和周边的城市当中可以完成。

2013年国务院35号文提到,2020年,形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社会为支撑的养老体系。人们怎么解读的呢?2015年,北京提出了“9064”的格局,90%的老人在家养老,6%在社区照料,4%可以到机构去,这意味着北京必须为100位老人提供4张床位,为96%提供比较好的居家养老条件;上海提出的是“9073”。基本国内都是这两个模式。 据我们长期调研的结果看,这样的布局基本能够反映老年人自身的愿望,97%的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家,2%的人可以去老年机构,条件比较好的、对生活要求比较高的3%的老 人可以离开家,去高端养老公寓。 城市规划可以为养老做些什么?我认为,首要一点便是对养老设施进行统筹的安置。养老服务设施有三种类型,第一个养老机构,第二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这两种都叫养老服务设施,第三种可归纳入其他城市设施里面。 城市一级养老机构可以分成养老院、福利院,社区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这两者是有法定地位的,民政部有日间照料中心标准,活动中心正在拟定标准,初稿差不多已经完成。 我们城市空间功能,实际上除了公共部分以外,还有很多社会化的、社区的支持。多少面积多少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门前无障碍设计还是台阶,这些内容都是社区支持的体现。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康养】十个最值得借鉴的中国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康养】十个最值得借鉴的中国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2015-04-08 国内的地产商进入养老地产时虽然颇为高调,但在实际运营中,却又小心翼翼。由于养老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即使是同一个企业,也不一定只选择一种模式,而是多方面试水,试图寻找出最合适的盈利模式。 本文分享十个最值得借鉴的中国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一、高端会员制养老第一家——上海亲和源老年公寓 亲和源老年公寓是一个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以实现健康、快乐的老年新生活为目标,融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优化为一体的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中、高档的养老社区。坐落于上海南汇区康桥镇,占地8.4公顷,建筑面积十万平米。 整体规划 社区沿街分布餐厅、老年度假酒店、健康会所、商业、老年大学、医院等公共建筑物业,社区内部是居住型物业,与外部有一定距离,保证了私密性。社区内适老硬件配套完备,包括配餐中心、医院、颐养院、商业街,亲和学院、健康会所、老年度假酒店、MINI高尔夫球场、活动广场、门球场、舞蹈广场、茶室等功能活动区,生活、健康、快乐三大服务体系使得适老设置完善,满足各年龄段老年生活需要。 项目特色 整个社区全部采用无障碍化设计+“生活、快乐、健康”管家式的服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养老院,是个不脱离社会,又独立又开放的老年生活社区。 社区内含12幢多层电梯住宅楼,共计838套居室,可入住1600位老人。公寓内全装修全配置,柜橱床椅和家用电器俱全,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电话,全部开通,冷暖水24小时供应。老人拎包可入住。亲和源同国内外多家知名品牌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关系,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平台——曙光医院亲和分院、上海老年大学、美格菲会所、索迪斯餐厅、爱玛客物业。 经营模式 亲和源采用会员制运营模式,通过会员制的运营构建俱乐部服务模式。 项目配套 1.颐养院 建筑面积9736.1平方米,设300余张床位。共9层,1-4层为门诊部门,5层为样板间,6-9层为护理区。 与上海市三级甲等医院对接,又专业医疗机构派出团队进行管理。颐养院只为亲和源内部老人提供护理服务,外部人员暂不接待。 房内配备有独立洗手间、冰霜、电视、谨记呼叫器。 2.健康会所 会所接待亲和源内老人,也对外开放 3.亲和学院 引进上海老年大学,使老年人拓展深化资深兴趣爱好,增加与群体交流的机会,丰富生活。 与上海老年大学合作,由上海老年大学总部派出师资且提供课程; 开设英语、电脑、音乐、艺术、运动等6大类15个学习班。 4.配餐中心 与索迪斯餐厅合作,打造总面积2574平方米的养生餐厅;由专业餐厅管理公司管理,按营业额与亲和源分成; 餐厅只为护理和疗养人员提供送餐,公寓内老人需自行前往餐厅用餐。 5.度假酒店 酒店内设有74套客房,公寓式配置,酒店式管理。

