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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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王某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尊敬的公诉人!

我们受被告人王某鹏家属的委托,接受xxx天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鹏在一审期间的辩护人。根据辩护人查阅案卷、同王某鹏本人会见及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诸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现将我们的几点辩护意见分别阐述如下:

被告人王某鹏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两被告人供述和孙某勇、徐某暖的证言,王某鹏和母亲钟某某来xxx 是由钟某某联系的,是钟某某与滕某占联系之后,让王某鹏开车来的。后来在xxx向投资人介绍宣传投资项目、与“下线”滕某占、徐某暖、孙某勇等人联系的过程中,也是钟某某具体联系的,王某鹏起初并不认识这几个人。但是因为钟某某不会操作电脑,就让王某鹏为其提供协助,在整个案件中,王某鹏只是负责具体操作银行卡开户、转账等辅助性工作,且均是受其母钟某某的安排和指使,王某鹏本人在xxx未单独和徐某暖、孙某勇等人联系,也未发展过任何一个客户。因此,我们认为王某鹏仅在本案中起了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王某鹏参与作案时间较短,涉案数额刚刚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且部分资金已返还受害人,其到案后能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前后供述一直较稳定,悔罪态度较好,本人又无其他违法犯罪的前科,因此可

依法从轻量刑。

王某鹏参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 9月到11月,前后只有不到三个月、时间较短,其在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违法之后即停止了这种行为。相对于那些长时间、大范围作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小的,且本案涉嫌犯罪的数额刚刚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其中部分交款人的资金也已得到全部或者大部分返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也查封、扣押了被告人的部分财产,可以发还受害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从而减少社会危害。王某鹏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参与犯罪的过程,前后供述一直比较稳定。今天在法庭上又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两被告人也是因为不懂法,从开始的不相信,到投资后看到有利可图,才一步步走向违法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讲,两人也是被骗的受害者。且母子二人因本案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也给他们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王某鹏年迈的父亲还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需要人照顾,这些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能积极认罪悔罪,对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本人又曾当过兵、接受过部队良好的教育,对其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建议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刘付利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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