余姚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余姚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即1527平方公里,包括兰江、阳明、凤山、梨洲、朗霞、低塘6个街道和临山、黄家埠、小曹娥、泗门、马渚、牟山、三七市、丈亭、河姆渡、大隐、陆埠、梁弄、大岚、四明山、鹿亭14个镇及1个乡。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与《余姚市域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 其中: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三、养老设施布局原则 1)根据市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养老设施现状和城镇老年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养老设施等级结构和规模; 2)现有的养老设施原则保留,通过改建、扩建、迁建等措施完善服务功能,达到规范要求,提升服务水平; 3)新建老年人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空间分布情况、用地、交通、环境等条件综合确定选址,体现就近服务的原则。 4)统筹平衡、差异配置,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养老设施布局。在行政划分的基础上,分区域平衡供需;在用地充裕、景观优美的区域可以在布局时适当进行倾向;在交通便利性相对较弱、老年人口规模相对较少的山区,适当考虑其他形式进行补充。 四、机构养老设施规划 规划扩建市级机构养老设施1处(长青老年公寓);新建养生养老基地3处,分别位于城区近郊区域、姚东区域、四明山区域;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新建21处(其中3处机构养老设施包含老年护理院),扩建3处,改建提升1处,保留30处。 规划共增加机构养老床位9100张(其中市级机构养老设施300张,养生养老基地2100张,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6700张),满足规划末期老年人口对于机构养老床位的需求。

《乐山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0年)》简要说明

《乐山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0年)》简要说明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为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行政辖区,总用地面积1916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一致,为2017—2020年。 二、近期建设目标、策略与行动 (一)建设目标 遵循“四川旅游首选地、绿色转型示范市、山水园林宜居城和总部经济聚集区”的总体定位,着力跨越赶超、转型升级和格局优化,努力将乐山建设成为“经济活力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特色魅力城市”。 (二)策略与行动 遵循三大策略,实施十大行动: 策略一:培育增长极 1、实施旅游提质行动 进一步提升以乐山大佛、岷江东岸和老城为主的文化休闲度假区,强化核心引领;推动峨眉河风光带、三江沿线、沙湾组团、五通桥组团旅游开发,促进全领域各行业与旅游发展相融合,实现由景区主体型向区域综合型转变。 2、实施新区建设行动 围绕“一城两新区”,疏旧建新、南拓西延,拓展城市框架。重点建设苏稽新区和冠英新区,建设完善乐山高新区、青江新区、沙湾乐水小镇,合理引导各片区产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推动新区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

3、实施产业整合行动 推动制造业整合提升,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建设优化高新区总部基地、五通桥新型工业基地、沙湾绿色生态工业园等产业平台;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商贸会展、文化创意两大特色产业,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策略二:打造魅力城 4、实施住房建设行动 建立完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十三五”所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稳步实施“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加快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修缮改造房屋,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环境质量。 5、实施环境保护行动 加大治水、治气、治土力度,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治理;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三江多脉四屏多园绿地系统;以竹公溪流域地区、苏稽新区、冠英新区为重点,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6、历史文化保护行动 保护山水城市格局,包括“三江汇聚、溪河纵横”水系格局,高标山、三龟山、城市绿心等山体绿化,以及依山就势、内外双城的城市形态; 保护历史城区,包括嘉州古城空间格局、外部轮廓、街巷结构、古城墙连续分布带,苏稽历史文化街区、两河口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格局与传统风貌等。 保护景观廊道,包括世界遗产乐山大佛到峨眉山之间的景观廊道,历史城区老霄顶望大渡河、老霄顶望大佛、大佛望历史城区、沿江涵春门望“卧佛”、肖公嘴望“卧佛”、育贤门望大渡河景观视线等。 7、风貌提升行动 重点打造大佛景区节点、苏稽新区(文体中心)节点、高铁站前节点、高新区商务中心节点、冠英新区节点、乐水小镇节点及产业园区节点等7大节点景观,优化三江六岸景观廊道,重点提升老城区域、大佛景区周边区域、高铁站前区域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焦作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焦作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评审。专家们原则上同意了《规划》,并指出《规划》紧紧围绕民生发展,突出了将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 《规划》重点阐述了未来4年内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两项内容。未来4年,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以及环卫等设施建设方面。公共服务设施内容主要集中在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方面。《规划》非常详细地向我们呈现了4年后我市在这些方面将要达到的目标。 全面打造黄金商业圈 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和扩大就业为目标,《规划》全面打造黄金商业圈,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依托三维商业广场、百货大楼、新亚商厦、魅力香港城等大型商贸企业,加快贸易大厦的改造升级,加快东方红广场周边改造进程,强化焦作市一级商业主中心的功能;依托金桂苑商业广场和百货大楼焦东超市,优化商业业态,完善该区域的商业中心功能;依托城际城铁建设和火车站南广场扩建,加快大丰商城对外招商、民主路与站前路周边商业地块的开发改造,逐步形成以火车站南广场为中心的新老城区过渡带商贸中心;依托丹尼斯生活广场、摩登市商业步行街、嘉隆国际中心,打造新城区商贸中心;依托山阳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欧凯龙家居批发市场、金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地建材市场等,打造焦作商品批发集散基地;以和平街市场改造为依托,打造以服装、现代百货、体育用品为主的和平街商贸步行街;以万联世纪城为依托,逐步将友谊路打造成为中华名优小吃一条街;以大杨树餐饮娱乐一条街为依托,加快胜利南街棚户区开发改造,打造以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消费为主的餐饮娱乐一条街;以大商集团入驻开发摩登街为依托,打造商业购物、餐饮娱乐一条街;以北太行山沿线改造为依托,打造“农家乐”特色风味街;以原车站街五金交电一条街升级改造为依托,打造经营层次更高、管理更为规范的新五金交电销售一条街。 加快形成城路网框架 在城市道路系统规划方面,我市将加快形成“七横、八纵、两环”城路网框架,近期主要新建(改造)中南路、长安路、中原路、东海大道、滨河路、南阳路等32条道路,新建桥梁11座。 《规划》称,到2015年,焦作城市公共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200标台。近期在汇亨宾馆附近、中站区怡光路与影视路交叉口附近、中原路与焦辉路交叉口附近、电厂二号院、龙源湖公园、缝山公园附近等设置公交首末站。 我市对外交通规划更是力求便捷,配合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铁路、公路将全力服务焦作经济圈的形成。 在铁路交通方面,近期新建新月铁路二线及货运车站、郑焦城际铁路,搬迁货运北站、拆除老城区相对应的铁路线;扩建焦作火车站,增加焦郑城际铁路站,新建焦作新区火车站,扩建待王火车站。 在公路交通方面,疏通城市过境交通通道,减小过境交通对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主要建设东海大道、南洋大道、中南路,与影视路形成城市的外环,解决城市过境交通问题。 加强焦博修一体化进程,保证焦作市城区每个方向至少有两条通道与博爱、修武、武陟以及其他县市联系。近期重点打通世纪路与博爱城区道路对接,人民路、解放路、建设路与修武对接,文昌路向南延伸与武陟对接,中原路向南延伸与郑常公路连接。 近期,将恢复中站、马村长途客运站,主要解决中站区、马村区与周边乡镇的联系,可作为城乡公交首末站,结合待王火车站及周围布置的大型仓储区,在文昌路东待王段建设一个大型货运枢纽站,结合中原路济焦新高速入口规划过境交通停车场。 绿地塑造焦作绿形象 除了对市区河道进行整治及对南水北调城区段绿化带建设外,到2015年,我市各类绿地面积达到1250.78公顷,新增绿地670.80公顷,主要新建公园有塔北路与影视路交会处两侧公园,普济路与人民路交会处公园、碧莲湖公园、南水北调两侧公园及山阳故城遗址公园。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模板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模板 第一章商业模式及项目概述 一、创新的商业模式 某老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创新地推出会员制养老模式,并整合管理物业、餐饮、医疗等第三方服务商,为会员提供高品质的持续照料服务,通过精细化的会员管理,了解并挖掘客户需求,有效整合最适合的第三方服务商资源,权责明晰,便于管理监督,分散风险,易于实现标准化扩张。 二、项目简介 根据目前我国特别是某省地区养老服务供应不足,需养人员和养老机构不成比例,养老市场发育不健全,老龄化趋势加速的需求状况,在《 *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以探索高端智能化社会养老新模式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某省中南部建设多个集“文化交流、医疗康复、温泉疗养、旅游度假、休闲娱乐、观光购物、生态宜居、业资融合”等多种功能于一处的养老养生智慧新型综合体。 本项目面向 * 公务员、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群体及中高收入阶层人员需要,坚持健康养生、渡假旅游养老宗旨,按照智慧城镇的定位,设立八大基本功能区。 (1)医疗康复功能区: 1-1医疗功能区

——体检中心,凡进入本基地的人员一律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有针对性康复医疗或养生保健; ——联办远程医疗平台,与中国医科大学等有关机构联办,实行空中网络会诊和指挥治疗;——康复治疗中心,与中国医科大学等有关医院联办; ——矿物水疗中心,利用当地药泉资源结合中西医药物,进行养老保健性理疗;——心理辅导中心;进行老年心理咨询辅导治疗; 1-2康复养生功能区 ——集中护理疗养中心:设5000张床位;按医院康复疗养需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及医护人员; ——家庭式疗养居住区:设4000张床位,按疗养院需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并设立护理站,按着50: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温泉别墅疗养居住区:设200张床位。按疗养院要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并设立护理站,按每栋别墅配备一名人员的标准配备陪护人员; ——体验式养生公寓(温泉度假村):设500张床位。按一般疗养要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并设立护理站,配备护理人员; ——康复训练中心 ——疗养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疗养渡假人员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有偿)保障性服务。 (2)休闲养生功能区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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